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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心得體會(熱門20篇)

時間:2023-12-20 19:44:14 作者:琴心月

心得體會是對過去經驗的沉淀和總結,它可以幫助我們避免重復犯錯。借鑒以下幾篇出色的心得體會,我們可以更好地提升自己的寫作水平。

消費者權益法心得體會

3月15日,該局在縣城太極游園廣場設立宣傳主會場,在各鄉鎮人口聚集區域設立宣傳分會場。通過設立法律法規宣傳版面、散發宣傳單、設立投訴咨詢服務臺、設立真假商品鑒別臺等方式開展群眾喜聞樂見的宣傳活動。執法人員還在現場為廣大群眾講解新《消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并現場接受消費者咨詢、投訴、舉報,教育并引導群眾了解消費權益并善于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當天共懸掛橫幅25條,設立宣傳版面8塊,投訴咨詢臺10個,接受咨詢680余人次,受理消費者投訴7起,現場成功調解1起,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680余元,發放消費維權宣傳彩頁10000份,各項宣傳冊1000份。

該局開展12315中心公眾開放日活動,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各界人士參觀12315中心,了解消費維權工作情況和受理、處理流程,現場參與糾紛調解,親身感受12315中心消費維權工作。

縣局成立應急快速處理分隊,上班時間從早上8點到夜晚11點,吃住在單位,隨時待命,及時辦理中央電視臺“3月15日”晚會現場轉辦和該局受理的申訴舉報案件,做到快速反應,查處到位。3月15日晚,領導班子和機關全體人員在縣局一樓大廳、各工商所在所里集中收看了中央電視臺播放的3.15晚會直播節目。晚會期間,縣局12315熱線保持即時暢通,值班人員堅守崗位,做好接聽準備。各工商所執法人員整裝待命,隨時準備應急處理。

就違法發布醫療廣告等問題召開會議,行政約談城區4家醫療機構、3家商場、超市等,要求大家在思想上高度重視,強化自律意識,樹立依法執業、守法經營、規范經營意識,提高自律意識,約束其履行經營者的法定義務,切實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為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嚴厲打擊制假售假違法行為,該局在縣局后院和溫縣定點垃圾填埋場集中銷毀了20類假冒偽劣商品,品種涉及酒類、飲料、服裝、鞋、洗化用品、輪胎等共計92092個。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習心得

在這篇作文的開頭,我先給大家講一個真實的故事。

有一對貧窮的農民夫妻,因為買了假種子種到田里而顆粒無收還賠了本,夫妻倆越想越生氣,便買了瓶毒藥一飲而盡,但因為毒藥也是假的,他們昏睡了一天后又醒了過來,夫妻倆認為自己大難不死必有后福,便買了瓶酒以示慶祝,誰知,這對夫妻喝完酒后再也沒有醒來,因為他們喝的是假酒。

聽到這個悲慘的故事。我禁不住想,現在世上有多少假東西呀!坑害農民的假種子、假化肥、假農藥、危害病人生命健康的假藥、有毒大米、蘇丹紅、人造雞蛋······,這些假東西造成了多少受害者呀!而那些負有監管職責的政府部門的人,只管收錢,對造假的人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甚至還為造假者通風報信。正是由于這些人的失職,才造成現在假貨滿天飛。

今天,又是3.15世界消費者權益保護日,我興奮地來到大街上,希望能聽到有關世界消費者權益保護日的宣傳。但大街上冷冷清清,沒有宣傳標語,沒有宣傳喇叭,人們冷漠地來來往往,世界消費日什么時候消失了呢?我心里不由得升起一絲疑問。這時,一陣風刮來,風雖不大,我卻感到明顯的涼意。它帶給別人的是清涼,而此時帶給我的卻是憂慮和悲傷。

3.15世界消費者權益保護日還有用嗎?在大多數人心中,也許已經不重要了,也許已經沒有用了,他們眼中能看到的,只剩下金錢、金錢、金錢······人們哪!醒醒吧,不要為了金錢而瘋狂了。我們不但要有誠信,更要有良心。讓我們一起來打假吧,讓我們生活在一個沒有假貨的世界里!我相信,這是每一個孩子的愿望,也是每一個大人的目標。來吧,讓我們找回誠信、喚醒良心,為徹底消滅假貨努力吧!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一,消費者經濟力量的微弱。在商品交易中,以個人力量獨立從事交易的消費者與作為生產者的大公司、大企業尤其是大的壟斷集團相比,其經濟力量極為弱小,造成了買賣雙方交易能力的不平衡。

第二,消費者商品知識的欠缺。消費者只為滿足生活需要而購買品種多、范圍廣的多類商品,而經營者以營利為目的而專營特定的商品,兩者之間有關商品的知識存在著固有的差異,又加上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生產技術和工藝日益高度復雜化,使消費者越來越難以對所購商品的品質作出判斷,因而不得不形成對經營者的全面依賴。

第三,消費者固有的人性弱點。消費者購買商品不具有營利性,故其購買中缺乏經營者的理性,而是依據個人興趣喜好、虛榮心及僥幸心理等來選購商品。這些心理上的弱點最易被擁有現代營銷手段的經營者所利用因而導致對其利益的侵害。

第四,消費者組織上的缺乏。消費者在各項交易中力量本已極為弱小又歷來缺乏組織,不能通過團體的力量來與經營者組織體相抗衡,以致成為經濟上的從屬者,容易受到經營者的侵害。

由于這些原因,在現代經濟條件下,消費者在強大的經營資本面前,呈現出顯著無力的狀態,少數生產經營者為了追求利潤而不擇手段,使消費者置身于喪失財產乃至生命的危險之中。因此,要對處于弱勢的消費者進行保護。保護消費者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具體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

(一)保護消費者權益有利于鼓勵公平競爭,限制不正當競爭。

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實際上就是不正當競爭行為,必須限制和打擊。如果放任經營者損害消費者利益,就會使廣大合法、誠實的經營者的利益受到損害,污染競爭環境。

(二)保護消費者權利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習心得

我想圍繞著消費者權益保護與這個主題以及企業品牌形象的提升,企業的健康發展,談一談自己的一點認識。也許能為家居企業創新營銷之道打開一些思路。

第一、樹立消費者權益至上的理念,是提升企業品牌形象的根本保障。

大家都知道的古典經濟學鼻祖亞當斯密在國父論里面指出,消費是生產的目的,生產者的利益只有在促進消費者利益時才應加以注意。市場經濟是消費導向型經濟,經營者只有關注和尊重消費者權益才能實現經濟利益的化,樹立消費者權益至上理念,說起來容易,但要落實到行動上卻并非易事。近年來,每年都會有一些品牌的產品因為各種的原因發生問題,但在對待消費者方面各個企業卻差異很大。有的比較冷漠百般狡辯,拖延處理。在座的都是消費者,我想大家都會有不同的體會。有的企業一再拖延,使事態一再擴大,最終引發全面的危機。也有的企業正視問題,積極表態,及時與消費者和消費者組織溝通,積極有效的推出合理解決措施,最終合理的化解了矛盾。之所以產生這種差異,關鍵在于理念不同,我們希望眾多企業能夠真正樹立保護消費者的理念,時刻從消費者本位思考和處理問題,惟有如此才能在市場競爭的大潮中立于不敗之地。

第二、健全消費維權機制,是提升企業品牌形象的重要渠道。

近年來,全國各地消協相繼在企業推動建立了一批消協聯絡站,這些企業自愿接受消協組織領導,健全處理消費糾紛的機制,妥善處理消費糾紛,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做了積極的貢獻。最近中消協召開了全國消協企業聯絡站工作會議,在這個會上大家交流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經驗和體會,其中不少做法值得借鑒。比如說在企業內部建立消費維權專門機構,明確職責、定期培訓、組織比賽、提升水平,制定有利于消費維權的制度、規則,推行質量擔保、先行賠付,建立消費者維權保障基金,引進冷靜期制度,實行無理由退換貨,發生消費糾紛用買家申訴賣家舉證的制度等。綜合各個企業介紹,強化消費維權機制,是贏得消費者信任和支持的共同法寶。我們也希望今后能有更多企業在這方面作出更大的成績,同時我也希望更多的家居企業在這方面不斷創新,作出更大的成績。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宣傳標語

1、改善消費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2、企業是市場的經營主體,是消費維權的第一責任人,應誠信經營,守法經營。

3、要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樹立先進的消費觀念和消費方式。

4、科學、合理、安全、文明消費。

5、倡導誠信興商,促進社會公平公正。

6、以人為本,切實保護好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

7、確保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人身權和財產權不受到損害。

8、安全權是消費者的一項重要權利。

9、做好消費指導工作增強消費者維權能力。

11、科學消費從小抓起,依法維權從我做起。

12、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營造公平交易環境。

14、倡導誠實守信,共鑄消費和諧。

15、誠信經營,放心消費。

16、誠信守法經營,優化消費環境。

17、誠信為本,質量為金,文明消費。

18、創新消費指導模式,提升消費生活品質。

19、促進全市經濟社會的跨越式發展。

20、打擊假冒偽劣,增強消費信心。

21、打造金融品牌,提升行業文明,服務百姓民生。

22、大力開展“放心消費維權進農村”活動。

23、發動全社會,共同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24、發揮輿論監督作用,促進消費維權工作。

25、放心消費,誠信先行,依法維權。

26、改善民生,促進消費。

27、消費安全進校園,中小學生學維權。

28、人生青春無價,消費維權有約。

29、改善農村消費環境,維護農民合法權益。

30、改善消費環境,促進社會發展。

31、搞好消費教育,提高消費素質。

32、公平交易,健康消費。

33、公平正義,和諧消費。

34、共筑安全公平的消費環境,樹立消費信心。

35、關注民生,關注熱點,調解糾紛,排優解難。

36、關注民生,為廣大消費者服務。

37、廣泛開展“消費與發展”的宣傳活動。

38、化解消費糾紛,構建和諧社會!

39、積極倡導消費者科學、合理、健康、文明消費。

40、搞好消費教育,提高消費者素質!

41、加大市場監管力度,為消費者排憂解難。

42、加強社會監督,增強維權意識。

43、加強市場監督,營造放心消費環境。

44、加強消費教育,提高消費者素質。

45、加強宣傳引導,提振消費信心。

47、爸爸媽媽請放心,消費維權我能行。

48、安全消費,快樂起飛。

50、夢尋青春校園,心泊維權驛站。

51、積極開展消費教育,引導消費者科學、合理、可持續消費。

52、積極開展國民消費教育工作,指導引領人民科學合理消費。

53、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的'責任。

54、化解消費糾紛、促進社會和諧。

55、構建和諧消費環境,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作用和意義,是與其立法的目的和宗旨相一致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頒布,明確了消費者的權利,確立和加強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基礎,彌補了原有法律、法規在保障消費者權益方面調整作用不全的缺陷。我國現有法律、法規中有不少內容涉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如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等等,但是對于因提供和接受服務而發生的消費者權益受損害的問題,只有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做出了全面而明確的規定。

(2)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通過規范經營者應對維護消費者權益承擔何種義務,特別是著重規范經營者與消費者的交易行為,即必須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從而也對社會經濟秩序產生重要的維護作用。

(3)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權益不是消費者個人之事,當代社會的生產和消費的關系密不可分,結構合理、健康發展的消費無疑會促進生產的均衡發展。沒有消費,也就沒有市場。保護消費者權益成為貫徹消費政策的重要內容,因此有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學習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心得體會

保護消費者權益,這是個我們每個人在日常生活中耳熟能詳的的詞,尤其是在近幾年食品安全問題頻發,更是引發了消費者對于自身權益的關注。但是還是有很多人缺乏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了解,以至于當自身的權益受到損害時,很少有人能利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的權益。所以,我覺得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好好的學習一下法律知識,這樣不但能普及我國的法律,而且也能促進我國法律的發展,不斷健全和完善。經過一學期的學習,我對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了一個更加深刻的理解,明白了日常生活中很多侵害我們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現象,也懂得了當我們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如何利用法律手段來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該法調整的對象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和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之間的權利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了消費者的權力,確立和加強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基礎,特別是對于因提供和接受服務而發生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做出全面、明確的規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作用,是與其立法的目的和宗旨相一致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頒布,明確了消費者的權利,確立和加強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波律基礎,彌補了原有法律、法規在保障消費者權益方面調整作用不全的缺陷。我國現有法律、法規中有不少內容涉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如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等等,但是對于因提供和接受服務而發生的消費者權益受損害的問題,只有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做出了全面而明確的規定。

????(2)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通過規范經營者應對維護消費者權益承擔何種義務,特別是著重規范經營者與消費者的交易行為,即必須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從而也對社會經濟秩序產生重要的維護作用。

????(3)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權益不是消費者個人之事,當代社會的生產和消費的關系密不可分,結構合理、健康發展的消費無疑會促進生產的均衡發展。沒有消費,也就沒有市場。保護消費者權益成為貫徹消費政策的重要內容,因此有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出臺,有效的保護了我們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日常生活中,當我們遇到侵害我們消費者權益的事情時,應該勇于站出來維護自身的權益。記得去年8月份時,我在學校里的中國林業部門促銷活動點買了一部華為的手機,當時銷售人員只跟我介紹了很多的優惠的政策,對于其中的一些條款卻只字不提,比如必須在網兩年等。沒回來有我才發現里面的很多強制性的附加條款,實際使用費用比促銷人員所說的要高出很多。當時就有種被欺騙了的感覺。學習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后,我才明白中國林業部門的這種行為已經侵害了我的合法權益,我應該向中國消費者協會投訴他們的違法行為。

其實不單是我一個人有這樣的遭遇,相信很多人都曾遇到過。林業部門問題一直都是近些年的投訴熱點。林業部門企業在競爭中,因競爭需要,為了拉攏消費人群,在做宣傳時,往往對消費者承諾較多,而實際中卻有很多承諾不能兌現,甚至存在很多欺騙消費者的現象。例如有的林業部門運營商在消費者沒有申請開通某項短信服務的情況下給消費者開通短信服務,同時告知消費者某月某日之前此項服務免費贈送,如果消費者到期既不取消也不續訂,運營商就一律視為消費者續訂,向消費者收取費用。這是典型的損害消費者利益的不平等格式條款。按照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視為合同延續只有在法律有規定的情況下才有效,林業部門運營商是沒有權力單方面認定合同延續的,經營者的以上行為屬于強制訂閱,是一種嚴重違規行為。

林業部門問題之所以會一直成為投訴熱點,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由于短信息市場潛力巨大,受經濟利益的驅動,少數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者在經營中存在不規范行為,他們不惜以欺騙消費者,損害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為代價,缺乏誠信。

(2)林業部門市場良性競爭不充分,從而導致運營商缺乏客戶至上的意識。運營商對違約、服務質量無保證的不能主動承擔責任。如網絡因技術或升級改造、人為原因導致通信中斷,僅以一紙通知告知消費者,而沒有足額、到位的補償。

在此,我也對林業部門運營商提出以下建議:

(1)運營商在處理用戶投訴時,態度要誠懇,加強與客戶溝通力度。有條件解決問題的,要堅決為消費者解決;一時無法解決的,要做耐心細致的解釋工作,不能單純以“有關規定”為由生硬地回絕用戶,更不能互相踢皮球,逃避自己應負的責任。

(2)運營商在推出五花八門的資費套餐時,要盡到告知義務,不要讓消費者“霧里看花”,掉進各種套餐陷阱。

(3)林業部門行業主管部門還要加大對林業部門運營商的監管力度。

(4)盡快建立sp服務商的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頒布與施行,是我國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確認消費者的權利。對保護消費者的權益,規范經營者的行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它為打擊假冒偽劣、提高產品質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質量不達標是長期以來我國經濟發展的致命弱點,特別是食品和藥品類的質量。當前質量問題仍十分突出,據國家技術監督局公布的1993年第三季度產品質量抽查結果,抽查2300個企業生產的75類2737種國內銷售的產品,合格的1976種,抽樣合格率為72.2%,產品質量盡管有明顯好轉,但產品質量存在的問題仍不容忽視。一是無生產許可證產品質量問題較大,在抽查的家用液化石油氣調壓器、電焊機等13類實施生產許可證(或安全認證)管理的產品中,有70個產品系無證企業生產,僅16個合格,抽樣合格率僅有22.9%;二是部分中小及鄉鎮企業產品質量問題嚴重。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假冒偽劣行為仍十分猖獗,不僅面廣量大,而且規模有擴大之勢,有些地方甚至已形成產銷假冒偽劣商品的“專業村”、“集散地”。有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就能依照法律有效地治理假冒偽劣。

它還是維護市場秩序的一個重要手段。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完善必須有完備的法制來規范和保障,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就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市場經濟要求按照公平、平等的準則規范與調節各市場主體間的關系,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于消費者與生產經營者各自的利益驅動,二者的利益關系并不總是一致的,而常常會出現矛盾,消費者又往往處于弱者地位,其權益總是在不斷受到侵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消費者的權利以及消費者組織及其職能,以及消費者和經營者有關消費者權益爭議的解決途徑和經營者應承擔的責任等,這就以法的形式對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的相互關系與市場行為作了規范,有利于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

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八大亮點

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微型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自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出現瑕疵,發生糾紛的,由經營者承擔相關舉證責任。

亮點二:網購者享有七日反悔期。

賦予網購消費者在適當期間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但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除外。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貨物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價款。當網絡交易平臺上的銷售者、服務者不再利用該平臺時,消費者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

亮點三:超過七日仍然可以退貨。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合同法規定的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的,可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亮點四:不得擅自泄露個人信息。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等個人信息得到保護的權利。草案還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被收集者同意。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并確保信息安全。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訂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重新修訂了,那么新修改了什么內容呢?下面小編將為您詳細的介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訂內容,歡迎大家閱讀與收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

(20xx年10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國家倡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反對浪費。”

二、將第十四條修改為:“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

三、將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四、第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將第二款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

五、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第三款修改為:“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

六、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二條,其中的“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修改為“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

七、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的“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修改為“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八、將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五條合并,作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

合同。

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十、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第一款、第二款改為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為:“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八條:“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以及提供證券、保險、銀行等金融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

“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

十三、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國家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應當聽取消費者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的意見。”

相應地將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的“及其社會團體”修改為“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

十四、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落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

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三條:“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抽查檢驗,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抽查檢驗結果。

“有關行政部門發現并認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責令經營者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

十五、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

相應地將第十二條中的“社會團體”修改為“社會組織”。

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中的“消費者協會履行下列職能:”修改為“消費者協會履行下列公益性職責:”。

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一)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引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

第一款增加一項,作為第二項:“(二)參與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

第一款第三項改為第四項,修改為:“(四)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

第一款第五項改為第六項,修改為:“(六)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鑒定,鑒定人應當告知鑒定意見”。

第一款第六項改為第七項,修改為:“(七)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訴訟”。

第二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對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責應當予以必要的經費等支持。”

增加二款,作為第三款、第四款:“消費者協會應當認真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聽取消費者的意見和建議,接受社會監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費者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的規定,開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活動。”

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八條,修改為:“消費者組織不得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不得以收取費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費者推薦商品和服務。”

十六、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修改為:“(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第三項修改為:“(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四條:“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十八、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其中的“利用虛假廣告”修改為“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廣告的經營者”修改為“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真實名稱、地址”修改為“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

增加二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六條:“消費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的,該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并告知消費者。”

二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七條:“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十一、將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八條第一款,其中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修改為“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一項修改為:“(一)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十二、將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合并,作為第四十九條,修改為:“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二十三、將第四十三條改為第五十條,修改為:“經營者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二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一條:“經營者有侮辱誹謗、搜查身體、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權益的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二十五、將第四十四條改為第五十二條,修改為:“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二十六、刪去第四十六條。

二十七、將第四十九條改為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二十八、將第五十條改為第五十六條第一款,其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修改為“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修改為“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項修改為:“(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第四項修改為:“(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第六項修改為:“(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

增加一項,作為第七項:“(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第八項改為第九項,修改為:“(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二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七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八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三十一、將第五十一條改為第五十九條,修改為:“經營者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xx年3月15日起施行。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習心得

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1993年制定的。該法施行__年來,隨著經濟社會不斷發展,尤其是網絡信息技術的廣泛應用,我國消費方式、消費結構和消費理念發生很大變化,在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出現了不少新情況、新問題。20_年10月25日,新修改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下簡稱“新消法”)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表決通過,新消法有什么新亮點?對這部將于20__年3月15日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施行的新法,本博試作以下解讀:

亮點一、遇消費欺詐獲三倍賠償。

新消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同時增加規定: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而現行消法第49條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原價的一倍。

關于“賠償”原則,一直是消法修改的爭議焦點。草案將兩倍提高至三倍,顯然是對消費者權益的重視。從“退一賠一”到“退一賠三”,在實踐中將有效提升法律的威懾力。

亮點二、個人信息列入保護范圍。

我國現行消法只規定了消費者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等9項權利,但隱私權等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缺失。近年來,因住宿、購物等消費過程中個人信息發生泄露的事件屢有發生。一些經營者利用竟將消費者個人信息用作牟利的工具出售。對此,新消法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

經營者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向他人非法提供。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或丟失的情況下,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當然,如何落實個人信息的權益保護,還必須采取制定一些細則,以落實新消法的規定。

亮點三、消費者有七天的“后悔權”

現行的消法中,沒有直接具體規定可以退換貨的天數,根據《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執行“三包”規定。目前僅有電視機、自行車等18類商品以及手機執行“三包”規定。

新消法確認了“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賦予了買家一定的“后悔權”。根據新消法,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無理由退貨,指的是消費者利用被賦予的“后悔權”,對自己購買的商品不喜歡了,在7天的冷靜期進行的退貨。由于這不是商品質量出現問題,退貨原因不在商家,為防止權利濫用,退貨運費由消費者來承擔是公平的。但如果是商品有瑕疵、有缺陷等質量問題,屬于有因退貨,就要按照三包規定來進行退換貨,這時的退貨費用就應由經營者承擔。

另外,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在接受商品或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時,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即舉證倒置,這點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是非常重要的,如近年發生的諸如"牛拉奔馳"、"錘打寶馬"等事件,多緣于消費者的舉證責任過大。

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曾發布報告,售后服務、退款問題、虛假促銷、網絡詐騙等問題成為今年上半年消費者投訴最多的問題。

如在網上購買商品,拿到實物的時候發現跟照片相差很大,這是不少消費者都遇到過的問題。而在新消法當中,則提出了對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的先行賠付制度——如果在網絡上購物,商品出現問題,消費者可以直接找網絡交易平臺交涉,而網交平臺需要先行賠付。

當然先行賠付責任的有前提,即網交平臺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才承擔先行賠付責任。他們在賠付之后,也可以再向銷售者或服務者追償。

新消法還規定,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應知銷售者或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亮點五、虛假廣告代言人及發布者也擔責。

針對大量虛假廣告充斥電視節目、明星代言產品質量參差不齊等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況,新消法強化了虛假廣告代言人及發布者的連帶責任。此外,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與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同時增加一款規定: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個人在前款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服務的,同樣負連帶責任。連帶責任的規定,使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有了更多的保障。

針對經營者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虛假宣傳等行為,第56條規定,除依法律規定予以處罰外,由有關部門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消費者權益法心得體會

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迅猛發展、市場化程度不斷深入的同時,市場消費空間和消費層次不斷拓展,各生產經營者為了追求利益化而進行市場爭奪,侵害消費者利益的現象如雨后春筍般頻頻發生,消費者問題已經成為社會發展中的一個重大社會問題。人們生活衣食住行和消費息息相關,在消費過程中難免消費者權益遭受侵害,所以如何保護消費者權益顯得尤為重要。

首先從國家監督角度。

第一,完善法律法規。

第二,統一行政執法主體,權責歸一。

第三,建立專門仲裁機構。

第四,進一步拓展消費者的權利范圍。

第五,完善缺陷產品召回制度。

第六,賦予消費者協會代為訴訟的權利。

其次,從商家自律角度來看。

第一,堅持誠信經營,保證商品質量。在交易過程中可以做到不缺斤短兩,不以次充好。

第二,公平交易,不強買強賣。要遵循消費者自愿原則,不可以使用特殊手段迫使消費者購買商品。

第三,不進行不正當競爭。在市場競爭中,商家要憑借產品質量和經營服務來取勝。

最后,從消費者角度來看。消費者要維護自身權益除了靠國家的監督和經營者自律外,消費者的自我保護的意識其實是維護者。作為消費者,在進行消費過中,應特別注意培養以下意識:

第一,自我防范意識。

第二,權利意識。

第三,文明消費意識。總之,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是不可忽視的,為了讓消費者的權益不受損害,除了靠國家的監督、經營者自律外,尤其重要的是消費者的自我保護的意識,消費者應當了解我們享有的權利,用法律的武器主動來維護我們的權益。

總之,消費者權益保護關系到每一個人的權益,也關系到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市場的繁榮和社會穩定。隨著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發展,市場的繁榮和完善,對不法經營者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懲罰將更加法制化和制度化,而消費者的維權意識也會不斷的提高,維權途徑將會更多,更高效,這些都將促進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的完善。我們應當從我國實際情況出發,順應時代的發展和要求,借鑒其他國家或地區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時的先進做法和經驗,使我國消費者權益救濟途徑更便捷和高效,保護好消費者的權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A答案

一、大作業題目(內容):

一、簡述消費者協會在消費者保護工作中應履行哪些職能。(10分)。

二、簡述如何與經營者協商解決消費糾紛。(10分)。

三、簡述經營者發現所提供商品或服務存在嚴重缺陷時應采取的補救措施。(10分)。

四、試述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20分)。

五、案例:1996年5月,女青年張某與劉某至某百貨商場化妝品自選柜臺選購化妝品。兩人在此挑選、試用化妝品約20分鐘,終因未曾選中合適的化妝品而離開商場。二人走到店門口時,化妝品自選柜臺的營業員和一位保安人員追了上來,指控二人偷了化妝品柜臺陳列的貨物,二人堅決否認,雙方相持不下,這時,另一位商場保安人員上來對張、劉二人說:“請你們到商場保衛科把事情說清楚。”到保衛科后,商場保安人員要求檢查劉、張二人隨身所帶的皮包,遭到二人的拒絕。保安人員對劉、張說:“如果你們確實沒有偷竊商場的貨物,就應該接受我們的檢查來證明你們的清白。”迫于無奈,劉、張二人交出了自己的皮包。經檢查,未發現任何商場的化妝品。此后,保安人員進一步提出要對二人搜身檢查并立即找來兩位女營業員對劉、張二人強行進行搜身檢查,仍然沒有找到任何商場的東西。事后,劉、張二人憤然離開了這家百貨商場。

1996年6月1日,劉、張二人以該百貨商場損害了自己的人格尊嚴為由提出訴訟,要求該商場賠禮道歉,為其恢復名譽并賠償精神損失費3000元。

請問:法院應支持劉、張的訴訟嗎?為什么?(50分)。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保護消費者權益,這是個我們每個人在日常生活中耳熟能詳的的詞,尤其是在近幾年食品安全問題頻發,更是引發了消費者對于自身權益的關注。但是還是有很多人缺乏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了解,以至于當自身的權益受到損害時,很少有人能利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的權益。所以,我覺得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好好的學習一下法律知識,這樣不但能普及我國的法律,而且也能促進我國法律的發展,不斷健全和完善。經過一學期的學習,我對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了一個更加深刻的理解,明白了日常生活中很多侵害我們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現象,也懂得了當我們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如何利用法律手段來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該法調整的對象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和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之間的權利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了消費者的權力,確立和加強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基礎,特別是對于因提供和接受服務而發生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做出全面、明確的規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作用,是與其立法的目的和宗旨相一致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1)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頒布,明確了消費者的權利,確立和加強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波律基礎,彌補了原有法律、法規在保障消費者權益方面調整作用不全的缺陷。我國現有法律、法規中有不少內容涉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如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等等,但是對于因提供和接受服務而發生的消費者權益受損害的問題,只有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做出了全面而明確的規定。(2)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通過規范經營者應對維護消費者權益承擔何種義務,特別是著重規范經營者與消費者的交易行為,即必須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從而也對社會經濟秩序產生重要的維護作用。(3)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權益不是消費者個人之事,當代社會的生產和消費的關系密不可分,結構合理、健康發展的消費無疑會促進生產的均衡發展。沒有消費,也就沒有市場。保護消費者權益成為貫徹消費政策的重要內容,因此有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出臺,有效的保護了我們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日常生活中,當我們遇到侵害我們消費者權益的事情時,應該勇于站出來維護自身的權益。記得去年8月份時,我在學校里的中國林業部門促銷活動點買了一部華為的手機,當時銷售人員只跟我介紹了很多的優惠的政策,對于其中的一些條款卻只字不提,比如必須在網兩年等。沒回來有我才發現里面的很多強制性的附加條款,實際使用費用比促銷人員所說的要高出很多。當時就有種被欺騙了的感覺。學習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后,我才明白中國林業部門的這種行為已經侵害了我的合法權益,我應該向中國消費者協會投訴他們的違法行為。

其實不單是我一個人有這樣的遭遇,相信很多人都曾遇到過。林業部門問題一直都是近些年的投訴熱點。林業部門企業在競爭中,因競爭需要,為了拉攏消費人群,在做宣傳時,往往對消費者承諾較多,而實際中卻有很多承諾不能兌現,甚至存在很多欺騙消費者的現象。例如有的林業部門運營商在消費者沒有申請開通某項短信服務的情況下給消費者開通短信服務,同時告知消費者某月某日之前此項服務免費贈送,如果消費者到期既不取消也不續訂,運營商就一律視為消費者續訂,向消費者收取費用。這是典型的損害消費者利益的不平等格式條款。按照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視為合同延續只有在法律有規定的情況下才有效,林業部門運營商是沒有權力單方面認定合同延續的,經營者的以上行為屬于強制訂閱,是一種嚴重違規行為。

林業部門問題之所以會一直成為投訴熱點,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由于短信息市場潛力巨大,受經濟利益的驅動,少數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者在經營中存在不規范行為,他們不惜以欺騙消費者,損害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為代價,缺乏誠信。

(2)林業部門市場良性競爭不充分,從而導致運營商缺乏客戶至上的意識。運營商對違約、服務質量無保證的不能主動承擔責任。如網絡因技術或升級改造、人為原因導致通信中斷,僅以一紙通知告知消費者,而沒有足額、到位的補償。

在此,我也對林業部門運營商提出以下建議:

(1)運營商在處理用戶投訴時,2態度要誠懇,加強與客戶溝通力度。有條件解決問題的,要堅決為消費者解決;一時無法解決的,要做耐心細致的解釋工作,不能單純以“有關規定”為由生硬地回絕用戶,更不能互相踢皮球,逃避自己應負的責任。

(2)運營商在推出五花八門的資費套餐時,要盡到告知義務,不要讓消費者“霧里看花”,掉進各種套餐陷阱。

(3)林業部門行業主管部門還要加大對林業部門運營商的監管力度。

(4)盡快建立sp服務商的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

雖然我國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存在著很多不足的地方,但它的頒布終究體現了我國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和發展。總之,消費者權益是關系到社會每一個人的權益,并隨著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政以及經濟的發展、市場的繁榮會更加完善,對不法經營者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將更加法制化、制度化,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將不斷提高,維權途徑將會更多,更高效。這些都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所在。

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詳解

【法條】《消法》第23條第3款: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案例】何先生在某商場購買了一臺某品牌冰箱,使用半個月后,他發現冰箱的門時不時關不嚴的情況。他拿著發票找到商場,售后人員上門檢查后表示沒有問題,不予維修、更換或者退貨,商場甚至認為就算門真的有問題,那也是何先生使用時弄壞的。何先生無奈之下進行投訴。

【解讀】“誰主張,誰舉證”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證據規則。該案的消費者在維權時需承擔舉證責任,很有可能會由于有舉證責任難度過高,導致無法維權。而新頒布的《消法》作出了對消費者有利的舉證倒置規則,將消費者“拿證據維權”轉換為經營者“自證清白”,解決了消費者舉證難問題。根據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無質量問題,應由商家來舉證。

【法條】第25條第1款、第2款為新增法條: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案例】消費者李小姐在網上購買一款波鞋,貨到后,發現色差極大,顏色和網頁上的圖片出入很大,淡紅黃色變成深紅色,馬上想退貨,卻被店家以無質量問題為由拒絕。

【解讀】由于網絡信息不對稱性,色差又不屬于三包范圍內,以往消費者維權往往被拒。新《消法》25條針對網絡等遠程購物方式賦予了消費者七天的反悔權。根據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的李小姐有權要求退貨。

需要注意的是,后悔權并不適合所有商品。反悔權僅適用于網絡等遠程購物方式,消費者直接到商店購買的物品,不適用該條規定。另外反悔權的期限是七日內,且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商品,也不在此列。

【法條】《消法》第28條為新增法條: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以及提供證券、保險、銀行等金融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2014年新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全文詳細解讀】2014年新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全文詳細解讀。

【案例】消費者何先生通過某網站購買了一電磁爐,發生質量問題,向網站提出退貨要求后,得到網站同意,但5個多月過去了,卻一直沒有提供退貨的具體地址。

【解讀】修改后的《消法》實施后,消費者可以憑借第28條規定,要求經營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等,該條重點核心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提出對非現場購物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消費者明確經營主體,解決非現場購物面臨的突出問題。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等信息有助于消費者全面、客觀進行分析和決策。售后服務、民事責任事前明確,便于發生問題從速解決。現實生活中,消協在解決網購過程中的爭議時,經常找不到相應的經營主體,而新《消法》的這項規定有助于幫助在發生問題時查找相應的責任方。

【法條】《消法》第29條為新增法條,“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

【案例】新房鑰匙還沒拿到,家裝公司就開始電話咨詢什么時候裝修了,這樣買房的吳女士困惑不已,想投訴卻“無門”。吳女士表示之前只是將個人資料和聯系方式交給了售樓中心和小區物業公司,除此之外并未到任何裝修類或是建材類店鋪咨詢過,按理說信息資料并不會在他們手上。

【解讀】新《消法》實施后,相信會對泄露個人信息的不法經營者具有震懾作用。誰都知道是商家“出賣”了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但卻沒人管也沒地方去投訴。新《消法》明確個人信息的保護,并把個人信息作為一種權益確認下來,在新《消法》中多處體現出來,這也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訂的一大亮點。

【法條】《消法》第37條第1款規定:消費者協會應履行以下公益性職責: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訴訟。第47條規定: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案例】梁女士請朋友到某餐館吃飯,結賬時,發現餐館多收了30元錢。原來是一次性餐具的費用,餐館表示都是要向所有顧客收的。梁女士認為餐館這種做法是違法的,于是向當地消費者協會投訴。但經調解后,消費者協會也表示愛莫能助,讓梁女士到法院起訴。為了幾十塊錢打官司,梁女士覺得不劃算,只能作罷。

【解讀】近年來,我國不斷出現侵犯消費者權益的群體性消費事件,但對于消費糾紛數額較小的事件,相當多的消費者衡量維權成本后,出于各種原因不愿意維權。修改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了消費者協會的訴訟主體地位,對于群體性消費事件,消費者可以請求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在上述案例中,根據修改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梁女士可以請求當地的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

【法條】第44條:“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李先生在某大型網購平臺上的一個手機賣家處購買了一臺智能手機。使用半年后,李先生的手機出現無法通話的性能故障,他聯系賣家時,發現該店已注銷。經詢網購平臺得知,手機賣家提供的身份信息系假冒。網購平臺答復李先生說他們也無能為力,李先生遭受的損失只能自己承擔。

【解讀】此次修改后的《消法》對網購平臺的責任進行了清晰定位,即網購平臺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承擔先行賠償責任。按照新《消法》規定,如果李先生購買手機的網店關門,李先生可以要求網絡平臺提供出賣家的真實名稱、地址、有效聯系方式等信息。如果網站提供不了,網購平臺就要先行進行賠付。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代言人、推銷人的連帶賠償責任。

【法條】新《消法》第45條增加了兩款,“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周女士看到某電視節目一明星代言的滋補藥品,心想明星代言的`,藥品效果應該不錯,就買了幾個療程,可只用了一次就感覺身體不適,經醫院和相關權威機構鑒定乃是服用該藥物所至,廠家生產的是假藥。

【解讀】針對大量虛假廣告充斥電視節目、明星代言產品質量參差不齊等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況,新《消法》強化了虛假廣告代言人及發布者的連帶責任。依據新消法,案例中的周女士除了可以向廠家追責外,還可以向電視臺和代言明星等追責。該規定大大強化了商家制作廣告、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及明星選擇代言產品的謹慎度,對于遏制虛假廣告、問題產品具有顯著作用。

【法條】新《消法》第55條第1款:“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案例】董小姐在某超市購物時,看到有促銷的大米和橘子,董小姐覺得挺便宜,便買了一些,共花了60多元。結賬回家后,董小姐發現超市在結賬時,均是按大米和橘子的原價進行結算的,于是她找到超市要求賠償。

【解讀】舊《消法》規定,經營者欺詐應按照消費者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原價的一倍。新規定對于商家而言,懲罰力度比以前更重,不僅從此前的“退一賠二”變成“退一賠三”,還對賠償的最低金額進行了規定。上述案例中,超市的行為明顯構成價格欺詐,根據修改后的《消法》,董小姐可以獲得3倍賠償,由于該數額低于500元,因此孫小姐可以獲得500元的賠償。

需要指出的是,此賠償原則僅針對經營者存在欺詐消費者的行為。即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

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案例解讀

【案例】吳女士在某大型網購平臺上的一家手表網店中購買了一款某知名進口品牌手表。實際收到貨后,吳女士發現自己購買的手表并非正品。于是便聯系賣家退貨,但通過網店中所留的電話、郵件等均無法聯系上。吳女士向網購平臺工作人員反映,他們在核實后表示,對方當時提供驗證的身份證件系假冒,目前他們做的只能是將這家網店關閉,對吳女士所遭受的損失,其只能自己承擔。

【解讀】網上購物方式同普通的`購物方式不同,對于商家是否具經營資質、信譽等情況,買家無從查證,這就需要網絡平臺加強審查和監管。但另一方面,由于賣家眾多,網購平臺只是提供一個交易平臺,買賣自由,雙方自愿,要求網購平臺進行直接監管也是不現實的。為此,此次修改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網購平臺的責任進行了清晰定位,即網購平臺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承擔賠償責任。上述案例中,根據修改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吳女士有權要求網購平臺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鏈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

文檔為doc格式。

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詳解

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的決定》。此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修改內容涉及面廣,亮點頗多。根據決定。修改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1.明確個人信息保護。

針對個人信息被隨意泄露或買賣,致使消費者的正常生活受到嚴重干擾的問題,第十四條增加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第二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

2.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新法將消費者“拿證據維權”轉換為經營者“自證清白”,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了消費者舉證難的問題。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3.賦予消費者反悔權。

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做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

消費者協會在履行原來法律規定的7項職責外,還增加了一項新的職責。第三十七條規定:“消費者協會履行下列公益性職責: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訴訟: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消費者協會應當認真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聽取消費者的意見和建議,接受社會監督。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費者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的規定。開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活動。”

5.定位網購平臺責任。

第四十四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6.加大消費欺詐賠償。

新法不僅將懲罰性賠償的倍數由“退一賠二”變為“退一賠三”,而且還對賠償的最低數額進行確定。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詳解

為加深對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熱點問題的理解,以下是cn人才網小編給大家整理的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詳解,僅供參考。

2013年10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屆第五次會議高票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新《消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實施。此次修改內容涉及面廣,對網絡購物、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等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熱點問題作了明確規定。新《消法》應對市場經濟的發展,對于原來的法律條文做了重大修改,亮點突出,其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消費者反悔權”、“明確個人信息保護”、“消協可提公益訴訟”、“網購平臺責任”、“懲罰性賠償”等制度均成為了此次修法的亮點,如第十八條對消費者安全保障義務的規定,作為消費者進入賓館、商場等場所會有所保障;第二十三條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6個月內經營者承擔商品或服務瑕疵的舉證責任;第四十五條對近年來明星代言健康產品導致的不良消費作出了規定等。

《消法》修訂之后,對于紛繁復雜的消費者權益糾紛提供了明晰的法律依據,也為消費者維權提供了強大的法律后盾。

“后悔權”是大眾化的通俗說法,并非嚴謹的法律概念。“后悔權”的法律定義為:買賣合同成立并生效后,買受人(消費者)在合理期間內依據法定的程序和條件解除合同,退還貨物并獲得退款的權利。

1、國外關于“后悔權”的立法。

在美國,“后悔權”的出現最初為規范直銷企業的銷售行為,可3天內退貨。而在歐盟,“后悔權”的相關規定為遠程購買,因不了解商品性能,價格超過40歐元的商品有14天試用期;日本《分期付款販賣法》規定:商家在經營場所以外提供產品或服務,消費者有權在8天內無條件解除或撤銷合同;英國《消費信貸保護法》規定:除土地或信貸抵押,所有消費者享有5天冷靜期;遠程購物為7天內可通知商家退貨;德國《分期付款買賣法》:消費者在締約后一星期內享有撤銷合同的權利;瑞典《遠距離合同法》規定為:電視購物、郵購、網購等,消費者享有14天后悔期。

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經營者上門推銷的商品,消費者可以在買受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回商品,不需要說明理由,但商品的保質期短于七日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第四款:商品不污不損的,退回商品時消費者不承擔任何費用。

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費者提出重作、退貨、退款要求的,經營者應當給予重作、退貨、退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4、“后悔權”制度的法理基礎與目的。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公平交易的主要體現在知情權和選擇權。“后悔權”是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的延伸。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法定解除”的規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撤銷權無法取代“后悔權”。

撤銷權救濟實質不公的契約,“后悔權”救濟消費者的非理性消費行為。撤銷權需通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行使,“后悔權”可由消費者直接向經營者主張。

“后悔權”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矯正交易不公、有利于繁榮市場經濟、可以促使經營者的營銷行為更趨理性。

5、“后悔權”制度的司法實踐:銷售方式。

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現在比較流行的遠程銷售:傳真、手機app軟件、電子郵件。整個過程中,要約與承諾是遠程發生的。

6、“后悔權”制度的司法實踐:七日內退貨。

“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中的“七日”的期間屬性應當認定為除斥期間,不得中止、中斷或延長。而針對“退貨”問題:作出向出賣方退還的行為,而非出賣方收到貨物。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起訴訟或申請,要求退貨退款的,也可以認定為退貨。

7、“后悔權”制度的司法實踐:費用與風險。

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運費由消費者承擔是合理的。這是對經營者利益的平衡保護;一定程度上可抑制“后悔權”的濫用。

貨物退回過程中的風險:可援用《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九條,并考慮經營者利益、權利濫用的限制、市場效率提高等因素,令消費者承擔。

8、總結。

“后悔權”制度本身是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規律的,其對市場的調節作用是不言而喻的。要保障消費者的“后悔權”得到真正的實施,商家不應當在消費者行使權利時設置各類前置義務。新《消法》第二十五條在立法技術上值得商榷。鑒于我國市場經濟尚不成熟,“后悔權”制度初設時,不妨采用“肯定式”立法,以后逐漸放開。在新《消法》實施一段時間后,學界、實務界應積極總結。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的形式,明確法條中的不確定之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宣傳標語

(10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國家倡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反對浪費。”

二、將第十四條修改為:“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

三、將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四、第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將第二款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

五、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第三款修改為:“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

六、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二條,其中的“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修改為“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

七、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的“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修改為“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八、將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五條合并,作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十、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第一款、第二款改為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為:“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八條:“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以及提供證券、保險、銀行等金融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

“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

十三、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國家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應當聽取消費者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的意見。”

相應地將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的“及其社會團體”修改為“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

十四、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落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

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三條:“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抽查檢驗,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抽查檢驗結果。

“有關行政部門發現并認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責令經營者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

十五、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

相應地將第十二條中的“社會團體”修改為“社會組織”。

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中的“消費者協會履行下列職能:”修改為“消費者協會履行下列公益性職責:”。

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一)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引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

第一款增加一項,作為第二項:“(二)參與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

第一款第三項改為第四項,修改為:“(四)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

第一款第五項改為第六項,修改為:“(六)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鑒定,鑒定人應當告知鑒定意見”。

第一款第六項改為第七項,修改為:“(七)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訴訟”。

第二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對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責應當予以必要的經費等支持。”

增加二款,作為第三款、第四款:“消費者協會應當認真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聽取消費者的意見和建議,接受社會監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費者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的規定,開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活動。”

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八條,修改為:“消費者組織不得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不得以收取費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費者推薦商品和服務。”

十六、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修改為:“(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第三項修改為:“(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四條:“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十八、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其中的“利用虛假廣告”修改為“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廣告的經營者”修改為“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真實名稱、地址”修改為“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

增加二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六條:“消費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的,該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并告知消費者。”

二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七條:“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十一、將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八條第一款,其中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修改為“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一項修改為:“(一)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十二、將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合并,作為第四十九條,修改為:“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二十三、將第四十三條改為第五十條,修改為:“經營者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二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一條:“經營者有侮辱誹謗、搜查身體、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權益的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二十五、將第四十四條改為第五十二條,修改為:“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二十六、刪去第四十六條。

二十七、將第四十九條改為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二十八、將第五十條改為第五十六條第一款,其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修改為“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修改為“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項修改為:“(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第四項修改為:“(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第六項修改為:“(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

增加一項,作為第七項:“(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第八項改為第九項,修改為:“(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二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七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八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三十一、將第五十一條改為第五十九條,修改為:“經營者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3月15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案例解讀

【案例】張先生在某商場促銷活動中購買了一臺迷你小冰箱,可使用兩個月后,小冰箱內壁便出現了裂痕。張先生拿著發票找到商場,但商場認為小冰箱系張先生人為損壞,不同意幫張先生免費修理。張先生無奈將商場告上了法庭,但最終因拿不出證據證明所購小冰箱存在質量問題而被判敗訴。

【解讀】“誰主張,誰舉證”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證據規則。消費者要想證明某個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須拿出證據來,但因為不掌握相關技術等信息,消費者舉證往往非常困難。此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改,將消費者“拿證據維權”轉換為經營者“自證清白”,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化解了消費者舉證難問題。根據修改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無質量問題,應由商家來舉證。該規則僅適用于機動車等耐用品和裝飾裝修等服務,且僅限于購買或者接受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超過六個月后,不再適用。

【法律鏈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3條第三款: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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