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系。優秀的合同都具備一些什么特點呢?又該怎么寫呢?下面我就給大家講一講優秀的合同該怎么寫,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有效合同額篇一
甲方:_______________(借款人)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出借人)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本人生產或經營需要,向乙方申請借款,并以自有車輛作為抵押物,經當事方協商一致,乙方同意出借并簽定本合同內容。
第一條借款內容
借款總金額:人民幣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
借款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計_____天。月利息_______。
第二條借款的支付及償還
1.借款的支付:借款及抵押手續辦妥后,乙方將借款金額一次性支付給甲方或轉入甲方賬戶。
2.借款的償還:本借款在到期日一次性還清本息。
3.甲方可以提前還款,但必須提前15天通知乙方。
第三條違約責任
第四條甲方確認抵押資產為其本人所有,一切手續合法、有效,該資產在抵押前無任何經濟糾紛和違法責任,否則甲方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第五條抵押物事項
1.汽車種類及牌號:_______________
2.車架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發動機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抵押物的保管
1.抵押物由乙方保管,在抵押期間,乙方無償使用該車輛,保證該車輛無任何交通事故及違章,若是由于車輛自身原因或自然損壞,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車輛損失,免除乙方賠償責任。
2.甲方必須連同與抵押車輛相關的鑰匙、機動車登記證書、行車證、購車發票、購置稅、養路費、保險單據、戶口本原件及身份證復印件交由乙方或中間人保管。
第七條抵押物的處置
1.抵押期間,甲方對抵押車輛做出的任何處置均無效。
2.甲方如不能按時還款,自逾期天后,乙方則可以變賣抵押物以挽回損失,甲方同時簽署《逾期變賣委托書》。
第八條抵押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權提前處置抵押物
1.借款人被宣告失蹤,而其財產代管人拒絕履行本合同的;
2.借款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而監護人拒絕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其財產合法繼承人拒絕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不履行還款義務或有其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
6.借款人變更住所、通信地址、聯系電話等事項未在5日內及時通知的。
第九條費用的承擔
1.如果甲方不能按期還款,在爭取乙方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展期。
2.有關抵押、借款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十條本合同生效條件
本合同自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乙方各執一份,其余在有關部門備案。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有效合同額篇二
身份證號: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本著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則,就乙方承租甲方之所有閩________車架號為________車輛事宜進行友好協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應提供狀況符合標準的車輛以及行駛所需的有效證件,并且告知車況,乙方應提供駕駛本和身份證明文件,雙方驗證后留復印件備存。
第二條甲方保證所出租的車輛符合國家對租賃車輛的相關規定。
第三條租賃期限
該車租賃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第四條租金及支付方式:租金以及押金標準由雙方約定。
第五條合同的變更,解除與終止:雙方可以協商變更或終止本合同,但需提前通知,甲方有權決定是否續租。
第七條特別約定:如還車一周后無違章記錄,押金如數奉還,否則,有甲方多退少補。如發生交通事故,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并且協助處理。
第八條注意事項:一天24小時,一個月計30天;超時,超公里需要另外計費;超過3個小時計半天,超過6個小時計一天;還車時油量必須同交車是一致,否則需另補油費。
第九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條款。補充條款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本合同自雙方簽(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雙份,由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
乙方: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
有效合同額篇三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車輛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充分協商一致,就租賃汽車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擁有車輛的所有權;
3、負擔出租車輛的養路費、保險費、車船使用稅;年度檢驗、定期保養檢修;
4、向乙方提供不低于一級技術狀況的車輛,并提供齊全的行駛證件;
5、向乙方提供救援服務,具體辦法執行甲方《救援制度》的規定;
6、負有對事故車輛及丟失車輛直接向保險公司理賠的責任;
7、協助乙方對交通事故的處理。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3、應按時足額向甲方支付租金,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
4、自行加注燃油料,且必須加注與車輛使用說明牌號一致的燃油料,否則引發的損失及修理期間的租車費由乙方負擔;(須加______#以上油料)
7、禁止私自更換、拆卸車輛的另部件、附件和設備裝置及甲方所設的標志鉛封等物。如有違規,將按被拆物件的新件價格的10倍處以罰款。如發現乙方拆動里程表鉛封,將從租車之日開始每日按行駛600公里,每公里2元計算,收取租金,并收回車輛。
三、擔保方的權利的義務
擔保方就乙方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的行為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及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法律責任。
四、租金標準及支付期限
1、正常短租、月租、年租金按甲方標準執行;
3、乙方提前退車,需向甲方償付違約金,按提前天數租金的50%計算;
4、合同簽定后乙方即時支付租金,短租一次結清,長期月租按月付款的,月起租日前2天支付租金,年租應一次付清或參照長期月租付款方式。
五、車輛的定期保養、年檢和修理
3、車輛需保養或發生故障或損壞需要修復時,必須到甲方指定的廠家修理,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自己找修理廠點,如有違反甲方有權處以______元罰款。
六、車輛續租和退車
5、乙方退車時如出現車內外物品丟失損壞,需照價賠償,車輛外觀發生劃、蹭、磕碰等損傷需到甲方指定的修理廠修復,費用乙方自負,或由乙方委托甲方修理,乙方應確認甲方提出的修理價格相關損失,并按此支付。
七、車輛押金的收取和清退
1、車輛押金在合同簽定后一次付清;
3、暫扣交通違章罰款500元,20日后經網絡查詢無違章如數退還;
4、以上兩項扣除后,余數當時返還,憑押金收據第三聯清退。
八、車輛事故及丟失的賠償
租賃車輛在甲乙雙方之間發生轉移時,應辦理手續,逐項認真填寫移交表,包括甲方所提供的行駛證件。
九、車輛事故及丟失的賠償
1、保險條款以保險公司的解釋為準;
4、乙方發生交通事故、車輛丟失等,由甲方向保險公司理賠、事故處理期間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其中包括甲方協助處理事故所支付的費用和保險公司賠償部分款額的先行墊付。
5、乙方在租車期間發生事故,在事故未處理完,車輛未修復時,乙方仍須按天或月交納租車費用。
6、公安交通部門和保險公司對事故結案后的賠償金由甲方負責退還乙方,但免賠和不予賠償部分均由乙方承擔,乙方并承擔車輛修理費用的20%元,作為車輛因事故造成車輛貶值賠償,車輛修理費超過5000元時,按40%賠付給甲方。
本合同中《汽車租賃登記表》、《車輛移交清單》是合同不可缺少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它規定
2、本合同一式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效合同額篇四
合同有效期
(一)一般來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如果雙方沒有約定生效的時間,一般認為是以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
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成立之日即為生效時間;
如果合同中未約定生效時間,但對合同的生效有附加條件的限制,則以該附加條件達成時為合同生效時間。
2、合同終止時間
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履行的,可終止合同。
有效合同額篇五
據《民政部辦公廳關于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答復》(民辦函〔2004〕32號)文,民政部門可以根據所掌握的婚姻登記檔案為當事人出具在本轄區域內“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并須備注不包括在本轄區域外的其他地方的婚姻登記。因此,婚姻登記機構有義務向您提供“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根據《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婚姻當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證件,可以查閱本人的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前往查閱的,可以辦理授權委托書,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委托書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開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需要查閱婚姻登記檔案,符合《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要求當事人本人去婚姻登記窗口開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做法出于保護婚姻登記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目的。小張的父母正準備將其名下從化的一套別墅賣出,原以為只需要提供戶口簿即可完成賣房過戶手續,可卻從中介口中得知,如要轉賣這套別墅,還需要提供小張的“未婚證”。
為了這個“未婚證”,現已畢業工作的小張特意請假一天去辦理。而在辦理“未婚證”的過程中,小張發現身邊有不少朋友都不大清楚該如何辦理“未婚證”,更有許多業主不知道為何需要在賣房的時候提供婚姻證明。
本期話題將告訴你在買/賣房的時候,為何要出具“未婚證”以及如何辦理“未婚證”。
婚姻證明用于核查家庭名下房產
在房屋買賣交易中,婚姻證明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提交資料,那這份資料要如何辦理呢?廣州市匯瀚顧問有限公司權證部高級經理梁敏冰表示,所需的婚姻證明需到民政局辦理,房屋交易中業主為未婚人士,需到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未婚證明,若為離異人士,需要辦理未再婚證明,若要用到喪偶的情況證明,可出示喪偶的死亡證。
問:為何要出具“婚姻證明”?
答:合富置業業務營運中心經理梁文耀介紹,無論是小張所說的“未婚證”還是其他婚姻情況證明,其最終目的`都在于審核業主和買家所在家庭的住宅持有情況。
“對于買家而言,‘未婚證’除了可表明其婚姻狀況,也可用于核查其名下持有住宅情況。”梁文耀表示,由于現行的限購限貸政策是基于家庭為單位,因此買家的婚姻狀況成為其是否還有額度買房的必查情況。
而對于業主賣家而言,梁文耀告訴記者:“賣家的婚姻狀況將與個稅免征掛鉤。”他表示,二手房交易時,業主個人所得稅的免征條件為“房產證滿五年且是業主唯一住房”。雖說現在絕大部分業主放盤都是要求實收房款,但如果符合免征個稅條件,無疑又是吸引買家關注的一大亮點。
有效合同額篇六
- 有效合同
- 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出賣人違反有效要約時的糾紛
- 四個方面認定房屋租賃合同是否有效
原告(被上訴人):枝城市金屬回收公司
被告(上訴人):黃石市金屬粉末總廠
原告訴稱,原告與被告于1989年4月6日簽訂一份定購金屬再生冶煉爐合同。合同規定,被告為原告制造再生冶煉爐一臺,并負責安裝調試達到合同第四條規定的各項技術指標(即熔煉速度、出鐵量、生產周期,投入熔煉的廢舊金屬材料質量及規格等)。被告還負責再生爐的安裝,調試及培訓操作技術工人。合同約定再生爐總價款為10.5萬元。原告按合同規定已付款7萬元。被告將再生爐加工完畢于1989年5月底運抵原告處,同年7月安裝完畢。該冶煉爐經雙方先后5次開爐,調試結果達不到合同規定的技術指標,被告此后撒手不管。原告多次電函和派人協商未果,被告聲稱“爐子可用”,使原告定購的冶煉爐無法正常投入生產,造成了嚴重經濟損失。
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違反了《工礦產品質量責任條例》和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將金屬冶煉再生爐調試達到合同規定的技術標準,承擔全部違約責任,負擔全部訴訟費及調試費。
被告在答辯中稱,再生爐是被告與華中理工大學共同研制和開發的新型產品。再生爐的各項技術指標是原被告雙方共同磋商簽訂的,合同確定的各項指標存在明顯的缺陷。且各項技術指標相互聯系,如果投入熔煉的原材料達不到規定的質量標準,就會影響調試效果,而合同未規定允許指標有一定波動范圍是不合理的。從被告所進行的5次開爐調試情況看,前3次由于經驗不足,對投入物料把關不嚴,原告所提供的不合格原材料,導致失敗,后2次開爐是成功的,再生爐驗收完全合格。從全部開爐過程看,除2次開爐因原材料不足而被迫停爐使熔煉周期無法驗證外,其余各項指標均已達到合同規定的標準。由此,被告認為再生爐質量是合格的,存在的是一個操作掌握問題,原告不尊重事實,對合同糾紛應負全部責任。被告請求法院對后2次調試情況調查,征求再生爐的設計人員對爐子有關數據指標作可行性解釋。要求法院判令原告付清設備余款3.5萬元并支付違約金。
枝城市人民法院經調查、審查,查明:原、被告簽訂購銷冶煉再生爐合同后,原告依約先行付款7萬元,但被告將設備制造完畢運抵原告處,先后5次開爐調試,開爐結果表明均未達到合同規定的經濟技術指標,再生爐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同時查明:被告經工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是主營金屬粉末、絕熱合成材料;兼營鑄鐵、鑄鋼件及化工、小五金。冶煉再生爐為整臺設備制造,不屬被告的經營范圍。
鑒于上述事實,枝城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超出工商部門對其核準的經營范圍,與原告簽訂的購銷冶煉再生爐合同為無效合同。造成糾紛的主要責任在被告,原告對被告經營資格審查不嚴,也應負一定責任。
枝城市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七條關于“違反法律和政策、計劃的合同,,為無效合同;第十六條關于“經濟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當事人依據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返還給對方,有過錯的一方應該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等規定,于1991年6月28日作出判決:
1.被告黃石市金屬粉末總廠返還原告枝城市金屬回收公司已付的再生爐貨款7萬元;
2.原告返還被告冶煉再生爐(返還方式,由原告負責拆除,被告將拆除的設備部件自辦運輸運走)
3.雙方由此而造成的損失各自承擔。
案件受理費3814元,原告負擔1144元,被告負擔2670元。
一審判決后,被告黃石市金屬粉末總廠不服,向宜昌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被告上訴稱,雙方簽訂的是加工承攬合同,合同依法有效,而不是一審法院認定的無效的購銷合同;一審判決雙方相互返還貨款和原物,因原告返還拆除后再生爐將喪失使用價值,導致擴大被告的經濟損失。為此被告提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判決明顯不公,要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重新處理。
宜昌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經調查審理查明:被上訴人枝城市金屬回收公司為解決熔煉廢舊金屬使之成形便于運輸的難題,了解到華中理工大學教授聞××設計的一種金屬冶煉爐可適用。被上訴人經與聞教授和上訴人黃石市金屬粉末總廠三方洽談,被上訴人指定用聞的設計圖,上訴人依圖紙加工制作一臺再生冶煉爐。聞也愿提供圖紙給上訴人生產并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由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購制再生冶煉爐合同1份。簽約時被上訴人根據其適用要求,與上訴人共同在合同第四條中確定了再生爐的各項技術指標。上訴人將設備加工制造完畢,運到被上訴人處,雙方會同聞教授共同調試,先后開爐5次,前3次調試效果不理想,后2次調試結果表明,除熔煉周期因原料不足和試驗時間過長不能試驗外,其余各項可達到合同規定的各單項經濟技術指標。由于這臺再生爐屬革新性質的非標準、非定型設備,無法定的技術指標數據作為驗收依據,只能依據雙方約定的技術指標為驗收依據。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單項技術指標是明確的,但各單項技術指標是相互聯系,互相制約的,還應當約定綜合技術指標且留有余地,雙方未約定綜合技術指標,屬于簽約缺陷。由于驗收標準不確定,上訴人認為再生爐質量是符合合同規定的,被上訴人則認為質量不合格,由此產生質量爭議。二審經開庭質證,雙方均認為這臺再生爐經繼續調試后,可投入使用并形成一定的生產能力,不宜作廢品處理。
宜昌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上訴人根據被上主訴人的特定要求和指定的生產圖紙,加工制造金屬再生冶煉爐,雙方為此簽訂的合同為加工承攬合同;雙方爭議的合同標的物是一臺非標準非定型設備,設備主要由鑄鐵件和耐火材料組成,上訴人經工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中包括可以經營鑄造業,二審審理中征詢工商部門對上訴人組裝特定的革新設備是否為超越經營范圍的意見,工商部門認為對此目前雖無明確的法律規定,但認定為違法經營行為似無根據。依照國家工商局制定的《企業經營范圍核定規范》中關于允許企業合理跨業經營的原則,上訴人承攬加工以鑄件為主體的專用設備,與其技術能力和承擔經濟責任的能力是適應的,為了有利于加強企業之間的橫向協作,促進技術進步和生產發展,對雙方簽訂的這份加工承攬合同應認定為有效合同,一審判決認定合同無效不妥;本案雙方當事人簽約時對設備的技術指標規定不盡科學、合理,以致調試驗收時發生質量爭議,雙方均有簽約不慎的過錯。鑒于上述事實,宜昌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主持雙方當事人調解,雙方互諒互讓達成如下協議:
2.上訴人已交付的設備,由被上訴人自行調試后使用;
3.一、二審案件受理費7629.6元,上訴人、被上訴人各負擔3814.8元。
本案中,訴訟當事人爭議的合同標的物質量問題并不算復雜,但法院對合同性質及效力的認定,對正確審理案件卻具有重要意義。一、二審法院的認定事實和適用的法律規范不同,就出現了不同的判案理由和結論。二審法院認定為有效的加工承攬合同,調解結案是合法正確的。
首先,認定當事人在經濟活動中的經營行為是合法還是違法,要從案件所反映的基本事實和實際情況出發,運用法律和政策客觀分析評斷。在經濟體制改革中,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經濟法律關系的變化,經濟合同糾紛會出現不少新的復雜情況和一些值得研究的問題。當法律和政策對當事人的某種經營行為是否合法規定不明確時,要從是否有利于搞活經濟,促進社會生產力發展來進行分析。從本案的具體情況看,被告是兼營鑄造業的生產廠家,以其技術能力和企業生產優勢,加工承攬原告定作的冶煉爐的行為,與其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是適應的。盡管工商管理部門核準被告的經營范圍為生產鑄件,對能否承攬整臺設備的制造規定不明確,但是應當看到,一方面這臺冶煉爐是以鑄件為主體構造的小型技術設備,不屬法規規定實行生產許可證的產品,法律對此種設備的制造未作禁止性規定,同時被告的經營行為也符合工商部門允許合理跨業的原則。因此應認定被告的經營行為是合法的,如果認定被告超越經營范圍,合同無效與法律規定之本意不符;另一方面,原、被告簽訂這份加工承攬合同不會給社會經濟秩序帶來危害,而是促進了生產的發展,也是符合國家的宏觀科技政策的。
其次,法院在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時,準確地把握合同性質,是正確適用法律,劃清當事人民事責任,合理解決紛爭的前提。不同類型的合同關系,反映了當事人的不同經濟目的,在合同法上就表現為不同的法律特征,這就為法院判決各類合同糾紛案件提供了不同的法律準繩。就本案而言,如何認定合同的性質,直接關系到對合同糾紛當事人的經營范圍、合同效力及當事人應承擔的過錯責任的確認。因此應根據兩種合同的不同本質特征全面分析,正確適用法律。審理本案的二審法院依據“合同內容”和“標的特定性”的本質特征認定雙方爭議的是加工承攬合同而不是購銷合同,更符合本案的實際情況。二審法院按有效的加工承攬合同糾紛案審理并依法調解結案,依法保護了主體雙方的合法權益。與一審法院判決確認雙方承擔“無效合同的民事責任”相比,更有利于促進商品經濟的發展,也更符合立法原則。
xx年2月大洋房地產開發公司預售其開發的空中花園別墅,因該樓盤處于預售開發階段,欲購一套聯體別墅的張某在售樓工作人員的帶領下觀看了一套樣板房。該樣板房設計精巧、裝修雅致,并帶有地下車庫(凈高2.25米),張某對此甚為滿意。張某得知該樓房的價位比同類別墅高出許多時,對于是否購買產生了擾豫。但當其看到大洋公司的售樓宣傳材料后,得知預售別墅的設計與樣板房一樣,且地下車庫屬于贈送的,遂與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購買該樓盤的一套聯體別墅,并對房價、面積、樓高、付款與交房時間等作了約定。合同簽訂后的1個月內張某付清了全部房款。xx年1月樓盤完工并經過驗收,大洋公司通知張某交接房屋,但張某發現其購買別墅的地下車庫的高度僅為1.625米,與樣板房及其宣傳資料的說明嚴重不符,于是拒絕接受房屋,并要求大洋公司承擔賠償損失及承擔由此造成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大洋公司則反駁說,地下車庫系免費贈送,雙方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中沒有約定,其不屬于買賣房屋的一部分,故不存在違約,大洋公司亦不承擔違約賠償的責任。大洋公司告知張某,如若因此不滿意可以退房,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糾紛與風險分析】
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階段,對開發商在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中所作的允諾的性質如何界定,是屬于要約邀請還是要約?這將直接關系到開發商的義務與責任承擔以及買受人所應當享有的權利。
根據《合同法》第13條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采用要約、承諾方式。合同是從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交涉開始,經要約、承諾,即告成立。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根據《合同法》第14條的規定,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向他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和要求,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約的一方當事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稱為受要約人。
要約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內容,一項要約要發生法律效力,則必須具有特定的有效條件:(1)內容具體確定;(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不具備這些條件,要約在法律上不能成立,也不能產生法律效力。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5條的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根據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通常情況下開發商在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中對樓房所作的說明屬于要約邀請,它不能產生要約的后果,即開發商不因發出要約邀請而受到約束。但是,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銷售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大洋公司雖然將別墅附屬的地下車庫作為贈送,但這種贈送是在買房者完全接受了其售房條件基礎上發生的,從而也構成了買房者購買商品房的條件之一,如果不贈送地下車庫,則買房者張某就有可能不購買大洋公司所售別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的規定,如果商品房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的具體規定,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商品房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由此可見,本案中即使張某與大洋公司沒有在合同中約定地下車庫系免費贈送,但開發商在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中對贈送地下車庫作了允諾,且其對雙方訂立預售合同以及對商品房價格的確定產生重大影響,因此應將其視為要約,并因張某的承諾而發生合同的效力。因此,對于這一合同的內容,作為開發商的大洋公司應當遵守,如若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風險提示】
根據我國《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商品房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違約責任等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后,租賃合同就成立了。成立后的房屋租賃合同有無法律效力,主要從下面四個方面進行審查。
(一)合同主體是否符合規定,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如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權人等。
(二)房屋是否為法律法規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規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權屬有爭議的;(5)屬于違法建筑的;(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7)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9)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在實踐中,有些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電費等的滯納金按每日2%計算。從法律來說,這種約定因滯納金過高有失公平,屬于可撤銷條款。還有一種常見的情形是,有人用租來的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若屬實,則在出租人明知或應當知道的情況下,這樣的租賃合同均是無效的,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租金依法沒收。
(四)是否進行過登記備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及本市的租賃法規均規定,租賃當事人應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在實踐中,對未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效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合同是無效的,另一種認為租賃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有效合同額篇七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者是指甲方聘用的經營酒店的酒店管理公司。
五星級飯店是指經國家旅游總局下屬的全國旅游星級飯店評定委員會或者其權利義務繼受者認定的五星級飯店。
專業顧問是指甲方為項目的設計與建造所需聘用的包括項目管理、建筑設計、室內設計、景觀設計、廚房及洗衣房顧問、機電顧問、it顧問、專業音響顧問、聲學/噪音顧問、燈光顧問、藝術顧問、標志標識顧問、水療顧問、健身設備顧問。
總負責人是指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協議項下服務總負責人。
被推薦方乙方向甲方推薦的專業顧問公司或其他獨立于乙方的組織或個人。
雙方甲方和乙方。
2—1
2—1—1甲方聘用乙方在期限內,遵照此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向乙方提供酒店建設籌建,籌備開業計劃、執行顧問服務。
2—2
2—2—1乙方根據第2—1條,接受此項聘用。接收聘用聘用
3—1
3—1—1在甲方正確合理地履行本協議第3—2條款和第4條款的前提下,乙方在期限內雙方商定的合理期間內向甲方提供下列在附錄一中詳細描述內容的服務:
1)可行性分析顧問服務;
2)方案設計顧問服務;
3)酒店管理公司篩選顧問服務;
4)與酒店管理公司談判顧問服務;
5)專業顧問公司篩選評審顧問服務。
3—1—2乙方向甲方提供本款服務的過程中未經甲方許可,不調換總負責人。總負責人主持乙方在本協議項下應履行的全部義務。除非征得甲方同意,總負責人將親自出席雙方適時商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的雙方的接洽和會談。
3—1—3在本條款項下乙方向甲方服務的職責是推薦并幫助甲方篩選經營者,并向甲方提供專業建議和意見,以便甲方與經營者簽署關于酒店的合作意向書、技術服務協議和酒店管理協議。
3—1—4乙方將準時參加與甲方共同約定的時間和地點召開的,并在必要時責成專業顧問參加的與項目相關的活動。
4—1—5—1法律法規規定的資質(如有)和業界認可的資質。
4—1—5—3與乙方不存在利益關系;既乙方不因被推薦給甲方聘用而享有任何利益。
4—1—6乙方應當在甲方提出可行性分析(如有)或未來當地酒店市場發展前景分析報告(如有)或者甲方提供合理要求后的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提交中肯的分析意見。
4—1—7在期限內適當的事情,盡乙方能力所及向甲方推薦符合本協議第
4—1—5條約定之條件的不少于三家和盡量不少于三家的專業顧問公司作為被推薦方供甲方篩選。
4—2
4—2—1投資、策劃、設計、籌備、建造、裝修和裝備項目。
4—2—2參照乙方的推薦,聘用具有五星級酒店管理合同談判成功經驗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參與與酒店管理公司進行的意向書和協議書法律條款的談判。
4—2—3對乙方在履行此協議項下的職責所提出的合理建議和提議及時作出判斷并/或作出相應的決定予以實施,使乙方能夠在期限內和期限延長期內履行第3—1條款的職責。
4—2—4向乙方提供項目的可行性報告(如有)或提供當地政府機構有關今年來當地酒店市場經營狀況數據(如有)與未來酒店規劃發展前景的資訊(如有)。
5—1乙方的違約責任
5—1—1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協議約定的條件向甲方提供本協議規定的服務,乙方構成違約。
5—1—2乙方每延遲日按照酒店策劃顧問服務費的萬分之二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遲延日以上,甲方有權解除協議。
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甲、乙雙方對所了解到的對方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7—1
7—2
8—1
8—2甲方確認乙方在此協議項下的角色并不是作為一個項目俱體管理、建筑師、室內設計師、結構顧問、機電工程師;乙方并不是這些領域的專家。
8—3在以上6—2—1和6—2—2條款的背景下,乙方對其履行本協議項下的職責所提供的服務不承擔相應的法律、專業、規范、規定方面的后果與責任。
8—4甲方對乙方所提供的本協議項下的所有服務具有獨立判斷的權利,有甲方確認乙方在此協議項下的職責并不是作為甲方的代理。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任何爭議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此協議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權獨立決定是否接受乙方的服務建議,除了可能發生的因果關系導致乙方履行其在本協議條款項下的服務和義務的結果外,不需要向乙方承擔任何責任。
雙方于本條款所列明的地址均為有效送達地址。凡因本協議的有關事項需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的,均可向該地址發送。如地址發生變更,變更一方應及時通知對方,否則因地址變更無法送達的不利后果由變更一方承擔。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收件人:_________
本協議的附錄為本協議有效組成部分,如果本協議正文條款與附錄條款有不同解釋的,以本協議正文為準。
簽字: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乙方代表: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
簽章: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簽字: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
簽章: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