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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的論文篇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的監督管理,保證民用核設施的安全運行,預防核事故,保障工作人員和公眾的健康,保護環境,促進核能事業的順利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民用核安全設備,是指在民用核設施中使用的執行核安全功能的設備,包括核安全機械設備和核安全電氣設備。
民用核安全設備目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發布。
第三條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適用本條例。
民用核安全設備運離民用核設施現場進行的維修活動,適用民用核安全設備制造活動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對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工作。
第五條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責任制度,加強質量管理,并對其所從事的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承擔全面責任。
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對在役的民用核安全設備進行檢查、試驗、檢驗和維修,并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的使用和運行安全承擔全面責任。
第六條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產業政策。
國家鼓勵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的科學技術研究,提高安全水平。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舉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章標準
第八條民用核安全設備標準是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技術依據。
第九條國家建立健全民用核安全設備標準體系。制定民用核安全設備標準,應當充分考慮民用核安全設備的技術發展和使用要求,結合我國的工業基礎和技術水平,做到安全可靠、技術成熟、經濟合理。
民用核安全設備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企業標準。
第十條涉及核安全基本原則和技術要求的民用核安全設備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組織擬定,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聯合發布;其他的民用核安全設備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組織擬定,經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認可,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發布。
民用核安全設備行業標準,由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組織擬定,經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認可,由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發布,并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備案。
制定民用核安全設備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應當充分聽取有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
第十一條尚未制定相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應當采用經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認可的標準。
第三章許可
第十二條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領取許可證。
第十三條申請領取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或者無損檢驗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擬從事活動相關或者相近的工作業績,并且滿5年以上;
(四)有與擬從事活動相適應的工作場所、設施和裝備;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以及符合核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質量保證大綱。
申請領取民用核安全設備制造許可證或者安裝許可證的單位,還應當制作有代表性的模擬件。
第十四條申請領取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或者無損檢驗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對符合條件的頒發許可證,予以公告;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在審查過程中,應當組織專家進行技術評審,并征求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意見。技術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六條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許可證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單位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準予從事的活動種類和范圍;
(三)有效期限;
(四)發證機關、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第十七條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工商登記之日起20日內,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變更許可證規定的活動種類或者范圍的,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重新申請領取許可證。
第十八條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
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需要繼續從事相關活動的,應當于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提出延續申請。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九條禁止無許可證擅自從事或者不按照許可證規定的活動種類和范圍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
禁止委托未取得相應許可證的單位進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
禁止偽造、變造、轉讓許可證。
第四章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
第二十條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應當提高核安全意識,建立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確保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質量和可靠性。
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對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進行質量管理和過程控制,做好監造和驗收工作。
第二十一條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應當根據其質量保證大綱和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的要求,在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開始前編制項目質量保證分大綱,并經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審查同意。
第二十二條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活動開始30日前,將下列文件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一)項目設計質量保證分大綱和程序清單;
(二)設計內容和設計進度計劃;
(三)設計遵循的標準和規范目錄清單,設計中使用的計算機軟件清單;
(四)設計驗證活動清單。
第二十三條民用核安全設備制造、安裝單位,應當在制造、安裝活動開始30日前,將下列文件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一)項目制造、安裝質量保證分大綱和程序清單;
(二)制造、安裝技術規格書;
(三)分包項目清單;
(四)制造、安裝質量計劃。
第二十四條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不得將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確定的關鍵工藝環節分包給其他單位。
第二十五條民用核安全設備制造、安裝、無損檢驗單位和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聘用取得民用核安全設備焊工、焊接操作工和無損檢驗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進行民用核安全設備焊接和無損檢驗活動。
民用核安全設備焊工、焊接操作工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核準頒發資格證書。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由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的規定統一組織考核,經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核準,由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頒發資格證書。
民用核安全設備焊工、焊接操作工和無損檢驗人員在民用核安全設備焊接和無損檢驗活動中,應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第二十六條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單位應當客觀、準確地出具無損檢驗結果報告。無損檢驗結果報告經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無損檢驗人員簽字方為有效。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單位和無損檢驗人員對無損檢驗結果報告負責。
第二十七條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單位應當對其設計進行設計驗證。設計驗證由未參與原設計的專業人員進行。
設計驗證可以采用設計評審、鑒定試驗或者不同于設計中使用的計算方法的其他計算方法等形式。
第二十八條民用核安全設備制造、安裝單位應當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的制造、安裝質量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驗收。
第二十九條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對民用核安全設備質量進行驗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驗收通過:
(一)不能按照質量保證要求證明質量受控的;
(二)出現重大質量問題未處理完畢的。
第三十條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應當對本單位所從事的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進行年度評估,并于每年4月1日前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提交上一年度的評估報告。
評估報告應當包括本單位工作場所、設施、裝備和人員等變動情況,質量保證體系實施情況,重大質量問題處理情況以及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和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提出的整改要求落實情況等內容。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對本單位在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中出現的重大質量問題,應當立即采取處理措施,并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報告。
第五章進出口
第三十一條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民用核設施進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境外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核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二)已取得所在國核安全監管部門規定的相應資質;
(三)使用的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技術是成熟的或者經過驗證的;
(四)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用核安全設備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認可的標準。
第三十二條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民用核設施進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境外單位,應當事先到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將境外單位注冊登記情況抄送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注冊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檢驗機構應當依法對進口的民用核安全設備進行安全檢驗。
進口的民用核安全設備在安全檢驗合格后,由出入境檢驗機構進行商品檢驗。
第三十四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對境外單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民用核設施進行的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核安全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在對外貿易合同中約定有關民用核安全設備監造、裝運前檢驗和監裝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六條民用核安全設備的出口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對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分為例行檢查和非例行檢查。
第三十八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被檢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情況;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現場調查或者核查;
(三)查閱、復制相關文件、記錄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交有關情況說明或者后續處理報告;
(五)對有證據表明可能存在重大質量問題的民用核安全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暫時封存。
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資料,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三十九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對檢查的內容、發現的問題以及處理情況作出記錄,并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確認。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第四十條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檢查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并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檢查人員不得濫用職權侵犯企業的合法權益,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財物。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民用核安全設備經營活動。
第四十一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發現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有不符合發證條件的情形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四十二條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業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的管理,督促本行業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核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檢查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本條例規定頒發許可證的;
(二)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三)濫用職權侵犯企業的合法權益,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財物的;
(四)從事或者參與民用核安全設備經營活動的;
(五)在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四十四條無許可證擅自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不按照許可證規定的活動種類和范圍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未依法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單位偽造、變造、轉讓許可證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收繳偽造、變造的許可證或者吊銷許可證,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未按照民用核安全設備標準進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禁止使用相關設計、設備,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聘用未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人員進行民用核安全設備焊接和無損檢驗活動的;
(三)將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確定的關鍵工藝環節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第五十條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對本單位在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中出現的重大質量問題,未按照規定采取處理措施并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報告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停止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停止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項目質量保證分大綱并經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審查同意的;
(三)未按照規定進行年度評估并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提交評估報告的。
第五十二條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單位出具虛假無損檢驗結果報告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民用核安全設備焊工、焊接操作工違反操作規程導致嚴重焊接質量問題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吊銷其資格證書。
第五十四條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違反操作規程導致無損檢驗結果報告嚴重錯誤的,由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吊銷其資格證書,或者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活動并提請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吊銷其資格證書。
第五十五條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設計驗證,或者民用核安全設備制造、安裝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質量檢驗以及經檢驗不合格即交付驗收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吊銷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銷其核設施建造許可證或者核設施運行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不能按照質量保證要求證明質量受控,或者出現重大質量問題未處理完畢的民用核安全設備予以驗收通過的。
第五十七條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被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發證條件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八條拒絕或者阻礙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監督檢查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被依法吊銷許可證的單位,自吊銷許可證之日起1年內不得重新申請領取許可證。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條申請領取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或者無損檢驗許可證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技術評審的費用。
第六十一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核安全機械設備,包括執行核安全功能的壓力容器、鋼制安全殼(鋼襯里)、儲罐、熱交換器、泵、風機和壓縮機、閥門、閘門、管道(含熱交換器傳熱管)和管配件、膨脹節、波紋管、法蘭、堆內構件、控制棒驅動機構、支承件、機械貫穿件以及上述設備的鑄鍛件等。
(二)核安全電氣設備,包括執行核安全功能的傳感器(包括探測器和變送器)、電纜、機柜(包括機箱和機架)、控制臺屏、顯示儀表、應急柴油發電機組、蓄電池(組)、電動機、閥門驅動裝置、電氣貫穿件等。
第六十二條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核安全的論文篇二
2022年安全工作總結及2022年安全工作計劃
2022年鑫源公司始終以“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為指導,以化工企業“十條規定”為主線,緊緊圍繞“2099”工作計劃,全面加強領導班子自身建設,充分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不斷解放思想、與時俱進,全面開展了2022年各項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部分:2022年安全工作總結
2022年在平朔公司和鑫源公司黨政班子的正確領導下,公司實現了由基建期到調試生產期的平穩過渡,成功生產出白炭黑合格產品。公司廣大干部職工不斷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積極溝通,敢于負責,主動開展各項安全管理工作,確立了“不安全不調試、不安全不生產”的安全管理工作目標,不斷提高對安全生產重要性的認識,加大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管力度,結合2022年度安全工作會議精神,開展了“平安一季度”、“警示三月行”、“安全生產月”、反“三違”、“打非治違”、“安全大檢查”、“百日安全”等系列安全專項活動,安全態勢總體平穩,現將2022年安全相關工作匯報如下:
一、加強領導,強化責任落實
止目前,公司召開安全工作會議12次、安全緊急辦公會議1次,安全專題民主生活會1次,解決公司調試生產中存在的各項安全問題。
二、整章建制,完善安全制度建設
公司領導高度重視安全制度建設,安排部署相關工作,2022年5月份制定下發了《山西中煤平朔鑫源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匯編》,共53項安全管理制度。安監部深度總結公司兩次帶料調試生產的經驗教訓,10月份開展安全管理制度修訂工作,共修訂安全管理制度4項,包括:崗位安全紅線管理規定及考核細則、防泄漏管理制度、禁煙規定、安全生產委員會制度等。新增動火、動土、盲板抽堵、受限空間等作業審批制度8項,職業健康相關制度18項,重大隱患掛牌督辦制度1項,事故追查、責任追究制度1項,管理人員下現場帶班(跟班)制度1項等,公司將結合平朔安監局《關于梳理修訂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安監局函[2022]76號)文件要求,繼續修訂完善制度,全面提升公司安全管理水平。
三、嚴查隱患,實現風險隱患閉環管理
公司高度重視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始終樹立源頭上控制安全風險的工作思路,結合公司兩次調試試生產的重點時段、節假日等,開展了多種形式的安全檢查,并與“四不兩直”暗查暗訪工作方式相結合,1-11月份共組織定期、思想匯報專題不定期檢查23次,查出大小事故隱患162項,在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隱患,督促施工單位及時做出整改,絕不拖延,并跟蹤督促驗收,實現隱患閉環管理,整改率達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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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夯實基礎,深入開展各項安全專題活動
公司全年深入開展了“平安一季度”活動、“警示三月行”活動、“安全生產月”活動、雨季、冬季“三防”活動、“三大規程”學習活動、反“三違”活動、打非治違自查自糾專項整治行動、安全風險評估工作、安全大檢查活動、“百日安全”系列活動等各項安全專項活動,通過開展多種形式的安全專項活動,有效防止和減少了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五、強化培訓,提高全員安全意識
公司結合調試試生產的現狀,開展了多種形式的培訓:定期組織開展安全文件學習會4次,培訓管理人員、專兼職安全員101人次;調試期全員安全培訓2次,共 210人次;白炭黑工程生產調試崗前安全培訓1次,共26人次,并下發培訓合格證;外來調試人員崗前安全培訓4次,共169人次;洗眼器實操培訓1次,共61人次;“警示三月行”、反“三違”、安全管理制度等專題培訓4次,參加培訓414人次;范文top100消防安全知識培訓,共79人次。1-11月份累計培訓1060人次,通過開展的17次安全培訓,有效的提高了公司員工的安全意識,提高了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
六、超前防范,深入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工作
公司每兩周召開一次安全風險評估會,對中試車間、實驗室、南廠區項目部、白炭黑調試組、施工管理部上報的c類風險,進行風險等級及防范措施的審核,安監部結合安全風險評估情況,有針對性地開展安全檢查、督察工作。召開安全風險評估會22次,查找到63條安全隱患,已全部按照“五落實”整改。
七、真抓實干、扎實開展黨管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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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黨管安全責任體系建設方面。公司明確領導班子在黨管安全中的職責和工作任務,按照計劃推動落實,加強督促落實和檢查考核,印發了黨管安全專項提升方案;二是:強化黨管安全責任方面。調整部分黨管安全領導組成員,黨總支書記為黨管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各司其職,形成了分工明確、責任清晰的領導機制。以安全調試生產為中心,以黨管安全為抓手,團結帶領全體黨員干部,恪守職責,努力工作。每月組織參與安全分析會一次,剖析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落實責任部門,并要求按時間節點完成,不留死角;范文寫作三是:強化黨管安全的活動載體方面。班子成員每月堅持2次以上深入中試車間黨支部、綜合黨支部、實驗室黨支部,了解白炭黑的調試生產情況、各部門工作進展情況及白炭黑化驗情況。開展黨員安全責任區、黨員安全示范崗、崗位安全紅線、班組安全警示教育等活動,充分發揮黨員干部的模范帶頭作用,帶領職工上標準崗、干標準活,確保自身及身邊職工無事故。
第二部分: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與不足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落實不到位
由于鑫源公司處于轉型期,由基建期逐漸進入調試、試生產、生產階段,安全管理模式沒有固化,管理不規范,存在安全管理漏洞。
二、安全制度不健全
公司已制定并印發《安全管理制度匯編》,共53項安全管理制度,但因同行業借鑒經驗較少,針對性不強,需要在今后調試、生產中繼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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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專業技術人員短缺
鑫源公司現有專業技術人力資源明顯配備不足,對專業技術熟悉的人員較少,大學生雖占職工總數較多但無現場工作經驗,需在實踐中學習鍛煉培養。
四、鑫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存在漏洞
公司未對重大危險源進行梳理、分級、掛牌督辦,未在車間進行職業健康危害辨識,現場安全監管力度不夠,各車間相關記錄不規范,有待在下一步安全工作中提高。
第三部分:2022年安全工作計劃
一、狠抓責任落實,扎實開展各項安全工作。
公司要認真貫徹落實平朔公司安全會議精神、文件精神,積極對平朔公司和安監局來文組織學習,開展好各類安全專項活動,召開動員會,制定工作方案,做好貫徹落實工作,切實把安全責任落到實處,堅決完成平朔公司和安監局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
二、吸引人才,解決專業人員配備不足問題
公司由于同行業借鑒經驗較少,需要聘請專業技術人員,對技術管理隊伍進行擴充,并不斷加強對內部管理者特別是車間負責人、班組長層面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使基礎管理執行層具備專業技術能力,能夠有效的指導員工正確操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三、加強教育培訓,不斷提高廣大干部職工安全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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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的論文篇三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進口民用核安全設備的監督管理,根據《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民用核設施進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境外單位(以下簡稱“境外單位”)的注冊登記管理以及進口民用核安全設備的安全檢驗。
第三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對境外單位進行注冊登記管理,并對其從事的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檢驗機構依法對進口民用核安全設備進行安全檢驗。
第四條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在民用核安全設備的對外貿易合同中,明確約定下列主要內容:
(一)境外單位應當配合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有關進口民用核安全設備監造、裝運前檢驗、監裝和驗收等方面的要求;
(三)進口民用核安全設備的技術條件和安全檢驗的相關事項。
第二章境外單位的注冊登記
第五條境外單位應當事先到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申請注冊登記。
擬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或者安裝活動的,應當按照活動種類(設計、制造、安裝)、設備類別和核安全級別提出申請。
擬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活動的,應當按照無損檢驗方法提出申請。無損檢驗方法包括:射線檢驗(rt)、超聲檢驗(ut)、磁粉檢驗(mt)、渦流檢驗(et)、滲透檢驗(pt)、泄漏檢驗(lt)、目視檢驗(vt)等。
第六條申請注冊登記的境外單位,應當符合《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條件,主要包括: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二)為所在國家(地區)合法設立的經營企業;
(三)具有與擬從事活動相關的工作業績,并且滿5年以上;
(五)具有與擬從事活動相適應的質量保證體系;
(六)已取得所在國核安全監管部門規定的相應資質;
(七)使用的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技術是成熟的或者經過驗證的;
(八)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用核安全設備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認可的標準。
第七條申請注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境外單位注冊登記申請書;
(二)經營企業在所在國家(地區)合法設立的證明材料;
(四)從事核設施核安全設備活動業績的說明材料;
(六)相應的質量保證大綱或者質量管理手冊;
(七)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單位提交的上述材料應當為中文或者中英文對照文本。
第八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收到注冊登記申請后,應當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
第九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后4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準予注冊登記,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安全設備活動境外單位注冊登記確認書》,并予以公告;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在審查過程中,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可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評審,必要時可以派員到境外申請單位進行現場核查。技術評審和現場核查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條注冊登記確認書分為四類: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安全設備境外設計單位注冊登記確認書;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安全設備境外制造單位注冊登記確認書;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安全設備境外安裝單位注冊登記確認書;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安全設備境外無損檢驗單位注冊登記確認書。
第十一條注冊登記確認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單位名稱、所在國家(地區)、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準予注冊登記的活動種類和范圍;
(三)注冊登記的有效期限;
(四)注冊登記確認書編號;
(五)注冊登記確認書發證機關和發證日期。
第十二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在完成境外單位注冊登記后,應當將注冊登記情況抄送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境外單位的注冊登記情況。
第十三條注冊登記確認書有效期限為5年。
注冊登記確認書有效期屆滿,境外單位需要繼續從事相關活動的,應當于注冊登記確認書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重新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提出注冊登記申請。
第十四條經注冊登記的境外單位,變更單位的名稱、所在國家(地區)、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其在所在國家(地區)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申請辦理注冊登記確認書變更手續:
(一)注冊登記變更申請書;
(二)原注冊登記確認書復印件;
(三)變更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
(四)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對境外單位注冊登記確認書變更情況進行核實。情況屬實的,準予辦理注冊登記確認書變更手續。變更后的注冊登記確認書有效期適用原注冊登記確認書的有效期。
第十五條變更注冊登記的活動種類或者范圍的,應當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重新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禁止無注冊登記確認書或者不按照注冊登記確認書規定的活動種類和范圍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
禁止境外單位委托未取得民用核安全設備相關許可證的境內單位或者未取得注冊登記確認書的境外單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民用核設施進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
禁止偽造、變造、轉讓注冊登記確認書。
第十七條經注冊登記的境外單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民用核設施進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時,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核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并對其從事的相應活動質量負責。
第三章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經注冊登記的境外單位,為境內民用核設施進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時,應當接受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必要資料。
第十九條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自對外貿易合同生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提交書面報告。書面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合同的有關質量與技術條款、合同的技術附件、交付日期、總體進度等。
營運單位應當在相關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開始1個月前,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提交書面報告。書面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相關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內容、進度安排、質量計劃以及營運單位監造計劃。
第二十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根據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按照本規定提交的相關報告,確定需要監督檢查的內容,制定相應的監督檢查計劃,并書面通知營運單位。
營運單位應當在監督檢查計劃中確定的檢查點開工2個月前,書面通知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
第二十一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在對境外單位從事的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相關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關人員了解情況;
(二)進入相關單位進行現場檢查;
(三)查閱、復制相關文件、記錄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對發現的質量問題或者缺陷,責成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調查處理,并提交有關情況說明及后續處理報告。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在進行監督檢查時,營運單位應當派員在現場配合。
第二十二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對檢查內容、發現問題及處理情況作出記錄,并由監督檢查人員、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人員和被監督檢查單位有關負責人簽字確認。
被監督檢查單位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第四章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的監造、裝運前檢驗、監裝和驗收
第二十三條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對進口民用核安全設備進行監造、裝運前檢驗、監裝,并對進口民用核安全設備質量進行驗收。
第二十四條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配備足夠數量并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的監造、裝運前檢驗、監裝和驗收人員。
第二十五條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制定監造、裝運前檢驗、監裝和驗收計劃,編制相應的檢查要求。
負責監造、裝運前檢驗、監裝和驗收的人員,應當執行監造、裝運前檢驗、監裝和驗收計劃以及檢查要求。
第二十六條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對進口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活動的質量進行驗證。
第二十七條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對進口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活動的質量進行驗證。
前款規定的驗證,可以采取現場見證、文件審查等方式進行。必要時,可以進行抽查復驗。
第二十八條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對經注冊登記的境外單位的質量保證大綱或者質量管理手冊的實施情況進行監查。
第二十九條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的相關人員,應當對檢查、驗證或者監查的內容、發現的問題以及處理情況作出記錄。發現有不符合合同或者有關規定的,營運單位應當及時處理,并將相關情況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核安全的論文篇四
第三十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檢驗機構依法對進口民用核安全設備進行安全檢驗。安全檢驗可以采取獨立檢驗或者驗證的方式。
未經安全檢驗或者經安全檢驗不合格的進口民用核安全設備,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民用核設施上運行使用。
第三十一條進口民用核安全設備安全檢驗的依據主要包括: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和核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三)對外貿易合同;
(四)相關設備技術規格書。
第三十二條從事進口民用核安全設備安全檢驗的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及有關技術文件,并具備相應的檢驗技能。
第三十三條進口民用核安全設備到達口岸前,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檢驗機構報檢,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進口民用核安全設備報檢申請表;
(二)注冊登記確認書復印件;
(三)裝箱清單;
(四)產品質量合格證書。
營運單位提交的上述材料應當為中文或者英文。
第三十四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檢驗機構應當審查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按照本規定提交的報檢材料。必要時,可以對到岸設備進行檢查。
對符合要求的,簽發《進口民用核安全設備口岸檢查放行單》。營運單位持《進口民用核安全設備口岸檢查放行單》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到相關機構辦理商檢手續。
對不符合要求的,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檢驗機構應當書面通知營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五條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在進口民用核安全設備計劃開箱檢查20個工作日前,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檢驗機構申報,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進口民用核安全設備裝配總圖、出廠檢驗試驗報告等產品竣工文件;
(二)營運單位監造、裝運前檢驗和監裝以及驗收結果報告;
(三)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的處理和關閉情況報告;
(四)進口民用核安全設備活動不符合項情況,以及較大和重大不符合項記錄;
(五)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營運單位提交的上述材料應當為中文或者英文。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檢驗機構應當對上述開箱檢查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并派安全檢驗人員在開箱檢查前到達現場進行見證。
安全檢驗人員未到場前,營運單位不得進行開箱檢查。
第三十六條開箱檢查后,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檢驗機構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出具開箱檢查報告。
經檢查不合格的,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檢驗機構應當在報告中說明不合格的原因,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不得進行安裝調試活動。
第三十七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檢驗機構應當對安裝和裝料前調試階段涉及安全性能的試驗進行檢查。
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在進口民用核安全設備涉及安全性能的試驗開始30個工作日前,通知國務院核安全監管及其所屬的檢驗機構。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檢驗機構應當進行必要的選點見證,并制作見證記錄。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檢驗機構應當在進口民用核安全設備涉及安全性能的全部試驗結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出具檢查報告。
第三十八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檢驗機構應當在完成文件記錄檢查、開箱檢查、安裝和裝料前調試階段涉及安全性能的試驗檢查后,出具安全檢驗報告。
對安全檢驗不合格的,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不得運行使用。
第三十九條進口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檢查人員和安全檢驗人員,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不得濫用職權侵犯企業的合法權益,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財物;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民用核安全設備經營活動。
第四十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檢驗機構的安全檢驗不減輕也不轉移境外單位和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的相關責任。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所屬的檢驗機構和有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本規定的注冊登記申請,不予受理或者注冊登記的;
(二)發現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三)泄露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或者業務秘密的;
(四)濫用職權侵犯企業的合法權益,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財物的;
(五)從事或者參與民用核安全設備經營活動的;
(六)在進口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四十二條境外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輕重,暫扣或者收回注冊登記確認書: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核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
(四)涂改、轉讓注冊登記確認書及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申請民用核安全設備制造、安裝活動注冊登記的境外單位,擬自行對其制造、安裝的民用核安全設備進行無損檢驗活動的,不需要單獨申請無損檢驗活動注冊登記。
第四十四條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委托民用核安全設備成套供應商、民用核設施核島建造總承包商或者民用核安全設備持證單位采購設備的,由被委托的采購單位承擔本規定中規定的營運單位的相關責任。但營運單位應當對進口民用核安全設備的使用和運行安全承擔全面責任。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中有關術語的含義如下:
安全檢驗:是指在境外單位檢驗合格,以及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監造、裝運前檢驗和監裝合格的前提下,對進口民用核安全設備安全性能進行的檢查或者驗證,包括活動過程中形成的相關文件記錄檢查、開箱檢查、以及安裝和裝料前調試階段涉及安全性能的試驗檢查三個階段。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自1月1日起施行。
核安全的論文篇五
??1、絕不私自到游泳池或下河玩水、游泳。
??2、不從事各種冒險行動,不擅自外出郊游、野餐。
??3、同學間發生矛盾時我能控制自己的情緒,絕不因沖動而動刀、棒、石頭、火等能造成人身傷害的東西。
??4、學會判明是非,不做其他任何妨害人身及財產安全的事情。
??5、堅決做到:拒絕毒品,反對邪教,崇尚科學,建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
??上述承諾,承諾人將嚴格守約,請老師和家長的監督。
??學生簽名: 班主任簽名: 家長簽名:
??**學校安全辦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