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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城市規劃管理規定(優質14篇)

時間:2023-11-24 11:40:05 作者:JQ文豪

規劃計劃可以幫助我們合理安排各項任務,避免工作沖突和重復勞動。接下來是一些規劃計劃的常見誤區和解決方法,希望能幫助大家避免類似的錯誤。

杭州城市規劃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總體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和本規定。

第三條依法制定的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的,必須依法報經原批準機關審批。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檢查城市規劃的實施情況,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和批準機關報告。

第四條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第五條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市城市規劃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并對縣(區)城市規劃管理工作進行監督。

灣里區、各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制鎮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其他各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規定授權,負責轄區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第六條在城市規劃區內設立開發區的,該開發區規劃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并經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開發區管理機構辦理該區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城市規劃管理工作,并對開發區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進行監督。

第七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規劃管理工作,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要求進行監督檢查。檢查時,工作人員應出出示城市規劃管理檢查證件,并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被檢查者必須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

第八條在城市規劃區內需要建設用地的,必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其中郊區農民私有房屋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由郊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核發。

灣里區、各縣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由灣里區、各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禁止買賣、涂改或者轉讓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九條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依照下列程序辦理:

(四)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送審材料后15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對符合要求的,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對不予發證的,應當說明原因,給予書面答復。

依法以拍賣、招標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可憑拍賣、招標出讓合同直接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手續。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規定的用地位置、面積、界限和用途。確需變更的,必須重新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二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城市規劃道路一側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承擔沿城市規劃道路紅線同等長度、城市規劃道路一半寬度用地面積的土地費用,以及拆遷安置等費用,并將該地無償移交市政建設主管部門,用于興建道路。

出讓城市規劃道路一側土地時,出讓土地的價格應當包括前款所列各項費用。

第十三條市城市規劃區內的舊區一般不規劃零星建設用地。確需規劃的,必須經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在城市規劃區內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必須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臨時用地必須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禁止在經批準的臨時用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臨時用地期限最長為兩年。使用期滿或者使用期間因城市建設需要時,使用單位應當自行拆除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第十五條在城市規劃區內采挖砂石和土方、堆棄垃圾、回填水面,必須取得有關部門批準,不得破壞城市環境,影響城市規劃的實施。

第十六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構筑物(含臨街建筑物的門面裝修),必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其中私有房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由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頒發。

灣里區、各縣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由灣里區、各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與申請單位名稱一致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書;。

(二)建設工程計劃的批準文件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證明及其驗資報告;。

(四)持有測繪資格證書單位按國家標準測繪的1∶500或者1∶1000地形圖;。

(五)持有設計資質證書單位設計的建筑施工圖。

第十八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申請后,應當在10日內按照規定組織有關部門審查。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后,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0日內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不予發證的,應當說明原因,給予書面答復。

第十九條建筑工程設計必須符合設計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消防、環境保護、衛生防疫、文物保護、園林綠化、供電、電信、市政公用、道路交通、城市防洪、人民防空等專業的規定或者規范。

第二十條城市舊區改建必須按照詳細規劃成街、在片地進行,嚴禁零星插建;房屋前后間距與房屋高度的比例不得小于0.7∶1;單位之間前后房屋的間距,按照各自房屋高度的相應比例分擔。

第二十一條建設住宅小區,必須統一規劃,綜合開發。圖林綠化和市政公用、消防、文化、衛生、教育、商業、生活服務等設施,應當與住宅同步建設。

城市新區房屋前后間距與房屋高度的比例不得小于1∶1.

第二十二條城市臨街建筑物和其他地段高層建筑物、大型公共建筑物的建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三)主、次干道臨街建筑物的臨街面不得設置櫥房、廁所和敞開式陽臺;。

(五)臨街建筑物的基礎、陽臺、雨棚、踏步、化糞池以及其他設施均不得超出城市規劃道路紅線,臨街面地下鋪設的管道及其配件不得外露或者凸出。

第二十三條城市舊區私有房屋一般不予翻修、改建。確屬危房需要翻修、改建的,應當維持房屋的原來位置、面積和層次。

第二十四條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必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日起6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開工的,可以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3個月。逾期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延期期滿仍不開工的,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禁止買賣、涂改或者轉讓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進行建設。確需改變的,必須重新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施工前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放線,未經放線不得開工;完成基礎工程后,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驗線合格,方可繼續施工。

第二十八條設計單位必須按照經批準的詳細規劃設計,對未提供經批準的詳細規劃的工程,設計單位不得設計。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內容施工,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內容的工程,施工單位不得施工。

第二十九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下列城市道路、管線工程,必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城市道路、橋涵、立交橋、人行天橋;。

(二)人防工程、地下人行通道、地下隱蔽工程;。

(三)排水管道、供水管道、煤氣管道、熱力管道;。

(四)電力、電信、廣播、電視傳輸、路燈、電車、交通控制線路。

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道路、管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灣里區、各縣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道路、管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由灣里區、各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第三十條申請城市道路、管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建設工程計劃的批準文件;。

(二)建設工程地段標有城市道路紅線的地形圖和平面設計圖;。

(三)城市道路和主要干管的交叉口設計圖、縱橫斷面圖及其附屬設計圖,干線的桿型圖及其附屬設施圖。

第三十一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城市道路、管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期限不得超過20日。對不予發證的,應當說明原因,給予書面答復。

第三十二條管線工程建設需要開挖城市道路的,應當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向有關部門辦理城市道路開挖手續后方可施工。因突發性事故需要搶修管線的,有在管線部門可先行搶修,但必須在7日內補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管線工程規劃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城市道路中心線東側或南側為強電線路,西側或者北側為弱電線路;。

(二)同類管線合并,電纜集中的地段建設電纜套管、管溝;。

(三)臨時性管線讓永久性管線,非主要管線讓主要管線,壓力管道讓重力式管道,小口徑管道讓大口徑管道,柔性管道讓剛性管道。

第三十四條城市規劃區內一般不得新建高壓架空線和架空管道。城市舊區現有架空管線可以共桿的應當共桿,并有計劃地逐步埋入地下。

第三十五條新建、擴建、改建管線工程需要遷移其他管線時,有關管線權屬單位應當服從統一規劃,配合施工,并辦理遷移所需的工程費用。

第三十六條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橋涵、立交橋、人行天橋,地下人行通道,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在開工前兩個月發布公告,向有關管線權屬單位提出新建或者遷移管理要求。有關管線權屬單位應當根據要求編制各自的配合施工計劃,并在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施工前安排管線施工。

第三十七條城市道路、管線工程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方可進行建設,并不得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后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放線;管線埋設后,必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檢查、復核方可復土。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九條在城市規劃區內,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而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占用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市或者縣(區)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第四十條未按照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內容用地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在改正前,對其建設申請不予審批。

第四十一條買賣、涂改或者轉讓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臨時建筑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上述許可證,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非法所得1至2倍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三)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補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處以土建工程總造價4%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進行建設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二)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土建工程總造價4%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設計單位不按照經批準的詳細規劃設計、對未提供經批準的詳細規劃的工程進行設計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其工程設計費,并分別處以工程設計費10%、15%的罰款。

施工單位不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內容施工、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工程進行施工、對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內容的工程進行施工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處以土建工程總造價3%、4%、5%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臨時用地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逾期不自行拆除,或者在使用期限內因城市建設需要拒不拆除的,由市或者縣(區)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并由臨時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承擔拆除所需費用。

第四十六條罰沒處罰必須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罰沒收入必須全額上交同級財政;沒收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歸國家所有,由市或者縣(區)人民政府指定部門管理。

第四十七條被罰款的單位或者個人,在接到罰款決定書后,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繳納罰款。逾期繳納的,按日加收罰款總額5%的滯納金。

第四十八條阻礙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故意刁難、設置障礙、或者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

(五)泄露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的;。

(六)其他失職、瀆職的行為。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城市道路紅線是指城市道路(含居住區級道路)用地的規劃控制線。

(二)建筑線是指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線。

第五十二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城市規劃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合理制定城市規劃,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依法建設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結合惠州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惠州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實施城市規劃和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編制總體規劃中劃定。

第四條城市規劃是進行城市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使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城市規劃一經依法制定,未經法定程序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或廢止。

(一)與珠江三角洲城市發展戰略相銜接,與惠州市城鎮體系規劃相協調,正確處理近期建設與遠景發展、經濟發展與生態環境的關系,以利于經濟的持續發展和社會的全面進步。

(二)應當采用組團式的城市布局,根據當地的自然環境、資源條件、歷史情況和現狀特點,統籌兼顧、綜合部署。

(三)保持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合理確定土地使用強度,有效控制人口密度。

(四)保障社會公眾利益,統籌兼顧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觀。

(五)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城市水源,發展城市綠化,保護城市自然山體、河湖水面、風景名勝區、城市景觀河段和具有歷史意義、文化藝術、科學研究價值的文物古跡、建筑物、建筑群等。

(六)舊城改造,應當與加強維護、調整布局和實行統一規劃,成片分步實施相結合,合理調整用地,降低建筑密度,改善城市環境、交通,增加公共綠地、公建公益用地,完善生活服務配套設施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增強城市的綜合功能。

(七)新區建設應當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和統一規劃,統一征地,統一開發,統一建設,統一管理的建設程序。

(八)在同一個城市規劃區內應當采用和執行統一的城市規劃標準、建設標準與準則。

(九)惠州市區的舊城改造,應以西湖景區為主調,以保護西湖景區和湖岸、江岸景觀為前提,嚴格控制建筑功能性質、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筑風格,擴大和預留公共活動廣場、綠化廣場和空間視線通廓,豐富沿湖、沿江建筑空間輪廊線,與西湖自然山水景觀相協調。

第六條城市規劃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規劃、統一規范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制度。

第七條惠州市規劃局是惠州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城市規劃及惠州市區規劃區內(含仲愷高新技術開發區)的規劃管理工作和組織實施本規定。

各縣(市)規劃局是本級人民政府城市規劃主管部門,主管全縣(市)的城市規劃及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規劃區的規劃管理工作。

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規劃局是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城市規劃主管部門,主管本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惠城區規劃辦是惠城區人民政府城市規劃主管部門,主管惠州市區規劃區外城區政府所轄各鎮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各建制鎮按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賦予的規劃管理職權,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第八條各級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接受上一級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計劃、國土、房產、公用事業、園林、公安、消防、工商、供電、郵電、供水、水利、燃氣管道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規定協同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實施城市規劃管理。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協助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管轄區內的違法建設。

第九條市、縣(市)、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城市規劃監察機構,分別負責其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監察工作,業務上受同級城市規劃主管部門領導。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本規定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十一條編制城市規劃必須遵循建設部《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及其實施細則,遵守有關城市規劃的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十二條編制城市規劃一般按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進行。在編制總體規劃前,應根據實際需要編制總體規劃綱要。在總體規劃基礎上根據實際需要可編制分區規劃。

編制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及其它各項建設規劃,必須有城市空間景觀環境設計的內容,應加強城市軸線、道路對景、視線通廊和城市的第五立面設計。

納入《惠州市南部地區規劃》范圍的各鎮總體規劃必須按《惠州市南部地區規劃》要求進行編制、修編。

在惠州市區、惠陽市區、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及各縣城鎮城市規劃區內。

的行政區、建制鎮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不再編制行政區、建制鎮的總體規劃。

城市的重要地區、重要專項設施規劃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第十三條城市規劃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規劃資質等級的城市規劃設計單位進行編制。編制規劃必須具備勘察、測量及其它必要的基礎資料,使用的地形圖一律采用1954年北京座標系統和1956年黃海高程系統。

第十四條惠州市區和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總體規劃由惠州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各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總體規劃和惠州市人民政府指定由其審批的重點鎮的總體規劃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其它建制鎮的總體規劃在縣(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所在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

第十五條惠州市區規劃區內的分區規劃、詳細規劃由惠州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詳細規劃由開發區管委會組織編制;各縣(市)、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惠州市區規劃區外惠城區人民政府所轄各鎮的分區規劃、詳細規劃由所在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

第十六條城市規劃實行分級審批制度。

惠州市城鎮體系規劃、惠州市區、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惠陽市市區總體規劃和現狀人口在10萬(含10萬)以上鎮的總體規劃,由省人民政府審批;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及惠州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重點鎮的總體規劃由惠州市人民政府審批并報省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備案;其余各鎮總體規劃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并報惠州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總體規劃在審批前,應按審批權限由相應的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技術論證和鑒定;各級人民政府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批總體規劃前,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

馬安、陳江、湯泉等地段及其它用地不足10公頃的詳細規劃由惠州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批;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詳細規劃經惠州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惠州市人民政府審批。

惠州市區規劃區外惠城區人民政府所轄各鎮的分區規劃、詳細規劃經惠城區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惠城區人民政府審批;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分區規劃、詳細規劃經大亞灣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開發區管委會審批。

各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規劃區的分區規劃及其指定地段詳細規劃和用地在5公頃(含5公頃,下同)以上的詳細規劃經各縣(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用地不足5公頃的詳細規劃及各縣(市)所轄鎮的分區規劃、詳細規劃由各縣(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批。

惠州市區重要地區、重要設施的專項規劃和惠州市轄區內重要地段建設規劃由惠州市人民政府審批;各縣(市)和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重要地區、重要設施的專項規劃和重要地段建設規劃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中涉及與市區城市總體規劃相銜接的,報惠州市人民政府審批。

凡被國家、省列為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風景名勝保護區域的規劃建設項目,由惠州市人民政府審議通過并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七條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重要建設項目規劃經批準后,城市人民政府應予公布。

第十八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對已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原審批機關備案;但涉及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中的道路網絡、公共用地、綠化用地等重大變更的,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原審批機關審批。

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總體規劃涉及前款局部調整及重大變更的按原審批程序辦理。

第十九條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在編制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階段,由建設單位或個人向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提出選址申請,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按以下權限受理申請后,在法定工作日30日內核發選址意見書:

(一)建設項目在惠州市區城市規劃區的選址意見書由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核發。

(二)建設項目在縣(市、區)內的,其項目建議書屬惠州市和縣(市、區)計劃主管部門審批的,選址意見書由其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惠州市區城市規劃區外惠城區人民政府所轄各鎮的由其規劃辦)核發,其項目建議書屬國家、省計劃主管部門審批的,選址意見書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縣(市、區)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并報惠州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同意后,由省規劃主管部門核發。

第二十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先取得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國土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使用土地手續:

(一)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的;。

(二)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征為國有建設用地的;。

(三)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由農業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

(四)單位或個人購買私有房屋進行新建、擴建、改建或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第二十一條市、縣(市、區)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之日起應當在法定工作日30日內審批。經審核同意的,發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經審核不同意的,應以書面答復。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滿一年仍未向國土主管部門申請用地,又未向原發證機關申請延期的,其持有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并由市、縣(市、區)城市規劃主管部門予以公告。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條需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所核定的土地使用性質、位置、界限等內容,必須先向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依法批準變更的,方可向國土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建設用地批準文件。

建設用地批準文件載明的用地單位、界址、面積、使用性質等內容,必須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相一致。

第二十三條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應參照年度城市建設土地利用計劃指標和實施城市規劃的需要,確定年度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用地總量。

第二十四條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由項目所在地市、縣(市、區)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核發,但在惠州市區城市總體規劃重要控制區內的,核發前應報惠州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二十五條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劃撥、轉讓,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應根據批準的詳細規劃提供出讓地塊的位置、范圍、規劃用地性質、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停車場(庫)、配套設施等項規劃要求后,由國土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以協議、招標、拍賣等方式出讓的,受讓方應持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到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由國土主管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手續。

第二十六條國有土地使用權符合法定轉讓條件進行轉讓的,受讓方應當執行原出讓合同中規定的規劃設計條件,并由受讓方持國土主管部門批準的土地轉讓合同書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換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在開發和經營土地活動中,未經原審批的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同意,不得變更出讓合同中的規劃要求。

國有土地使用權需要分割轉讓的,該土地規劃確定的道路、廣場、公共綠地、市政公用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建設項目,必須在分割轉讓合同中明確受讓的實施責任。

第二十七條建設用地使用權在抵押期間內,不得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使用性質和規劃要求;因債務需要處分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處分后,必須持有效法律文件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換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城市道路、廣場、綠地、風景名勝區、文物古跡保護區、市政公用設施、學校、醫療衛生、文化、體育、農副產品集貿市場、公共停車場、車站等現有和規劃的用地,未經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改變其使用性質。

第二十九條在城市規劃區內申請臨時建設用地,必須先向市、縣(市、區)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并取得其核發的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國土主管部門申請領取臨時建設用地使用證。

批準臨時建設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超過期限的,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無效。

臨時建設用地有效使用期限內,因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需要,原審批部門可以作出終止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決定。

退出臨時用地時,使用單位或個人應按規劃要求整治環境。

禁止在臨時用地上建永久性建(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第三十條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的所有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報建手續,取得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開工手續。

第三十一條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按下列權限核發:

(一)在惠州市區城市規劃區內的,由惠州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核發。

(二)在各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及所轄各鎮內和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的,由各縣(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和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在惠州市區城市規劃區外惠城區人民政府所轄各鎮內的,由惠城區規劃辦核發;其中與惠州市區城市控制區相銜接的建設工程,在核發前應先報惠州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三十二條建設單位或個人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持書面申請報告、有關部門批準建設的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效復印件、土地使用的批準文件及用地紅線圖有效復印件,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收齊上述資料之日起20個法定工作日內提供建設工程規劃紅線及規劃與建筑設計條件。

(二)根據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提供的建設工程規劃紅線及規劃與建筑設計條件編制的建設工程規劃與建筑設計方案,提交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定。

(三)根據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定的設計方案,作出并持建設工程施工圖件正式辦理報建。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應自正式報建之日起20個法定工作日內作出答復,符合規劃要求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申請者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按規定向城建檔案館(室)交付建設工程竣工檔案資料保證金后,方可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建設工程應按規劃要求的期限開工和完工。建設工程的主體工程逾期未建成的,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可依據城市技術規范、社會公共利益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作出變更設計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核發之日起一年內尚未開工又未事先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同意延期的即自行失效。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個人名稱應與用地、項目批文等證件上的單位或個人名稱相一致。

第三十五條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在辦完施工手續后,應在開工前20個法定工作日內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現場放線、驗線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六條建設工程的設計單位,應嚴格按照城市規劃和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提供的設計要求及有關設計規范、規定進行設計。建筑單體方案和群體方案的設計,應考慮地方風貌和特色,形式要多樣化,空間藝術和第五立面要豐富。

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附件和核定的座標、高程要求進行施工,不得侵占城市公共用地作為施工場地。

第三十七條建設工程經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確需修改立面、結構設計和變更使用性質、功能布局的,必須報原審批的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批準。

竣工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未報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改變使用性質和擅自開(堵)外墻門窗、封閉陽臺、搭建棚蓋或在天臺上建設建(構)筑物。

第三十八條在城市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紀念性建筑區、城市綠地、體育運動場所、學校、機關辦公場所等區域內,不得建設與其無關的建(構)筑物,不得拆除圍墻建設經營性的建(構)筑物。

城市道路兩側建(構)物的退縮地帶,為綠化和人流集散地,不得改變其使用性質。

在城市立交橋控制范圍內和城市橋梁、高架路、人行天橋引橋下,不得建設建(構)筑物,城市立交橋的控制范圍內,應進行綠化。

公路兩側規劃紅線外,在國道各20米,省道各15米,地方道路各10米范圍內應進行綠化,不得建設永久性或臨時性建(構)筑物。

第三十九條在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中,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工程應按規劃配套建設和交付使用。未按規劃配套建設又不改正的,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暫緩受理該項目的城市規劃管理驗收和該建設單位其他建設工程的報建。

第四十條舊城區應實行分區成片改造,不得單棟改建、擴建和拆建。舊城區內危房的維修只準按原高度、原結構,在不影響四鄰安全,基本符合消防要求的前提下進行。

第四十一條東江惠州轄區河段、西枝江惠州轄區河段整治和岸線利用,應符合城市防洪排澇、水質保護、道路交通、濱江綠化、文物保護及沿江建筑景觀等要求,建設環境優美的風景游覽河段。

惠州轄區內海岸線開發、利用,應符合漁業、資源利用保護、港口發展、環境保護和發展濱海旅游的要求,建設海濱游覽海岸。

第四十二條城市規劃區內臨時建設,必須報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協調其他主管部門意見后,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現有道路、規劃道路及建筑退縮地帶。

(二)臨時建(構)筑物,不得超過二層,高度不超過7米。

(三)臨時建(構)筑物不得妨礙交通和消防通道。

(四)不得超過批準的使用期限,不得辦理產權證書和買賣;使用期滿應自行拆除和按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的要求清理現場環境。

(五)在批準的有效使用期限內,因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需要,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可以作出提前拆除的決定。

第四十三條戶外廣告的設置,應符合城市規劃。設置戶外廣告的地區、路段和設置要求,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廣告行政主管部門、城管、公安等有關部門劃定;廣告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會同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對戶外廣告申請進行會審。重要地區、路段廣告牌和單板面積或拼裝總面積5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廣告牌等的設置,應經縣級以上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戶外廣告的設置不得阻礙城市景觀視線,不得影響交通消防安全,不得在國家機關、學校、公園、紀念碑和文物保護單位周圍的建筑控制地帶及各級人民政府禁止設置、張貼戶外廣告的區域內設置、張貼戶外廣告。

第四十四條設置戶外城市雕塑、紀念碑,應報縣級以上城市規劃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

第四十五條建設工程竣工后,在辦理專業管理其他驗收和全面驗收前,應報原審批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規劃驗收。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應在法定工作日20日內予以驗收。符合城市規劃管理要求的,應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的,不得投入使用和辦理接電、接水及房地產確權登記。

第四十六條建設工程驗收合格6個月內,建設單位和個人應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報送該項建設工程的全套規劃與建設竣工檔案資料(含地下工程與管網及配套建設竣工資料),經城建檔案館(室)簽收后如數退還檔案資料保證金。逾期6個月未報送或報送的檔案資料不全的,保證金不予退還,并由城建檔案館(室)補測補繪該項工程的檔案資料,費用在該項目工程保證金中列支。

第四十七條惠州市區城市規劃勘察測繪業務由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各縣(市、區)的城市規劃勘察測繪業務由各縣(市、區)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第四十八條城市規劃區地形圖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統一使用國家1954年北京坐標系統、1956年黃海高程系統以及統一的圖幅分幅和編號。

第四十九條凡進入惠州市轄區內城市規劃區從事城市勘察測繪業務的單位或個人,需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交驗省建委統一核發的城市規劃勘測資格證書。

承擔城市勘察測繪業務的單位,必須執行建設部頒發的城市勘察測繪規范、標準和規程。勘察測繪成果、資料必須經當地城市規劃勘察測繪管理部門審查驗收合格后,方可按有關規定要求提供使用。

第五十條規劃測繪資料屬國家保密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抄、轉借和復制,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第五十一條城市規劃專用測量標志是實施城市測繪工作的依據,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損壞測量標志。如需移動,須按審批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十二條違法建設的查處,按以下分工進行:

(二)越權審批和其它違法審批建設的,由上一級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查處;。

(三)未經審批的違法建設,惠州市區(含惠城區范圍)的按市、區、各鎮(辦事處)《三級責任書》的規定分級查處;各縣(市)、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由其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查處。

(四)重要地區的違法建設、重大違法建設以及認為應當由其直接管轄的違法建設,由惠州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查處。

第五十三條各建設、施工、設計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對各項建設工程的檢查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阻撓和刁難。

第五十四條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根據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的通知,協助制止和處理違法建設。對不執行違法處理的建設工程不予撥款、工程結算,不予供水、供電,不予辦理戶口入戶、工商營業執照、房地產確權登記。

第七章處罰。

第五十五條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由市、縣(市、區)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違法建(構)筑物。

第五十六條擅自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準的用地單位、位置、界址或使用性質的,由原審批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停止受理建設工程的申報手續;逾期不改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無效。

第五十七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影響城市規劃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縣(市、區)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沒收違法建(構)筑物及其他設施,造成公用設施和其他設施損壞的,當事人應當修復或負賠償責任;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縣(市、區)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市、縣(市、區)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其補辦手續。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未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改變使用性質和建筑面貌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

以上各項罰款的數額為單項工程土建總造價的5%至15%。

第五十八條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使用期限屆滿未退出的,或使用期限未滿但城市建設管理需要限期退出而不退出的,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強制執行。

第五十九條違法建設行政處罰決定書明確不予補辦報建手續和辦理產權確認的,不得給予補辦報建手續和確權登記;明確保留使用或暫時使用的違法建設部份,不得買賣、租賃和轉讓,房屋產權登記時,應注明違法建設面積、位置和處理結論。因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需要拆除時,違法部份不予補償和安置。

第六十條違反本規定設置戶外廣告的,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廣告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不改正或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當事人承擔。

第六十一條違法建設當事人不停止違法建設強行施工的,城市規劃監察隊可采取措施強行停止施工;違法建設當事人逾期不拆除限期拆除的違法建(構)筑物的,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強制拆除。強行停止施工費、依法強制拆除費由違法建設當事人承擔。

第六十二條違法建設當事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不按期到指定單位繳交罰款的,從逾期之日起,每天按罰款數額3%加處罰款。

違法當事人未執行處罰決定的,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暫不受理該當事人其他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報建申請和竣工驗收等事項,直至行政處罰執行完畢。

第六十三條對違反城市規劃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可以作出如下處理:

(一)對房地產開發、設計、施工的單位提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警告、罰款、降低其資格等級或取銷其資格的處分。

(二)對建設、設計、施工單位的有關責任人提請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四條單位或個人違反舊城區房屋改建、擴建規定,危及四鄰建(構)筑物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應采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拒絕、阻礙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及城市規劃監察機構工作人員執行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對違反城市規劃法律、法規和本規定造成違法的審批責任人,由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城市規劃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復議條例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既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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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城市規劃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杭州市城市規劃編制和規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杭州市城市規劃的編制、實施和在杭州市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和本條例。本條例所稱杭州市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杭州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杭州市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在編制的《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中規定。

第三條編制《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規劃》必須符合國家有關保護風景名勝的法律、法規和《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條例》。在西湖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規劃》,遵守國家有關保護風景名勝的法律、法規和《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條例》。開發區建設規劃的編制和管理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按計劃分步實。

第五條城市規劃工作實行集中領導、統一管理。杭州市規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是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各區規劃管理處在各區人民政府和市規劃局的領導下(業務上受市規劃局領導),負責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內城市規劃的實施工作,并受市規劃局的委托辦理臨時建設工程、雜項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工作(臨時建設工程、雜項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城市規劃的編制提出意見和建議,并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有權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杭州市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含控制性詳細規劃,下同)。

第八條《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所含的各項專業規劃,由有關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局組織編制。西湖風景名勝區的各類詳細規劃,由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組織編制。城市近期建設規劃每5年編制1次,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村鎮規劃在城市總體規劃指導下,由所在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第九條城市規劃的內容和深度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負責編制規劃的單位應遵循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原則,認真組織規劃方案的討論及成果的審查,保證規劃設計質量。城市規劃涉及軍事設施的,負責編制規劃的單位應征求軍事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規劃審批權限:(一)《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規劃》,經市人大或其會、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二)城市近期建設規劃,由市人大或其會審查同意。(三)單獨編制的專業規劃,經市規劃局綜合平衡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國家有關部門對各項專業規劃的審批權限另有規定的,按規定權限報批。(四)城市分區規劃、重要詳細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其它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局審批。(五)西湖風景名勝區各類詳細規劃的審批權限,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六)村鎮規劃由市規劃局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各項城市規劃經批準后應當公布(屬于國家秘密的除外),并嚴格執行。

布局重大變更的,須經市人大或其會、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規劃》需作重大修改的,須經市人大或其會、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其它規劃的修改,應由規劃編制單位報市規劃局審查后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在城市規劃區內使用土地和進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必須保護人文景觀,保持合理的城市空間。

第十四條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必須按以下程序辦理建設用地規劃審批手續:(一)建設單位或個人持國家批準建設項目的有關文件、資料,向市規劃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定點申請;(二)市規劃局在建設單位或個人提供的文件資料齊全后,根據建設項目性質、規模等,按照城市規劃要求,在1個月內作出批復,核定建設項目的具體位置和界限,并提供規劃設計條件;(三)建設單位或個人根據規劃設計條件,在1年內按規定報送建設用地平面布置圖。建設用地平面布置圖經批準后,市規劃局應在20日內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個人逾期未報送建設用地平面布置圖,而又未申請延期的,原定點申請自行失效;(四)建設單位或個人憑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市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6個月內未申請用地,而又未申請延期的,已取得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或個人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須持有關部門文件、資料向市規劃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后,由市規劃局核發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憑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市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在臨時用地內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臨時用地使用期不得超過批準年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使用期的,應在期滿1個月前征得市規劃局同意,并向市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延期。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征用、劃撥、使用土地時,未經市規劃局同意,不得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定的位置、界限。確需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用地界限的,必須征得市規劃局同意,并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根據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的規定,需在列項前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應附有市規劃局的選址意見書。不需要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列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前,應當征求市規劃局對建設項目選址的意見。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規劃作出的調整用地的決定。必需遷建的用地,由市規劃局按實際需要另行安排。臨時用地使用期滿必須無條件清退完畢;使用期間因城市建設需要清退的,使用單位應按要求清場退出。

第十九條根據城市規劃確定搬遷的單位或個人,搬遷后的土地及地面建筑物(自行拆除的除外),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土地管理局和市房地產管理局統一接收。該土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安排使用,由市規劃局按城市總體規劃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在西湖風景名勝區內的,由市規劃局會同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按《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規劃》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條城市規劃確定的綠化用地、公共活動用地、體育運動和學校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變用途。

第二十一條城市規劃區內的江、河、湖、塘,未經規劃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填土侵占;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開山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動須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破壞城市環境、影響城市規劃的實施。有關部門在批準前,應征求市規劃局意見。

面建筑后,無償移交市政公用、綠化管理部門,用于道路或綠化建設。建設工程的保護用地,如不準建設其它工程的,建設單位應同時予以征。

第二十三條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應相互結合。除市政公用及地區性必要的配套設施外,其它新建、遷建項目,應安排在統一開發和改建的地區內進行建設。嚴格限制零星插建。

第二十四條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加強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

第二十五條在城市規劃區內的鄉(鎮)村集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建設用地按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在城市規劃區內的村鎮建設,由市規劃局根據批準的村鎮規劃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農民個人建房必須在批準的村鎮建設范圍內安排建設,因特殊情況需在村鎮建設范圍之外建房的,必須經市規劃局批準。

第二十六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它工程設施,必須向市規劃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雜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方可申請開工。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按下列程序申領:(一)建設單位或個人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市規劃局提出申請,市規劃局根據城市規劃要求提出規劃設計要求;(二)建設單位或個人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根據規劃設計要求編制設計方案,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并經市規劃局審定后,進行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三)工圖設計完成后,經市規劃局審核其中有關城市規劃內容,確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并已依法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報送下列圖件:(一)填妥的建設工程申請表;(二)當年有效的建設工程項目計劃文件;(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及舊有建筑物產權證;(四)環保、防疫、消防等有關部門的意見;(五)全套工程施工圖(包括三廢處理);(六)其它。

第二十九條市規劃局在收到前條規定的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報送的資料后,應在2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或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根據出讓合同中載明的規劃設計條件和要求編制的建設用地平面布置圖和設計方案。經市規劃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二)報送施工圖。經市規劃局審核,確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后,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或個人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向有關部門申請開工,批準后,應在現場放好灰線,經市規劃局檢驗,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的方可破土動工。

第三十二條建設單位或個人領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因故在1年內不能動工的,應在期滿1個月前向市規劃局辦理延期手續;未辦妥延期手續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自行失效。屬特殊搶險工程的,應向市規劃局申明理由,經同意可先動工,并及時補辦各項手續。

第三十三條施工過程中,發現地下文物、管線等未預見設施的,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并保護好現場,待妥善處理后方可施工。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迅速作出處理。

第三十四條城鎮居民私房的修建、翻建不得擴大原有宅基地面積。城鎮居民私房的修建、翻建,必須經市規劃局確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并已妥善處理相鄰關系后,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工程驗收工作完成前或市規劃局許可的期限內予以拆除并清理完場地。

第三十六條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工程施工階段以及竣工驗收時,市規劃局有權對其是否符合城市規劃要求進行檢查。

第三十七條城市規劃區內的一切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在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向市規劃局報送有關竣工資料。

第三十八條各類建筑物、構筑物改變使用性質的,須經市規劃局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重要地段的重要建筑設計方案應由市規劃局審核,報送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進行初步設計。

(以陽臺、雨篷、踏步等突出部分為準)后退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如下:。

(一)居住建筑在主要干道兩側的,后退距離不少于3米;在次要道路兩側的,不少于2米。在舊區改建地段后退確有困難的,可視情況適當減少。

(二)學校教學樓、幼兒園、醫院等建筑,除應符合有關消防、衛生等要求外,在主干道兩側的后退不少于4米,次干道不少于3米。

(三)高層建筑其后退距離不少于5米。大型公共設施以及有大量人流集散的和使用性質有特殊要求的建筑,還需留有人流集散地和停車場地。

(四)工廠、倉庫、商店等建筑可視具體情況而定,一般應后退3米至5米。現有建筑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在改建時應按規定退讓。

第四十一條一般建筑之間的間距,除符合消防要求外,還應考慮日照、通風、綠化、視線等要求。

居住建筑的日照間距為:。

(一)南北朝向時,在舊城區,間距與南面的建筑物地面至檐口高度的比例不小于1∶1;在新區間距與南面的建筑物地面至檐口高度的比例不小于1.1∶1。

(二)東西朝向時,新建筑物在原建筑正面的,間距與新建筑物高度的比例不小于1∶0.8。

居住建筑的山墻間距,應能滿足消防、衛生、交通、綠化的要求,一般控制在4.5米至6米。高層建筑、沿街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設施的日照間距、山墻間距,視具體情況而定。

第四十二條建造公廁,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配備沖洗設施。公廁建在民用房屋的無窗兩側和平房背側面的,其間距不少于6米;建在民用建筑開設門窗一側的,其間距不少于10米。大型公共設施應同時建造室內或室外廁所。

第四十三條主要道路沿線不得建設有礙市容觀瞻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第四十四條沿主要道路的外廊式住宅和陽臺改建,須經市規劃局批準。

第四十五條住宅小區不得修建封閉式圍墻,確實需要的,可設置通透式圍墻或以綠籬代替圍墻。學校、醫院、廠區、倉庫等設置通透式圍墻或柵欄,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要求;需要修建封閉式圍墻的,須經市規劃局批準。

第四十六條新建雕塑必須嚴格履行報批手續,凡屬一般雕塑建設由市規劃局批準;重要雕塑建設,由市規劃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西湖風景名勝區內的雕塑建設,由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和市規劃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設計、施工單位及有關管理部門必須按以下規定查驗規劃圖件:。

(二)施工單位在承包建設工程業務時,必須查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批準的圖件;。

(三)建筑管理部門在批準施工時,必須查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營業執照時,必須查驗營業用房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各項管線工程,應根據需要,有計劃地組織施工,并按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后方可進行。

第四十九條下列管線工程可以不辦理規劃審批手續:。

(一)規劃管位軸線和管徑不變的原有管線的局部更新;。

(二)垂直規劃道路中心線,接入各類管線的支管;。

(四)居住區、小區、街坊內部管線在小區級道路上敷設及其與城市管線的垂直接口部分;。

(五)除西湖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地段外,長度在500米以內的低壓電力架空線、電信線。

第五十條各項管線工程應按照市規劃局所確定的管線位置、標高進行施工,目前確實不能實施的,可暫作臨時敷設,今后按規劃修建道路時,原建設單位應對臨時性設施同時進行改造,所需資金和材料由原建設單位負責。

第五十一條穿越河道的管線的埋設深度,應以不妨礙河道整治、船舶航行、管線安全的原則確定。架空管線跨越通航河道的,應符合港務、航道等部門核定的高度和有關技術規定。

第五十二條沿城市道路建筑物,其專用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不得占用道路規劃紅線內用地。

第五十三條管線在城市橋梁上通過時,應征得市政公用管理部門同意。新建橋梁應根據管線綜合規劃,設計預留管線通過的位置。

第五十四條電力、電信線纜在同一路段上的同一系統或相同電壓線路應組合同溝敷設或合桿架設;不同系統不同電壓的線路,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應盡可能同溝敷設或合桿架設。

第五十五條無線電臺等無線通訊設施,應在規劃收訊或發訊區設置,并報經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和市規劃局同意。微波通訊的空中通道,應避開規劃高層建筑或高于規劃高層建筑。

第五十六條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是國家級重點風景名勝區,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保護和管理。

第五十七條西湖風景名勝區范圍內的各項建設項目的定點和設計方案,必須經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后,再按本條例的規定辦理有關規劃審批手續。

第五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西湖風景名勝區內違反《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規劃》和《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條例》新建、擴建、改建與風景名勝無關的建筑物。

現有鄉(鎮)村企業應嚴格控制在現有規模,并逐步轉為旅游服務的企業。在外圍保護地帶內不得建設破壞景觀、污染環境的工廠和單位。

第五十九條西湖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的各種建筑物的形式、體量、高度、色調,應與周圍環境氣氛相協調,不得損害風景名勝區的自然風景。

第六十條在西湖風景名勝區內的療養院和干休所、醫院等單位,必須嚴格控制現有規模(包括床位數和用地面積),不得擴建。

第六十一條嚴禁在西湖風景名勝區內開挖深井和沉箱井。開挖隧道、人防工程須經專業技術部門作可行性研究,確保泉源完好,經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和市規劃局審查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建造公廁、垃圾中轉站應當避開溪流、泉源,無法避開時,距離溪流、泉源不得少于10米,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水源。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對違法占用土地的有關責任人員,市規劃局可以提請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三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市規劃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它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規劃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5%至20%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50%以下的罰款,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責令按規定補辦。

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單位有關責任人員,市規劃局可以提請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四條違反城市規劃的單位或個人,在接到市規劃局關于責令停止建設的通知后,應當立即停止施工。繼續違法施工的,由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決定的機關予以制止,并拆除繼續違法建設部分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它設施。

第六十五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建筑物使用性質,影響城市規劃的,由市規劃局責令限期改正,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市規劃局除責令限期改正外,并可處5000元以下罰款。

侵占城市規劃確定的綠化用地、公共活動用地、體育運動和學校用地或擅自改變上述用地用途的,由市規劃局責令限期退出或改正,并可提請有關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六條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使用期滿后不拆除的,由市規劃局責令限期拆除,并可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2%至15%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凡違法用地或違法建筑未處理完畢前,市規劃局有權暫停受理違法單位有關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

第六十八條市規劃局有權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規劃要求進行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規劃管理人員有權憑證進入各單位施工現場檢查和制止違法建筑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擾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六十九條在西湖風景名勝區范圍內違反城市規劃管理的行為,由市規劃局會同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依據本條例進行處罰。

第七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市規劃局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十一條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應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應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二條本條例的有關技術規定,由市規劃局制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七十三條本條例實施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七十四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3年10月15日杭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施行的《杭州市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西安市城市規劃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合理制定城市規劃,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依法建設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結合惠州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惠州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實施城市規劃和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編制總體規劃中劃定。

第四條城市規劃是進行城市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使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城市規劃一經依法制定,未經法定程序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或廢止。

第五條城市規劃的制定和實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下列原則:

(一)與珠江三角洲城市發展戰略相銜接,與惠州市城鎮體系規劃相協調,正確處理近期建設與遠景發展、經濟發展與生態環境的關系,以利于經濟的持續發展和社會的全面進步。

(二)應當采用組團式的城市布局,根據當地的自然環境、資源條件、歷史情況和現狀特點,統籌兼顧、綜合部署。

(三)保持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合理確定土地使用強度,有效控制人口密度。

(四)保障社會公眾利益,統籌兼顧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觀。

(五)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城市水源,發展城市綠化,保護城市自然山體、河湖水面、風景名勝區、城市景觀河段和具有歷史意義、文化藝術、科學研究價值的文物古跡、建筑物、建筑群等。

(六)舊城改造,應當與加強維護、調整布局和實行統一規劃,成片分步實施相結合,合理調整用地,降低建筑密度,改善城市環境、交通,增加公共綠地、公建公益用地,完善生活服務配套設施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增強城市的綜合功能。

(七)新區建設應當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和統一規劃,統一征地,統一開發,統一建設,統一管理的建設程序。

(八)在同一個城市規劃區內應當采用和執行統一的城市規劃標準、建設標準與準則。

(九)惠州市區的舊城改造,應以西湖景區為主調,以保護西湖景區和湖岸、江岸景觀為前提,嚴格控制建筑功能性質、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筑風格,擴大和預留公共活動廣場、綠化廣場和空間視線通廓,豐富沿湖、沿江建筑空間輪廊線,與西湖自然山水景觀相協調。

第六條城市規劃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規劃、統一規范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制度。

第七條惠州市規劃局是惠州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城市規劃及惠州市區規劃區內(含仲愷高新技術開發區)的規劃管理工作和組織實施本規定。

各縣(市)規劃局是本級人民政府城市規劃主管部門,主管全縣(市)的城市規劃及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規劃區的規劃管理工作。

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規劃局是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城市規劃主管部門,主管本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惠城區規劃辦是惠城區人民政府城市規劃主管部門,主管惠州市區規劃區外城區政府所轄各鎮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各建制鎮按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賦予的規劃管理職權,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第八條各級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接受上一級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計劃、國土、房產、公用事業、園林、公安、消防、工商、供電、郵電、供水、水利、燃氣管道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規定協同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實施城市規劃管理。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協助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管轄區內的違法建設。

第九條市、縣(市)、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城市規劃監察機構,分別負責其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監察工作,業務上受同級城市規劃主管部門領導。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本規定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十一條編制城市規劃必須遵循建設部《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及其實施細則,遵守有關城市規劃的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十二條編制城市規劃一般按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進行。在編制總體規劃前,應根據實際需要編制總體規劃綱要。在總體規劃基礎上根據實際需要可編制分區規劃。

編制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及其它各項建設規劃,必須有城市空間景觀環境設計的內容,應加強城市軸線、道路對景、視線通廊和城市的第五立面設計。

納入《惠州市南部地區規劃》范圍的各鎮總體規劃必須按《惠州市南部地區規劃》要求進行編制、修編。

在惠州市區、惠陽市區、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及各縣城鎮城市規劃區內。

的行政區、建制鎮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不再編制行政區、建制鎮的總體規劃。

城市的重要地區、重要專項設施規劃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第十三條城市規劃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規劃資質等級的城市規劃設計單位進行編制。編制規劃必須具備勘察、測量及其它必要的基礎資料,使用的地形圖一律采用1954年北京座標系統和1956年黃海高程系統。

第十四條惠州市區和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總體規劃由惠州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各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總體規劃和惠州市人民政府指定由其審批的重點鎮的總體規劃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其它建制鎮的總體規劃在縣(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所在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

第十五條惠州市區規劃區內的分區規劃、詳細規劃由惠州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詳細規劃由開發區管委會組織編制;各縣(市)、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惠州市區規劃區外惠城區人民政府所轄各鎮的分區規劃、詳細規劃由所在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

第十六條城市規劃實行分級審批制度。

惠州市城鎮體系規劃、惠州市區、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惠陽市市區總體規劃和現狀人口在10萬(含10萬)以上鎮的總體規劃,由省人民政府審批;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及惠州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重點鎮的總體規劃由惠州市人民政府審批并報省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備案;其余各鎮總體規劃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并報惠州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總體規劃在審批前,應按審批權限由相應的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技術論證和鑒定;各級人民政府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批總體規劃前,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

馬安、陳江、湯泉等地段及其它用地不足10公頃的詳細規劃由惠州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批;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詳細規劃經惠州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惠州市人民政府審批。

惠州市區規劃區外惠城區人民政府所轄各鎮的分區規劃、詳細規劃經惠城區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惠城區人民政府審批;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分區規劃、詳細規劃經大亞灣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開發區管委會審批。

各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規劃區的分區規劃及其指定地段詳細規劃和用地在5公頃(含5公頃,下同)以上的詳細規劃經各縣(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用地不足5公頃的詳細規劃及各縣(市)所轄鎮的分區規劃、詳細規劃由各縣(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批。

惠州市區重要地區、重要設施的專項規劃和惠州市轄區內重要地段建設規劃由惠州市人民政府審批;各縣(市)和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重要地區、重要設施的專項規劃和重要地段建設規劃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中涉及與市區城市總體規劃相銜接的,報惠州市人民政府審批。

凡被國家、省列為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風景名勝保護區域的規劃建設項目,由惠州市人民政府審議通過并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七條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重要建設項目規劃經批準后,城市人民政府應予公布。

第十八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對已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原審批機關備案;但涉及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中的道路網絡、公共用地、綠化用地等重大變更的,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原審批機關審批。

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總體規劃涉及前款局部調整及重大變更的按原審批程序辦理。

第十九條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在編制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階段,由建設單位或個人向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提出選址申請,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按以下權限受理申請后,在法定工作日30日內核發選址意見書:

(一)建設項目在惠州市區城市規劃區的選址意見書由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核發。

(二)建設項目在縣(市、區)內的,其項目建議書屬惠州市和縣(市、區)計劃主管部門審批的,選址意見書由其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惠州市區城市規劃區外惠城區人民政府所轄各鎮的由其規劃辦)核發,其項目建議書屬國家、省計劃主管部門審批的,選址意見書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縣(市、區)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并報惠州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同意后,由省規劃主管部門核發。

第二十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先取得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國土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使用土地手續:

(一)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的;。

(二)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征為國有建設用地的;。

(三)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由農業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

(四)單位或個人購買私有房屋進行新建、擴建、改建或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第二十一條市、縣(市、區)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之日起應當在法定工作日30日內審批。經審核同意的,發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經審核不同意的,應以書面答復。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滿一年仍未向國土主管部門申請用地,又未向原發證機關申請延期的,其持有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并由市、縣(市、區)城市規劃主管部門予以公告。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條需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所核定的土地使用性質、位置、界限等內容,必須先向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依法批準變更的,方可向國土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建設用地批準文件。

建設用地批準文件載明的用地單位、界址、面積、使用性質等內容,必須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相一致。

第二十三條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應參照年度城市建設土地利用計劃指標和實施城市規劃的需要,確定年度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用地總量。

第二十四條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由項目所在地市、縣(市、區)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核發,但在惠州市區城市總體規劃重要控制區內的,核發前應報惠州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二十五條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劃撥、轉讓,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應根據批準的詳細規劃提供出讓地塊的位置、范圍、規劃用地性質、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停車場(庫)、配套設施等項規劃要求后,由國土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以協議、招標、拍賣等方式出讓的,受讓方應持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到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由國土主管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手續。

第二十六條國有土地使用權符合法定轉讓條件進行轉讓的,受讓方應當執行原出讓合同中規定的規劃設計條件,并由受讓方持國土主管部門批準的土地轉讓合同書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換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在開發和經營土地活動中,未經原審批的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同意,不得變更出讓合同中的規劃要求。

國有土地使用權需要分割轉讓的,該土地規劃確定的道路、廣場、公共綠地、市政公用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建設項目,必須在分割轉讓合同中明確受讓的實施責任。

第二十七條建設用地使用權在抵押期間內,不得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使用性質和規劃要求;因債務需要處分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處分后,必須持有效法律文件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換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城市道路、廣場、綠地、風景名勝區、文物古跡保護區、市政公用設施、學校、醫療衛生、文化、體育、農副產品集貿市場、公共停車場、車站等現有和規劃的用地,未經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改變其使用性質。

第二十九條在城市規劃區內申請臨時建設用地,必須先向市、縣(市、區)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并取得其核發的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國土主管部門申請領取臨時建設用地使用證。

批準臨時建設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超過期限的,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無效。

臨時建設用地有效使用期限內,因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需要,原審批部門可以作出終止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決定。

退出臨時用地時,使用單位或個人應按規劃要求整治環境。

禁止在臨時用地上建永久性建(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第三十條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的所有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報建手續,取得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開工手續。

第三十一條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按下列權限核發:

(一)在惠州市區城市規劃區內的,由惠州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核發。

(二)在各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及所轄各鎮內和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的,由各縣(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和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在惠州市區城市規劃區外惠城區人民政府所轄各鎮內的,由惠城區規劃辦核發;其中與惠州市區城市控制區相銜接的建設工程,在核發前應先報惠州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三十二條建設單位或個人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持書面申請報告、有關部門批準建設的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效復印件、土地使用的批準文件及用地紅線圖有效復印件,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收齊上述資料之日起20個法定工作日內提供建設工程規劃紅線及規劃與建筑設計條件。

(二)根據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提供的建設工程規劃紅線及規劃與建筑設計條件編制的建設工程規劃與建筑設計方案,提交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定。

(三)根據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定的設計方案,作出并持建設工程施工圖件正式辦理報建。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應自正式報建之日起20個法定工作日內作出答復,符合規劃要求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申請者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按規定向城建檔案館(室)交付建設工程竣工檔案資料保證金后,方可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建設工程應按規劃要求的期限開工和完工。建設工程的主體工程逾期未建成的,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可依據城市技術規范、社會公共利益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作出變更設計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核發之日起一年內尚未開工又未事先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同意延期的即自行失效。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個人名稱應與用地、項目批文等證件上的單位或個人名稱相一致。

第三十五條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在辦完施工手續后,應在開工前20個法定工作日內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現場放線、驗線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六條建設工程的設計單位,應嚴格按照城市規劃和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提供的設計要求及有關設計規范、規定進行設計。建筑單體方案和群體方案的設計,應考慮地方風貌和特色,形式要多樣化,空間藝術和第五立面要豐富。

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附件和核定的座標、高程要求進行施工,不得侵占城市公共用地作為施工場地。

第三十七條建設工程經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確需修改立面、結構設計和變更使用性質、功能布局的,必須報原審批的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批準。

竣工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未報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改變使用性質和擅自開(堵)外墻門窗、封閉陽臺、搭建棚蓋或在天臺上建設建(構)筑物。

第三十八條在城市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紀念性建筑區、城市綠地、體育運動場所、學校、機關辦公場所等區域內,不得建設與其無關的建(構)筑物,不得拆除圍墻建設經營性的建(構)筑物。

城市道路兩側建(構)物的退縮地帶,為綠化和人流集散地,不得改變其使用性質。

在城市立交橋控制范圍內和城市橋梁、高架路、人行天橋引橋下,不得建設建(構)筑物,城市立交橋的控制范圍內,應進行綠化。

公路兩側規劃紅線外,在國道各20米,省道各15米,地方道路各10米范圍內應進行綠化,不得建設永久性或臨時性建(構)筑物。

第三十九條在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中,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工程應按規劃配套建設和交付使用。未按規劃配套建設又不改正的,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暫緩受理該項目的城市規劃管理驗收和該建設單位其他建設工程的報建。

第四十條舊城區應實行分區成片改造,不得單棟改建、擴建和拆建。舊城區內危房的維修只準按原高度、原結構,在不影響四鄰安全,基本符合消防要求的前提下進行。

第四十一條東江惠州轄區河段、西枝江惠州轄區河段整治和岸線利用,應符合城市防洪排澇、水質保護、道路交通、濱江綠化、文物保護及沿江建筑景觀等要求,建設環境優美的風景游覽河段。

惠州轄區內海岸線開發、利用,應符合漁業、資源利用保護、港口發展、環境保護和發展濱海旅游的要求,建設海濱游覽海岸。

第四十二條城市規劃區內臨時建設,必須報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協調其他主管部門意見后,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現有道路、規劃道路及建筑退縮地帶。

(二)臨時建(構)筑物,不得超過二層,高度不超過7米。

(三)臨時建(構)筑物不得妨礙交通和消防通道。

(四)不得超過批準的使用期限,不得辦理產權證書和買賣;使用期滿應自行拆除和按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的要求清理現場環境。

(五)在批準的有效使用期限內,因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需要,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可以作出提前拆除的決定。

第四十三條戶外廣告的設置,應符合城市規劃。設置戶外廣告的地區、路段和設置要求,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廣告行政主管部門、城管、公安等有關部門劃定;廣告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會同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對戶外廣告申請進行會審。重要地區、路段廣告牌和單板面積或拼裝總面積5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廣告牌等的設置,應經縣級以上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戶外廣告的設置不得阻礙城市景觀視線,不得影響交通消防安全,不得在國家機關、學校、公園、紀念碑和文物保護單位周圍的建筑控制地帶及各級人民政府禁止設置、張貼戶外廣告的區域內設置、張貼戶外廣告。

第四十四條設置戶外城市雕塑、紀念碑,應報縣級以上城市規劃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

第四十五條建設工程竣工后,在辦理專業管理其他驗收和全面驗收前,應報原審批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規劃驗收。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應在法定工作日20日內予以驗收。符合城市規劃管理要求的,應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的,不得投入使用和辦理接電、接水及房地產確權登記。

第四十六條建設工程驗收合格6個月內,建設單位和個人應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報送該項建設工程的全套規劃與建設竣工檔案資料(含地下工程與管網及配套建設竣工資料),經城建檔案館(室)簽收后如數退還檔案資料保證金。逾期6個月未報送或報送的檔案資料不全的,保證金不予退還,并由城建檔案館(室)補測補繪該項工程的檔案資料,費用在該項目工程保證金中列支。

第四十七條惠州市區城市規劃勘察測繪業務由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各縣(市、區)的城市規劃勘察測繪業務由各縣(市、區)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第四十八條城市規劃區地形圖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統一使用國家1954年北京坐標系統、1956年黃海高程系統以及統一的圖幅分幅和編號。

第四十九條凡進入惠州市轄區內城市規劃區從事城市勘察測繪業務的單位或個人,需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交驗省建委統一核發的城市規劃勘測資格證書。

承擔城市勘察測繪業務的單位,必須執行建設部頒發的城市勘察測繪規范、標準和規程。勘察測繪成果、資料必須經當地城市規劃勘察測繪管理部門審查驗收合格后,方可按有關規定要求提供使用。

第五十條規劃測繪資料屬國家保密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抄、轉借和復制,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第五十一條城市規劃專用測量標志是實施城市測繪工作的依據,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損壞測量標志。如需移動,須按審批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十二條違法建設的查處,按以下分工進行:

(二)越權審批和其它違法審批建設的,由上一級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查處;。

(三)未經審批的違法建設,惠州市區(含惠城區范圍)的按市、區、各鎮(辦事處)《三級責任書》的規定分級查處;各縣(市)、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由其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查處。

(四)重要地區的違法建設、重大違法建設以及認為應當由其直接管轄的違法建設,由惠州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查處。

第五十三條各建設、施工、設計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對各項建設工程的檢查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阻撓和刁難。

第五十四條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根據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的通知,協助制止和處理違法建設。對不執行違法處理的建設工程不予撥款、工程結算,不予供水、供電,不予辦理戶口入戶、工商營業執照、房地產確權登記。

第七章處罰。

第五十五條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由市、縣(市、區)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違法建(構)筑物。

第五十六條擅自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準的用地單位、位置、界址或使用性質的,由原審批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停止受理建設工程的申報手續;逾期不改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無效。

第五十七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影響城市規劃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縣(市、區)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沒收違法建(構)筑物及其他設施,造成公用設施和其他設施損壞的,當事人應當修復或負賠償責任;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縣(市、區)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市、縣(市、區)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其補辦手續。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未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改變使用性質和建筑面貌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

以上各項罰款的數額為單項工程土建總造價的5%至15%。

第五十八條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使用期限屆滿未退出的,或使用期限未滿但城市建設管理需要限期退出而不退出的,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強制執行。

第五十九條違法建設行政處罰決定書明確不予補辦報建手續和辦理產權確認的,不得給予補辦報建手續和確權登記;明確保留使用或暫時使用的違法建設部份,不得買賣、租賃和轉讓,房屋產權登記時,應注明違法建設面積、位置和處理結論。因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需要拆除時,違法部份不予補償和安置。

第六十條違反本規定設置戶外廣告的,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廣告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不改正或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當事人承擔。

第六十一條違法建設當事人不停止違法建設強行施工的,城市規劃監察隊可采取措施強行停止施工;違法建設當事人逾期不拆除限期拆除的違法建(構)筑物的,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強制拆除。強行停止施工費、依法強制拆除費由違法建設當事人承擔。

第六十二條違法建設當事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不按期到指定單位繳交罰款的,從逾期之日起,每天按罰款數額3%加處罰款。

違法當事人未執行處罰決定的,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暫不受理該當事人其他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報建申請和竣工驗收等事項,直至行政處罰執行完畢。

第六十三條對違反城市規劃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可以作出如下處理:

(一)對房地產開發、設計、施工的單位提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警告、罰款、降低其資格等級或取銷其資格的處分。

(二)對建設、設計、施工單位的有關責任人提請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四條單位或個人違反舊城區房屋改建、擴建規定,危及四鄰建(構)筑物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應采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拒絕、阻礙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及城市規劃監察機構工作人員執行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對違反城市規劃法律、法規和本規定造成違法的審批責任人,由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城市規劃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復議條例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既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杭州城市規劃管理規定

城市規劃管理是一項協調城市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市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行政管理工作。具體來講,是對一個城市的規劃編制、規劃許可、以及建設項目是否符合規劃許可的內容進行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的行政管理工作。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杭州城市規劃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杭州市城市規劃編制和規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杭州市城市規劃的編制、實施和在杭州市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和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杭州市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杭州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杭州市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在編制的《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

第三條

編制《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規劃》必須符合國家有關保護風景名勝的法律、法規和《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條例》。在西湖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規劃》,遵守國家有關保護風景名勝的法律、法規和《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條例》。

開發區建設規劃的編制和管理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按計劃分步實施。

第五條

城市規劃工作實行集中領導、統一管理。

杭州市規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是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

各區規劃管理處在各區人民政府和市規劃局的領導下(業務上受市規劃局領導),負責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內城市規劃的實施工作,并受市規劃局的委托辦理臨時建設工程、雜項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工作(臨時建設工程、雜項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城市規劃的編制提出意見和建議,并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有權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審批

第七條 杭州市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含控制性詳細規劃,下同)。

第八條 《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城市總體規劃所含的各項專業規劃,由有關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局組織編制。

西湖風景名勝區的各類詳細規劃,由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組織編制。

城市近期建設規劃每五年編制一次,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村鎮規劃在城市總體規劃指導下,由所在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第九條 城市規劃的內容和深度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

負責編制規劃的單位應遵循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原則,認真組織規劃方案的討論及成果的審查,保證規劃設計質量。

城市規劃涉及軍事設施的,負責編制規劃的單位應征求軍事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 規劃審批權限:

(一)《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規劃》,經市人大或其會、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二)城市近期建設規劃,由市人大或其會審查同意。

(三)單獨編制的專業規劃,經市規劃局綜合平衡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國家有關部門對各項專業規劃的審批權限另有規定的,按規定權限報批。

(四)城市分區規劃、重要詳細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他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局審批。

(五)西湖風景名勝區各類詳細規劃的審批權限,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六)村鎮規劃由市規劃局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 各項城市規劃經批準后應當公布(屬于國家秘密的除外),并嚴格執行。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對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報市人大會、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備案;但涉及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重大變更的,須經市人大或其會、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規劃》需作重大修改的,須經市人大或其會、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其他規劃的修改,應由規劃編制單位報市規劃局審查后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三章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十三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使用土地和進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必須保護人文景觀,保持合理的城市空間。

第十四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必須按以下程序辦理建設用地規劃審批手續:

(四)建設單位或個人憑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市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六個月內未申請用地,而又未申請延期的,已取得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須持有關部門文件、資料向市規劃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后,由市規劃局核發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憑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市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在臨時用地內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

臨時用地使用期不得超過批準年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使用期的,應在期滿一個月前征得市規劃局同意,并向市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延期。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征用、劃撥、使用土地時,未經市規劃局同意,不得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定的位置、界限。確需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用地界限的,必須征得市規劃局同意,并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 根據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的規定,需在列項前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應附有市規劃局的選址意見書。不需要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列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前,應當征求市規劃局對建設項目選址的意見。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規劃作出的調整用地的決定。必須遷建的用地,由市規劃局按實際需要另行安排。臨時用地使用期滿必須無條件清退完畢;使用期間因城市建設需要清退的,使用單位應按要求清場退出。

第十九條 根據城市規劃確定搬遷的單位或個人,搬遷后的土地及地面建筑物(自行拆除的除外),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土地管理局和市房地產管理局統一接收。該土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安排使用,由市規劃局按城市總體規劃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在西湖風景區名勝區內的,由市規劃局會同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按《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規劃》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條 城市規劃確定的綠化用地、公共活動用地、體育運動和學校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變用途。

第二十一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江、河、湖、塘,未經規劃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填土侵占;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開山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動須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破壞城市環境、影響城市規劃的實施。有關部門在批準前,應征求市規劃局意見。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規劃道路、沿河規劃綠化帶兩側征用、劃撥土地進行建設時,應按規定同時征用、劃撥一定面積的規劃道路用地或沿河規劃綠化帶用地,并在拆除其地面建筑后,無償移交市政公用、綠化管理部門,用于道路或綠化建設。建設工程的保護用地,如不準建設其他工程的,建設單位應同時予以征用。

第二十三條 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應相互結合。除市政公用及地區性必要的配套設施外,其他新建、遷建項目,應安排在統一開發和改建的地區內進行建設。嚴格限制零星插建。

第二十四條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加強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

第二十五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的鄉(鎮)村集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建設用地按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在城市規劃區內村鎮建設,由市規劃局根據批準的村鎮規劃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農民個人建房必須在批準的村鎮建設范圍內安排建設,因特殊情況需在村鎮建設范圍之外建房的,必須經市規劃局批準。

第四章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二十六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向市規劃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雜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方可申請開工。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按下列程序申領:

(三)施工圖設計完成后,經市規劃局審核其中有關城市規劃內容,確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并已依法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 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報送下列圖件:

(一)填妥的建設工程申請表;

(二)當年有效的建設工程項目計劃文件;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及舊有建筑物產權證;

(四)環保、防疫、消防等有關部門的意見;

(五)全套工程施工圖(包括三廢處理);

(六)其他。

第二十九條 市規劃局在收到前條規定的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報送的資料后,應在二十日內提出審核意見或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按國有土地使有權有償出讓、轉讓辦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和其它設施,必須持土地使用權證向市規劃局辦理以下審批手續:

(二)報送施工圖。經市規劃局審核,確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后,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向有關部門申請開工,批準后,應在現場放好灰線,經市規劃局檢驗,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的方可破土動工。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領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因故在一年內不能動工的,應在期滿一個月前向市規劃局辦理延期手續;未辦妥延期手續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自行失效。

屬特殊搶險工程的,應向市規劃局申明理由,經同意可先動工,并及時補辦各項手續。

第三十三條 施工過程中,發現地下文物、管線等未預見設施的,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并保護好現場,待妥善處理后方可施工。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迅速作出處理。

第三十四條 城鎮居民私房的修建、翻建不得擴大原有宅基地面積。城鎮居民私房的修建、翻建,必須經市規劃局確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并已妥善處理相鄰關系后,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 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確定建設地址通知核定的用地界限內,按規定應予以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構筑物和其它因施工需要臨時搭建的設施,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在建設工程驗收工作完成前或市規劃局許可的期限內予以拆除并清理完場地。

第三十六條 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工程施工階段以及竣工驗收時,市規劃局有權對其是否符合城市規劃要求進行檢查。

第三十七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一切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在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市規劃局報送有關竣工資料。

第三十八條 各類建筑物、構筑物改變使用性質的,須經市規劃局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重要地段的重要建筑設計方案應由市規劃局審核,報送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進行初步設計。

第四十條 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應根據建筑總體布局要求、建筑物的使用性質和具體條件,適當向道路規劃紅線外后退,留出必要的場地,供作綠化、停車和敷設附屬工程、管線等使用。建筑物(以陽臺、雨篷、踏步等突出部分為準)后退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如下:

(一)居住建筑在主要干道兩側的,后退距離不少于三米;在次要道路兩側的,不少于二米。在舊區改建地段后退確有困難的,可視情況適當減少。

(二)學校教學樓、幼兒園、醫院等建筑,除應符合有關消防、衛生等要求外,在主干道兩側的后退不少于四米,次干道不少于三米。

(三)高層建筑其后退距離不少于五米。大型公共設施以及有大量人流集散的和使用性質有特殊要求的建筑,還需留有人流集散地和停車場地。

(四)工廠、倉庫、商店等建筑可視具體情況而定,一般應后退三米至五米。

現有建筑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在改建時應按規定退讓。

第四十一條 一般建筑之間的間距,除符合消防要求外,還應考慮日照、通風、綠化、視線等要求。

居住建筑的日照間距為:

(一)南北朝向時,在舊城區,間距與南面的建筑物地面至檐口高度的比例不小于一比一;在新區間距與南面的建筑物在面至檐口高度的比例不小于一點一比一。

(二)東西朝向時,新建筑物在原建筑物正面的,間距與新建筑物高度的比例不小于一比零點八。

居住建筑的山墻間距,應能滿足消防、衛生、交通、綠化的要求,一般控制在四點五米至六米。高層建筑、沿街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設施的日照間距、山墻間距,視具體情況而定。

第四十二條 建造公廁,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配備沖洗設施。公廁建在民用房屋的無窗兩側和平房背側面的,其間距不少于六米;建在民用建筑開設門窗一側的,其間距不少于十米。大型公共設施應同時建造室內或室外廁所。

第四十三條 主要道路沿線不得建設有礙市容觀瞻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第四十四條 沿主要道路的外廊式住宅和陽臺改建,須經市規劃局批準。

第四十五條 住宅小區不得修建封閉式圍墻,確實需要的,可設置通透式圍墻或以綠籬代替圍墻。學校、醫院、廠區、倉庫等設置通透式圍墻或柵欄,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要求;需要修建封閉式圍墻的,須經市規劃局批準。

第四十六條 新建雕塑必須嚴格履行報批手續,凡屬一般雕塑建設由市規劃局批準;重要雕塑建設,由市規劃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西湖風景名勝區內的雕塑建設,由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和市規劃局審批,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 設計、施工單位及有關管理部門必須按以下規定查驗規劃圖件:

(二)施工單位在承包建設工程業務時,必須查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批準的圖件;

(三)建筑管理部門在批準施工時,必須查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營業執照時,必須查驗營業用房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五章管線設施規劃管理

第四十八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各項管線工程,應根據需要,有計劃地組織施工,并按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后方可進行。

第四十九條 下列管線工程可以不辦理規劃審批手續:

(一)規劃管位軸線和管徑不變的原有管線的局部更新;

(二)垂直規劃道路中心線,接入各類管線的`支管;

(五)除西湖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地段外,長度在五百米以內的低壓電力架空線、電信線。

第五十條 各項管線工程應按照市規劃局所確定的管線位置、標高進行施工,目前確實不能實施的,可暫作臨時敷設,今后按規劃修建道路時,原建設單位應對臨時性設施同時進行改造,所需資金和材料由原建設單位負責。

第五十一條 穿越河道的管線的埋設深度,應以不妨礙河道整治、船舶航行、管線安全的原則確定。架空管線跨越通航河道的,應符合港務、航道等部門核定的高度和有關技術規定。

第五十二條 沿城市道路建筑物,其專用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不得占用道路規劃紅線內用地。

第五十三條 管線在城市橋梁上通過時,應征得市政公用管理部門同意。新建橋梁應根據管線綜合規劃,設計預留管線通過的位置。

第五十四條 電力、電信線纜在同一路段上的同一系統或相同電壓線路應組合同溝敷設或合桿架設;不同系統不同電壓的線路,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應盡可能同溝敷設或合桿架設。

第五十五條 無線電臺等無線通訊設施,應在規劃收訊或發訊區設置,并報經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和市規劃局同意。微波通訊的空中通道,應避開規劃高層建筑或高于規劃高層建筑。

第六章西湖風景名勝區規劃管理

第五十六條 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是國家級重點風景名勝區,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保護和管理。

第五十七條 西湖風景名勝區范圍內的各項建設項目的定點和設計方案,必須經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后,再按本條例的規定辦理有關規劃審批手續。

第五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西湖風景名勝區內違反《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規劃》和《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條例》新建、擴建、改建與風景名勝無關的建筑物。現有鄉(鎮)村企業應嚴格控制在現有規模,并逐步轉為為旅游服務的企業。在外圍保護地帶內不得建設破壞景觀、污染環境的工廠和單位。

第五十九條 西湖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的各種建筑物的形式、體量、高度、色調,應與周圍環境氣氛相協調,不得損害風景名勝區內的自然風景。

第六十條 在西湖風景名勝區內的療養院和干休所、醫院等單位,必須嚴格控制現有規模(包括床位數和用地面積),不得擴建。

第六十一條 嚴禁在西湖風景名勝區內開挖深井和沉箱井。開挖隧道、人防工程須經專業技術部門作可行性研究,確保泉源完好,經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和市規劃局審查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建造公廁、垃圾中轉站應當避開溪流、泉源,無法避開時,距離溪流、泉源不得少于十米,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水源。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對違法占用土地的有關責任人員,市規劃局可以提請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三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市規劃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它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規劃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責令按規定補辦。

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單位有關責任人員,市規劃局可以提請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四條 違反城市規劃的單位或個人,在接到市規劃局關于責令停止建設的通知后,應當立即停止施工。繼續違法施工的,由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決定的機關予以制止,并拆除繼續違法建設部分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它設施。

第六十五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建筑物使用性質,影響城市規劃的,由市規劃局責令限期改正,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市規劃局除責令限期改正外,并可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侵占城市規劃確定的綠化用地、公共活動用地、體育運動和學校用地或擅自改變上述用地用途的,由市規劃局責令限期退出或改正,并可提請有關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六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使用期滿后不拆除的,由市規劃局責令限期拆除,并可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 凡違法用地或違法建筑未處理完畢前,市規劃局有權暫停受理違法單位有關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

第六十八條 市規劃局有權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規劃要求進行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規劃管理人員有權憑證進入各單位施工現場檢查和制止違法建筑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擾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六十九條 在西湖風景名勝區范圍內違反城市規劃管理的行為,由市規劃局會同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依據本條例進行處罰。

第七十條 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應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應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一條 本條例的有關技術規定,由市規劃局制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七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3年10月15日杭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施行的《杭州市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城市規劃"是研究城市的未來發展、城市的合理布局和綜合安排城市各項工程建設的綜合部署,是一定時期內城市發展的藍圖,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城市建設和管理的依據,也是城市規劃、城市建設、城市運行三個階段管理的前提。

城市規劃是以發展眼光、科學論證、專家決策為前提,對城市經濟結構、空間結構、社會結構發展進行規劃,常常包括城市片區規劃。具有指導和規范城市建設的重要作用,是城市綜合管理的前期工作,是城市管理的龍頭。城市的復雜系統特性決定了城市規劃是隨城市發展與運行狀況長期調整、不斷修訂,持續改進和完善的復雜的連續決策過程。

城市規劃管理規定

城市規劃條例由國務院1984年1月5日發布,但是1990年4月1日已被廢止,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城市規劃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于國家領導和管理城市建設的規定,為了合理地、科學地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把我國的城市建設成為現代化的、高度文明的社會主義城市,不斷改善城市的生活條件和生產條件,促進城鄉經濟和社會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城市,是指國家行政區域劃分設立的直轄市、市、鎮,以及未設鎮的縣城。

城市按照其市區和郊區的非農業人口總數,劃分為三級:

大城市,是指人口五十萬以上的城市。

中等城市,是指人口二十萬以上不足五十萬的城市。

小城市,是指人口不足二十萬的城市。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城市。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城市,都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制定城市規劃,按照規劃實施管理。

任何組織和個人,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與城市規劃管理有關的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并服從城市規劃和管理。

局,統一規劃、合理利用城市的土地,綜合部署城市經濟、文化、公共事業及戰備等各項建設,保證城市有秩序地、協調地發展。

第五條城市規劃必須從實際出發,正確處理城市與鄉村、生產與生活、局部與整體、近期與遠期、平時與戰時、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需要與可能的關系,并且考慮治安的需要以及地震、洪澇等自然災害因素,統籌兼顧,綜合部署。

第六條城市規劃必須合理地、科學地安排城市各項建設用地。城市建設應當節約土地,盡量利用荒地、劣地,少占耕地、菜地、園地和林地。

第七條城市規劃必須切實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城市綠地,搞好綠化建設。

第八條城市規劃應當切實保護文物古跡,保持與發揚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

第九條城市規劃必須因地制宜。確定城市規劃的各項定額指標和建設標準,應當考慮城市的長遠發展,并同國家和地方的經濟技術發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適應。

第十條城市的規劃建設必須集中領導,統一管理。市長、縣長、鎮長領導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第十一條國家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市、縣、鎮人民政府的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

第十三條城市總體規劃在城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經濟、文化、軍事等有關部門編制。

第十四條城市總體規劃的規劃期,一般為二十年。

建設規劃,確定城市近期建設的目標、內容和具體部署。

第十五條直轄市和市的總體規劃,應當把市的行政區域作為統一的整體,合理部署城鎮體系。

第十六條歷史文化名城的規劃,應當繼承與發揚其優秀的歷史文化特點和傳統風貌,并根據確定的保護對象的歷史意義、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劃定保護區和一定范圍的建設控制地帶,制定保護規劃和保護措施,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的重要內容。

民族自治地區的城市規劃應當保持和發揚民族特點。

第十七條城市人民政府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應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和人民群眾的意見,并組織多方案的比較論證。

第十八條城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在上報審批之前,必須提交該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十九條城市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

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市管轄的縣城、鎮的總體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十條城市總體規劃批準后,必須嚴格執行,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人民政府認為確需修改時,必須提交該城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議后,報經原批準機關同意。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檢查城市總體規劃的實施情況,每五年向該城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和批準機關作出報告。

第二十一條直轄市、市、縣、鎮的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詳細規劃。

第二十二條城市詳細規劃應當對城市近期建設區域內,新建或改建地段的各項建設作出具體布置和安排,作為修建設計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城市詳細規劃由該城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十四條各級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規劃檔案制度。

直轄市、市的城市總體規劃文件的副本,報送國家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存檔。

市、縣城、鎮的城市總體規劃文件的副本,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存檔。

第三章舊城區的改建。

第二十五條舊城區的改建,應當從城市的實際情況出發,遵循加強維護、合理利用、適當調整、逐步改造的原則,統一規劃,有計劃有步驟地實施。

第二十六條舊城區的改建,重點是城市的危房區,棚戶區,市政公用設施簡陋、交通阻塞、環境污染嚴重的地區。有條件的城市應當盡量實行成片改建。

第二十七條舊城區的改建,要同工業的調整和技術改造相結合,改善工業布局和工業結構。對人口過分密集地區,應當進行用地的調整,擴大綠地和文化體育活動場地,改善居住條件和供排水、供電、供熱以及交通、市政公用設施的狀況,提高環境質量。

第二十八條舊城區的改建,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切實保護具有重要歷史意義、革命紀念意義、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古跡和風景名勝。要有計劃、有選擇地保護一定數量的代表城市傳統風貌的街區和建筑物、構筑物。

第二十九條城市人民政府編制城市規劃時,應當按照合理布局和有利于規劃管理的原則,劃定城市規劃區的范圍。

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建成區和城市發展需要實施規劃控制的區域。

第三十條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批準的城市規劃,實施統一的規劃管理。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服從城市規劃和規劃管理。

第三十一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需要使用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征用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都必須持經國家規定程序批準的建設計劃、設計任務書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的申請。

申請建設用地的組織和個人,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其用地位置、用地面積和范圍,并劃撥土地,發給建設用地許可證后,方可使用土地。

第三十二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在城市規劃區內需要臨時使用國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提出臨時使用土地的申請,經審查批準,發給臨時用地許可證后,方可使用土地。

臨時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年。

第三十三條在城市規劃區內,需要征用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建設的,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關于建設征用土地的規定,統一向農村人民公社和農業生產合作社征地。農村人民公社和農業生產合作社應當服從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需要,不得阻撓。

第三十四條獲準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從取得建設用地許可證或者臨時用地許可證之日起,閑置超過兩年又未經批準延期使用的土地,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有權收回,另行安排。屬于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按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位于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人民公社和農業生產合作社,新建或擴大農村居民點和企業、事業單位,其用地位置和范圍,應當報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第三十六條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批準,擅自侵占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進行建設。

第三十七條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

第三十八條禁止獲得用地許可證的組織和個人任意轉讓土地使用權、改變土地的使用性質,或者任意擴大土地使用面積和范圍。

第三十九條禁止獲得臨時用地許可證的組織和個人,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建設永久性的或者半永久性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第四十條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占風景名勝區、文物古跡、公共綠地和公共體育場地進行建設,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

第四十一條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山嶺、荒地、空地、水面、行洪河道、灘地及其他城市建設保留地上,擅自經營挖取砂石、土方,設置廢渣、垃圾堆場,或者進行圍填水面等改變地形、地貌的活動。確需進行上述活動的,必須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批準。

第四十二條城市規劃區內的各項建設活動,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實施統一的規劃管理。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服從城市規劃和規劃管理。

第四十三條根據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項目,應當納入中長期的和年度的城市建設計劃,并按照合理的建設程序組織實施。城市成片建設的地區,應當按照城市規劃,實行綜合開發,統一建設。

第四十四條在城市規劃區內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需要新建、擴建、改建任何建筑物、構筑物,敷設道路和管線的,都必須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申請。國家法律另有規定的,按法律規定辦。

申請進行建設的組織和個人,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確定其建設位置,提出地面控制標高、建筑密度、建筑層數、建筑立面以及與環境協調等設計要求,并審查其有關設計文件和圖紙,發給建設許可證后方可施工。

第四十五條獲得建設許可證的組織和個人,必須按照建設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進行建設活動。

第四十六條在城市規劃區內設置集市貿易市場,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衛生部門,本著方便群眾購銷和不影響交通、市容和環境要求的原則,確定地點和范圍。

第四十七條在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建設需要確定改建的街區和地段,不得修建與改建目的不符的建筑物和構筑物;需要動遷的組織和個人,必須服從城市人民政府的改建規劃和拆遷決定,不得阻攔改建拆遷工作。

第四十八條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建成竣工后,必須編制竣工圖,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將竣工圖報送城市規劃主管部門,作為城市規劃檔案保存。

第四十九條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可以進入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現場,對建設用地和建設活動進行檢查;受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檢查人員應當遵守國家的保密制度。

第四十八條和第四十九條,涉及重要軍事機密工程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處罰。

第五十條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違反本條例的組織和個人,可以分別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一)對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土地的,應當責令其退出違章占用的土地,或者吊銷其用地許可證,并可給予警告或者罰款。

(二)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建設的,責令停止違章建設行為,吊銷其建設許可證,或者責令其拆除違章的建筑物、構筑物,并可給予警告或者罰款。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給予的責令退出違章占地、拆除違章建筑物和構筑物、吊銷許可證和罰款的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二條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單獨編制城市規劃的工礦區、城鎮型居民點,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五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城市規劃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實現城市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進行各項建設,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城市規劃是進行城市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本市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城市規劃依法制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廢止。

第四條城市規劃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規范、統一管理,并實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制度。

第五條城市規劃必須遵守城市規劃法律、法規,符合本市實際,科學預測城市發展方向,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的關系。

城市規劃應當從宏觀上引導城市發展戰略,與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結合,與國土規劃、江河流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專業規劃相協調。

城市詳細規劃和各類專業規劃應堅持做到高起點規劃、高標準設計、高質量建設、高水平管理。

第六條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改善人民生活環境,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

第七條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保障社會公眾利益,符合城市防火、抗震、防洪、人防等要求,維護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觀。

第八條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貫徹勤儉的方針,堅持適用、經濟的原則,合理用地,節約用地,綜合開發利用城市地上和地下空間。

第九條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保護現有綠地、行道樹和古樹名木,發展城市綠化,加強環境和市容建設。

第十條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保護具有重要歷史意義、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古跡、建筑物、建筑群,重點保護有特色的歷史風貌和自然景觀。

第十一條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和基礎設施先行的原則,相對集中地進行建設。

舊區改建應當與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相結合,合理調整用地,降低建筑密度,增加公共綠化,改善城市基礎設施,增強城市綜合功能。

第十二條市規劃局是本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規劃工作。

本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市規劃局做好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市規劃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規劃建設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十四條城市規劃的編制,分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

總體規劃包括各專業系統規劃。

詳細規劃包括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含城市設計)。

第十五條鷹潭主城區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通過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鷹潭主城區各專業系統規劃由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經市規劃局審定后,納入總體規劃。

規劃區內其他鎮域和建制鎮總體規劃,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規劃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鷹潭主城區控制性詳規和重要地區、重要道路兩側以及對城市布局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局組織編制,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其他修建性詳細規劃經市規劃局同意,由開發建設單位委托有城市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依據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報市規劃局審批。

第十七條根據城市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需要,對已經批準的總體規劃在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上作重大變更的,按照本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報批;對已經批準的總體規劃作局部調整的,由市人民政府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八條編制城市規劃,應當聽取專家、市民和相關方面的意見。

第十九條鷹潭主城區總體規劃經省政府批準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其他城市規劃由批準機關公布。

第二十條在本市從事城市規劃的設計單位,應當持有相應等級的城市規劃設計證書,非本市的規劃設計單位應當到市規劃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各項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按照規定申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各項建設用地必須在城市規劃確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區內選址定點。嚴格控制在城市基礎設施不能滿足需要、又無有效措施的地區安排新建、遷建項目;禁止在公路沿線分散安排建設項目。

第二十三條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按照城市規劃和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要求進行。市規劃局應當參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的制定。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必須符合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詳細規劃出具的地塊范圍、用地性質、建筑密度、建筑容積率、綠地率等各項規劃要求。

第二十四條公共綠地(含公園、街道綠地等)、生產綠地、防護綠地、專用綠地(含住宅區綠地、庭園綠地、各單位綠地等)、基本農田保護區用地、蔬菜保護區用地、公共活動場所用地、對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醫療機構用地、體育場用地、學校用地等現有和規劃的專用土地,必須妥善保護。未經法定程序調整規劃,不得改變用途。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廣場、河道、高壓供電走廊和壓占城市地下管線以及依附防汛墻建造建筑物、構筑物。

第二十五條按照規劃建成的地區和規劃保留的現有舊區居住街坊、里弄、花園住宅、公寓,未經法定程序調整規劃,不得拆除、插建、改建、擴建(含加層)各類建筑。

第二十六條市人民政府為實施城市規劃和公共利益需要,按照規定權限和法定程序作出調整用地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

第二十七條沿城市規劃道路、河道、綠化帶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帶征公共用地,帶征的土地使用權歸政府。

第二十八條因建設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規定申請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

臨時用地必須按照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轉讓,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使用期滿由使用者負責拆除一切臨時設施,恢復土地原狀,退還原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

第二十九條各項建設工程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按照規定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條沿道路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含地下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不得逾越道路規劃紅線,并應當按照規定距離后退。

道路規劃紅線范圍內現有建筑物,經市規劃局批準暫緩拆除的結構較好的建筑作局部改建時,應當將逾越道路規劃紅線的建筑底層辟作騎樓,設置人行道。

沿道路建設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規劃管理部門申請設置道路規劃紅線界樁。

施工現場應懸掛項目規劃總平面圖和建筑立面透視圖。

第三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規定配置綠地和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場(庫),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公共服務設施、社區服務設施,并與建設工程統一設計、同步建設、同時交付使用,不得改作他用。

第三十二條新建、改建公共建筑和城市道路,應當設置無障礙設施。

第三十三條沿道路的建筑物、構筑物、城市雕塑、戶外廣告等設施,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市容要求。

沿主要道路不得布置零星、簡陋的建筑和構筑物。沿其他道路設置的'建筑附屬設施,不得妨礙市容景觀。新建、改建主要道路時,沿路架空高壓電力線均應埋入地下。

第三十四條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標高,應當符合詳細規劃的要求;尚未編制詳細規劃的地區,參照該地區城市排水設施情況和附近道路、建筑物標高確定。

第三十五條管線、道路、橋梁和工程管線建設,應當進行綜合平衡,統籌安排。

第三十六條建設工程涉及環境保護、環境衛生、衛生防疫、勞動安全、消防、交通、綠化、供水、排水、供電、燃氣、通訊、地下工程、河港、鐵路、航空、氣象、防汛、抗震、人防、軍事、國家安全、文物保護、建筑保護、測量標志以及農田水利等方面管理要求的,必須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城市規劃、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和市規劃局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進行建設工程設計,并對設計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所附的圖紙施工,并對施工質量負責。

第三十八條建筑工程和管線、道路、橋梁工程現場放樣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按照規定向市規劃局申請復驗,經復驗合格的方可開工建設。

第三十九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件的要求,全面完成建設基地內的各項建設和環境建設。

第四十條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向市規劃局申請規劃驗收。規劃驗收不合格的,市規劃局不得簽證;房產管理局不得進行房屋產權登記。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向城建檔案館無償報送建設工程竣工檔案。

第四十一條建筑物的使用應當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準的使用性質,需要變更建筑物使用性質的,必須報原審批的規劃管理部門批準。

第四十二條臨時建筑物不得超過兩層,使用期不得超過兩年;確需延期的,可以申請延期一次,延長期不得超過一年。臨時建筑不得改變用途或者買賣、轉讓;使用期滿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自行無償拆除。

第四十三條農村個人住房建設應當根據城市規劃要求,統一規劃、相對集中,與村鎮建設相結合,按市人民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建筑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申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一)新建、遷建單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原址擴建需要使用本單位以外土地的;。

(三)需要改變本單位土地使用性質的。

第四十五條建設單位在上報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應當按照規定向市規劃局申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應當附送有關文件、圖紙。大中型建設項目,應當事先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作出選址論證。

市規劃局受理申請后,應當在三十個法定工作日內審批完畢。經審核同意,發給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并核定設計范圍,提出規劃設計要求;經審核不同意的,予以書面答復。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后六個月內,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未獲批準又未申請延期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即行失效。

第四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應當附送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設計方案以及有關文件、圖紙。

市規劃局受理申請后,應當在三十個法定工作日內審批完畢。經審核同意的,發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經審批不同意的,予以書面答復。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建設用地,在出讓、轉讓合同簽定后,應向市規劃局申請或者更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一年內,未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又未申請延期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即行失效。

施工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可以隨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一并申請審批。

第四十七條因建設需要拆除原有基地內房屋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規劃局申請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下列建設工程,應當按照規定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工程;。

(二)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公路、橋梁、管線工程;。

(三)改變原有建筑外貌或結構體系或者基本平面布局的裝修工程;。

(四)需要改變主體承重結構的建設大修工程;。

(五)沿道路或者在廣場設置的城市雕塑工程。

第四十九條建設單位或個人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附送有關文件、圖紙。

市規劃局受理申請后,應當在二十五個法定工作日內審批完畢。經審核同意,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核不同意的,予以書面答復。

利用原址建設的建筑工程或者不需要申請用地的管線、道路工程,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向市規劃局申請核定設計范圍和規劃設計要求,并按照規定報送設計方案,經市規劃局核定設計方案后,按本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單項建設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必須按照規定向市規劃局報批。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化整為零,分別報批。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規費,并在一年內開工。逾期未開工又未申請延期或者申請延期未經批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行失效。

第五十條下列零星建設工程應當向市規劃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在二十個法定工作日內予以審批:

(一)規劃區內村民住房建設;。

(二)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門面裝修;。

(三)戶外廣告設施的安裝;。

(四)臨時建筑物、構筑物。

零星、臨時建設工程,其設計方案應當報規劃局審核同意。

第五十一條需要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準的用地性質、位置、范圍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準的建筑性質、位置、面積、高度、結構、道路位置、寬度、橋梁位置、梁底標高,市政公用管線位置、口徑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報原審批部門批準。

第五十二條市規劃局負責城市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并依法制止和處理違法建設行為。

規劃管理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證件,并為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一)未經規劃許可的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合法性及執行情況;。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合法性及其執行情況;。

(四)按照規劃建成和保留地區的規劃控制情況;。

(五)建設工程放樣復驗;。

(六)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

(七)建筑物、構筑物的規劃使用性質;。

(八)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化率等各項技術指標執行情況;。

(九)按照本規定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第五十四條對按照本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個人,市規劃局應當立案調查,查勘取證,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送達當事人。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第五十六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建設單位、個人和施工單位,市規劃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施工,并視違法建設工程對城市規劃和城市管理的影響程度,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嚴重影響規劃的,責令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沒收;。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建設工程,責令限期拆除。

第五十七條逾期不拆的臨時建筑或者建設基地內的臨時設施,由市規劃管理部門責令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限期拆除。

第五十八條對違反本規定造成違法建設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由規劃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設計、施工并建議其主管部門依法降低其設計、施工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設計、施工證件。

第五十九條建設單位、個人和施工單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繼續施工的,市規劃管理部門可以通知供電、供水部門停供施工用電、用水,有關部門應當協同實施。

對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觀等的違法建設工程,市人民政府可以組織有關部門依法拆除。

第六十條越權編制或者違法編制城市規劃的,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違法審批或者違法變更城市規劃的,由上級機關予以撤銷。

第六十一條市規劃局違反本規定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作出其他錯誤決定,由市人民政府責令其糾正,或者予以撤銷,并對有關責任人員予以處分;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六十二條對違反本規定造成違法建設的建設單位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阻礙城市規劃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違法審批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城市規劃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城市規劃區范圍及主城區城市總體規劃用地范圍,以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為準。

規劃區以外的市級以上風景名勝區、文物古跡、大型廠礦、跨區縣建設工程,重要的能源、交通、國防工程,涉外保密工程和易燃等涉及環境安全的建設工程,重要的工程管網設施等,以及其它不在規劃區范圍內,但屬于國家規定須納入的用地內容,視同規劃區范圍納入管理。

第六十六條市規劃局可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制定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第六十七條本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八條本規定自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2月13日市人民政府制定頒發的《鷹潭市城市規劃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溫州市區養犬管理規定

根據《暫行辦法》規定市區養犬重點管理區,具體范圍是合圍以內的區域。市區其他區域為養犬一般管理區。各區(管委會)在區域劃定上要具體化,明確界線,要以路名、巷名等名稱劃定范圍,區域劃定后由區政府(管委會)批準并通告。

二、目標任務。

通過廣泛宣傳,使市民群眾了解《暫行辦法》的規定,尤其要使養犬市民人人皆知,并遵守養犬新規定。通過集中開展養犬管理工作,摸清市區犬只數量,并逐犬登記建檔。

重點管理區養犬登記、領證、建檔率達98%以上;登記領證犬狂犬免疫率達100%;拴(圈)養率達98%以上;單位大型、烈性犬拴(圈)養率達100%;無證犬收繳率達95%以上;野犬、無主流浪犬收容率達99%以上;狂犬撲殺率達100%。

一般管理區養犬登記、領證、建檔率達90%以上;登記領證犬狂犬免疫率達100%,拴(圈)養率達90%以上;大型、烈性犬拴(圈)養率達98%以上;無證犬收繳率達85%以上;野犬、無主流浪犬收容率達95%;狂犬撲殺率達100%。

禁止攜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禁止犬只進入市場、機關、學校、少年兒童活動場所、醫療機構、賓館、飯店、車站候車室、金融經營場所、文化體育場館以及設有犬只禁入標識的公共場所。基本杜絕城鎮廣場、公園、主次干道等公共場所遛犬現象,杜絕犬只擾民、傷人、致人狂犬病死亡事件的發生。

三、實施工作步驟。

1、準備工作階段(5月25日至6月10日)。確定重點管理區禁養犬種,并向社會公布;做好宣傳發動所需各種材料及辦證、免疫點的選址等準備工作;做好養犬管理電子信息系統籌建、電子芯片生產企業認定以及電子信息采集和培訓工作;籌建犬只留檢所,組建犬管專業隊伍,購置必要的犬管裝備,捕犬車輛、工具由市區養犬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下發;完成本轄區的養犬數量及從事養殖、銷售犬只情況等相關行業的基礎調查工作;各街辦(鄉鎮)指導協調社區(村)做好犬只的登記準備工作和遵守遛犬時間。

2、宣傳發動階段(6月11日至6月20日)。各區政府(管委會)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動員會,組織各類新聞媒體全方位向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宣傳《暫行辦法》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明確各相關部門嚴格養犬管理工作的目標任務和要求,在通告重點管理區禁養犬標準及犬種的基礎上,充分利用宣傳櫥窗、橫幅、黑板報等形式進行宣傳。同時,市區養犬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下發《致市區居民一封信》,引導市民依法、科學、文明、健康養犬。各區政府(管委會)養犬管理辦公室組織培訓犬管專業隊伍和貫徹《暫行辦法》的`宣傳人員,將《養犬申請登記表》通過社區(村)發放給養犬居民,由養犬居民填寫并報公安部門和農委(畜牧獸醫)部門審核。

3、集中申領、登記發證階段(6月21日至7月20日)。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集中辦證。為了方便群眾,各區(管委會)原則上設立2至3個“一站式”辦證點,合理分布在轄區的范圍內(集中辦證結束后,每個區設立一個芯片注射點),已批準符合養犬條件的犬只,由犬主攜帶在規定的時間范圍內,到所在地辦證點交費辦證。各區政府(管委會)可根據轄區實際,確定集中辦證點的數量和地點及辦證范圍,并自行向轄區群眾公布,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集中辦證工作。

4、集中執法整治階段(7月21日至8月20日)。集中辦證結束后,各區政府(管委會)要組織公安、城管、農委、工商、衛生等部門在轄區范圍內進行集中執法整治,嚴厲查處違法養犬,捕捉無證犬,收容被遺棄犬、野犬,查處非法犬只經營行為和取締非法犬只經營場所。

5、檢查驗收階段(8月21日至9月30日)。集中養犬管理工作結束時,市區養犬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將組織力量進行抽查評估,凡調查摸底工作不到位、基礎數據不清,發證率、免疫率、圈(拴)養率、收繳率不達標的,視為養犬管理工作不合格,予以通報并重新組織實施。對養犬管理工作組織領導有力、措施落實到位的地區和單位進行表彰。同時,建立市區養犬長效管理機制。

四、工作要求。

1、加強組織領導。根據《暫行辦法》有關規定,成立市區養犬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市區養犬管理的指導、協調、檢查、監督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市區養犬管理工作的組織部署、宣傳教育、指導監督、協調實施工作。養犬管理辦公室,設在市公安局,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匯總情況、分析動向、信息報道等養犬日常管理工作。各區政府(管委會)根據實際情況成立相應的養犬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參照市里要求,開展相關工作。

2、認真履行職責。各級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據《暫行辦法》規定,積極開展相應的養犬管理工作。公安部門具體負責設立犬只留檢所,處理因違反本辦法被收容的犬只和無主犬、流浪犬,依法查處因飼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以及放任犬只恐嚇他人、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治安案件。農委(畜牧獸醫)部門負責犬只的免疫、檢疫和防疫登記,實施犬只診療許可,組織對疫犬、無主犬尸的無害化處理等。市容與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對占用道路、公共場地擺攤設點售犬行為和因養犬而破壞市容環境衛生行為的查處;協助處理無證養犬、違法攜帶犬只外出等行為。衛生部門負責對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診治的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從事犬只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站等新聞媒體做好養犬管理法律法規、衛生防疫和養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寵物協會、動物救助機構等應當教育會員遵守養犬管理的法規和政策,普及養犬知識,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活動。財政部門負責養犬管理工作經費列入市、區各相關部門財政預算。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區政府(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養犬管理工作,并督促街辦(鄉鎮)、社區(村)協助做好養犬管理的有關工作。

3、嚴格規范管理。養犬管理工作要堅持依法、規范管理的原則,嚴格審批關,加大辦證力度,落實管理措施。對個人和單位飼養的犬種要嚴格標準,從嚴審批。集中登記辦證期間,原則上采取先重點管理區,后一般管理區,并抽調足夠的人力,確保工作有序進行。要采取多種途徑,嚴格控制群眾養犬數量,減少狂犬病傳播途徑,減少犬只傷人、擾民事件的發生。積極推行養犬申報制度、拴養制度。凡養犬戶未主動申報領證、免疫或放養犬只主動傷人,犬主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并追究其相關的法律責任。實行服務承諾制度,積極開展上門服務,努力方便群眾。加強社會監督,公安、城管、農委、工商、衛生等部門要設立舉報電話,鼓勵群眾舉報違法違規行為。同時,要做好實施過程中的情況報告和信息反饋工作。

南京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南京市城市規劃編制研究中心待遇

第二十五條本條例所稱建設用地,系指除農田建設和小型水利建設使用土地以外的各類建設用地。

第二十六條各項建設工程的選址和用地布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設計任務書報請批準時,必須附有規劃管理部門的選址意見書。

第二十七條市、縣規劃管理部門對建設用地實施統一規劃管理。

(一)市區內的所有建設用地;。

(二)國家建設征用或使用縣域范圍內的菜地、超過三畝的耕地、超過十畝的其他土地,以及臨時使用超過二十畝的土地。

(二)縣域內的鄉(鎮)村建設用地。

前款所述用地如位于縣級以上公路、六級以上通航河道、鐵路、文物古跡和風景名勝區以及其他指定的規劃控制范圍內,或者用地單位系市屬以上單位的,在確定用地位置及界限前,須報市規劃管理部門核準。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或個人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含臨時用地),必須向市、縣規劃管理部門申請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審批程序:

(一)建設單位提交建設項目的有效批準文件和申請定點的書面報告。規劃管理部門確定其用地位置,發給定點通知書。

(二)建設單位填報建設用地申請表,并附擬用地地域的地形圖。規劃管理部門劃出建設用地的規劃控制范圍,提出規劃設計要點,發給建設用地準備工作通知書。

(三)建設單位報送建設用地總平面設計方案。規劃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核定建設用地界限,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領取建設用地準備工作通知書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建設單位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土地管理部門方可辦理審批建設用地手續。

第三十條城鄉聯營企業、鄉(鎮)村企業、私營企業,以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按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三十一條征而未用或多征少用而被收回的土地如需重新安排建設,建設單位必須重新辦理報批手續。

第三十二條使用搬遷單位的原有土地,必須報請規劃管理部門重新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規劃作出的調整用地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規劃管理部門確定的土地使用性質和界限使用土地;確需改變使用性質或調整界限的,必須經規劃管理部門核準。

第三十五條城市規劃確定的綠化用地、公共活動用地、體育運動場地和學校用地必須嚴格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改變用途。

第三十六條未經規劃管理部門及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主城以及風景名勝區等需要控制的區域內挖取砂石、土方,設置廢渣、垃圾堆場,圍填水面以及進行其他改變地形、地貌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嚴格控制臨時用地。嚴禁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

第三十八條個人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審批程序比照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個人建房應使用原有宅基地。嚴格控制擴大宅基地面積。

南京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南京市城市規劃編制研究中心待遇

第一條為科學地制定和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有計劃、有秩序地把我市建設成為具有江城特色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城市,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地方性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與城市規劃管理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城市規劃必須從本市實際出發,與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貫徹勤儉建國的方針,正確處理城市與鄉村、生產與生活、局部與整體、近期與遠期、平時與戰時、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新區開發與舊區改造、發展旅游與風景區建設的關系,合理地、科學地安排城市各項建設。

第四條城市規劃是一定時期內城市建設發展的藍圖和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是建設城市和管理城市的依據。城市建設必須在城市總體規劃的指導下,制定詳細規劃,并納入國民經濟計劃。

第五條城市規劃必須高度集中,統一管理。城市總體規劃、詳細規劃一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嚴格執行。

市城鄉建設部門是城市規劃的主管部門,必須嚴格按照本條例規定,依據城市規劃進行規劃管理。

區城建管理部門在市規劃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對本行政區內具體實施城市規劃的各種建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七條城市規劃管理人員持規劃監察證件,可隨時對與規劃有關的建設活動進行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

第八條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兩個階段進行編制。

第九條城市規劃實行分級編制和審批:

松花湖風景區的規劃由市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松花湖風景區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進行編制,按規定程序上報審批。

承擔規劃設計的單位,必須采用城市測繪部門提供的測繪資料。

第十條編制城市規劃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一)嚴格控制城市規劃區的用地與人口發展規模,并考慮有計劃、有步驟地建立吉林市外圍城鎮網,促進人口分布和生產力發展的合理布局。

(二)既要符合城市長遠發展需要,又要同經濟技術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適應。

(三)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方便生活,基礎設施先行。

(四)合理地安排建設用地,注意節約用地和保護耕地。

(五)沿江兩側建筑必須充分利用自然條件,做到與水、堤、路、園相協調,體現江城特色。

(六)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自然風貌,創造優美協調的城市景觀。

第十一條城市總體規劃批準后,市人民政府認為確需修改時,必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并按規定上報備案或審批。

詳細規劃需要變更時,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與城市規劃有關的建設工程的立項、選址及布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

市規劃主管部門必須按照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性質和功能分區進行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在城市規劃區內使用建設用地,必須經市規劃主管部門確定用地性質和范圍。

建設工程的項目建議書和設計任務書報批時,必須附有市規劃主管部門的選址意見書。

第十三條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必須持按管理權限批準的建設計劃和有關文件,向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定點。市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城市規劃進行選址,劃定用地范圍,發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按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辦理用地手續。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當年有效,逾期需辦理延期使用手續。

第十四條臨時用地期限不得超過二年,使用期滿應恢復土地原貌,及時辦理退地手續。如因特殊情況確需延期使用的,必須按第十三條規定提前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市規劃主管部門核定的用地性質、范圍等要求進行建設,不得擅自改變。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園林綠地、綠化隔離帶、學校、托幼園所、文化體育場地、特殊用地、水源保護地、風景名勝保護區及預留的防空、市政公用設施等用地。不得在上述用地內審批或建設與其用地性質不相符的項目。

禁止在城市主導風向的上風向和水源上游地區建設產生有毒有害廢棄物的工業項目。

第十七條經批準使用的土地,連續兩年未使用或未按規劃要求使用的,原批準機關有權收回,另行安排。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山嶺、荒丘、空地、水面、河渠、灘地以及城市建設預留用地上進行采挖砂石土、設置垃圾場、圍填水面等改變地形地貌的活動。確需進行的,必須經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需新建、擴建、改建各種建筑物和構筑物的,必須持下列文件和資料向市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申請:

(一)按管理權限批準的建設項目計劃文件。

(二)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技術鑒定書或有關申請報告。

(三)建設位置的詳細規劃圖一份和由城市測繪部門提供的比例為1:1000或1:500建設位置地形圖一式四份。

第二十條個人新建、改建、擴建住房,持下列證明方可逐級辦理建房審批手續:

(一)原面積翻修的,需持個人房屋產權證明和土地使用證;新建、擴建的,需持戶口簿、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提供的住房情況證實材料。

(二)城市測繪部門提供的比例為1:1000或1:500建設位置地形圖一式四份。

個人新建、擴建、改建生產、營業性用房的,按第十九條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單位申請建設臨時性建筑物的,須持申請報告和地形圖一式四份,到市規劃主管部門辦理規劃審批手續;個人申請建設臨時性建筑物的,須持戶口簿和地形圖一式四份逐級辦理規劃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建設位置經市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后,發給建設工程規劃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證當年有效,因故需第二年開工的,必須到原審批部門辦理延期手續。

第二十三條建筑設計應符合適用、經濟、美觀的原則。必須與周圍建筑和環境相協調,注意景觀效果。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在施工前,須將由具有設計資格的單位設計的施工圖中的平面、立面、剖面圖及飾面做法報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查,經現場驗收合格,核發定位放線通知書,由城市勘測部門定位放線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和個人必須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進行建設。工程完工后,須通知市規劃主管部門進行規劃驗收,核發規劃驗收合格證。未取得合格證的,不得進行工程驗收。

第二十六條新建的建筑物之間的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正向住宅的間距系數舊區不得小于1.5,新區不得小于1.7。

(二)建筑物與醫院病房、托兒所(幼兒園)活動室、學校教室的間距系數不得小于2.0。

(三)斜向平行布置的住宅之間的距離,根據長邊與東西向不同的夾角,按下列間距系數確定:0-30度角為1.5、30-60度角為1.4-1.3、60-90度角為1.2-0.9。

(四)多層塔式建筑對遮擋陽光住宅的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0。

第二十七條城市主干道兩側建筑突出部分外緣距道路紅線不得小于8米,次干道不得小于5米。

第二十八條新建、擴建的賓館、招待所、影劇院、體育場(館)、商店、醫院等較大的公共建筑,必須按其總建筑面積的5-10%的規模設置停車場。

第二十九條在城市主次干道兩側規定的范圍內和已建成的居住小區內不得修建臨時建筑。

臨時建筑不得壓占人行道、市政設施、園林綠地、廣場;不得影響市容、交通、消防和侵害正常生產、生活活動;不得出租、轉讓和買賣。

臨時建筑使用期限不超過二年。

第三十條在規劃區內建設鐵路、道路、橋涵、堤壩、給水、排水、電力、電訊、路燈、供熱、煤氣、園林、公共交通等市政公用設施工程,須經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批,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需建設市政公用工程的,必須持下列文件和資料,向市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申請:

(一)按管理權限批準的計劃文件;。

(二)城市測繪部門提供的地形圖一式三份。圖中須標明工程走向、拐點座標、管徑、長度、寬度、高程、埋深和管線綜合現狀等。

工程設有建(構)筑物的,按第四章有關條款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工程施工前,須將具有設計資格的單位設計的施工圖報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查。經審查同意,核發工程定位放線通知書,由城市勘測部門放線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三條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當年有效,需第二年開工的,必須到原審批部門辦理延期審批手續。

第三十四條新建居民小區或街坊內的道路、管線工程的敷設走向,必須隨建筑工程的建設位置同時報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十五條新建、改建道路、管線工程需要動遷現有管線設施時,建設單位必須與管線設施的權屬單位簽訂協議,報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十六條在主次干道敷設地下管線的,必須按規定預留接線點。

第三十七條主干道路、沿江道路兩側新建的各種管線和生活居住區內的供熱管線必須埋在地下。

主、次干道和居住區道路兩側建筑物需接電訊和電力線的,必須在臨街建筑物背側接線。

第三十八條新建樓房住宅必須設置公用電視天線。

第三十九條建設單位必須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建設,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的,須報經原批準部門同意。

第四十條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必須將竣工圖報市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章舊區改造的規劃管理。

第四十一條舊城區的改造,必須從我市的實際出發,統一規劃、適當調整、合理利用、成片改造,有計劃、有步驟地實施。

舊城區改造應當同工業的調整和企業技術改造相結合。

第四十二條舊城區改造規劃的重點,放在危房區和市政公用設施簡陋、交通阻塞、地勢低洼、環境污染嚴重的地區。

第四十三條市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和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作出舊城區改造的近期規劃。近期規劃批準后,由市人民政府協調有關部門要按規劃同步安排年度建設計劃和實施。

第四十四條市規劃主管部門每年應劃定若干個區域為當年改造小區,要明確規劃區內具體建筑物的位置、標高、造型和面積。

需要在舊城區建設住宅的單位,在本單位的住宅區以外建設的,都必須到改造小區內建設。嚴格控制自行選址建設。嚴禁“見縫插針”建設。

第四十五條建設單位在舊城區建設時,必須按市規劃主管部門劃定的動遷范圍,拆遷建筑物和構筑物以及其它設施后,方可進行建設。

第四十六條在改造的住宅區內,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市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規劃項目、數量、面積進行建設。建成后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不得插建其它建筑物。

第四十七條在規劃確定的近期改造區內的房屋,只準進行安全性維修或原位原面積翻建。對具有紀念意義及不同時代風貌的建筑物,只準作復原性維修,確需改建時,須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市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并保持原有建筑風貌。

第七章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八條對認真貫徹執行本條例,在城市規劃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和同違反本條例行為做堅決斗爭有功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九條對違反本條例的,由市規劃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擅自占用建設用地的,責令其限期拆除非法建設的建筑物和構筑物,恢復土地原貌。

(二)違反第十四條、第二十九條規定,超限期使用臨時建設用地或臨時建筑的,責令其限期拆除,并從使用期滿之日起,處以每日每平方米3元至5元的罰款。

(三)違反第十三條二款、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逾期未辦理延期審批手續的,吊銷許可證,情節嚴重的,從期滿之日起處以每日每平方米0.05元的罰款。

(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六條規定,不按批準要求進行建設的,處以違章部分工程造價1-3倍的罰款。

(五)違反第十六條規定,侵占園林綠地、學校、水源保護地等用地進行建設的,限期拆除其建(構)筑物,恢復土地原貌,并處以工程造價10%的罰款。

(六)違反第十八條規定,進行改變地形地貌活動的,責令其恢復地形地貌,并處以工程造價10%的罰款。

(七)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擅自改變立面造型和飾面做法的,按違章施工面積或長度計算,處以每平方米或每米20元的罰款。不能以面積或長度計算的,處以土建工程費10%的罰款。

(八)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規定,未取得放線通知書擅自開工建設的,責令其限期拆除,并處以已開工部分的每平方米或每米20元的罰款。

(九)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新建、擴建較大公共建筑未按規定設置停車場的,責令其就近設置相應規模的停車場地;拒不設置的,處以設置相應規模停車場費用2-3倍的罰款。

(十)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出租、轉讓、買賣臨時建筑的,責令其限期拆除,沒收非法所得,并對責任雙方分別處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罰款。

(十一)違反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敷設各種管線的,責令其限期拆除,并處以工程造價10%的罰款。

按本條規定對單位處以罰款的,同時對單位主管領導和責任者處以50元至200元的罰款。

第五十條對圍攻、謾罵、毆打城市規劃管理人員,妨礙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市規劃主管部門做出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二條市規劃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不按城市規劃審批建設項目,由市人民政府視情節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者的行政、經濟責任。

城市規劃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給城市規劃管理工作造成損失的,由市規劃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視情節輕重追究行政、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獨立工礦區和建制鎮的規劃管理工作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本條例自1990年1月1日起實行。《吉林市城市建設管理辦法》中有關城市規劃管理的規定和《吉林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即行廢止。

邯鄲市城市規劃管理規定

《邯鄲市城市規劃管理規定》于1994年4月23日河北省邯鄲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邯鄲市城市規劃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科學制定城市規劃,加強城市規劃管理,合理進行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河北省城市規劃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本市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系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

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邯鄲市的城市規劃區,按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范圍執行;縣(市)的城市規劃區,由縣(市)人民政府界定。

體現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特點,必須合理用地、節約用地,加強城市綠化建設,提高和改善環境質量,并與國土規劃、區域規劃、江河流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

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和城市綜合開發建設項目,應納入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計劃、分步驟實施。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和管理工作;縣(市)、峰峰礦區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城市規劃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五)對城市規劃的實施進行監督和檢查、查處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

縣城以下建制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第六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兩年將城市規劃的實施情況,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并有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第八條編制城市規劃,必須進行調查研究,科學預測和技術經濟論證,確定城市性質、發展目標和發展規模。主要建設標準、定額指標和開發程序,應同國家、省和本市及各縣(市)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九條邯鄲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按《河北省城市規劃條例》的規定報批。

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各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縣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經邯鄲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縣城以下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會同各縣(市)、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并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各縣人民政府在向上級人民政府報批城市總體規劃前,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十條邯鄲市區分區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并報邯鄲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

其他建制鎮的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近期建設區域應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單位在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取得規劃設計要點后,委托具有相應規劃設計資格的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報批。

第十二條抗震、人防、消防等專業規劃,由其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經同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平衡,按規定報有關部門批準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十三條經過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分別由組織編制的城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四條城市總體規劃在實施中需要進行局部調整或變更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的,按《河北省城市規劃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執行。

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和變更。

第三章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

第十五條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必須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企事業單位自建獨立生活區,必須負責生活區內的市政公用設施、公共建筑設施的建設,還必須承擔生活區與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相銜接的配套建設。

第十六條舊區改建要統籌安排,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舊區改建的重點是市政公用設施簡陋、交通不暢、環境污染嚴重以及居住生活條件較差的區域。

第十七條舊區內不得新建有污染的項目。對現有污染環境和影響居民安全、生活安寧的污染源,應限期治理。治理期間不得進行與治理無關的擴建工程。新區內的建設項目,不得污染和破壞城市環境。

第十八條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規劃實施的需要作出的調整用地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執行。

第十九條嚴禁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綠地、公共活動用地、廣場、文物古跡保護區、河道、水庫和泄洪區,不得損毀古樹名木、占壓地下管線或其他設施進行建設。

第二十條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應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可行性研究報告完成后,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核發選址意見書。

建設項目的選址,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環保、消防、文物等有關部門共同進行。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必須向建設項目所在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并按以下程序辦理:

(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及其他要求確定建設地點;。

理部門申請辦理用地手續。

第二十二條住宅建設按居住區規劃綜合開發,居住區各項建設用地由開發單位統一辦理用地手續。各單位新建零星住宅申請用地,不予安排。

第二十三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定建設用地界限時,應將相臨規劃道路寬度一半的土地,濱河道及其綠化防護帶用地,公用環衛設施用地等同時劃入建設單位用地范圍。作為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用地。

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集體單位和個人在其使用的土地上進行建設,應服從城市的規劃管理。市政公用設施和城市綠化需要通過或占用集體單位或個人使用的土地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二十四條用地單位或個人取得土地使用權后,土地已閑置兩年以上、用地單位撤銷或遷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重新安排建設項目時,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使用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進行臨時建設,必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核準領取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臨時用地手續。臨時用地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因特殊原因確需延期使用的,應提前一個月辦理延期使用手續。

在臨時用地上不得建設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第二十六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和擴建農村居民點、建設鄉(鎮)村企業和公共設施,必須符合經過批準的村鎮規劃,其用地位置、范圍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準,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

第二十七條出讓、轉讓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并附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受讓方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事先向出讓方提出申請,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后,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

合同。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系指建筑物、構筑物以及道路、鐵路、各類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

第二十九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項建設工程,在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方可申請辦理開工手續。申請建設臨時性工程,發給臨時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條建設單位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按以下程序辦理:

施工圖設計;。

(三)建設單位填報建設工程規劃申請書,附送擬建工程施工圖一式四份。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筑面積超過一萬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重要的紀念性建筑,其建設地點、設計方案應報城市人民政府審定。

第三十二條各項建設工程在申請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繳納規劃管理費。規劃管理費的繳納范圍及標準,按省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的位置、高度,應符合電臺、電視臺、地震臺、氣象臺、微波傳輸站、飛機場、軍用設施、收發訊區等空間、環境技術要求。工程設計必須符合有關專業的規定、規范。

第三十四條在城市規劃區內開發礦產資源、挖取砂石等,必須服從規劃管理,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報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五條城市規劃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鑿井取水。因特殊情況需要鑿井的,應經城市水資源管理部門同意,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發給許可證后方可鑿井。

第三十六條禁止在廠區、庫區、教學區、醫療區、文化體育活動區插建住宅。

第三十七條四至七層住宅的日照間距,新開發區、舊城改建區內條式縱墻面間距分別不小于南面房高的1.5倍、1.2倍,條式山墻面、墩式與條式縱墻面的相互間距不得小于8米。

三層以下七層以上的住宅日照間距,按國家的有關技術規范確定。

住宅、其他建筑與其北面的學校教學樓、幼兒園、醫院病房樓之間的日照間距,按前款規定再增加10%。

第三十八條臨街建筑物應后退道路紅線。后退紅線距離以及標高,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筑物的性質、高度及所在道路寬度等因素予以確定。

在城市規劃道路紅線內,禁止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第三十九條建設大中型商場、賓館、飯店、展覽館、博物館、體育館、影劇院、醫院等公共建筑,建設單位須同時建設相應的停車場。

所有臨街建設單位,須按城市規劃的要求負責門前綠化和鋪砌相臨的人行便道。

第四十條沿城市道路鋪設的各種管線,應嚴格按城市規劃確定的走向、位置、標高、管徑鋪設。

同一路徑上的同類線路應合桿架設或同溝鋪設,有關使用單位共同投資修建,或一方投資修建其他單位有償使用,無特殊原因不得另設。

第四十一條新建橋涵、隧道須按規劃同時建設管線穿越設施,由此所增加的投資由使用單位承擔。

第四十二條臨時建筑物、構筑物的使用期限最長為兩年,使用完畢后應自行拆除,騰清場地。因故需延長使用期限的,須報請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用地審批權限報批。

臨時建筑物、構筑物不得出租或轉讓。

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在使用期間因國家建設需要拆除時,必須無條件拆除并不予補償。

第四十三條建設單位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應在六個月之內開工建設。因故不能在規定期限內開工建設的,應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否則,許可證即行失效。

第四十四條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批準的圖紙施工。確需作較大變更時,須由原設計單位出具變更設計圖紙文件,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準。

第四十五條建設工程開工建設前和基礎工程、隱蔽工程完成后,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須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驗線,經核準簽章后方可施工。

第四十六條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在施工中發現文物古跡、隱蔽管線、構筑物的,須立即停工,保護好現場,并通知有關部門到現場處理。否則,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承擔。

第四十七條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通知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參加驗收。凡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驗收合格的工程,建設單位須在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竣工資料。

第四十八條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原有建筑物、構筑物,除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準許保留的以外,建設單位必須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全部拆除;暫時保留作為施工用房的,工程竣工后必須及時拆除。

臨時搭建的施工設施必須在建設工程驗收前拆除。

第四十九條城市便道上的花池、綠地與管線施工發生矛盾時,應服從施工需要。建設單位負責恢復或者賠償恢復所需費用。

第五十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規劃區的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要求進行檢查時,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第五十二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按照影響城市規劃的程度,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二)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補辦手續,并處以土建工程費用總額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臨時建設工程設施逾期不拆除的,由縣(市)、區以上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并處以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罰款。出租、轉讓臨時建筑設施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及建筑設施。

第五十四條當事人接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停止施工通知書后,應當立即停止施工;繼續施工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

第五十五條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單位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并由縣級以上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處以1000元--3000元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罰款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對個人的罰款應當由個人承擔。

罰款收入應當上交同級財政。

第五十七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越權審批或其他部門擅自批準建設、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改變建筑物或構筑物使用性質的,對其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八條建設單位報送的地下工程竣工資料圖紙與實際不符,導致其他工程利用該資料造成損失的,報送單位應承擔經濟責任;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報送單位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的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阻礙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未設鎮建制的工礦區居民點、休養區、文物保護區、風景旅游區和各類開發區,依照本條例進行規劃和管理。

第六十三條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解釋。

第六十五條本條例自1994年8月1日起施行。

(1997年5月29日邯鄲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

決定。

邯鄲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決定對《邯鄲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五條第二款。

二、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罰款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惠州市城市規劃管理規定

城市規劃是處理城市及其鄰近區域的工程建設、經濟、社會、土地利用布局以及對未來發展預測的學科。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惠州市城市規劃管理規定,希望對你有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合理制定城市規劃,加強城市規劃管理, 依法建設城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結合惠州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惠州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實施城市規劃和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編制總體規劃中劃定。

第四條 城市規劃是進行城市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使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城市規劃一經依法制定,未經法定程序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或廢止。

第五條 城市規劃的制定和實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下列原則:

(一)與珠江三角洲城市發展戰略相銜接,與惠州市城鎮體系規劃相協調,正確處理近期建設與遠景發展、經濟發展與生態環境的關系,以利于經濟的持續發展和社會的全面進步。

(二)應當采用組團式的城市布局,根據當地的自然環境、資源條件、歷史情況和現狀特點,統籌兼顧、綜合部署。

(三)保持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合理確定土地使用強度,有效控制人口密度。

(四)保障社會公眾利益,統籌兼顧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觀。

(五)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城市水源,發展城市綠化,保護城市自然山體、河湖水面、風景名勝區、城市景觀河段和具有歷史意義、文化藝術、科學研究價值的文物古跡、建筑物、建筑群等。

(六)舊城改造,應當與加強維護、調整布局和實行統一規劃,成片分步實施相結合,合理調整用地,降低建筑密度,改善城市環境、交通,增加公共綠地、公建公益用地,完善生活服務配套設施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增強城市的綜合功能。

(七)新區建設應當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和統一規劃,統一征地,統一開發,統一建設,統一管理的建設程序。

(八)在同一個城市規劃區內應當采用和執行統一的城市規劃標準、建設標準與準則。

(九)惠州市區的舊城改造,應以西湖景區為主調,以保護西湖景區和湖岸、江岸景觀為前提,嚴格控制建筑功能性質、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筑風格,擴大和預留公共活動廣場、綠化廣場和空間視線通廓,豐富沿湖、沿江建筑空間輪廊線,與西湖自然山水景觀相協調。

第六條 城市規劃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規劃、統一規范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制度。

第七條 惠州市規劃局是惠州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城市規劃及惠州市區規劃區內(含仲愷高新技術開發區)的規劃管理工作和組織實施本規定。

各縣(市)規劃局是本級人民政府城市規劃主管部門,主管全縣(市)的城市規劃及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規劃區的規劃管理工作。

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規劃局是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城市規劃主管部門,主管本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惠城區規劃辦是惠城區人民政府城市規劃主管部門,主管惠州市區規劃區外城區政府所轄各鎮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各建制鎮按市、縣(市、區) 人民政府賦予的規劃管理職權,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第八條 各級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接受上一級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計劃、國土、房產、公用事業、園林、公安、消防、工商、供電、郵電、供水、水利、燃氣管道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規定協同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實施城市規劃管理。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協助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管轄區內的違法建設。

第九條 市、縣(市)、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城市規劃監察機構,分別負責其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監察工作,業務上受同級城市規劃主管部門領導。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本規定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與審批

第十一條 編制城市規劃必須遵循建設部《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及其實施細則,遵守有關城市規劃的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十二條 編制城市規劃一般按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進行。在編制總體規劃前,應根據實際需要編制總體規劃綱要。在總體規劃基礎上根據實際需要可編制分區規劃。

編制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及其它各項建設規劃,必須有城市空間景觀環境設計的內容,應加強城市軸線、道路對景、視線通廊和城市的第五立面設計。

納入《惠州市南部地區規劃》范圍的各鎮總體規劃必須按《惠州市南部地區規劃》要求進行編制、修編。

在惠州市區、惠陽市區、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及各縣城鎮城市規劃區內

的行政區、建制鎮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不再編制行政區、建制鎮的總體規劃。

城市的重要地區、重要專項設施規劃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十三條 城市規劃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規劃資質等級的城市規劃設計單位進行編制。編制規劃必須具備勘察、測量及其它必要的基礎資料,使用的地形圖一律采用1954年北京座標系統和1956年黃海高程系統。

第十四條 惠州市區和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總體規劃由惠州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各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總體規劃和惠州市人民政府指定由其審批的重點鎮的總體規劃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其它建制鎮的總體規劃在縣(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所在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

第十五條 惠州市區規劃區內的分區規劃、詳細規劃由惠州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詳細規劃由開發區管委會組織編制;各縣(市)、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惠州市區規劃區外惠城區人民政府所轄各鎮的分區規劃、詳細規劃由所在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

第十六條 城市規劃實行分級審批制度。

惠州市城鎮體系規劃、惠州市區、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惠陽市市區總體規劃和現狀人口在10萬(含10萬)以上鎮的總體規劃,由省人民政府審批;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及惠州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重點鎮的總體規劃由惠州市人民政府審批并報省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備案;其余各鎮總體規劃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并報惠州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總體規劃在審批前,應按審批權限由相應的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技術論證和鑒定;各級人民政府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批總體規劃前,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

馬安、陳江、湯泉等地段及其它用地不足10公頃的詳細規劃由惠州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批;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詳細規劃經惠州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惠州市人民政府審批。

惠州市區規劃區外惠城區人民政府所轄各鎮的分區規劃、詳細規劃經惠城區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惠城區人民政府審批;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分區規劃、詳細規劃經大亞灣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開發區管委會審批。

各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規劃區的分區規劃及其指定地段詳細規劃和用地在5公頃(含5公頃,下同)以上的詳細規劃經各縣(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用地不足5公頃的詳細規劃及各縣(市)所轄鎮的分區規劃、詳細規劃由各縣(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批。

惠州市區重要地區、重要設施的專項規劃和惠州市轄區內重要地段建設規劃由惠州市人民政府審批;各縣(市)和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重要地區、重要設施的專項規劃和重要地段建設規劃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中涉及與市區城市總體規劃相銜接的,報惠州市人民政府審批。

凡被國家、省列為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風景名勝保護區域的規劃建設項目,由惠州市人民政府審議通過并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重要建設項目規劃經批準后,城市人民政府應予公布。

第十八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對已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原審批機關備案;但涉及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中的道路網絡、公共用地、綠化用地等重大變更的,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原審批機關審批。

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總體規劃涉及前款局部調整及重大變更的按原審批程序辦理。

第三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十九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在編制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階段,由建設單位或個人向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提出選址申請,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按以下權限受理申請后,在法定工作日30日內核發選址意見書:

(一)建設項目在惠州市區城市規劃區的選址意見書由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核發。

(二)建設項目在縣(市、區)內的,其項目建議書屬惠州市和縣(市、區)計劃主管部門審批的,選址意見書由其城市規劃主管部門( 惠州市區城市規劃區外惠城區人民政府所轄各鎮的由其規劃辦)核發, 其項目建議書屬國家、省計劃主管部門審批的,選址意見書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縣(市、區)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并報惠州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同意后,由省規劃主管部門核發。

第二十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先取得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國土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使用土地手續:

(一)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的;

(二)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征為國有建設用地的;

(三)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由農業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

(四)單位或個人購買私有房屋進行新建、擴建、改建或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之日起應當在法定工作日30日內審批。經審核同意的,發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經審核不同意的,應以書面答復。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滿一年仍未向國土主管部門申請用地,又未向原發證機關申請延期的,其持有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并由市、縣(市、區)城市規劃主管部門予以公告。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條 需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所核定的土地使用性質、位置、界限等內容,必須先向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依法批準變更的,方可向國土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建設用地批準文件。

建設用地批準文件載明的用地單位、界址、面積、使用性質等內容,必須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相一致。

第二十三條 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應參照年度城市建設土地利用計劃指標和實施城市規劃的需要,確定年度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用地總量。

第二十四條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由項目所在地市、縣(市、區)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核發,但在惠州市區城市總體規劃重要控制區內的,核發前應報惠州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二十五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劃撥、轉讓,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應根據批準的詳細規劃提供出讓地塊的位置、范圍、規劃用地性質、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停車場(庫)、配套設施等項規劃要求后, 由國土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以協議、招標、拍賣等方式出讓的,受讓方應持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到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由國土主管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手續。

第二十六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符合法定轉讓條件進行轉讓的,受讓方應當執行原出讓合同中規定的規劃設計條件,并由受讓方持國土主管部門批準的土地轉讓合同書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換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在開發和經營土地活動中,未經原審批的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同意,不得變更出讓合同中的規劃要求。

國有土地使用權需要分割轉讓的,該土地規劃確定的道路、廣場、公共綠地、市政公用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建設項目,必須在分割轉讓合同中明確受讓的實施責任。

第二十七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在抵押期間內,不得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使用性質和規劃要求;因債務需要處分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處分后,必須持有效法律文件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換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 城市道路、廣場、綠地、風景名勝區、文物古跡保護區、市政公用設施、學校、醫療衛生、文化、體育、農副產品集貿市場、公共停車場、車站等現有和規劃的用地,未經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改變其使用性質。

第二十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申請臨時建設用地,必須先向市、縣(市、區)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并取得其核發的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國土主管部門申請領取臨時建設用地使用證。

批準臨時建設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超過期限的,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無效。

臨時建設用地有效使用期限內,因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需要,原審批部門可以作出終止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決定。

退出臨時用地時,使用單位或個人應按規劃要求整治環境。

禁止在臨時用地上建永久性建(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第四章 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

第三十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的所有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報建手續,取得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開工手續。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按下列權限核發:

(一)在惠州市區城市規劃區內的,由惠州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核發。

(二)在各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及所轄各鎮內和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的,由各縣(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和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在惠州市區城市規劃區外惠城區人民政府所轄各鎮內的,由惠城區規劃辦核發; 其中與惠州市區城市控制區相銜接的建設工程,在核發前應先報惠州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持書面申請報告、有關部門批準建設的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效復印件、土地使用的批準文件及用地紅線圖有效復印件,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收齊上述資料之日起20個法定工作日內提供建設工程規劃紅線及規劃與建筑設計條件。

(二)根據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提供的建設工程規劃紅線及規劃與建筑設計條件編制的建設工程規劃與建筑設計方案,提交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定。

(三)根據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定的設計方案,作出并持建設工程施工圖件正式辦理報建。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應自正式報建之日起20個法定工作日內作出答復,符合規劃要求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申請者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按規定向城建檔案館(室)交付建設工程竣工檔案資料保證金后,方可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 建設工程應按規劃要求的期限開工和完工。建設工程的主體工程逾期未建成的,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可依據城市技術規范、社會公共利益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作出變更設計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核發之日起一年內尚未開工又未事先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同意延期的即自行失效。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個人名稱應與用地、項目批文等證件上的單位或個人名稱相一致。

第三十五條 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在辦完施工手續后,應在開工前20個法定工作日內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現場放線、驗線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六條 建設工程的設計單位,應嚴格按照城市規劃和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提供的設計要求及有關設計規范、規定進行設計。建筑單體方案和群體方案的設計,應考慮地方風貌和特色,形式要多樣化,空間藝術和第五立面要豐富。

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附件和核定的座標、高程要求進行施工,不得侵占城市公共用地作為施工場地。

第三十七條 建設工程經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確需修改立面、結構設計和變更使用性質、功能布局的,必須報原審批的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批準。

竣工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未報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改變使用性質和擅自開(堵)外墻門窗、封閉陽臺、搭建棚蓋或在天臺上建設建(構)筑物。

第三十八條 在城市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紀念性建筑區、城市綠地、體育運動場所、學校、機關辦公場所等區域內,不得建設與其無關的建(構)筑物,不得拆除圍墻建設經營性的建(構)筑物。

城市道路兩側建(構)物的退縮地帶,為綠化和人流集散地,不得改變其使用性質。

在城市立交橋控制范圍內和城市橋梁、高架路、人行天橋引橋下,不得建設建(構)筑物,城市立交橋的控制范圍內,應進行綠化。

公路兩側規劃紅線外,在國道各20米,省道各15米,地方道路各10米范圍內應進行綠化,不得建設永久性或臨時性建(構)筑物。

第三十九條 在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中,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工程應按規劃配套建設和交付使用。未按規劃配套建設又不改正的,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暫緩受理該項目的城市規劃管理驗收和該建設單位其他建設工程的報建。

第四十條 舊城區應實行分區成片改造,不得單棟改建、擴建和拆建。舊城區內危房的維修只準按原高度、原結構,在不影響四鄰安全,基本符合消防要求的前提下進行。

第四十一條 東江惠州轄區河段、西枝江惠州轄區河段整治和岸線利用,應符合城市防洪排澇、水質保護、道路交通、濱江綠化、文物保護及沿江建筑景觀等要求,建設環境優美的風景游覽河段。

惠州轄區內海岸線開發、利用,應符合漁業、資源利用保護、港口發展、環境保護和發展濱海旅游的要求,建設海濱游覽海岸。

第四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內臨時建設,必須報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協調其他主管部門意見后,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現有道路、規劃道路及建筑退縮地帶。

(二)臨時建(構)筑物,不得超過二層,高度不超過7米。

(三)臨時建(構)筑物不得妨礙交通和消防通道。

(四)不得超過批準的使用期限,不得辦理產權證書和買賣;使用期滿應自行拆除和按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的要求清理現場環境。

(五)在批準的有效使用期限內,因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需要,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可以作出提前拆除的決定。

第四十三條 戶外廣告的設置,應符合城市規劃。設置戶外廣告的地區、路段和設置要求,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廣告行政主管部門、城管、公安等有關部門劃定;廣告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會同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對戶外廣告申請進行會審。重要地區、路段廣告牌和單板面積或拼裝總面積5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廣告牌等的設置,應經縣級以上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戶外廣告的設置不得阻礙城市景觀視線,不得影響交通消防安全,不得在國家機關、學校、公園、紀念碑和文物保護單位周圍的建筑控制地帶及各級人民政府禁止設置、張貼戶外廣告的區域內設置、張貼戶外廣告。

第四十四條 設置戶外城市雕塑、紀念碑,應報縣級以上城市規劃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

第四十五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在辦理專業管理其他驗收和全面驗收前,應報原審批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規劃驗收。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應在法定工作日20日內予以驗收。符合城市規劃管理要求的,應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的,不得投入使用和辦理接電、接水及房地產確權登記。

第四十六條 建設工程驗收合格6個月內,建設單位和個人應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報送該項建設工程的全套規劃與建設竣工檔案資料(含地下工程與管網及配套建設竣工資料),經城建檔案館(室)簽收后如數退還檔案資料保證金。逾期6個月未報送或報送的檔案資料不全的,保證金不予退還,并由城建檔案館(室)補測補繪該項工程的檔案資料,費用在該項目工程保證金中列支。

第五章 城市勘測的規劃管理

第四十七條 惠州市區城市規劃勘察測繪業務由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各縣(市、區)的城市規劃勘察測繪業務由各縣(市、區)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第四十八條 城市規劃區地形圖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統一使用國家1954年北京坐標系統、1956年黃海高程系統以及統一的圖幅分幅和編號。

第四十九條 凡進入惠州市轄區內城市規劃區從事城市勘察測繪業務的單位或個人,需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交驗省建委統一核發的城市規劃勘測資格證書。

承擔城市勘察測繪業務的單位,必須執行建設部頒發的城市勘察測繪規范、標準和規程。勘察測繪成果、資料必須經當地城市規劃勘察測繪管理部門審查驗收合格后,方可按有關規定要求提供使用。

第五十條 規劃測繪資料屬國家保密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抄、轉借和復制,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第五十一條 城市規劃專用測量標志是實施城市測繪工作的依據,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損壞測量標志。如需移動,須按審批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章 城市規劃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二條 違法建設的查處,按以下分工進行:

(二)越權審批和其它違法審批建設的,由上一級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查處;

(三)未經審批的違法建設,惠州市區(含惠城區范圍)的按市、區、各鎮(辦事處)《三級責任書》的規定分級查處;各縣(市)、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由其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查處。

(四)重要地區的違法建設、重大違法建設以及認為應當由其直接管轄的違法建設,由惠州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查處。

第五十三條 各建設、施工、設計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對各項建設工程的檢查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阻撓和刁難。

第五十四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根據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的通知,協助制止和處理違法建設。對不執行違法處理的建設工程不予撥款、工程結算,不予供水、供電,不予辦理戶口入戶、工商營業執照、房地產確權登記。

第七章 處 罰

第五十五條 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由市、縣(市、區)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違法建(構)筑物。

第五十六條 擅自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準的用地單位、位置、界址或使用性質的,由原審批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停止受理建設工程的申報手續;逾期不改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無效。

第五十七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影響城市規劃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縣(市、區)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沒收違法建(構)筑物及其他設施,造成公用設施和其他設施損壞的,當事人應當修復或負賠償責任;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縣(市、區)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市、縣(市、區)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其補辦手續。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未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改變使用性質和建筑面貌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

以上各項罰款的數額為單項工程土建總造價的5%至15%。

第五十八條 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使用期限屆滿未退出的,或使用期限未滿但城市建設管理需要限期退出而不退出的,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強制執行。

第五十九條 違法建設行政處罰決定書明確不予補辦報建手續和辦理產權確認的,不得給予補辦報建手續和確權登記;明確保留使用或暫時使用的違法建設部份,不得買賣、租賃和轉讓,房屋產權登記時,應注明違法建設面積、位置和處理結論。因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需要拆除時,違法部份不予補償和安置。

第六十條 違反本規定設置戶外廣告的,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廣告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不改正或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當事人承擔。

第六十一條 違法建設當事人不停止違法建設強行施工的,城市規劃監察隊可采取措施強行停止施工;違法建設當事人逾期不拆除限期拆除的違法建(構)筑物的,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強制拆除。強行停止施工費、依法強制拆除費由違法建設當事人承擔。

第六十二條 違法建設當事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不按期到指定單位繳交罰款的,從逾期之日起,每天按罰款數額3%加處罰款。

違法當事人未執行處罰決定的,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暫不受理該當事人其他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報建申請和竣工驗收等事項,直至行政處罰執行完畢。

第六十三條 對違反城市規劃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可以作出如下處理:

(一) 對房地產開發、設計、施工的單位提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警告、罰款、降低其資格等級或取銷其資格的處分。

(二) 對建設、設計、施工單位的有關責任人提請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四條 單位或個人違反舊城區房屋改建、擴建規定,危及四鄰建(構)筑物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應采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 拒絕、阻礙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及城市規劃監察機構工作人員執行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對違反城市規劃法律、法規和本規定造成違法的審批責任人,由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城市規劃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復議條例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針對我國目前還處于社會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我們提出了可持續發展的思想。而城市規劃的理念正是對這一思想的體現和運用。

合理的城市規劃,對改善城市發展中的不均衡,不公正現象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1.1 從宏觀和微觀兩方面談城市規劃。良好的方針和政策是保證項目順利實施的基礎。就像在城市發展過程中首先要有一個規劃一樣。

在設計城市規劃的過程中,首先要明確其發展目的,確定其發展方向和道路,這才是保證一個城市健康合理發展的必要過程。這個過程具體包括宏觀和微觀兩個層面,分為計劃、組織、協調、控制四個過程。

從宏觀方面來說,城市規劃指的是城市的性質和城市的發展方向。具體可以分為交通樞紐,人口多少,城市功能分區,以及城市防洪減災工程和公共綠化地的多少和布局。具體到微觀層面又可分為,道路建筑紅線,城市容積率,建筑間距密度,日照標準、間距比等。

1.2 從經濟效益方面來談城市規劃。新中國成立之后,我們的經濟制度經歷了從封建經濟到計劃經濟的轉變。在經歷了漫長的計劃經濟之后,我們終于走出了屬于我們自己的社會主義經濟。從社會主義到共產主義發展的過程來看,計劃經濟代替社會主義經濟制度,這將是歷史的必然。而城市規劃對經濟制度也有著一定的影響。

從土地經濟學來講,在城市規劃中,將土地合理利用,為土地開發提供了確定的市場,有效的促進了綠地和人行道的合理劃分,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城市規劃對城市發展的作用城市規劃對城市發展的作用。從市場方面來講,合理的城市規劃可以克服土地開發中的市場失效問題,提高市場經濟效益。從制度經濟來講,城市規劃不但彌補了市場經濟中的監管不足,同時也使得城市土地開發競爭的成本降低,有效的促進了經濟效益。

從發展經濟學方面來講,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不夠發達,城市發展還有許多落后因素存在。比如工農業發展的不均衡,使得農村人口和城市人口的素質有一定的差距,在城鎮化發展的過程中,當農村人口涌入城市時,給我國的城市發展帶來了很多問題。

面對此種情況,我們應該抱有積極的心態,用科學的發展的眼光進行合理規劃。具體措施包括,保護耕地,合理利用不適合耕種的土地,平衡工農發展。以便逐漸有序的促進農村向城市的轉變,更好的實現現代化建設。

1.3 從環保方面來談城市規劃。隨著社會的進步,經濟技術的提高,我們生活中一些所需的設備設施也在不斷完善。這些設備設施在給我們帶來方便的同時也帶來了一些令人擔憂的問題。例如,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有一部分人,目光短淺,只注重眼前利益和忽視長遠利益,為了獲取經濟效益不惜一切代價,給我們的生活環境帶來了一系列污染和破壞。有些工業廢氣廢水超標排放,導致我們身邊的大氣和水資源污染嚴重。有些人濫砍濫伐森林,導致城市綠地面積減少,土地荒漠化嚴重。而這一切的環境破壞都將使我們付出沉重的代價城市規劃對城市發展的作用文章城市規劃對城市發展的作用出自http:///article/,轉載請保留此鏈接!。因此,在城市規劃中,我們應該將環境保護作為重要的參考對象。

邯鄲市城市規劃管理規定

《邯鄲市城市規劃管理規定》于1994年4月23日河北省邯鄲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邯鄲市城市規劃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制定城市規劃,加強城市規劃管理,合理進行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河北省城市規劃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市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系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

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邯鄲市的城市規劃區,按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范圍執行;縣(市)的城市規劃區,由縣(市)人民政府界定。

體現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特點,必須合理用地、節約用地,加強城市綠化建設,提高和改善環境質量,并與國土規劃、區域規劃、江河流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

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和城市綜合開發建設項目,應納入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計劃、分步驟實施。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和管理工作;縣(市)、峰峰礦區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城市規劃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承辦城市規劃編制的具體組織工作;

(五)對城市規劃的實施進行監督和檢查、查處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

縣城以下建制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第六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兩年將城市規劃的實施情況,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并有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與審批

第八條 編制城市規劃,必須進行調查研究,科學預測和技術經濟論證,確定城市性質、發展目標和發展規模。主要建設標準、定額指標和開發程序,應同國家、省和本市及各縣(市)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九條 邯鄲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按《河北省城市規劃條例》的規定報批。

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各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縣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經邯鄲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縣城以下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會同各縣(市)、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并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各縣人民政府在向上級人民政府報批城市總體規劃前,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十條 邯鄲市區分區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并報邯鄲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

其他建制鎮的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近期建設區域應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單位在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取得規劃設計要點后,委托具有相應規劃設計資格的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報批。

第十二條 抗震、人防、消防等專業規劃,由其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經同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平衡,按規定報有關部門批準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十三條 經過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分別由組織編制的城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四條 城市總體規劃在實施中需要進行局部調整或變更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的,按《河北省城市規劃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執行。

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和變更。

第三章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

第十五條 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必須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企事業單位自建獨立生活區,必須負責生活區內的'市政公用設施、公共建筑設施的建設,還必須承擔生活區與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相銜接的配套建設。

第十六條 舊區改建要統籌安排,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舊區改建的重點是市政公用設施簡陋、交通不暢、環境污染嚴重以及居住生活條件較差的區域。

第十七條 舊區內不得新建有污染的項目。對現有污染環境和影響居民安全、生活安寧的污染源,應限期治理。治理期間不得進行與治理無關的擴建工程。新區內的建設項目,不得污染和破壞城市環境。

第四章 城市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

第十八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規劃實施的需要作出的調整用地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執行。

第十九條 嚴禁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綠地、公共活動用地、廣場、文物古跡保護區、河道、水庫和泄洪區,不得損毀古樹名木、占壓地下管線或其他設施進行建設。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應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可行性研究報告完成后,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核發選址意見書。

建設項目的選址,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環保、消防、文物等有關部門共同進行。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必須向建設項目所在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并按以下程序辦理:

(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及其他要求確定建設地點;

理部門申請辦理用地手續。

第二十二條 住宅建設按居住區規劃綜合開發,居住區各項建設用地由開發單位統一辦理用地手續。各單位新建零星住宅申請用地,不予安排。

第二十三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定建設用地界限時,應將相臨規劃道路寬度一半的土地,濱河道及其綠化防護帶用地,公用環衛設施用地等同時劃入建設單位用地范圍。作為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用地。

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集體單位和個人在其使用的土地上進行建設,應服從城市的規劃管理。市政公用設施和城市綠化需要通過或占用集體單位或個人使用的土地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二十四條 用地單位或個人取得土地使用權后,土地已閑置兩年以上、用地單位撤銷或遷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重新安排建設項目時,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使用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進行臨時建設,必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核準領取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臨時用地手續。臨時用地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因特殊原因確需延期使用的,應提前一個月辦理延期使用手續。

在臨時用地上不得建設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第二十六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和擴建農村居民點、建設鄉(鎮)村企業和公共設施,必須符合經過批準的村鎮規劃,其用地位置、范圍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準,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

第二十七條 出讓、轉讓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并附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受讓方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事先向出讓方提出申請,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后,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合同。

第五章 城市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系指建筑物、構筑物以及道路、鐵路、各類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

第二十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項建設工程,在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方可申請辦理開工手續。申請建設臨時性工程,發給臨時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按以下程序辦理:

施工圖設計;

(三)建設單位填報建設工程規劃申請書,附送擬建工程施工圖一式四份。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筑面積超過一萬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重要的紀念性建筑,其建設地點、設計方案應報城市人民政府審定。

,由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十二條 各項建設工程在申請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繳納規劃管理費。規劃管理費的繳納范圍及標準,按省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的位置、高度,應符合電臺、電視臺、地震臺、氣象臺、微波傳輸站、飛機場、軍用設施、收發訊區等空間、環境技術要求。工程設計必須符合有關專業的規定、規范。

第三十四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開發礦產資源、挖取砂石等,必須服從規劃管理,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報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五條 城市規劃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鑿井取水。因特殊情況需要鑿井的,應經城市水資源管理部門同意,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發給許可證后方可鑿井。

第三十六條 禁止在廠區、庫區、教學區、醫療區、文化體育活動區插建住宅。

第三十七條 四至七層住宅的日照間距,新開發區、舊城改建區內條式縱墻面間距分別不小于南面房高的1.5倍、1.2倍,條式山墻面、墩式與條式縱墻面的相互間距不得小于8米。

三層以下七層以上的住宅日照間距,按國家的有關技術規范確定。

住宅、其他建筑與其北面的學校教學樓、幼兒園、醫院病房樓之間的日照間距,按前款規定再增加10%。

第三十八條 臨街建筑物應后退道路紅線。后退紅線距離以及標高,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筑物的性質、高度及所在道路寬度等因素予以確定。

在城市規劃道路紅線內,禁止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第三十九條 建設大中型商場、賓館、飯店、展覽館、博物館、體育館、影劇院、醫院等公共建筑,建設單位須同時建設相應的停車場。

所有臨街建設單位,須按城市規劃的要求負責門前綠化和鋪砌相臨的人行便道。

第四十條 沿城市道路鋪設的各種管線,應嚴格按城市規劃確定的走向、位置、標高、管徑鋪設。

同一路徑上的同類線路應合桿架設或同溝鋪設,有關使用單位共同投資修建,或一方投資修建其他單位有償使用,無特殊原因不得另設。

第四十一條 新建橋涵、隧道須按規劃同時建設管線穿越設施,由此所增加的投資由使用單位承擔。

第四十二條 臨時建筑物、構筑物的使用期限最長為兩年,使用完畢后應自行拆除,騰清場地。因故需延長使用期限的,須報請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用地審批權限報批。

臨時建筑物、構筑物不得出租或轉讓。

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在使用期間因國家建設需要拆除時,必須無條件拆除并不予補償。

第四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應在六個月之內開工建設。因故不能在規定期限內開工建設的,應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否則,許可證即行失效。

第四十四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批準的圖紙施工。確需作較大變更時,須由原設計單位出具變更設計圖紙文件,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準。

第四十五條 建設工程開工建設前和基礎工程、隱蔽工程完成后,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須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驗線,經核準簽章后方可施工。

第四十六條 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在施工中發現文物古跡、隱蔽管線、構筑物的,須立即停工,保護好現場,并通知有關部門到現場處理。否則,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承擔。

第四十七條 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通知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參加驗收。凡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驗收合格的工程,建設單位須在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竣工資料。

第四十八條 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原有建筑物、構筑物,除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準許保留的以外,建設單位必須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全部拆除;暫時保留作為施工用房的,工程竣工后必須及時拆除。

臨時搭建的施工設施必須在建設工程驗收前拆除。

第四十九條 城市便道上的花池、綠地與管線施工發生矛盾時,應服從施工需要。建設單位負責恢復或者賠償恢復所需費用。

第五十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規劃區的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要求進行檢查時,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第五十二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按照影響城市規劃的程度,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二)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補辦手續,并處以土建工程費用總額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臨時建設工程設施逾期不拆除的,由縣(市)、區以上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并處以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罰款。出租、轉讓臨時建筑設施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及建筑設施。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接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停止施工通知書后,應當立即停止施工;繼續施工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

第五十五條 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單位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并由縣級以上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處以1000元--3000元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罰款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對個人的罰款應當由個人承擔。

罰款收入應當上交同級財政。

第五十七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越權審批或其他部門擅自批準建設、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改變建筑物或構筑物使用性質的,對其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八條 建設單位報送的地下工程竣工資料圖紙與實際不符,導致其他工程利用該資料造成損失的,報送單位應承擔經濟責任;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報送單位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的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阻礙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未設鎮建制的工礦區居民點、休養區、文物保護區、風景旅游區和各類開發區,依照本條例進行規劃和管理。

第六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解釋。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自1994年8月1日起施行。

附:邯鄲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邯鄲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的決定

(1997年5月29日邯鄲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

決定

邯鄲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決定對《邯鄲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五條第二款。

二、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罰款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為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判斷所有城市建設和開發活動的合法性提供準確的依據;

3.以形象體現的城市發展藍圖易于廣大市民的認識與理解;

4.城市政府實施城市發展政策的有力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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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區養犬管理規定

第二十四條下列區域,除專門為犬只提供服務或者開設專門的犬只服務區域外,禁止攜帶犬只進入:

(一)黨政機關、醫院、學校和幼兒園;。

(二)少年宮等少年兒童活動場所;。

(三)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影劇院和體育場館;。

(四)餐廳和食品商店;。

(五)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車室、候機室、候船室;。

(六)風景區、歷史名園、名勝古跡園、紀念性公園和動物園。

盲人、肢體重殘人士可以分別攜帶導盲犬只、扶助犬只進入前款所列區域。

第二十五條重大節日或者舉辦大型活動期間,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劃定區域,臨時禁止攜帶犬只進入。

臨時禁入區域劃定后,應當予以公布,并設置犬只禁入標志。

第二十六條除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犬只禁入區域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決定其經營或者管理的場所禁止攜帶犬只進入。決定禁止攜帶犬只進入的,應當以設置犬只禁入標志等方式予以明示。

第二十七條下列犬只,應當實行圈養,除免疫、登記、診療外,不得攜帶外出:

(一)單位飼養的犬只;。

(二)未經免疫的犬只;。

(三)嚴格管理區內未經登記的犬只;。

(四)三年內有傷人行為記錄的犬只。

前款規定的犬只因免疫、登記、診療攜帶外出的,應當裝入犬籠。

一般管理區內的犬只,不得進入嚴格管理區。

第二十八條市政園林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在其管理的公園內開設犬只活動公共區域。

居民委員會、住宅區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相關公約劃定本居住區內的犬只活動區域。

犬只活動區域應當設立相應的環境衛生設施以及注明區域范圍、開放時間、警示事項等內容的告示牌。

第二十九條在嚴格管理區內攜帶犬只進行戶外活動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用犬繩牽領犬只;。

(二)為犬只佩戴犬牌;。

(三)避讓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四)制止犬只吠叫和攻擊行為;。

(五)即時清理犬只的糞便;。

(六)不得由未成年人單獨攜帶。

用犬繩牽領時,犬只體重不滿二十公斤的,應當用長度為兩米以下的犬繩;犬只體重二十公斤以上的,應當用長度為一點五米以下的犬繩,并為犬只佩戴口嚼或者口罩,由成年人牽領。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在公共場所發現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攜帶犬只進行戶外活動的,應當予以制止,并告知公安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害人送到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診治,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傷人犬只送到犬只留驗場所,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進行傳染病檢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將犬只傷人情況和檢驗情況報送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載入犬只登記電子檔案。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公共場所飼養、經營犬只。

第三十二條住宅小區內不得開設犬只銷售、養殖、培訓、展覽、表演等經營場所。

開設犬只銷售、養殖、診療、培訓、展覽、表演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自開展經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地的區、縣級市公安機關備案;舉辦犬只展覽、表演等活動的,組織者應當在活動開始七日前向活動所在地的區、縣級市公安機關備案。

進行犬只銷售、養殖、診療、培訓、展覽、表演等活動的,犬只和經營場所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廣東省動物防疫條例》規定的防疫條件,依法應當辦理相關許可、登記、證明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市公安機關應當設立犬只留驗場所,區、縣級市公安機關可以設立犬只留驗場所,接收、檢驗和處理棄養、流浪、扣押、沒收的犬只。

公安機關可以委托動物診療機構、民間犬只救助機構接收、檢驗和處理棄養、流浪、扣押、沒收的犬只。

支持和鼓勵設立民間犬只救助機構,從事犬只救助活動;犬只救助機構不得從事犬只經營活動。

第三十四條養犬人應當妥善處置下列犬只;無法自行處置的,應當將犬只送到犬只留驗場所,犬只留驗場所不得拒絕接收:

(一)放棄飼養的犬只;。

(二)超過規定數量的犬只;。

(三)因不符合條件公安機關不予辦理養犬登記、養犬登記續期手續的犬只。

犬只留驗場所接收前款規定犬只,應當向養犬人出具接收證明。

第三十五條公安機關發現流浪犬只的,應當將犬只送到犬只留驗場所。

畜牧獸醫、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發現流浪犬只的,應當將犬只送到犬只留驗場所或者告知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流浪犬只的,可以將犬只送到犬只留驗場所或者告知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犬只留驗場所接收流浪犬只,應當在七日內查找養犬人并通知認領;不能查明或者養犬人自通知送達之日起七日內未予認領的,按照無主犬只處理。

第三十七條犬只留驗場所對接收的棄養犬只和無主犬只,應當建立接收犬只檔案。

犬只留驗場所接收的具備飼養條件的棄養犬只和無主犬只,符合養犬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領養。

對無人領養的棄養犬只和無主犬只,犬只留驗場所可以以適當方式進行處理;對其中繼續留養的犬只,犬只留驗場所應當進行傳染病檢驗、免疫和必要的治療。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拋棄犬只尸體,不得設置墳墓埋葬犬只尸體。

不能自行妥善處理犬只尸體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將犬只尸體送衛生處理單位作無害化處理;衛生處理單位處理犬只尸體不得收費,并應當出具相關處理證明。

第三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其他嚴重人畜共患傳染性疫病的,應當及時通知當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

發生狂犬病或者其他嚴重人畜共患傳染性疫病時,畜牧獸醫、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有關規定,立即采取相關處理措施,控制疫情。

第四十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養犬行為。

第四十一條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公安機關為不符合條件的養犬人辦理養犬登記或者續期手續的;。

(三)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犬只免疫監管不力,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公安機關不依法履行巡查職責,監管不力,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在嚴格管理區內飼養、銷售、繁殖危險犬,或者在一般管理區內未對危險犬實行圈養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對單位并處每只犬五千元罰款,對個人并處每只犬二千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在一般管理區內飼養危險犬未設置醒目警示標志的,或者違反規定攜帶危險犬外出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對單位處每只犬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每只犬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未送犬只進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超過規定數量養犬的,由公安機關沒收超養犬只,每超養一只處二千元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未申請養犬登記的,由公安機關扣押犬只,責令三日內申請辦理登記,可以對單位處每只犬五千元罰款,對個人處每只犬二千元罰款;逾期不申請補辦的,沒收犬只。

養犬人對公安機關不予登記的犬只繼續飼養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對單位處每只犬五千元罰款,對個人處每只犬二千元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未申請辦理養犬登記續期手續繼續養犬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處每只犬五千元罰款,對個人處每只犬二千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沒收犬只,吊銷《養犬登記證》,收回犬牌。

養犬人對公安機關不予辦理養犬登記續期手續的犬只繼續飼養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對單位處每只犬五千元罰款,對個人處每只犬二千元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繳納養犬管理費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補交;逾期不補交的,沒收犬只,吊銷《養犬登記證》,收回犬牌。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飼養犬只,因噪音等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未申請補植犬只的電子身份標識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虐待犬只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吊銷《養犬登記證》,收回犬牌。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遺棄犬只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領回犬只或者將犬只送到犬只留驗場所;拒不領回犬只或者拒不將犬只送到犬只留驗場所的,處每只犬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攜帶犬只進入犬只禁入區域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攜帶犬只外出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攜帶一般管理區內的犬只進入嚴格管理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六項或者第二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照《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對犬只的糞便未即時清理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隨意拋棄犬只尸體的。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未送傷人犬只到犬只留驗場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將傷人犬只送到犬只留驗場所,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占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公共場所飼養、經營犬只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開設相關經營場所或者從事相關活動未備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設置墳墓埋葬犬只尸體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養犬人三年內被行政管理部門處罰累計達三次,或者被沒收犬只、吊銷《養犬登記證》的,自最后一次行政處罰作出之日起五年內公安機關不予辦理養犬登記。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養犬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本條例自7月1日起施行。1月1日起施行的《廣州市養犬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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