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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管理規定心得體會(優秀19篇)

時間:2023-11-07 19:24:15 作者:紫薇兒

心得體會能夠激發我們的學習和工作動力,幫助我們在以后的學習和工作中有更好的表現。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寫心得體會的技巧和方法,希望能對大家的寫作有所幫助。

病歷管理規定制度

(一)凡出院(死亡)72小時后的病案都應回收到病案室,復印病歷有關資料必須在病歷歸檔后到病案室辦理。

(二)只允許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保險機構、公安和司法機關,持有效證件復印病歷的有關資料。

(三)要求復印者需出具有效證件,到病案室按章辦理復印有關資料事宜。

(四)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時,應當有病案室工作人員和申請者在場,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需加蓋病案室證明印章方視為有效。

(五)嚴禁任何人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資料。除涉及對患者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及醫療服務質量監控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患者的病歷,外單位因科研、教學需要查閱病歷時,需經醫務科批準后方可在病案室查閱。

(六)病案只限于本院臨床、教學、科研人員借閱,且不得隨意帶出病案室。如必須借出時,需辦理借閱手續,并在2周內歸還,過期歸還者按違規處罰。

(七)為科研或教學大批量借閱病案時,須事先與病案室約定時間,由病案室按時提供,每次借閱不得超過三十份,并保留在病案室指定的柜內,一個月后歸檔。

(八)病案室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完畢后,可以按照省物價部門規定向申請者收取工本費,并出據發票。

病歷管理規定

破損定義:只要是不完整的餐具,就視為破損餐具。

目的:降低餐具破損率,提高酒店服務檔,將餐具管理制度責任到人。原則:誰打破誰負責,無人負責再平攤;員工打破損按餐具原價賠償。

餐具損耗控制在千分之二范圍以內的,為正常損耗。如果破損金額超出酒店規定的破損率2‰時,將按要求直接找到責任人。(自然損耗不包括客賠)。

平攤比例:洗碗間、傳菜1‰;樓面部0.4‰,廚房部0.6‰。

三個環節:廚房部;傳菜、洗碗;樓面部。

1廚房出品不用破損餐具。

2傳菜生不傳破損餐具。

3服務員破損餐具不上桌。

監督的機制:

菜肴從廚房出品后會先經過傳菜間,在傳菜間,跑菜的服務員如果發現盤碗有破損,原菜退回廚房換餐具,此破損餐具由指定人員登記(一般是當日廚房間的領班),其破損就歸廚房。

而只要菜一上桌,破損責任就由樓面部承擔(服務該桌的服務員)。

洗碗組清洗后的餐具進入消毒間,每天晚餐結束后,廚房的安全檢查組負責清點洗好的餐具,如有破損,要歸洗碗組。

責任化分:

樓面部經理、廚房廚師長、傳菜部負責人負責登記和直接管理責任;。

酒店所有員工都有監督權利。

整體流程:

洗碗間、傳菜部。

1.餐具分類擺放、按次序清洗。

2.大小分類。

3.在員工清洗餐具時,領班要監督有無破損。

4.洗碗部領班要經常到后廚查看是否有餐具破損,對破損登記表進行檢查。

5.撤餐具用筐撤,不要超載。

6.餐中隨時撤走空盤(根據工作情況)。

7.傳菜員若打破餐具,未仔細驗收餐具有無破損者,責任分到個人。

8.傳菜員監督服務員。

9.破損餐具有傳菜主管負責登記。

樓面部。

1.嚴格按碼筐標準執行。

2.若打破餐具,未仔細驗收餐具有無破損,服務員承擔責任。

3.員工之間互相監督。

4.破損餐具有樓面部經理負責登記。

廚房。

1.餐具要求人工搬運,要輕拿輕放。

2.嚴格驗收盤子有無破損,責任到個人頭。

3.廚房人員相互監督。

4.破損餐具有廚師長負責登記。

門衛、保安。

做好監督工。

控制破損管理。

傳菜部負責人:真實記錄每日破損情況,破損餐具,詳細登記破損地點、時間和責任人,統一放入破碎桶內,月底由財務部核準并監督處理。

激勵措施:

1.對私藏餐具,私自處理破損餐具隱瞞不報的員工給予開除,工資、押金一律作為破損餐具的賠償。

3.舉報有私藏破損餐具者,酒店對舉報者按餐具賠償價若干倍進行先進獎勵。

4.部門的破損餐具當天未能及時登記的,給予部門負責人50元處罰。

5.不按操作要求使用而造成的破損需賠償2倍。

6.對故意損壞需賠償5-10倍。

病歷書寫管理規定

作為醫院基礎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病歷檔案管理在醫院各項工作的開展中均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近年來,隨著我國醫療糾紛的不斷發生,醫患關系日益嚴重,醫院越來越重視病歷檔案的管理工作。下文主要從醫院病歷檔案規范化管理的相關內容,旨在加人們對其的認識,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良好發展。

(一)為臨床工作提供參考的需要。病歷檔案中詳細記錄了患者的所有信息,包括醫生醫生對疾病診斷、治療、轉歸,可以為患者的病情觀察、臨床治療等提供重要的指導。此外,在臨床研究中,病歷檔案還是第一手資料,科研人員通過閱讀、分析、討論病歷,提供寶貴的研究資料,可以讓科研人員結合臨床實踐,提升科研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要想上述工作得以良好開展,就需要加強病歷檔案的規范化管理,確保病歷檔案的完整、真實。

(二)處理醫療糾紛的法律依據。近年來,受多方面因素的影響,我國醫療事故、醫療糾紛事件頻發。醫院在處理這些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時,可以通過病歷檔案,向患者介紹疾病診療過程,讓患者了解其中的各項內容。與此同時,病歷檔案是法院處理醫療事故、醫療糾紛的重要法律依據,通過分析病歷檔案內容,理清醫患間的法律責任。這就需要醫院必須要加強病歷檔案規范化管理,從而為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的處理提供證據。

為了促使醫院病歷檔案管理向規范化、合理化、科學化方向發展,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提升病歷檔案管理意識。意識指導行動。要想保障病歷檔案規范化管理,醫院需要加強教育,使病歷檔案管理人員認識到工作的重要性,從而認真對待日常工作中每各環節。第一,加強醫院領導的認識。醫院領導人員要充分認識病歷檔案管理的重要性,平時重點強調,從而在醫院中做好帶頭作用。第二,提升病歷檔案管理者的認識。醫院病歷檔案管理人員要積極響應醫院領導的號召,并且大力宣傳病歷檔案管理工作的意義,比如通過座談會、板報等多種方式來開展病歷檔案管理宣傳工作,從而提升相關人員的意識。第三,此外醫生、護士等也要認識到病歷檔案管理的重要性,醫生在病歷書寫的過程中要字跡清晰,把握重點等,護理人員也要配合醫生做好相關工作。

(二)建立健全病歷規范化管理制度。在醫院病歷檔案管理過程中,需要充分考慮檔案工作的檔案法規、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結合醫院自身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病歷規范化管理制度。在醫院中成立專門的檔案室,并且檔案管理人員需要進行崗前培訓,當其熟練掌握病歷檔案管理的相關知識和技能后才可以上崗,從而確保檔案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得以良好實施。此外,隨著計算機技術的快速發展與進步,醫院開始實施電子檔案管理,這就需要管理人員熟練掌握計算機技術,將電子檔案管理和紙質檔案有機結合起來,確保每份病歷檔案的均有兩份樣本。醫院實施定期考核制度,對病歷檔案管理人員進行考核,并且將考核成績同個人獎金、升職等項目結合起來,促使他們在日常工作中不斷加強學習,提升病歷檔案規范化管理的知識和技能。

(三)加大基礎設施建設。在醫院病歷檔案管理中,醫院還要加大基礎設施建設,引進先進的技術和設備,堅持與時俱進。比如在醫院中建立檔案信息網絡系統,實施網絡化管理,從而促使醫院病歷檔案管理嚴格按照各項制度來執行,進一步提升病歷檔案管理的現代化水平,同時還能有效節省人力、物力資源,促使醫院將多余的人力、物力用于其他工作的建設中,推動醫院的良好發展。

(四)加強病歷檔案的整理。在病歷檔案的管理中,管理人員需要加強整理,檢查病歷填寫是否符合規范,患者的基本信息是否正確、完整,比如姓名、性別、年齡、職業,還有患者的治療情況,比如診斷、轉歸、住院時間、手術信息等。此外,病歷檔案不能隨意涂改。當所有信息均核對無誤后,交由專業人員進行審核,當各項審核均通過后,將病歷檔案按照順序裝訂,并且放置在制定的病歷架上。

綜上所述,加強病歷檔案規范化管理,既是為臨床工作提供參考的需要,同時也是處理醫療糾紛的法律依據。因此,醫院需要從提升病歷檔案管理意識、建立健全病歷規范化管理制度、加大基礎設施建設、加強病歷檔案的整理四個方面出發,做好病歷檔案規范化管理工作,推動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的良好發展,為患者提供優質、良好的服務。

病歷管理規定

1.為了加強公司的日常生產管理,強化生產值班管理機制,落實值班人員的工作職責,解決生產中的突發事件,保障公司正常的生產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生產值班由生產技術部統一管理,主要負責值班人員的安排與調配,并負責各值班記錄的檢查,值班人員的考勤等,保障生產的正常運行。

3.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生產值班人員。

二、值班模式及人員組成。

1.值班時間。

值班時間為:周一至周五:19:00——次日8:00。

周末、節假日:全天24小時。

2.值班分為公司、分廠和電鉗工值班。公司值班人員主要有:總經理,生產副總,生產技術部部長及部長助理,質檢處負責人;分廠值班主要有:各分廠、車間主要負責人;崗位值班主要是指電工和鉗工值班。

公司可以根據管理需要,安排1名公司領導人員、1名分廠或車間以及若干名電工、鉗工人員值班。特殊情況下按公司文件執行。

3.公司領導值班由公司生產技術部負責安排,生產系統人員由各分廠負責安排。

三、值班人員的職責和權限。

1.公司值班領導的職責。

1)負責公司生產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

2)負責處理公司的緊急事件;。

3)負責對崗位存在的問題進行抽查;。

4)負責值班期間公司的安全保障和治安管理工作;。

5)負責監督公司的生產情況,主要包括:機器設備運轉情況、崗位員工值班情。

況、員工勞動紀律情況;。

6)負責認真填寫值班記錄;。

7)負責處理好值班期間公司緊急情況下的車輛使用;。

8)公司交辦的其它事務。

2.公司值班領導的權力。

1)處理公司突發事件的權力;。

2)監督公司生產運行情況的權力;。

3)緊急情況下調用公司車輛及其它物資的權力;。

4)公司賦予的其它權力。

3.分廠值班的職責。

2)負責巡查各生產系統的運行情況,及時作好相關記錄;。

3)負責做好生產現場的安全管理;。

4)負責處理生產現場的突發事件,值班期間發生安全、生產質量以及設備等事故,負責及時到現場組織有關人員處理,并負責及時向公司領導報告。

7)負責監督員工的考勤管理;。

8)負責認真檢查員工的工作完成情況,并記錄考核;。

9)公司領導交辦的其它事務。

4.分廠值班領導的權力。

1)在發生緊急情況時,有召集部(室)、車間主要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現場處理的權力;。

2)有直接安排員工的工作的權力;。

3)有對突發事件先進行處理后匯報的權力;。

4)有管理和監督員工考勤及勞動紀律的權力;。

5)有對不服從管理的員工作提出處理意見的權力;。

6)公司賦予的其它權力。

5.電、鉗工值班的職責。

1)負責設備的巡檢和維護工作,并及時做好相關記錄;。

3)發生設備故障及時參與處理;。

4)負責對現場安全隱患進行檢查和處臵;。

5)公司領交辦的其它事務。

6.電、鉗工值班的權力。

1)有對崗位生產工人違章作業、不按要求對各設備進行保養的行為予以制止的權力;。

2)有對發現違章作業行為向值班經理或相關領導匯報的權力;。

3)有對發生設備故障立及進行排除的權力;。

4)公司賦予的其它權力。

1.值班人員在值班期間,各分廠、部室、車間管理人員仍然是各分廠、部室、車間生產、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負責人,負責各分廠、部室、車間的生產、質量、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2.每天下午下班之前,各分廠、部室、車間應將當天晚上值班工作中的要求和注意事項寫于交班記錄上,并與當天值班領導或值班經理溝通。各值班領導和值班經理應認真閱讀交班記錄,如遇不清楚的,應及時詢問。

3.值班期間,各值班人員應遵守公司相關紀律,穿戴好工作服和其它勞動保護用品。

4.在值班期間,各分廠、部室、車間員工的作息時間由各分廠、部室、車間管理人員安排(包括員工的換班、換休和加班等),若上班人員有變化的,應提前通知值班經理。

5.值班人員應認真填寫好值班記錄,對生產設備運行情況以及在生產運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都必須記錄清楚、詳細。在巡檢中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方式和處理時間、處理人等都應有詳細的記錄,各值班記錄應妥善保管,以存檔備查。

6.值班經理在值班期間,有權直接安排其它員工的工作,遇到崗位操作或其它技術上的問題,應先詢問中控人員或其它專業人員,不得違章指揮。對不服從管理的員工,有權提出處理意見。

7.值班人員實行值班簽到制度,所有值班人員,包括電鉗工、鏟車司機必須到調度監控室進行簽到,簽到時間公司另行規定,以公司規定為準。

8.值班領導或值班經理,在自己值班期間,應認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管理好員工的勞動紀律、安生、設備運行情況等。對發現的“三違”人員要及時根據公司相關制度提出處罰意見。值班期間經公司領導檢查發現員工有違紀行為的,值班經理負連帶考核責任??己诉`紀責任人的50%。

9.公司實行值班巡查制度,公司值班領導,要求每4小時對生產廠區巡檢一次,值班經理及其它崗位值班人員,每2小時對生產廠區巡查一次,并將巡檢情況記錄在案,在記錄本上確認簽字。

10.不值班的管理人員、車間主任、電鉗工、其它相關人員,手機應保持24小時開機,以便聯系工作,不得出現無人接聽或關機等情況。

11.值班人員應按照規定時間在指定場所連續執行任務,不得中途停歇或隨意外出,并須在本公司所指定的地方食宿;值班人員因病和其它原因不能值班的,應先行請假或請其它員工代為值班,請假或請其它員工代為值班的,并按規定履行相關審批手續,出差時亦同,代為值班者應負一切責任。

五、考核。

1.值班人員違反規定的按以下情況予以考核:

1)不按規定時間值班或值班期間擅自外出或離崗的,按公司《勞動紀律管理制。

度》的相關規定處罰;。

2)值班人員未按規定到調度值班室簽到的,罰款20元;。

3)值班人員未對生產廠區進行巡檢的,罰款50元;。

4)值班人員未填寫值班記錄或填寫不認真的,罰款50元;。

5)管理人員疏忽大意,未安全人員值班,導致無人值班的,罰款100元;。

6)值班人員對廠區巡檢不認真,應發現的問題或隱患未及時發現的,罰款100元;。

8)值班人員不進行工作交接的,罰款50元;。

9)值班經理在值班期間,遇到崗位操作或其它技術上的問題,不詢問其它專業人員,進行違章指揮的,罰款500元。

10)值班記錄保管不完善,造成記錄損壞或丟失的,罰款50元/本;。

11)值班人員對員工的違紀行為不過問、不制止、不糾正、不處罰的,罰款50元。

2.在值班期間,工作表現突出,或遇緊急情況處理及時、方法妥當,公司根據情況給予獎勵。

六、附則。

1.本制度經批準公布之日起執行。由生產技術部管理、監督執行。

病歷管理規定

根據《山東省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的相關病歷管理規定,同時參照省立醫院住院病歷管理辦法,現擬定我院住院病歷管理規定。內容如下:

一、病歷歸檔。

1、住院病歷自患者出院當日起暫規定3日內歸檔病案室,(按照病。

2、嚴格執行院內病歷交接制度,各病房建立出院病歷登記本,由。

3、病歷歸檔時間:每日下午(17:00前)。

4、病案室按照(暫定由病房每日傳送)出院病人名單,自出院時。

5、病案室工作人員每天按照歸檔病歷的時限,及時催交未歸檔的。

6、為了保證歸檔病歷的完整和安全,住院病歷歸檔后,除病歷檢。

7、任何人不得隨意損壞、損毀、涂改、偽造及竊取病案資料,或。

1、出院病歷歸檔前,由病房醫生及護士完成初級質控并簽字。

2、病歷歸檔后在病案室內進行病歷終末質控,由醫務部指定質控醫師及相關工作人員在病歷歸檔后3日內完成,并按質控標準進行質控。

3、對質控不合格的病歷,病案室電話通知相關人員,接到通知后48h內到病案室修改(如遇責任醫生外出開會等原因,需提出申請并告知病案室,經核實后適當順延,但最長不能超過10天)。如超時未改或無法更改則按病歷評級及評分標準執行。

4、病案室工作人員對質控合格的病歷進行icd編碼和首頁的錄入,并上架歸檔。

5、醫院病案質控小組每月將病案質控結果匯總上報醫務部及病房主任,按照我院病案管理條例進行獎懲。

三、病歷復印。

1、住院病歷復印暫定出院后20天復印,由病房醫護人員在患者出院時告知或發給患者由病案室提供的《住院病歷復印溫馨提示》單。按照規定到門診一樓大廳“審證復印室”復印病歷。

2、若患者需要進一步治療,請務必在入院時告知患者提前復印相關化驗單及檢查報告單,否則,住院病歷只能在出院后20天才能復印。

3、所有病歷資料內容均需由病案室“審證復印室”窗口提供,蓋病案室騎縫章有效,其他部門及工作人員不允許擅自復印提供。本規定自20xx年7月5日起正式執行。

病歷檔案管理規定

病歷檔案管理規定是如何實施制定的呢?下文是病歷檔案管理規定,歡迎閱讀!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醫院為保證檔案病歷客觀、真實、完整,保護病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加強病歷檔案規范化管理,維護醫務人員和醫院的合法利益,制定如下規定:

(一)門診病歷由病人本人負責保管。

(二)各科室(病區)病歷歸檔前,由各科室(病區)醫護人員負責管理,各級醫師應按《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認真填寫整理,由科室(病區)質控醫師逐一復查,最后交科(病區)主任全面審閱,每份病歷完善無誤后再送交病案室。

(三)各科歸檔病案,由病案室嚴格驗收。凡經審查屬重要缺項,應通知科室(病區)至病案室修正,一周內未修改,則按審查評分情況計入科室(病區)歸檔病歷質量分。

(四)由病案室負責集中管理住院病歷檔案,負責病歷檔案的整理、查核、登記、裝訂、計算機數據處理、病案信息質量審核和控制、檔案上架和保管。任何科室(病區)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出院病人的病歷檔案歸檔。

(五)嚴禁任何人涂改、偽造、隱匿歸檔病歷。使用歸檔病歷者,不得擅自拆卸、破損、剪貼、損毀和復制病歷檔案。

(六)醫院職工(包括進修醫師、實習生、研究生)不得私自藏匿出院病人病歷檔案,不得將自己或親屬的病歷檔案攜走放置家中據為已有。非本院醫務人員不得直接在病區內翻閱或攜走病歷檔案。

(七)因醫療活動和復印等需要攜帶住院病歷離開臨床科室(病區)時,應由該科室經管醫師負責攜帶和保管住院病歷。

(八)醫院職工未經管理人員同意,不得擅自進入歸檔病歷庫房翻閱病歷。

(九)病案管理部門和個人應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妥善保管病案,嚴防病案遺失,如果因遺失病案而引發醫療糾紛將由遺失科室和遺失者負主要責任。

(一)除涉及對病人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及醫療服務質量監控人員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病人的病歷資料。

(二)因科研、教學需要要查閱本科室病歷需經醫教部審批同意后查閱,僅限于在病案閱覽室查閱,不得外借出病案閱覽室??缈撇殚啿“?,必須填寫《病歷調閱。

申請書。

》,申請書由申請科(病區)主任、病歷所屬科室(病區)主任簽名及醫教部同意后方可查閱,閱后立即返還,查閱者不得泄露病人的隱私。

(三)公安、司法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查閱病歷檔案時,查閱人必須出具采集證據的法定證明和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后,經醫教部審批同意,書面通知病案管理人員提供服務。

(四)經醫教部審批同意的其他情況可調閱病歷檔案。

(一)為防止病歷的丟失引發醫療糾紛和影響醫療糾紛的處理,醫院嚴格控制限制病歷檔案的借閱,除正常醫療活動必須借閱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借閱病歷。

(二)對病人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師,需要借閱歸檔病歷時,必須辦理借閱手續,原則上不得跨科借閱病歷檔案。

(三)借閱醫院歸檔病歷,只限于臨床科室查房會診、疑難病例討論、死亡病例討論,讀片討論會或病人再次入院需借出參考的病案。

(四)臨床經管醫師借閱歸檔病歷,應填寫病歷借閱單,由科(病區)主任或副主任醫師簽字同意,并在病案管理室辦理手續后方可借閱。

(五)各臨床科室醫護人員,無權將本科室住院病人的病歷檔案,私自借給他人。

(六)醫院職工外出進修、出國和調離時,必須歸還自己所借的歸檔病歷,簽注銷病歷檔案借閱清單后,人事管理部門方可辦理離院手續。

(一)根據《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在醫教部審批同意后,提供病歷檔案復印。

(二)我院受理下列人員或機構復印病歷檔案資料的申請:

1、病人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病人家屬及其代理人;。

3、保險機構、公安、司法機關。

(三)醫教部受理復印病歷申請時,申請人須按下列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1、申請人為病人本人的,應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

5、申請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提供保險。

合同。

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病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病人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病人近親屬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復印病歷資料的,公安司法機關應出具采集證明的法定證明及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

(四)申請復印病歷檔案資料,必須填寫申請表,經醫教部登記、審核后,通知病案室提供病歷資料客觀部分的復印,并在申請人核對無誤共同簽字后,加蓋證明印章。

(五)住院病人住院期間的病歷,因醫療活動或病人需要復印病歷資料時,必須按照上述第3條(1)(2)之規定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并經醫教部審核同意后,由臨床科室(病區)醫師負責攜帶和保管病歷資料到病案資料室復印。在經管醫師和申請人在場的情況下,提供復印病歷檔案資料的客觀部分,并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在病人、醫師和病案室負責提供復印工作人員共同簽字后,加蓋證明印章。

(六)醫院提供復印病歷檔案資料,可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

(七)醫院提供申請人復印的病歷檔案資料包括:住院病歷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病歷既是臨床實踐工作的總結,又是探索疾病規律及處理醫療糾紛的法律依據,是國家的寶貴財富。為此,醫護人員在書寫病歷時一定要實事求是、嚴肅認真、科學嚴謹、一絲不茍。病歷對醫療、預防、教學、科研、醫院管理等都有重要的作用。

1、醫療:病歷既是確定診斷、進行治療、落實預防措施的資料,又是醫務人員診治疾病水平評估的依據,也是患者再次患病時診斷與治療的重要參考資料。通過臨床病歷回顧,可以從中汲取經驗、教訓,改進工作,提高醫療質量。

2、教學:病歷是教學的寶貴資料,是最生動的教材。通過病歷的書寫與閱讀,可以使所學的醫學理論和醫療實踐密切結合起來,鞏固所學知識,開闊視野,培養醫務人員和醫學生的邏輯思維能力及嚴謹的醫療作風。

的醫療技術和藥物,推動醫學不斷發展。

4、醫院管理:大量的病歷資料分析可以客觀地反映出醫院工作狀況、技術素質、醫療質量、管理措施、醫德醫風等醫院管理水平。病歷中的許多素材是國家衛生統計的重要指標。因此,檢查病歷、分析病歷,從中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是了解醫院工作狀態、提高醫療質量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加強醫院管理、提高醫院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

5、防?。和ㄟ^對病歷的分類統計和分析,可以了解臨床醫務人員貫徹“三級預防”原則,防病防殘措施的落實情況及各種常見病、多發病的發生與發展情況,為控制和落實預防措施、貫徹預防為主方針提供依據。

6、法律:病歷是處理醫療事故、醫療糾紛的法律依據。因此,病歷是有效地保護患者和醫務人員合法權益的重要文件。

病歷管理規定制度

為加強病歷管理,保證病歷資料客觀、真實、完整,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2015年版》等法律法規,結合我院實際情景制定我院病歷管理制度:

1、患者住院期間,病歷由病區負責保管。

2、患者離院后,病歷由病案室負責集中統一保管。

3、病案室按檔案管理規定妥善保管病歷,并做好防盜、防火及防水工作,確保病歷安全。

4、各病歷保管單位應采取嚴密保護措施,嚴防病歷丟失。

5、病案室對所有病歷進行編號,病歷編號是患者在本院就診病歷檔案唯一及永久性的編號。

6、門診病歷由病人自我保管,留觀觀察病歷由醫院保管,保存不于少15年。住院病歷保存不于少30年,涉及患者個人保密的資料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保密。

7、嚴禁任何人涂改、偽造、隱匿及銷毀病歷。

醫師按照衛生部《病歷書寫基本規范》、《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范》、《電子病歷基本規范(試行)》和醫院《病歷書寫制度》的規定書寫病歷,各科室須加強病歷的內涵質量管理,重點是住院病歷的環節質量監控,為提高醫療質量與病人安全管理持續改善供給支持。

1、住院病歷應當按照以下順序排序:體溫單、醫囑單、入院記錄、病程記錄、術前討論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麻醉術前訪視記錄、手術安全核查記錄、手術清點記錄、麻醉記錄、手術記錄、麻醉術后訪視記錄、術后病程記錄、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出院記錄、死亡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會診記錄、病危(重)通知書、病理資料、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

2、病案應當按照以下順序裝訂保存:住院病案首頁、入院記錄、病程記錄、術前討論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麻醉術前訪視記錄、手術安全核查記錄、手術清點記錄、麻醉記錄、手術記錄、麻醉術后訪視記錄、術后病程記錄、出院記錄、死亡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會診記錄、病危(重)通知書、病理資料、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體溫單、醫囑單、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

1、患者出院后,主管醫師應及時整理病歷,由科室質控檢查后,3日內送交病案室歸檔保管,如延長歸檔時間,將按照醫院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2、病案室管理人員回收歸檔病歷時,應與各臨床科室認真核對后當面簽收。

病歷,并按號排列后上架存檔。

4、各病區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各種檢驗和檢查報告單后,應在24小時內歸入病歷中。

5、對已歸檔病歷而滯留在病區的各種檢驗和檢查報告單,病區應及時交給病案室,由病案室人員負責將檢驗及檢查報告單粘貼和歸入該患者的病歷中,并做登記記錄。

1、除為患者供給診療服務的醫務人員,以及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或者醫療機構授權的負責病案管理、醫療管理的部門或者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患者病歷。

2、其他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因科研、教學需要查閱、借閱病歷的,應當向醫院醫務科提出申請,經同意并辦理相應手續后方可查閱、借閱。查閱后應當立即歸還,借閱病歷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歸還。查閱的病歷資料不得帶離患者就診醫療機構。

3、公、檢、法、醫保及衛生行政單位,需出具采集證據的法定證明及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經醫務科核準,能夠摘錄病史,其它任何單位均不能借閱或復印病歷。

4、本院醫師因醫、教、研工作需要查閱病歷者在病案室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借閱相關病歷。對死亡及有醫療爭議等特定范圍內的病歷,需經醫務科批準后借閱;本院醫師不得借閱本人親屬及與本人存在利益關系的患者病歷。

5、病區和病案室不準擅自接待無相關證明手續的機構和個人查詢患者的病歷資料。

6、醫院職能部門因管理工作需要查閱病歷,不受份數限制。病案室應在及時供給所需病歷。如無特殊情景,查閱部門應在三周內歸還。

8、本院工作人員因工作調離、外出進修、出國等離院時,必須辦妥病歷歸還手續,有關部門應根據病案室認可印章后,再辦理相關離院手續。

1、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2、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3、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供給其有效身份證明;

6、申請人為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代理人的,應當供給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法定繼承人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代理人與法定繼承人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及授權委托書。

7、醫院能夠為申請人復制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體溫單、醫囑單、住院志(入院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麻醉記錄、手術記錄、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出院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病理報告、檢驗報告等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病歷資料。

8、公安、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保險以及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部門,因辦理案件、依法實施專業技術鑒定、醫療保險審核或仲裁、商業保險審核等需要,提出審核、查閱或者復制病歷資料要求的,經辦人員供給以下證明材料后,醫療機構能夠根據需要供給患者部分或全部病歷:

(2)經辦人本人有效身份證明;

(3)經辦人本人有效工作證明(需與該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保險或者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部門一致)。

(4)保險機構因商業保險審核等需要,提出審核、查閱或者復制病歷資料要求的,還應當供給保險合同復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供給保險合同復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9、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要求,病歷尚未完成,申請人要求復制病歷時,能夠對已完成病歷先行復印,在醫務人員按照規定完成病歷后,再對新完成部分進行復印。

10、醫院受理復制病歷資料申請后,由指定醫教科通知病案室,并在申請人在場的情景下復制;復制的病歷資料經申請人和醫教科確認無誤后,加蓋醫院公章證明印記。

11、醫院復制病歷資料,能夠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

1、發生醫療糾紛爭議需要封存病歷時,應當在醫教科、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場的`情景下,對病歷共同進行確認,簽封。

2、醫院申請封存病歷時,應當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實施病歷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絕或者放棄實施病歷封存的,醫院能夠在公證機構公證的情景下,對病歷進行確認,由公證機構簽封病歷復制件。

3、醫教科負責封存病歷的保管。

4、封存后病歷的原件能夠繼續記錄和使用。

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要求,病歷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歷時,能夠對已完成病歷先行封存,當醫師按照規定完成病歷后,再對新完成部分進行封存。

5開啟封存病歷應當在簽封各方在場的情景下實施。

1、按照我院《住院病歷質量考核規定》執行。

2、病歷質量必須貼合我院《住院病歷質量評分表》、《運行病歷質量評分表》中有關的質量要求。

3、各科主任對病歷質量負全面職責。轉科病歷由出院科室對病歷質量全面負責。

1、違反病案管理制度,泄露患者住院資料,造成侵犯患者保密權者;

2、涂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者;

3、搶奪病歷者;

4、遺失病歷者。

病歷管理規定

三.實施細則:。

1.考勤卡僅限本人使用,任何人不得代替別人刷卡。如發現代刷卡現象,刷卡人與代刷卡人各負激勵100元。

2.所有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刷卡規定,上下班按時刷卡。上班未刷卡按遲到論處,負激勵當事人10元/次。下班未刷卡,按曠工論處,負激勵當事人50元/次。

3.忘記刷卡一律按曠工論處,負激勵當事人50元/次。

4.各經營體員工必須到指定的刷卡機進行刷卡,不得擅自到非本部門刷卡機上刷卡。否則,因違反操作規程而導致的無刷卡記錄,責任自負。

5.所有人員因工作需要外出而不能正常刷卡的,必須向部門負責人遞交申請,并嚴格按照申請表中的內容認真填寫,經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后,方可外出。申請單必須在當日填寫,不得事后補辦,外出時及返回時必須刷卡。申請單每月必須與考勤一同上繳部門考勤員處留存,月終與工資核算表一同上繳總裁辦,以便復審及核對。

6.所有人員若無書面申請或申請未經領導確認外出的,一律按曠工論處,負激勵當事人50元/次。

7.新入廠員工進廠5日內,必須辦理考勤卡。否則,將對各部門考勤員進行負激勵10元/位。

8.各部門考勤員每月應不定期對刷卡情況進行數據采集,并排查員工遲到、早退、請假情況,月終進行工資兌現。如發現一次弄虛作假及因此而引起的投訴,經落實情況屬實后,將對責任人進行50-200元/次。

四.正??记跁r間:

1.白班:早8:10以前—16:30以后。

夜班:19:40以前—次日8:00以后。

注:正常考勤時間如有變動,將隨時更改并通知各經營體及管理部門。

本規定自20xx年12月1日起執行。

總裁辦。

病歷管理規定

一)凡出院(死亡)72小時后的病案都應回收到病案室,復印病歷有關資料必須在病歷歸檔后到病案室辦理。

(八)轉科的患者在本院診療活動終結;長期住院患者間隔一個月以上提出復印或者復制要求的;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患者死亡的醫院可以為申請人復印或復制的病歷資料包括:入院記錄(住院志)、手術同意書、體溫單、手術及麻醉記錄單、醫囑單、特殊治療同意書、化驗單(檢驗報告)、病理檢查報告單、醫學影象檢查單、護理記錄單、特殊檢查同意書、出院記錄。

病歷復印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醫療機構病歷管理,保證病歷資料客觀、真實、完整,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

第三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病歷管理制度,設置專門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本機構病歷和病案的保存與管理工作。

第四條在醫療機構建有門(急)診病歷檔案的,其門(急)診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門(急)診病歷檔案的,其門(急)診病歷由患者負責保管。

住院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

第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嚴格病歷管理,嚴禁任何人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

第六條除涉及對患者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及醫療服務質量監控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該患者的病歷。

因科研、教學需要查閱病歷的,需經患者就診的醫療機構有關部門同意后查閱。閱后應當立即歸還。不得泄露患者隱私。

第七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編號制度。

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應當標注頁碼。

第八條在醫療機構建有門(急)診病歷檔案患者的門(急)診病歷,應當由醫療機構指定專人送達患者就診科室;患者同時在多科室就診的,應當由醫療機構指定專人送達后續就診科室。

在患者每次診療活動結束后24小時內,其門(急)診病歷應當收回。

第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將門(急)診患者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在檢查結果出具后24小時內歸入門(急)診病歷檔案。

第十條在患者住院期間,其住院病歷由所在病區負責集中、統一保管。

病區應當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檢查結果后24小時內歸入住院病歷。

住院病歷在患者出院后由設置的專門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集中、統一保存與管理。

第十一條住院病歷因醫療活動或復印、復制等需要帶離病區時,應當由病區指定專門人員負責攜帶和保管。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受理下列人員和機構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

(三)保險機構。

第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由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受理申請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一)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

(五)申請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病歷復印管理規定

為切實維護患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病歷質量和創建和諧的醫療就醫秩序,根據衛生計生委20xx年11月20日發布的《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20xx年版)》,結合我院的工作實際,進一步規范和強化我院住院病歷復印的管理。

一、病歷復印合法人員:病歷屬于患者的隱私,根據相關法規,以下四種人為病歷復印的合法人員,其他人員無權復印患者的病歷:

1、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

3、保險機構;。

4、公檢法部門。

二、住院病歷復印時間:分為兩類:

1、歸檔病歷:患者要報銷(出院記錄須蓋公章)及其他資料,請出院2周后到病案科復印。

2、住院病歷:住院期間只提供檢查化驗結果,病案資料由科室指派本院工作人員攜帶到病案科復印。

三、住院病歷必須到病案科復印,任何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復印病歷。

四、病歷復印必須向醫院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1、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

5、申請復印未成年人病案,需持監護人身份證(原件)、患者戶口本或出生證原件。若代辦人員為第三方(即非父母方),代理人申請復印病案應持患者身份證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原件、患者簽名或按指印委托書。其中新生兒(出生30天內)如需母親辦理需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如父親代辦需提供父母雙方身份證(原件)。

6、申請人為保險機構工作人員須提供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身份證、患者或其代理人簽名按指印的委托書。保險公司核保科查閱保戶既往有無住院史,須提供承辦人員身份證、保險公司介紹信、保險合同上注明查詢以往住院史?;颊咚劳龅模瑧斕峁┍kU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7、申請人如為公安、檢察、法院等執行公務的,查閱或復印病歷必須出具證明材料、本人工作證件、身份證件,須兩人以上且已立案,并先到醫務科備案并辦理相關手續,由醫務科開具證明到病案科進行查閱或復印。

醫療機構只為申請人提供復印的病歷資料是:住院病歷中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六、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應當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場的情況下封存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封存的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保管。封存的病歷可以是復印件。

七、按照規定病歷復印需收取一定的費用。a4紙0.5元/張。

病歷管理規定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院病歷管理工作,根據衛生部《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的有關條款,對患者獲得有關病歷資料的范圍、復印資料的程序作出如下規定:

一、下列人員和機構如有需要可申請復印或復制病歷資料: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

3、保險機構。

二、除涉及對患者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及醫療質量監控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該患者的病歷。

三、患者出院三天后可以到病案室申請復印病歷。患者住院期間,一般不予復印病歷。如有特殊情況,如法醫鑒定(患者或其代理人須持法醫鑒定介紹信)等須經科主任及主管醫師同意、外地患者出院當天需復印病歷者經主管醫師同意并完成病歷后,由病區工作人員(或指定專人)攜帶病歷同申請人一起到病案室辦理手續、復印病歷。

四、病歷資料復印應到病案室在申請人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復印或復制,經核對無誤后,加蓋病歷復印專用章。

五、申請復印病歷,申請人除提供出院證外還需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關證明資料:

1、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有效身份證明。

2、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與患者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3、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及其近親屬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是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人的還需提供申請人與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4、申請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或者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5、公安司法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查閱、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應按取證程序報醫務科批準。

六、醫院可以為申請人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出院證明。病程記錄及其他文書不得復印。

七、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病歷管理規定

為了切實維護患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病歷質量和創建和諧的醫療就醫秩序,根據衛生部20xx年9月1日發布的《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結合我院工作實際,進一步規范和強化我院病歷復印的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規定:

一、住院病歷復印時間:根據我院工作實際及相關規定,原則上我院住院病人復印病歷的時間為患者出院72小時后。

二、住院病歷復印唯一合法地點:病案復印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將病歷在其它地方復?。◤陀r間:本院正常辦公時間)。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

3、保險機構;

4、公檢法部門。

四、病歷復印必須向醫院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1、申請人如為患者本人的,必須提供申請人有效居民身份證原件或戶口本原件。

2、代理人申請復印病案應持患者有效身份證原件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證原件、并簽名。

3、申請復印未成年人病案需持監護人有效身份證、患者戶口本或出生證原件。

4、申請人如是死亡患者近親屬應當提供患者的有效身份證明原件、死亡證明、近親屬的身份證、能證明與死者近親屬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如申請人為死者近親屬代理人,還要有代理人身份證、死者近親屬簽名及按指印的委托書。

5、申請人為保險機構工作人員須提供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身份證、患者或其代理人簽名按指印的委托書。保險公司核??撇殚啽艏韧袩o住院史,須提供承辦人員身份證、保險公司介紹信、保險合同上注明查詢以往住院史?;颊咚劳龅?,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6、申請人如為公安、檢察、法院等執行公務的,查閱或復印病歷必須出具證明材料、本人工作證件、身份證件,須兩人以上且已立案,并先到醫務科備案并辦理相關手續,由醫務科開具證明到病案室進行查閱或復印。

醫療機構只為申請人提供復印的病歷資料是:住院病歷中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六、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患者復印病歷、封存病歷的權力、內容以及復印病歷收費等問題做了明確的規定:

1、患者本人親自來院復印病歷的,須攜帶身份證或戶口簿等有效證件原件。

2、患者親屬代理(被委托)復印客觀病歷的,除上述證件外,還應攜帶代理人的身份證或戶口簿等有效身份證件。

3、正在住院的病人病歷中的客觀病歷資料須由科室指派的本院工作人員攜帶到病案復印室去復印。

4、糾紛病歷由科室領導、負責人或當班工作人員直接與醫務科聯系,按照《條例》規定辦理。

5、按《條例》中規定可以復印的客觀病歷包括:門(急)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查報告單)、醫學影象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及出院總結。

6、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歷討論記錄、疑難病歷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

7、按照規定病歷復印需收取一定的工本費用。

備注:申請人需提供復診號(門診號)或住院號等相關信息,以便調取病歷。

病歷復印管理規定

4、客人結賬前要求開具發票的,應把客人所開具的每張發票號碼及總共張數列示出來放于放于該客人資料夾中,并在千里馬系統中注明已開票張數及金額,并提醒接班收銀員注意,在客人結賬時,應核對其發票總額是否消費金額一致,并將所有發票號碼抄寫于結賬單上,上交財務部審核。

8、在酒店其他收銀點出現系統故障或特殊原因暫時無法開具發票的,前臺收銀點應本著互助的原則有義務給予代開,開具時,需該點收銀員當場親自簽名,注明為代開發票,收銀員因特殊原因無法離開收銀臺的,須先電話向前廳收銀點說明原因并告知由某某服務員拿單前往代開(須在該賬單存根聯上注明“請前臺代開發票”并簽名),當天前往前臺收銀點補簽名,未接到收銀員代開通知及未在賬單上簽名的,前臺收銀點拒絕代開。

9、因網絡或設備故障而無法給客人開具發票時,可向客人說明原因并委婉勸說其過后再來補開,外地客人或特殊原因無法前來補開的,由大堂副理向財務經理匯報或夜審員見證后將補開發票郵寄給客人,財務部準予報銷相關郵寄費用。

10、客人刷預授權押金或因種種原因離店未結賬而由前臺收銀手工托收結賬的,客人補開發票可不受一個月期限限制,于客人前來結賬當日給予開具。

以上規定請前廳收銀點嚴格遵守,每日由夜審員監督執行并在發票登記冊上檢查及簽名確認,次日交日審員復核。凡違反以上規定任意一條,財務部視情節嚴重性給予當事人10-100元處罰,并賠償多開金額部分的10%稅金,如發現弄虛作假等舞弊行為,上報公司領導作出更嚴肅的處理。

病歷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醫療機構病歷管理,保障醫療質量與安全,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病歷歸檔以后形成病案。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對病歷的管理。

第四條按照病歷記錄形式不同,可區分為紙質病歷和電子病歷。電子病歷與紙質病歷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病歷管理制度,設置病案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病歷和病案管理工作。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病歷質量定期檢查、評估與反饋制度。醫療機構醫務部門負責病歷的質量管理。

第六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嚴格保護患者隱私,禁止以非醫療、教學、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歷資料。

第七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編號制度,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標識號碼。已建立電子病歷的醫療機構,應當將病歷標識號碼與患者身份證明編號相關聯,使用標識號碼和身份證明編號均能對病歷進行檢索。

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應當標注頁碼或者電子頁碼。

第八條醫務人員應當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范》、《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范》、《電子病歷基本規范(試行)》和《中醫電子病歷基本規范(試行)》要求書寫病歷。

第九條住院病歷應當按照以下順序排序:體溫單、醫囑單、入院記錄、病程記錄、術前討論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麻醉術前訪視記錄、手術安全核查記錄、手術清點記錄、麻醉記錄、手術記錄、麻醉術后訪視記錄、術后病程記錄、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出院記錄、死亡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會診記錄、病危(重)通知書、病理資料、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

病案應當按照以下順序裝訂保存:住院病案首頁、入院記錄、病程記錄、術前討論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麻醉術前訪視記錄、手術安全核查記錄、手術清點記錄、麻醉記錄、手術記錄、麻醉術后訪視記錄、術后病程記錄、出院記錄、死亡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會診記錄、病危(重)通知書、病理資料、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體溫單、醫囑單、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

第十條門(急)診病歷原則上由患者負責保管。醫療機構建有門(急)診病歷檔案室或者已建立門(急)診電子病歷的,經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門(急)診病歷可以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

住院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

第十一條門(急)診病歷由患者保管的,醫療機構應當將檢查檢驗結果及時交由患者保管。

第十二條門(急)診病歷由醫療機構保管的,醫療機構應當在收到檢查檢驗結果后24小時內,將檢查檢驗結果歸入或者錄入門(急)診病歷,并在每次診療活動結束后首個工作日內將門(急)診病歷歸檔。

第十三條患者住院期間,住院病歷由所在病區統一保管。因醫療活動或者工作需要,須將住院病歷帶離病區時,應當由病區指定的專門人員負責攜帶和保管。

醫療機構應當在收到住院患者檢查檢驗結果和相關資料后24小時內歸入或者錄入住院病歷。

患者出院后,住院病歷由病案管理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統一保存、管理。

第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嚴格病歷管理,任何人不得隨意涂改病歷,嚴禁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

第十五條除為患者提供診療服務的醫務人員,以及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或者醫療機構授權的負責病案管理、醫療管理的部門或者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患者病歷。

第十六條其他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因科研、教學需要查閱、借閱病歷的,應當向患者就診醫療機構提出申請,經同意并辦理相應手續后方可查閱、借閱。查閱后應當立即歸還,借閱病歷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歸還。查閱的病歷資料不得帶離患者就診醫療機構。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應當受理下列人員和機構復制或者查閱病歷資料的申請,并依規定提供病歷復制或者查閱服務: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應當指定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受理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受理申請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形式進行審核。

(一)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

(四)申請人為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法定繼承人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代理人與法定繼承人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及授權委托書。

第十九條醫療機構可以為申請人復制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體溫單、醫囑單、住院志(入院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麻醉記錄、手術記錄、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出院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病理報告、檢驗報告等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病歷資料。

第二十條公安、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保險以及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部門,因辦理案件、依法實施專業技術鑒定、醫療保險審核或仲裁、商業保險審核等需要,提出審核、查閱或者復制病歷資料要求的,經辦人員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后,醫療機構可以根據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歷:

(二)經辦人本人有效身份證明;

(三)經辦人本人有效工作證明(需與該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保險或者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部門一致)。

保險機構因商業保險審核等需要,提出審核、查閱或者復制病歷資料要求的,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范》和《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要求,病歷尚未完成,申請人要求復制病歷時,可以對已完成病歷先行復制,在醫務人員按照規定完成病歷后,再對新完成部分進行復制。

第二十二條醫療機構受理復制病歷資料申請后,由指定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通知病案管理部門或專(兼)職人員,在規定時間內將需要復制的病歷資料送至指定地點,并在申請人在場的情況下復制;復制的病歷資料經申請人和醫療機構雙方確認無誤后,加蓋醫療機構證明印記。

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復制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

第二十四條依法需要封存病歷時,應當在醫療機構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場的情況下,對病歷共同進行確認,簽封病歷復制件。

醫療機構申請封存病歷時,醫療機構應當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實施病歷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絕或者放棄實施病歷封存的,醫療機構可以在公證機構公證的情況下,對病歷進行確認,由公證機構簽封病歷復制件。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負責封存病歷復制件的保管。

第二十六條封存后病歷的原件可以繼續記錄和使用。

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范》和《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要求,病歷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歷時,可以對已完成病歷先行封存,當醫師按照規定完成病歷后,再對新完成部分進行封存。

第二十七條開啟封存病歷應當在簽封各方在場的情況下實施。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可以采用符合檔案管理要求的縮微技術等對紙質病歷進行處理后保存。

第二十九條門(急)診病歷由醫療機構保管的,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診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歷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第三十條醫療機構變更名稱時,所保管的病歷應當由變更后醫療機構繼續保管。

醫療機構撤銷后,所保管的病歷可以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或者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指定的機構按照規定妥善保管。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由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原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于20xx年公布的《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衛醫發〔20xx〕193號)同時廢止。

病歷管理規定

根據《無錫市住院病歷質量判斷標準》要求,結合我院住院病歷運行實際,特制訂本規定。醫務科作為質量控制部門,負責對本規定進行監督和實施。

一、有關醫護人員均應熟知《病歷書寫規范》及《無錫市住院病歷質量判斷標準》并認真執行,科主任、護士長對本科室病歷中存在的問題應及時研究解決,科室有關會議應該把病歷質量管理問題作為重點內容之一,科主任為病歷質量第一責任人,各科室的病歷質量監督員要按要求及時向科室負責人反饋病歷運行情況。

二、住院病歷必須在24h內完成,首次病程錄必須在病人入院后8h內完成,病人出院后病歷必須在24h內歸檔。首次病程錄8小時內未完成的每次扣10元,住院病歷24小時內未完成的每次扣10元,病人出院后病歷72小時內未歸檔的每次扣50元。

三、病歷不允許用膠帶、刀片等涂改,如要修改需用雙橫線,如發現兩處以上明顯涂改,每份病歷扣20元。

四、在檢查中發現主訴不能導致第一診斷的扣50元。

五、現病史中必須要有診斷資料,無鑒別診斷的扣20元。

六、首次病程記錄中對待診、待查病人缺診斷討論(鑒別診斷)或診斷討論無針對性(形式化,未結合實際病情展開討論)或無主治以上醫師審簽,發現一次扣20元(對于上級醫師的審簽意見應尊重,可以探討,或探討后達成一致后執行)。

并追查上級醫師的責任)。如未完成每份扣20元。

八、科主任或副主任醫師未對危重、疑難病人進行查房或者查房后未對病情進行分析和對進一步診療提出意見,發現一次扣20元(為避免出現上級醫師已做以上工作,但床位醫師未記錄的現象,對床位醫師一并處罰,科主任或副主任醫師有責任對所查病人的查房記錄及時審簽)。

九、在病程記錄中,應及時記錄對病情變化、檢查結果異常的分析、判斷、處理及處理結果,如未記錄,追查床位醫師的責任,每次扣20元。(床位醫師不在,追查值班醫師的責任,絕對不允許因為要完成以上工作而不去處理病情,或四處尋找床位醫師而置病人病情于不顧,應該是邊處理邊與床位醫師聯系)。

十、病程記錄應對會診意見和執行情況進行記錄,如無及時記錄每次扣10元。

十一、對重要醫囑的更改理由,重要治療措施,在病程記錄中必須及時記錄,如檢查未有記錄每一處扣10元。

十二、對于確診或治療有困難的病人和應討論的手術病例,病程記錄中應記錄以科室為單位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床位醫師有權利向科室提出科內討論,討論結果必須要有進一步的診療意見,病歷質量判斷標準也明確指出,如果這種討論僅有床位醫師和主持者的發言記錄則視為重度缺陷,如未開展這項工作每次扣50元。

十三、手術記錄的完成時間為當日當班完成,未及時完成扣50元。

十四、植入體內的人工材料的條形碼未粘貼在病歷中扣50元。十五、病程記錄中缺術后3天內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的每一次扣20元。

十六、治療措施明顯不正確,或不及時而貽誤搶救與治療的,這對于病歷質量來講屬重大缺陷,從醫療行為來講則是對病人的極端不負責任,院部將另行討論處理。

十七、慢性消耗性疾病患者臨終前按照新標準要有搶救與治療記錄,如無記錄每次扣20元。

十八、病歷質量標準對死亡病例要以科室為單位進行討論,討論中有兩項內容必須寫清,即:死因分析和診療過程中的經驗教訓,且以上內容不能僅為床位醫師與主持者發言,無討論每次扣50元,討論記錄不符合規定每次扣30元。

十九、病程記錄與護理記錄必須一致,否則每次扣20元。二十、知情同意(包括手術、特殊檢查的患者簽名)或委托書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均要落實到位,落實不到位每次扣10元。

二十一、病危病人一定要發放書面病危通知書,在檢查中發現未發放的每次扣50元。

二十二、遇上級部門抽查病歷時,對于甲級病歷達標科室給予1000元獎勵,另甲級病歷書寫者每份200元獎勵,若科室出現丙級病歷,扣除科室獎金500元,該份病歷書寫者扣100元,并影響晉升晉級。

注:鑒于臨床工作的特殊性和工作量的不可預測性,對醫務科在實施督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院長辦公會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討論并作出處理的決定。每份病歷累計扣款不超100元。

宜興市周鐵醫院。

病歷管理規定

病歷管理規定是基于對病人病歷有效保管管理,保證醫患雙方合法權益而制定的。下面是病歷管理的相關規定,歡迎參閱。

根據《無錫市住院病歷質量判斷標準》要求,結合我院住院病歷運行實際,特制訂本規定。醫務科作為質量控制部門,負責對本規定進行監督和實施。

一、有關醫護人員均應熟知《病歷書寫規范》及《無錫市住院病歷質量判斷標準》并認真執行,科主任、護士長對本科室病歷中存在的問題應及時研究解決,科室有關會議應該把病歷質量管理問題作為重點內容之一,科主任為病歷質量第一責任人,各科室的病歷質量監督員要按要求及時向科室負責人反饋病歷運行情況。

二、住院病歷必須在24h內完成,首次病程錄必須在病人入院后8h內完成,病人出院后病歷必須在24h內歸檔。首次病程錄8小時內未完成的每次扣10元,住院病歷24小時內未完成的每次扣10元,病人出院后病歷72小時內未歸檔的每次扣50元。

三、病歷不允許用膠帶、刀片等涂改,如要修改需用雙橫線,如發現兩處以上明顯涂改,每份病歷扣20元。

四、在檢查中發現主訴不能導致第一診斷的扣50元。

五、現病史中必須要有診斷資料,無鑒別診斷的扣20元。

六、首次病程記錄中對待診、待查病人缺診斷討論(鑒別診斷)或診斷討論無針對性(形式化,未結合實際病情展開討論)或無主治以上醫師審簽,發現一次扣20元(對于上級醫師的審簽意見應尊重,可以探討,或探討后達成一致后執行)。

并追查上級醫師的責任)。如未完成每份扣20元。

八、科主任或副主任醫師未對危重、疑難病人進行查房或者查房后未對病情進行分析和對進一步診療提出意見,發現一次扣20元(為避免出現上級醫師已做以上工作,但床位醫師未記錄的現象,對床位醫師一并處罰,科主任或副主任醫師有責任對所查病人的查房記錄及時審簽)。

九、在病程記錄中,應及時記錄對病情變化、檢查結果異常的分析、判斷、處理及處理結果,如未記錄,追查床位醫師的責任,每次扣20元。(床位醫師不在,追查值班醫師的責任,絕對不允許因為要完成以上工作而不去處理病情,或四處尋找床位醫師而置病人病情于不顧,應該是邊處理邊與床位醫師聯系)。

十、病程記錄應對會診意見和執行情況進行記錄,如無及時記錄每次扣10元。

十一、對重要醫囑的更改理由,重要治療措施,在病程記錄中必須及時記錄,如檢查未有記錄每一處扣10元。

十二、對于確診或治療有困難的病人和應討論的手術病例,病程記錄中應記錄以科室為單位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床位醫師有權利向科室提出科內討論,討論結果必須要有進一步的診療意見,病歷質量判斷標準也明確指出,如果這種討論僅有床位醫師和主持者的發言記錄則視為重度缺陷,如未開展這項工作每次扣50元。

十三、手術記錄的完成時間為當日當班完成,未及時完成扣50元。

十四、植入體內的人工材料的條形碼未粘貼在病歷中扣50元。十五、病程記錄中缺術后3天內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的每一次扣20元。

十六、治療措施明顯不正確,或不及時而貽誤搶救與治療的,這對于病歷質量來講屬重大缺陷,從醫療行為來講則是對病人的極端不負責任,院部將另行討論處理。

十七、慢性消耗性疾病患者臨終前按照新標準要有搶救與治療記錄,如無記錄每次扣20元。

十八、病歷質量標準對死亡病例要以科室為單位進行討論,討論中有兩項內容必須寫清,即:死因分析和診療過程中的經驗教訓,且以上內容不能僅為床位醫師與主持者發言,無討論每次扣50元,討論記錄不符合規定每次扣30元。

十九、病程記錄與護理記錄必須一致,否則每次扣20元。二十、知情同意(包括手術、特殊檢查的患者簽名)或。

委托書。

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均要落實到位,落實不到位每次扣10元。

二十一、病危病人一定要發放書面病危。

通知書。

在檢查中發現未發放的每次扣50元。

二十二、遇上級部門抽查病歷時,對于甲級病歷達標科室給予1000元獎勵,另甲級病歷書寫者每份200元獎勵,若科室出現丙級病歷,扣除科室獎金500元,該份病歷書寫者扣100元,并影響晉升晉級。

注:鑒于臨床工作的特殊性和工作量的不可預測性,對醫務科在實施督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院長辦公會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討論并作出處理的決定。每份病歷累計扣款不超100元。

宜興市周鐵醫院。

三)要求復印者需出具有效證件,到病案室按章辦理復印有關資料事宜。?

一)凡出院(死亡)72小時后的病案都應回收到病案室,復印病歷有關資料必須在病歷歸檔后到病案室辦理。

(八)轉科的患者在本院診療活動終結;長期住院患者間隔一個月以上提出復印或者復制要求的;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患者死亡的醫院可以為申請人復印或復制的病歷資料包括:入院記錄(住院志)、手術同意書、體溫單、手術及麻醉記錄單、醫囑單、特殊治療同意書、化驗單(檢驗報告)、病理檢查報告單、醫學影象檢查單、護理記錄單、特殊檢查同意書、出院記錄。

根據《山東省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的相關病歷管理規定,同時參照省立醫院住院病歷管理辦法,現擬定我院住院病歷管理規定。內容如下:

一、病歷歸檔。

1、住院病歷自患者出院當日起暫規定3日內歸檔病案室,(按照病。

2、嚴格執行院內病歷交接制度,各病房建立出院病歷登記本,由。

3、病歷歸檔時間:每日下午(17:00前)。

4、病案室按照(暫定由病房每日傳送)出院病人名單,自出院時。

5、病案室工作人員每天按照歸檔病歷的時限,及時催交未歸檔的。

6、為了保證歸檔病歷的完整和安全,住院病歷歸檔后,除病歷檢。

7、任何人不得隨意損壞、損毀、涂改、偽造及竊取病案資料,或。

1、出院病歷歸檔前,由病房醫生及護士完成初級質控并簽字。

2、病歷歸檔后在病案室內進行病歷終末質控,由醫務部指定質控醫師及相關工作人員在病歷歸檔后3日內完成,并按質控標準進行質控。

3、對質控不合格的病歷,病案室電話通知相關人員,接到通知后48h內到病案室修改(如遇責任醫生外出開會等原因,需提出申請并告知病案室,經核實后適當順延,但最長不能超過10天)。如超時未改或無法更改則按病歷評級及評分標準執行。

4、病案室工作人員對質控合格的病歷進行icd編碼和首頁的錄入,并上架歸檔。

5、醫院病案質控小組每月將病案質控結果匯總上報醫務部及病房主任,按照我院病案管理條例進行獎懲。

三、病歷復印。

1、住院病歷復印暫定出院后20天復印,由病房醫護人員在患者出院時告知或發給患者由病案室提供的《住院病歷復印溫馨提示》單。按照規定到門診一樓大廳“審證復印室”復印病歷。

2、若患者需要進一步治療,請務必在入院時告知患者提前復印相關化驗單及檢查報告單,否則,住院病歷只能在出院后20天才能復印。

3、所有病歷資料內容均需由病案室“審證復印室”窗口提供,蓋病案室騎縫章有效,其他部門及工作人員不允許擅自復印提供。本規定自20xx年7月5日起正式執行。

病歷復印管理規定

1、安裝三臺指紋考勤機。在三樓辦公室的入門口,為內部所有職工考勤使用。

2、根據縣委辦公室相關文件及縣紀委要求,指紋考勤次數界時間界定為:工作日每天指紋考勤4次,即上午2次、下午2次。在7:10-8:10、13:40-14:40(夏季作息時間14:10-15:10)時間段內系統分別只能記錄1次指紋信息;8:10-13:40、14:40-19:00(夏季作息時間15:10-19:30)時間段內系統可分別記錄2次指紋信息,第一次為指紋簽入信息,第二次為簽出信息。

3、正常上下班界定。7:10-8:10、13:40-14:40(夏季作息時間14:10-15:10)指紋簽入為正常上班;11:50-13:40、17:20-19:00(夏季作息時間17:50-19:30)指紋簽出為正常下班。

4、違規行為界定。違規行為包括遲到、早退、曠工,按每人每半天1次計入考勤信息。

(二)有指紋簽入信息,無指紋簽出信息的為早退;。

5、臨時外出辦事界定。上午指紋簽入后在11:50之前,或下午指紋簽入后在17:20(夏季作息時間17:50)之前指紋簽出的為臨時外出辦事。

6、公差界定。公差包括出差、開會、中心工作、其他公務。

(一)因工作需要到縣外執行公務、接洽工作、調研考察或學習培訓的為出差;。

(二)在縣內外參加相關會議的為開會;。

(三)經單位領導研究決定指派參加兩天以上的重點工作為中心工作;。

(四)因工作需要由單位安排外出開展其他工作的為其他工作的為其他公務。

7、請假界定。請假包括病假、事假、年休假。

(一)因患病等身體原因一段時間內不能正常上班工作的請假為病假;。

(二)因其他私事一段時間內不能正常上班工作請假的為事假;。

(三)國家法律明文規定的帶薪休假為年休假。

8、加班界定。工作日下午19:00(夏季作息時間19:30)之后以及非工作日全天指紋簽入簽出的,為加班。

二、指紋機使用注意事項。

1、簽到及簽退時,手指平壓于指紋考勤機的指紋采集窗口上,指紋紋心盡量對正窗口中心,手指不要傾斜或放在指紋采集窗口太偏的位置,保持手指平按在指紋采集頭上,并且覆蓋盡可能大的面積;不要垂直點擊指紋在指紋采集頭上、不要快速的敲擊手指、也不要滑動手指。指紋機出現"嘀"的提示音并且綠燈閃爍、顯示屏顯示指紋號碼和"確認成功"表示指紋簽入簽出成功,指紋機出現"嘀、嘀"的提示音、紅燈閃爍、顯示屏顯示"請重新按手指"則需重新操作。

2、若手指皮膚干燥無法輸入有效指紋,可用力摩擦手指與手掌,因為摩擦可以產生油脂,或可采用哈氣等辦法,適當濕潤手指。

3、刷指紋時,如考勤機不能識別指紋或者不能正常工作,要在第一時間內向綜合辦公室反應,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否則視為未出勤。

4、指紋考勤機上其他鍵盤不許隨便按動,刷指紋成功后,不得重復、隨意亂刷。

5、指紋處脫皮嚴重,十指都無法準備采集指紋的應及時告知綜合辦公室。

6、公司員工要嚴格按照指紋考勤機的操作規程及使用方法使用,不得將水、油、灰塵、沙礫等物質留在考勤機的指紋采集窗口上,也不要用尖硬的東西接觸指紋考勤機。

7、指紋考勤機上設定了管-理-員,其他人員不得隨意操作。若遇到自己不能打卡的問題(如手指指紋破損)可到綜合辦公室找管理處理,個人不得擅自擺弄機器。

8、公司員工上午下班簽出、下午上班簽到時擺弄連續打卡,如出現此類情況按照打卡一次計算。

三、異常未錄指紋考勤處理辦法。

1、指紋考勤機上下班時間是已經設定好的,為正常上下班考勤,其他考勤(如加班、公差、調休、病假、事假、婚假、喪假、帶薪年假等),必須填寫相應審批表單,由領導審批后及時交到綜合辦公室考勤員處留存備查,然后由單位指紋考勤系統操作員在系統中直接錄入考勤信息,期間當事人不需要錄入指紋信息。不請假又不錄入指紋者將按照曠工處理。

2、確因工作外出、臨時業務原因等外出者,需及時向科室負責人或綜合辦公室考勤員說明情況,然后再進行指紋的簽出,無論返回與否均不需再錄入指紋信息。事因當天或次日主動填寫《異常考勤簽到登記表》,公司員工需各科室主任簽字,然后報分管負責人簽字,分管負責人需經總經理簽字,以此確認未考勤異常事因的真實性。無負責人簽字者,按公司的考勤制度處理。

3、因個人原因需要外出的,需按照規定填寫《請假審批單》或者《外出審批單》,經批準后交綜合辦公室,綜合辦公室憑獲批的審批單方可放行,并無需在考勤機上進行指紋的錄入簽出,由考勤操作員直接錄入考勤信息。

4、綜合辦公室考勤員于每周一12:00之前將上周簽字證明的《異常考勤簽到登記表》進行統計核實,確認無誤后交由公司領導簽字審批。

5、公差、請假考勤信息一經錄入,無法刪除或更改。

四、考勤系統操作員工作職責。

(三)及時向單位有關負責人匯報指紋考勤的相關情況;。

(五)保管好單位指紋考勤系統登錄賬號和密碼,嚴禁向他人泄露;保管好單位的考勤資料。

病歷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醫療機構病歷管理,保證病歷資料客觀、真實、完整,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

第三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病歷管理制度,設置專門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本機構病歷和病案的保存與管理工作。

第四條在醫療機構建有門(急)診病歷檔案的,其門(急)診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門(急)診病歷檔案的,其門(急)診病歷由患者負責保管。

住院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

第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嚴格病歷管理,嚴禁任何人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

第六條除涉及對患者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及醫療服務質量監控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該患者的病歷。

因科研、教學需要查閱病歷的,需經患者就診的醫療機構有關部門同意后查閱。閱后應當立即歸還。不得泄露患者隱私。

第七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編號制度。

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應當標注頁碼。

第八條在醫療機構建有門(急)診病歷檔案患者的門(急)診病歷,應當由醫療機構指定專人送達患者就診科室;患者同時在多科室就診的,應當由醫療機構指定專人送達后續就診科室。

在患者每次診療活動結束后24小時內,其門(急)診病歷應當收回。

第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將門(急)診患者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在檢查結果出具后24小時內歸入門(急)診病歷檔案。

第十條在患者住院期間,其住院病歷由所在病區負責集中、統一保管。

病區應當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檢查結果后24小時內歸入住院病歷。

住院病歷在患者出院后由設置的專門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集中、統一保存與管理。

第十一條住院病歷因醫療活動或復印、復制等需要帶離病區時,應當由病區指定專門人員負責攜帶和保管。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受理下列人員和機構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

(三)保險機構。

第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由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受理申請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一)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

(五)申請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公安、司法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查閱、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在公安、司法機關出具采集證據的法定證明及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后予以協助。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可以為申請人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第十六條醫療機構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申請后,應當在醫務人員按規定時限完成病歷后予以提供。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申請后,由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通知負責保管門(急)診病歷檔案的部門(人員)或者病區,將需要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在規定時間內送至指定地點,并在申請人在場的情況下復印或者復制。

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醫療機構應當加蓋證明印記。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

第十九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應當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場的情況下封存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

封存的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保管。

封存的病歷可以是復印件。

第二十條門(急)診病歷檔案的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診之日起不少于20xx年。

第二十一條病案的查閱、復印或者復制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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