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體會是我們在學習、工作、生活等方面的經驗總結和感悟。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心得體會范文,供大家參考和借鑒。
環保事故處理心得體會
環保事故是指由于環境保護措施不力或管理不當導致的對環境和生態系統造成的損害。處理環保事故是一項重要的工作,不僅需要政府、企業等機構的共同努力,也需要廣大公眾的積極參與。在參與環保事故處理的過程中,我深深地體會到了環保工作的重要性和復雜性,也積累了一些寶貴的心得體會。
第二段:提高環境意識,預防為主。
首先,在處理環保事故之前,我們要提高環境意識,做好預防工作。只有以預防為主,才能減少環保事故的發生。預防環保事故的關鍵是全面落實各項環境保護政策和法律法規,加強企業的環境管理,嚴格執行環境標準。此外,在日常生活中,我們也應該注重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意識培養,如垃圾分類、節約用水用電等,這些細節的改變也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減少環保事故的發生。
第三段:迅速應對,減少后果。
其次,在環保事故發生后,我們要迅速應對,以減少事故后果的擴大。當事故發生時,我們不能慌張和推諉責任,而應迅速爭分奪秒,組織專業人員前往現場進行核實、評估,采取相應的緊急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危害加重。在處理過程中,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和合作,形成合力,共同解決問題。同時,要及時向公眾發布信息,告知事故情況和應對措施,穩定公眾情緒,防止恐慌和虛假信息的傳播。
第四段:責任追究,加強管理。
再次,對環保事故的責任追究是環境保護工作中的重要環節。對于環保事故發生的原因,要進行全面調查和評估,并追究相關責任。不僅要依法依規對違法者進行處罰,也要加強對企業和相關機構的監督和管理。同時,要加強對環保工作人員的培訓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員的專業素質和責任意識。只有通過嚴格的管理和責任追究,才能有效地減少環保事故的發生,保護我們的環境和生態系統。
第五段:公眾參與,共建美好家園。
最后,環保事故處理中,公眾的參與和監督至關重要。公眾是環保事業的重要力量,只有公眾積極參與,才能共同建設美好家園。政府和企業應該加強與公眾的溝通和合作,增加公眾對環保工作的了解和參與度。公眾也要自覺履行環保責任,愛護環境,提高環保意識。在環保事故處理中,要支持公眾的舉報和監督,及時揭露環境違法行為,共同維護公平、公正的環境治理環境。
總結:
在處理環保事故的過程中,我們要提高環境意識,做好預防工作;在事故發生后,要迅速應對,減少后果的擴大;對責任追究要嚴格,加強管理;公眾參與和監督是重要環節。在未來的環保工作中,我們要更加注重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共同努力,共建美好家園。
交警事故處理心得體會
第一段:引言(200字)。
作為一名交警,我深知交通事故的嚴重性和復雜性。處理交通事故不僅是對法律的負責,更是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責任。多年來,我在處理交通事故中積累了一些寶貴的經驗和心得,今天我想與大家分享一下我的體會和教訓。
第二段:提前準備的重要性(200字)。
在處理交通事故時,提前做好準備是非常重要的。首先,及時了解事故現場的情況是必要的,比如了解交通情況、事故車輛及人員傷亡情況等。同時,了解具體事故地點的交通規則,以便對現場進行妥善的引導和處理。還有,準備必要的工具和設備,如測量距離的工具、相機等,以便進行實地勘查和證據保全。只有在充分準備的基礎上,才能更好地進行事故處理工作。
第三段:溝通與協調的重要性(200字)。
在事故處理中,良好的溝通與協調能夠提高工作效率和減少糾紛的發生。首先,與事故當事人進行充分的溝通,了解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通過耐心傾聽和交流,避免誤解和不滿的產生。其次,在處理事故過程中,與其他相關部門的配合也是非常重要的。與保險公司、醫院、消防部門等進行有效的溝通,確保各方合作順暢,事故能夠及時得到妥善處理。同時,作為交警,要時刻保持良好的溝通和協調能力,與同事之間、與上級之間形成良好的工作合力。
第四段:客觀公正的原則(200字)。
作為交警,我們處理交通事故要做到客觀公正,不偏向任何一方。首先,不能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如物質利益、個人情感等。要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關法規進行裁決,確保處理結果符合法律規定。同時,在調查證據和現場勘查時,要注重客觀真實,不能想當然或憑個人主觀判斷。只有以客觀公正的態度處理事故,才能保證社會公平和司法公正。
第五段:細致入微的工作態度(200字)。
處理交通事故時,細致入微的工作態度至關重要。通過仔細觀察、詳細詢問、準確記錄,收集盡可能多的事故信息和證據。在現場勘查中,要仔細測量事故車輛的位置、損壞情況等,保證勘查結果準確。此外,要積極協助醫護人員進行傷員救助,確保傷員得到及時妥善的治療。在編寫事故報告和登記相關資料時,應細致入微,確保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只有將工作做細做好,才能提高事故處理的效果和質量。
結尾(100字)。
總而言之,作為一名交警,處理交通事故要做到提前準備,注重溝通與協調,堅持客觀公正,保持細致入微的工作態度。這些心得和體會不僅適用于交警事故處理工作,也可以促使我們在生活中做事情更加細心認真。通過不斷總結經驗和提高自身素質,相信我能更好地履行職責,保障人民交通安全。
消防事故處理心得體會
第一段:引言(200字)。
消防事故是一種極其嚴重的突發事件,對人們生命財產構成巨大威脅。然而,在我們的生活中,消防事故時有發生。在處理過程中,我從實際操作中總結了一些心得,包括預防、應急和事后救援等方面。通過這次處理消防事故的經驗,我更加深刻地意識到消防安全的重要性,并且在處理類似事件時有了更加果斷的行動。
第二段:預防為主(200字)。
在消防事故處理中,預防是基礎。通過定期消防設備的檢查和維護,我們能夠降低事故發生的概率。此外,加強員工的防火意識也非常重要。我們定期開展消防安全培訓,向員工灌輸消防知識,使他們知曉火災預防和自救逃生的技巧。在平時,我們還加強公司內部的巡查,確保各個區域消防設備的完好和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通過這些預防措施,我們能夠大大減少潛在的消防安全隱患。
第三段:應急處置(200字)。
即便預防工作做得再細致,事故依然難以完全避免。在面對突發的消防事故時,我們要迅速做出正確的判斷并進行應急處理。首先,我們應立即通知有關部門,并按照預案進行組織和指揮。其次,我們要快速疏散人員,確保他們的人身安全。同時,要根據實際情況使用滅火器材進行初期撲救,爭取親臨現場的消防隊及時趕到。最后,要配合消防隊進行進一步的滅火和救援工作。在這一過程中,我們要保持冷靜、果斷的態度,不僅保證自身安全,也能最大程度地保護現場人員。
第四段:事后救援(200字)。
經過應急處理,消防事故的危害基本得到遏制,但事后救援也非常重要。在事故發生后,我們要積極開展善后工作,包括對事故原因的調查和分析、對事發區域進行徹底的清理和修復等。同時,我們要及時與相關部門進行信息溝通,匯報事故的經過和處理情況,以便后續的追責和改進。通過這樣的事后救援工作,我們能夠從消防事故中吸取教訓,提高安全措施的有效性。
第五段:總結與展望(200字)。
通過這次消防事故的處理,我深刻感受到消防安全的重要性和嚴肅性。預防、應急與事后救援是處理消防事故的三大關鍵環節,每一個環節都離不開各個部門和個人的積極參與和配合。未來,我們將進一步完善預防措施,提高人員培訓的水平,以及強化事后救援的效果,確保公司及員工的安全。同時,也希望通過我這次的經驗分享,提醒更多的人關注消防安全,共同構建一個安全、和諧的生活環境。
事故處理的心得體會
事故處理是生活中常見的一種情況,是我們難以避免的。無論是發生在工作場所還是日常生活中,事故往往給我們帶來不同程度的困擾和傷害。然而,通過事故處理,我們可以積累經驗,提高應變能力,更好地處理類似的問題。在我與事故處理的經歷中,我總結出以下幾點心得感悟。
第一,冷靜淡定是應對事故的第一要素。當事故發生時,情緒是很容易失控的,但是冷靜才是解決問題的基礎。我曾經遇到一次交通事故,當時我和車輛后方的一輛車發生了碰撞。這時,我第一時間感到恐慌,并且有一種想情緒失控的沖動。然而,我仔細想了一下,明白情緒失控無濟于事,只會給自己帶來更多的困惑。于是我迅速冷靜下來,開始做事故處理的準備。
第二,妥善保存證據能夠為事故處理提供有力支持。對于交通事故而言,攝像頭、保險單、事故照片等都是重要的證據。在我遇到交通事故時,我及時拍攝了事故現場的照片,并調取了附近的攝像頭錄像。這些證據有助于解決糾紛和確定責任。此外,我還在事故現場與對方交換了保險信息,并與其取得了聯系方式,這也能為事后處理提供便利。
第三,及時尋求幫助和建立有效的溝通是解決事故問題的關鍵。事故處理中,與他人的有效溝通能夠解決問題,化解矛盾。在我處理事故時,我意識到與對方的溝通是至關重要的。我通過真誠地道歉和誠懇地解釋事故發生的原因,與對方建立了互相信任的基礎。最終,我們達成了雙方滿意的解決方案,順利解決了事故問題。
第四,根據實際情況采取行動解決事故,并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在我處理一起身體受傷事故時,我首先及時報警并送傷者到醫院。然后,我詢問醫生有關藥物治療和康復的相關指導,并積極幫助受害者恢復健康。為了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我還詳細調查了事故的原因,并采取了相關措施,例如增加防護設備和加強安全宣傳教育。
第五,事故處理過后要進行反思總結。通過事故處理過程,我深刻認識到自己在應對事故時的不足之處。因此,我有針對性地進行了反思總結,分析處理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改進方案。例如,通過加強自身技能培訓,提高對危機處理的能力;加強與他人的互動,提高溝通能力;加強安全意識,預防事故的發生等。
總之,事故處理是我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通過我的經歷和感悟,我深刻認識到冷靜淡定、妥善保存證據、及時尋求幫助和建立有效溝通、根據實際情況采取行動解決問題以及事后的反思總結等都是解決事故問題的關鍵要素。我相信,只要我們能夠理性思考、冷靜應對,就能夠應對各種事故,并從中學到寶貴經驗,提高自身的應變能力,更好地處理類似的問題。
環保事故處理心得體會
隨著全球環境問題的日益嚴重,環保事故頻頻發生成為了公眾關注的焦點。而環保事故處理是保護環境、維護生態平衡的重要環節。我曾經參與過一次環保事故處理工作,深刻體會到了環保事故處理的重要性以及一些處理方法和技巧。在這次經歷中,我學到了許多寶貴的經驗和體會,我將在以下文章中分享一些環保事故處理的心得。
首先,環保事故處理的第一步是迅速行動。一旦發生環保事故,我們必須迅速做出反應,以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害和影響。我們應該立即與相關部門和專家聯系,并向他們報告事故的情況和范圍。及時采取措施,如封鎖事故地點、疏散附近的居民、控制事故源等,以確保環境和人民的安全。在我參與的事故處理中,我們迅速通知了環保部門和消防部門,在短短幾個小時內就將事故得到了控制,避免了更大的災難。
其次,環保事故處理需要專業知識和經驗。在處理環保事故時,專業知識和經驗至關重要。我們需要了解事故類型和原因,并制定切實可行的應對措施。如果沒有必要的知識和經驗,我們應該積極尋求專業人員的指導和幫助。在我參與的環保事故處理中,我們邀請了一位環境專家和一位化學工程師提供技術支持,他們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對我們的事故處理起到了關鍵作用。
第三,環保事故處理需要團隊合作和協調。在處理環保事故時,團隊合作和協調是至關重要的。不同部門和專業人員之間需要密切合作,共同制定和執行應對措施。我們應該建立一個有效的溝通和協調機制,確保信息的及時傳遞和任務的有效分配。在我參與的事故處理中,我們設立了一個指揮中心,統一協調和指導各個部門的工作,確保事故處理的順利進行。
第四,環保事故處理需要公眾的參與和支持。公眾的參與和支持對于環保事故處理至關重要。我們應該及時向公眾通報事故的情況和后續處理措施,增強公眾的參與感和責任感。我們還應該積極回應公眾的關切和訴求,聽取公眾的意見和建議。在我參與的事故處理中,我們積極與媒體合作,向公眾透明地公布事故信息,并答復了公眾的問題和關切,增強了公眾對我們事故處理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最后,環保事故處理需要總結和反思。在處理環保事故后,我們應該及時總結經驗和教訓,發現問題和不足,并加以改進。我們還應該及時修復和恢復受損的環境,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在我參與的事故處理中,我們及時對事故的處理過程進行總結和分析,找出了我們的不足之處,并制定了相關措施來避免類似的事故再次發生。
通過參與一次環保事故處理,我深刻體會到了環保事故處理的重要性和復雜性。我學到了許多寶貴的經驗和體會,如迅速行動、專業知識和經驗的重要性、團隊合作和協調、公眾參與和支持以及總結和反思。我相信,只有通過我們每個人的努力,才能保護我們美麗的地球,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目標。讓我們共同行動起來,為環保事故處理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
事故處理通報心得體會
事故處理通報是組織機構向內部員工或外部組織發布的一種報告,通常包含事故的情況、原因、處理措施以及預防措施等信息。通過對事故處理通報的閱讀與分析,我們可以從中汲取經驗,總結經驗教訓,進一步加強事故的預防和應對能力。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我所接觸的事故處理通報給予了我許多寶貴的啟示和體會。
事故處理通報對于我們個人而言,具有重要的學習和總結意義。通過閱讀通報,我們可以深入了解事故發生的原因和背后的風險因素,有利于我們識別潛在的風險并及時消除。事故處理通報還會介紹相關的應對措施和預防措施,這對我們的工作和生活中的預防措施起到了很好的借鑒作用,可以幫助我們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識和應對能力。因此,我們應該重視事故處理通報的學習與總結,將其作為提高個人素質和專業能力的有效途徑。
我們在閱讀事故處理通報時,應著眼于其中的原因分析部分。在這部分,我們可以從中了解到事故真正發生的原因,比如人為因素、設備故障、管理不善等。通過對原因的深入分析,我們可以清晰地認識到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為以后類似的事故預防和處理提供經驗依據。事故處理通報中的經驗部分也是我們需要重點關注的內容。通過閱讀通報中的經驗總結,我們可以了解到某一事故處理中所取得的成果和經驗,這對我們今后的工作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幫助我們在類似的情況下能夠更加得心應手地處理事故。
第三段:規避自我感覺良好的盲區。
在閱讀事故處理通報時,我們要特別注意規避自我感覺良好的盲區。自己可能會因為成功地避開了某種風險而產生自滿情緒,以為自己已經很懂得處理類似事故。但實際上,每個事故都有其特殊性和復雜性,不能簡單將經驗套用于其他事故中。因此,我們要警惕自我感覺良好的盲區,以開放的態度對待事故處理通報,不斷吸取新的知識和經驗。
為了更好地提高事故的預防和應對能力,我們需要建立和完善事故處理通報的反饋機制。通過反饋機制,我們可以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還可以及時匯總各種事故處理通報的經驗和教訓,形成通報的循環閉環,推動事故處理的不斷改進。反饋機制還可以促進組織機構之間的協同合作,分享各自的處理經驗,共同提高事故的防范和處理能力。
光靠閱讀和學習事故處理通報是不夠的,我們還要將所學的知識和經驗應用于實踐。在工作和生活中,我們要時刻關注可能存在的風險,采取預防措施,嚴格按照規章制度行事。遇到事故時,我們要冷靜應對,及時報告,切勿胡亂處理。只有將事故處理通報的學習體會融入到實際行動中,才能真正提高我們的安全防范和應對能力。
總結起來,事故處理通報是我們在工作和生活中重要的參考和總結材料。閱讀和分析事故處理通報,可以幫助我們了解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驗和教訓,提高個人的安全意識和應對能力。我們要規避自我感覺良好的盲區,建立和完善事故處理通報的反饋機制,并將所學應用于實踐中。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更好地預防和處理各種事故,確保我們的工作和生活安全。
事故處理的心得體會
在我們生活和工作中,事故是無法避免的。無論是工作、交通還是日常生活中,意外隨時都有可能發生。事故發生后,我們需要迅速而冷靜地進行處理,采取正確的措施,以減少損失和傷害。在過去的經歷中,我深深地體會到了事故處理的重要性,并積累了一些心得體會。接下來,我將分享這些心得,以供大家參考和學習。
第二段:保持冷靜。
在事故發生的瞬間,往往我們的情緒會變得激動和緊張。然而,這時候保持冷靜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冷靜下來,我們才能夠清晰地思考和分析,采取正確的措施。無論是交通事故還是工作中的意外,我們應該第一時間將自己從情緒中解脫出來,保持冷靜的頭腦去處理問題。
第三段:迅速采取措施。
不管是什么事故,迅速采取措施是至關重要的。例如,在交通事故中,迅速撥打緊急電話,保護現場,并照顧傷員,是我們首先要做的。而在工作場合,如果發生物料溢出或機器故障等情況,我們需要迅速切斷電源,保證自身安全,并緊急聯系維修人員。無論何種事故,我們都必須學會迅速反應,采取正確有效的措施,避免進一步的損失和傷害。
第四段:與他人合作。
處理事故往往需要與他人合作,尤其是在工作場合。團隊合作是解決問題的關鍵,因為我們往往無法獨自應對所有的事故。例如,當發生火災時,及時與同事溝通合作,使用滅火器或其他適當的工具進行撲滅是非常重要的。此外,在交通事故中,與目擊者和其他駕駛員的合作也是必不可少的,以了解事故的原因和責任。
第五段:總結經驗與改進。
每一次事故都是我們學習和成長的機會。在事故處理后,我們必須及時總結經驗,并采取措施來防止類似的事故再次發生。例如,在工作處罰意外時,我們可以檢查和維護設備,提高安全意識和培訓員工。在交通事故中,我們可以反思自己的駕駛行為,提高安全意識和遵守交通規則。通過經驗總結和改進,我們可以不斷提升事故處理的能力和水平,減少潛在的風險。
結論:
事故處理是一項重要的技能,任何人都應該掌握。保持冷靜、迅速采取措施、與他人合作和總結經驗是事故處理的關鍵。無論是在工作、交通還是日常生活中,我們都可能面臨各種各樣的事故。通過學習和實踐,我們可以不斷提升自己的事故處理能力,保護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希望這些心得體會能對大家在事故處理中有所幫助。
電站事故處理心得體會
第一段:引言(200字)。
電站事故的發生對電力行業和社會造成了嚴重的影響,因此對電站事故的處理至關重要。作為電力行業的從業人員,我們必須經常經歷和應對各種各樣的電站事故。在這個過程中,我積累了一些寶貴的經驗和教訓,我愿意與大家分享我的心得體會。
第二段:預防為主(200字)。
預防是最好的解決辦法。在電站事故處理中,我發現大多數事故是可以通過預防措施來避免的。首先,應加強標準化管理,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其次,要加強事故隱患排查,定期檢查和維護電站設備。此外,要加強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提升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技能。只有做好預防工作,才能有效降低事故發生的概率。
第三段:事故應急響應(200字)。
即使預防措施做的再好,事故也難以完全避免。當事故發生時,我們必須迅速做出反應并采取適當的措施進行應急處理。首先要保護好自己的安全,根據事故性質和情況選擇合適的個人防護用具。其次要及時報警,通知相關部門和人員,協調應急資源。最后,要進行現場控制,盡量減小事故影響范圍,防止次生事故的發生。對于不同類型的事故,我們還需要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處理,如火災應用滅火器進行撲救,電氣事故應斷電等。
第四段:技術和經驗的總結(200字)。
在電站事故處理中,技術和經驗總結起著重要的作用。我們應及時總結和分析事故原因,掌握事故處理的關鍵技術和方法。同時,要加強與其他電力企業和相關行業的交流和合作,學習他們的先進經驗和技術。此外,還要加強自身的學習和提升,密切關注新技術的發展和應用,不斷提高自己的技術水平和應對能力。
第五段:加強安全文化建設(200字)。
電站事故的發生與安全文化息息相關。只有真正建立起安全意識和安全行為的理念,才能從根本上降低事故的發生率。電力企業要加強安全管理,制定更嚴格的安全標準和措施,對所有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同時要重視員工的參與和反饋,建立良好的溝通機制和隱患報告制度,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只有在安全文化的指導下,我們才能更好地防范和應對電站事故。
總結(100字)。
電站事故處理需要預防為主,及時應急,技術與經驗總結和加強安全文化建設等多方面的綜合手段。只有在這些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才能更好地保障電力行業的安全生產,提高電力供應的可靠性。作為電力行業的從業人員,我們應當時刻保持警惕,增強安全意識,注重日常工作中的細節,為實現安全生產做出自己的貢獻。
交警事故處理心得體會
近年來,交通事故頻發,給人們的安全和社會秩序帶來了極大的威脅,交警的工作變得愈發重要。作為路面交通秩序的維護者,交警除了負責指揮交通、維護交通秩序外,還承擔著交通事故現場的處理工作。在這個過程中,我深感事故處理的重要性和繁瑣性。在實踐中,我積累了一些心得體會,現將其中的五點總結如下。
首先,事故處理要冷靜處理。交通事故發生時,事發當事人情緒比較激動,處理時應以冷靜、穩重的態度面對。在理解事發經過的基礎上,要與當事人進行耐心的溝通,了解情況并進行調查取證。對于涉及交通事故,我們需要掌握相關法律知識,以便能夠冷靜判斷和處理。在我處理一起交通事故的過程中,當事人情緒激動,當著我的面大罵對方,我毫不動情。通過握手抱歉和詳細地向他們解釋事故責任,最終讓當事人冷靜下來,并對我的處理工作表示肯定。
其次,責任劃分要公正公平。在交通事故處理中,最重要的一項工作就是責任劃分。基于對現場調查取證的結果,我們需要根據交通法律規定,公正、公平地判斷事故責任,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事實上,事故責任的劃分需要站在一個客觀、公正和公平的角度出發,不能受到任何外在因素的干擾。在一次事故處理中,當事人互相指責,堅持自己沒有責任,并想方設法逃避消防員的執法,但我明確告訴雙方,要在法律和常理的基礎上進行判斷,最終做出了對雙方滿意的處理決定。
第三,公安特權不可濫用。作為交警,在處理事故中,有些特權是我們的工作需求,但一定要在合理范圍內使用,絕不能濫用特權。這是因為濫用特權不僅可能嚴重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還會嚴重影響公務人員形象和公安機關的信譽。我在處理一起交通事故時遇到一位涉事人員是一位公共人物。他對自己的社會地位充滿了優越感,和我們公安人員對峙,并試圖動用他的特殊身份來干擾我們的工作。但我的同事和我堅守原則,堅持依法辦事的原則,不受干擾,最終安全地處理了此案。
第四,維護好交通現場秩序。在處理現場事故時,我們不僅是以處理者的身份出現,更是在維護交通秩序。這就要求我們在事故處理的基礎上,要盡量維持交通的暢通。我們要通過合理地安排交通指揮,及時疏導交通,并保證現場有序,以免引發交通混亂。在我處理一起交通事故的過程中,發現一度引起交通擁堵,我聯絡更多的同事前來幫助,通過多人多點協調,及時將擁堵解開,保障了交通的正常運行。
最后,事故處理需要及時歸檔記錄。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之后,我們一定要及時對事故做好歸檔記錄。這是為了保留好案件相關的所有文件資料,以備將來參考。這有助于后續的調查和處理,并為交通事故的后續工作提供重要的參考依據。在處理一起重大事故的過程中,在記錄的重要性前提下,我進行了詳細記錄,并在交警局歸檔,后續的案件調查和處理工作得到了充分保障。
綜上所述,交警在處理事故時需要冷靜處理,公正公平地劃分責任,不濫用特權,維護交通秩序,及時歸檔記錄等。在日常工作中,我不斷總結經驗,提高自己的專業水平,以更好地為交通事故的處理工作服務。相信隨著經驗的積累和知識的豐富,我能更好地處理交通事故,并為交通安全做出更大的貢獻。
交警事故處理心得體會
近年來,交通事故頻發,給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帶來了巨大的威脅。而作為交通管理的重要一環,交警部門肩負著維護交通秩序和處理事故的重要職責。作為交警一線,我在處理事故的過程中積累了一些心得體會。以下是我對交警事故處理的心得體會。
第一段:以責任心履職。
作為一名交警,處理事故時,我始終抱著對公眾安全負有的責任心。在接到報警后,我會迅速趕到現場,確保事故現場安全,并引導當事人安全撤離。同時,我也要注意保護現場,阻止閑雜人員靠近,避免事故擴大化。在核實事故情況時,我會進行全面的調查,并采取合適的措施保護證據,為事故的責任劃分提供依據。只有充分履職,才能更好地維護公眾的安全和利益。
第二段:以果斷行動處理事故。
處理交通事故時,必須要做到快速反應和果斷行動。當接到報警后,我會迅速出發前往現場,并根據現場情況進行初步判斷。在處理嚴重事故時,隨時會面臨危險和壓力,但我始終要保持冷靜,并迅速做出應對。在制止事故現場的交通混亂時,我會果斷地采取措施,例如疏導交通、維持交通秩序等等,以確保事故救援的效率和安全。只有果斷處理,才能有效防止事故的進一步發展。
第三段:以公正執法對待當事人。
在處理事故時,我要以公正的態度對待當事人。無論是誰造成了事故,我會在了解事故原委后,依法對當事人進行處理,并明確責任劃分。我會根據交通法律規定,客觀公正地處理事故,讓當事人明確自己的責任,以促使他們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同時,我也會傾聽當事人的解釋,并盡量給予合理的引導和幫助,讓他們了解并改正自身不當的行為和態度。只有公正執法,才能讓交通秩序更加安全有序。
第四段:以溝通能力化解矛盾。
處理交通事故常常涉及到當事人的情緒和利益矛盾。作為一名交警,我需要具備良好的溝通能力,以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在處理事故時,我會耐心傾聽當事人的訴說,理解他們的情緒,并進行適當的勸解和引導。有時,我需要在當事人之間進行協調,平衡各方利益,并尋求雙贏的解決方案。只有通過有效的溝通和冷靜的分析,才能真正有效地提高事故處理的效果。
第五段:以知識更新提高能力。
在處理事故的過程中,我還深刻認識到自身知識和能力的重要性。為了更好地適應處理事故的需要,我會不斷學習和更新交通法規和交通安全知識。只有掌握了基礎知識和最新的處理技巧,才能更加從容應對各種復雜的交通事故。因此,我會定期參加培訓和學習,提高自己處理事故的技能和水平。同時,我也會借鑒同事的經驗和教訓,不斷完善自己的工作方法和處理態度。只有不斷提高自身的素質和能力,才能更好地為公眾服務。
綜上所述,作為一名交警,我不僅需要具備責任心和果斷行動,還要以公正執法和良好的溝通能力處理事故。同時,知識的學習和充實也是提高自身能力的關鍵。我相信通過不斷總結和提高,我能夠更好地處理交通事故,為社會的安全和秩序作出自己的貢獻。
電站事故處理心得體會
近年來,隨著能源需求的急速增長,電站在能源供應中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然而,電站事故時有發生,給社會帶來了巨大的安全隱患和經濟損失。作為一名電站事故處理人員,我深感責任重大。通過多年的經驗積累和反思,我對電站事故的處理有了一些心得體會。
首先,事故前的預防工作至關重要。事實上,大部分電站事故都可以通過事前的預防工作避免。因此,我們需要時刻保持警覺,建立完善的安全制度和操作程序。對于已經實施的安全制度,我們要確保每位員工都嚴格遵守,同時進行安全意識的教育培訓,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危險判斷能力。此外,不定期的安全演練和設備檢修也是非常關鍵的,通過演練和檢修,我們可以發現和解決潛在的安全隱患,提升整個電站的安全性。
其次,事故發生時要冷靜應對,妥善處理。任何一個電站工作人員都難免會面臨突發事故,而我們需要做的是冷靜地應對并妥善處理。首先,我們要迅速報警,啟動應急預案和緊急救援措施。在事故處理過程中,我們要確保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同時,我們要根據實際情況,迅速制定科學合理的應急處置方案,采取適當的措施,防止事態擴大。最后,在事故處理過程中,我們要及時總結經驗教訓,在處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不足進行整改,提高事故應對和處理的能力。
另外,事故后的善后工作同樣重要。在事故發生后,我們不能止步于事故處理,還要進行一系列的善后工作,以減少事故帶來的影響。首先,我們要對事故進行認真的調查和分析,找出事故發生的原因和相關責任人。通過調查分析,我們可以總結出事故的教訓,完善相應的安全制度和操作程序,以防止類似的事故再次發生。其次,我們要積極與相關部門合作,妥善處理事故的經濟損失和環境污染問題。在善后工作中,我們需要處理好與新聞媒體和公眾的溝通,及時、準確地發布事故情況和處理進展,保持透明度,避免引起更大的社會影響。
最后,作為電站事故處理人員,我們要保持學習和進步。電站事故處理涉及知識和技能多樣化,需要我們不斷學習和提高。我們應該關注電站事故的最新研究和處理方法,積極參加相關培訓和學習機會,提高自己的專業能力。此外,我們還應與相關領域的專家和同行進行交流和討論,共同研究、分享經驗,相互促進,推動電站事故處理工作的不斷發展。
綜上所述,電站事故的處理是一項重要而復雜的工作。通過事故前的預防工作,事故發生時冷靜應對,事故后的善后工作和持續的學習,我們可以不斷提升自己的能力,有效地處理電站事故,保障人員安全和電站正常運行。在不斷追求進步的同時,我們要時刻保持對事故的警覺性,將安全放在第一位,為電站運行保駕護航。
事故處理實戰心得體會
事故是生活中無法回避的一環,無論是工作中還是生活中,我們都可能會遭遇到各種各樣的事故。然而,面對事故,我們不能驚慌失措,而是應該保持冷靜并迅速采取措施來處理事故。在我多年的工作經驗中,我積累了一些處理事故的實戰心得和體會。在本文中,我將分享這些經驗,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二段:準備工作。
處理事故時,必須首先進行充分的準備工作。這包括了獲得必要的信息,了解現場情況以及組織好人員和資源等。在面對事故時,第一時間獲得準確全面的信息是至關重要的。我們需要知道發生了什么事故、事故的嚴重程度、人員傷亡情況等。只有明確了問題,才能更好地制定應對方案。同時,我們還要了解現場情況,包括地理環境、時間條件等,以便有效展開應急處理工作。最后,組織人員和資源也是一個重要的環節。根據事故的性質和規模,我們需要組織不同部門的人員參與到事故處理中,同時動員和調集相應的物資和設備,確保能夠及時有效地應對事故。
第三段:冷靜應對。
在處理事故時,保持冷靜是非常必要的。即使在遇到突發事件時,我們也不能被情緒左右,而是應該冷靜分析,迅速做出決策。冷靜的思考能夠幫助我們更快地找到解決問題的辦法,并有效避免亂抓亂撞,導致問題進一步惡化。此外,冷靜還可以穩定現場氣氛,提高團隊的工作效率。這對于事故的成功處理至關重要。
第四段:協調合作。
事故處理是一個團隊協作的過程。在處理事故時,我們需要協調各方面的力量,發揮每個人的所長,達到整體效果的最大化。因此,合理安排人員的分工和負責區域,能夠使事故處理工作更為高效。此外,通過有效的溝通和密切的配合,能夠加強團隊的凝聚力,提高協同作戰的能力。在事故處理中,需要不同部門之間的緊密合作,保持信息的流通暢通,以便及時做出決策和調整方案。
第五段:經驗總結。
每一次事故處理都是一個寶貴的經驗積累過程,我們應該不斷總結經驗教訓,不斷提高自身的應對能力。在事故處理中,我們應該及時記錄、分析相關數據,并及時整理經驗教訓。只有通過不斷的總結和反思,我們才能更好地改進應對策略,提高事故處理的效率和質量。同時,我們也要向其他領域進行學習借鑒,了解其他行業對于事故處理的方式和方法,為自身的工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結尾。
在生活和工作中,我們都有可能遭遇各種各樣的事故。然而,只要我們保持冷靜、做好準備工作、協調合作,就能夠有效地處理事故,減少損失。通過不斷總結經驗,我們也能夠提高自身的應對能力,更好地應對未來的事故。希望我的實戰心得體會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讓我們共同為更安全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努力!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
第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培訓和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
第七條醫療機構應當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監督本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的醫療服務工作,檢查醫務人員執業情況,接受患者對醫療服務的投訴,向其提供咨詢服務。
第八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并妥善保管病歷資料。
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
第九條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歷資料。
第十條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患者依照前款規定要求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印或者復制服務并在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
醫療機構應患者的要求,為其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防范、處理醫療事故的預案,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減輕醫療事故的損害。
第十三條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并向患者通報、解釋。
第十四條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二)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后果;。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
第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第十七條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
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采供血機構派員到場。
第十八條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尸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
尸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尸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尸檢的義務。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尸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尸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尸體應當立即移放太平間。死者尸體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周。逾期不處理的尸體,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報經同級公安部門備案后,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二十一條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
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第二十三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建立專家庫。
專家庫由具備下列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一)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執業品德;。
(二)受聘于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學教學、科研機構并擔任相應專業高級技術職務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項規定條件并具備高級技術任職資格的法醫可以受聘進入專家庫。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依照本條例規定聘請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進入專家庫,可以不受行政區域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
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相關專業的專家,由醫患雙方在醫學會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在特殊情況下,醫學會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組織醫患雙方在其他醫學會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參加鑒定或者函件咨詢。
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有義務受聘進入專家庫,并承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
第二十五條專家鑒定組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實行合議制。專家鑒定組人數為單數,涉及的主要學科的專家一般不得少于鑒定組成員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傷殘等級鑒定的,并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法醫參加專家鑒定組。
第二十六條專家鑒定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可以以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申請其回避:
(一)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
第二十七條專家鑒定組依照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運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對醫療事故進行鑒別和判定,為處理醫療事故爭議提供醫學依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擾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不得威脅、利誘、辱罵、毆打專家鑒定組成員。
專家鑒定組成員不得接受雙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三)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五)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
醫患雙方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并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可以向雙方當事人調查取證。
第三十條專家鑒定組應當認真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材料,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答辯并進行核實。
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積極配合調查。當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響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專家鑒定組應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綜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個體差異,作出鑒定結論,并制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鑒定結論以專家鑒定組成員的過半數通過。鑒定過程應當如實記載。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三)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四)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五)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六)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八)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第三十二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四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可以收取鑒定費用。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提出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支付。鑒定費用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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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處理申請書
申請事項。
申請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20__年10月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就診,經b超探察為膽結石,并住院接受被申請人的腹腔鏡取石手術建議。20__年10月日,申請人接受了腹腔鏡取石手術。20__年10月日,申請人被開腹修補膽總管及左右肝管失敗。20__年10月日,申請人因膽管損傷,腹腔感染,雙側胸腔積液,切口及重復切口感染嚴重及重度貧血,重度營養不良轉至昆明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干療外科搶救。經長達60多天的全力搶救和治療后,保住了性命。現在康復階段,半年后需要再進行膽腸吻合手術。
根據上述事實,申請人認為:_________________。
一,20__年10月日,申請人被推進手術臺,接受腹腔鏡取石手術,術中發現石頭過大(直徑超過3cm),被申請人沒有及時改變手術方案,仍然用直徑僅為0.3―1cm的腹腔鏡野蠻取石,造成申請人總膽管及左右肝管斷裂,而被申請人并未及時進行修補就結束了手術。被申請人違反醫療常規,未對申請人做細致全面的正確診斷而盲目手術,術中發現問題也未及時調整手術方案,以直徑0.3―1cm的腹腔鏡頭去取直徑大于3cm以上的結石,毫無客觀依據,憑借主觀臆斷,盲目蠻干,草率從事。導致申請人膽肝管損傷的事實充分說明了是被申請人的過失行為所致。
二,20__年10月日,申請人開始出現膽漏并黃疸癥狀,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進行了開腹縫補膽管手術,荒唐的是,被申請人不能勝任膽管修補手術,卻堅持開腹。后以未找到膽管為由,沒有進行膽汁引流,又將切口縫合,導致申請人出現重度腹膜炎合并雙側胸腔積液。在既不請示上級醫生,又不及時將申請人轉院的情況下,任由申請人在病房中躺了三天,直至病情加重瀕臨死亡,不得已術后第二天就離開病房前往個舊的被申請人主管醫生才匆匆趕回醫院,將申請人轉至昆明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干療外科,經過全力搶救入院60多天后才保住了性命。這一損害結果,完全是被申請人違反了技術操作規范和醫療常規所造成的。而被申請人主管醫生也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沒有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
三,術后被申請人未及時進行切口清創和引流,導致申請人的切口及重復切口出現重度感染,被申請人未盡到應盡的醫治和護理義務,是造成申請人人身多重損害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被申請人未履行告知義務,在明知申請人病情已經很嚴重的情況下,沒有及時告知可能出現的嚴重后果,使申請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療和護理,造成申請人身體損害,病情迅速惡化,瀕臨死亡的邊緣。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及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違反醫療及護理常規,診查失誤,手術錯誤,搶救不力,未及時做出轉院處理,未履行告知義務,造成申請人人身損害,病情惡化(雖經搶救脫離危險,但還需要再進行一次膽腸吻合手術。)因果關系明顯。鑒于以上事實和理由,為了更加清晰明確地證實被申請人的過錯行為,特提出醫療事故鑒定申請,請求貴局給予依法鑒定。
此致
衛生局。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三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
第三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除責令醫療機構及時采取必要的醫療救治措施,防止損害后果擴大外,應當組織調查,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對不能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三十七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第三十八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所在地是直轄市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醫療機構的報告或者當事人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鑒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第四十條當事人既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衛生行政部門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處理。
第四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收到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后,應當對參加鑒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鑒定程序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組織調查,聽取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的意見。
第四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經審核,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作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應當作為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以及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的依據;經審核,發現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應當要求重新鑒定。
第四十三條醫療事故爭議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并附具協議書。
第四十四條醫療事故爭議經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并附具調解書或者判決書。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逐級將當地發生的醫療事故以及依法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的情況,上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
醫療事故處理申請書
民族:__________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
醫院院長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事項。
申請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就診,經b超探察為膽結石,并住院接受被申請人的腹腔鏡取石手術建議。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申請人接受了腹腔鏡取石手術。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申請人被開腹修補膽總管及左右肝管失敗。20__年10月日,申請人因膽管損傷,腹腔感染,雙側胸腔積液,切口及重復切口感染嚴重及重度貧血,重度營養不良轉至昆明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干療外科搶救。經長達60多天的全力搶救和治療后,保住了性命。現在康復階段,半年后需要再進行膽腸吻合手術。
根據上述事實,申請人認為:
一,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申請人被推進手術臺,接受腹腔鏡取石手術,術中發現石頭過大(直徑超過3cm),被申請人沒有及時改變手術方案,仍然用直徑僅為0.3―1cm的腹腔鏡野蠻取石,造成申請人總膽管及左右肝管斷裂,而被申請人并未及時進行修補就結束了手術。被申請人違反醫療常規,未對申請人做細致全面的正確診斷而盲目手術,術中發現問題也未及時調整手術方案,以直徑0.3―1cm的腹腔鏡頭去取直徑大于3cm以上的結石,毫無客觀依據,憑借主觀臆斷,盲目蠻干,草率從事。導致申請人膽肝管損傷的事實充分說明了是被申請人的過失行為所致。
二,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申請人開始出現膽漏并黃疸癥狀,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進行了開腹縫補膽管手術,荒唐的是,被申請人不能勝任膽管修補手術,卻堅持開腹。后以未找到膽管為由,沒有進行膽汁引流,又將切口縫合,導致申請人出現重度腹膜炎合并雙側胸腔積液。在既不請示上級醫生,又不及時將申請人轉院的情況下,任由申請人在病房中躺了三天,直至病情加重瀕臨死亡,不得已術后第二天就離開病房前往個舊的被申請人主管醫生才匆匆趕回醫院,將申請人轉至昆明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干療外科,經過全力搶救入院60多天后才保住了性命。這一損害結果,完全是被申請人違反了技術操作規范和醫療常規所造成的。而被申請人主管醫生也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沒有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
三,術后被申請人未及時進行切口清創和引流,導致申請人的切口及重復切口出現重度感染,被申請人未盡到應盡的醫治和護理義務,是造成申請人人身多重損害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被申請人未履行告知義務,在明知申請人病情已經很嚴重的情況下,沒有及時告知可能出現的嚴重后果,使申請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療和護理,造成申請人身體損害,病情迅速惡化,瀕臨死亡的邊緣。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及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違反醫療及護理常規,診查失誤,手術錯誤,搶救不力,未及時做出轉院處理,未履行告知義務,造成申請人人身損害,病情惡化(雖經搶救脫離危險,但還需要再進行一次膽腸吻合手術。)因果關系明顯。鑒于以上事實和理由,為了更加清晰明確地證實被申請人的過錯行為,特提出醫療事故鑒定申請,請求貴局給予依法鑒定。
此致
________________法院。
醫療事故處理新條例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確定是否為醫療事故目前需要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才能認定。下文是最新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全文,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第三條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第四條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五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
第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培訓和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
第七條醫療機構應當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監督本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的醫療服務工作,檢查醫務人員執業情況,接受患者對醫療服務的投訴,向其提供咨詢服務。
第八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并妥善保管病歷資料。
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
第九條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歷資料。
第十條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患者依照前款規定要求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印或者復制服務并在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
醫療機構應患者的要求,為其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防范、處理醫療事故的預案,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減輕醫療事故的損害。
第十三條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并向患者通報、解釋。
第十四條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二)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后果;。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
第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第十七條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
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采供血機構派員到場。
第十八條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尸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
尸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尸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尸檢的義務。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尸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尸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尸體應當立即移放太平間。死者尸體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周。逾期不處理的尸體,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報經同級公安部門備案后,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二十一條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
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第二十三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建立專家庫。
專家庫由具備下列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一)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執業品德;。
(二)受聘于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學教學、科研機構并擔任相應專業高級技術職務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項規定條件并具備高級技術任職資格的法醫可以受聘進入專家庫。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依照本條例規定聘請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進入專家庫,可以不受行政區域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
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相關專業的專家,由醫患雙方在醫學會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在特殊情況下,醫學會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組織醫患雙方在其他醫學會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參加鑒定或者函件咨詢。
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有義務受聘進入專家庫,并承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
第二十五條專家鑒定組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實行合議制。專家鑒定組人數為單數,涉及的主要學科的專家一般不得少于鑒定組成員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傷殘等級鑒定的,并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法醫參加專家鑒定組。
第二十六條專家鑒定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可以以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申請其回避:
(一)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
第二十七條專家鑒定組依照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運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對醫療事故進行鑒別和判定,為處理醫療事故爭議提供醫學依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擾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不得威脅、利誘、辱罵、毆打專家鑒定組成員。
專家鑒定組成員不得接受雙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三)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五)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
醫患雙方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并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可以向雙方當事人調查取證。
第三十條專家鑒定組應當認真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材料,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答辯并進行核實。
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積極配合調查。當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響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專家鑒定組應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綜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個體差異,作出鑒定結論,并制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鑒定結論以專家鑒定組成員的過半數通過。鑒定過程應當如實記載。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三)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四)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五)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六)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八)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第三十二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四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可以收取鑒定費用。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提出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支付。鑒定費用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三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
第三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除責令醫療機構及時采取必要的醫療救治措施,防止損害后果擴大外,應當組織調查,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對不能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三十七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書。
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第三十八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所在地是直轄市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醫療機構的報告或者當事人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鑒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第四十條當事人既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衛生行政部門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處理。
第四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收到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后,應當對參加鑒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鑒定程序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組織調查,聽取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的意見。
第四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經審核,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作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應當作為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以及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的依據;經審核,發現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應當要求重新鑒定。
第四十三條醫療事故爭議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并附具。
協議書。
第四十四條醫療事故爭議經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并附具調解書或者判決書。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逐級將當地發生的醫療事故以及依法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的情況,上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
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第四十八條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第四十九條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
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20xx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xx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20xx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五十一條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第五十二條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
第六章罰則。
第五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處理醫療事故過程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有關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四條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未及時組織調查的;。
(五)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審核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的。
第五十五條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并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第五十六條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
(二)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為患者提供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服務的;。
(三)未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和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的;。
(四)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記搶救工作病歷內容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封存、保管和啟封病歷資料和實物的;。
(六)未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的;。
(八)未在規定時間內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
(九)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事故的;。
(十)未按照規定進行尸檢和保存、處理尸體的。
第五十七條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接受申請鑒定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虛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受賄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
第五十八條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
(一)承擔尸檢任務的機構沒有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尸檢的;。
(二)涂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的。
第五十九條以醫療事故為由,尋釁滋事、搶奪病歷資料,擾亂醫療機構正常醫療秩序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依照刑法關于擾亂社會秩序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條本條例所稱醫療機構,是指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
縣級以上城市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依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規定開展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發生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但是,其中不屬于醫療機構的縣級以上城市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發生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行使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由衛生行政部門承擔的受理、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和賠償調解的職能;對發生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的該機構及其有關責任人員,依法進行處理。
第六十一條非法行醫,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不屬于醫療事故,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賠償,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二條軍隊醫療機構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據本條例制定。
第六十三條本條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國務院發布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處理結案的醫療事故爭議,不再重新處理。
1.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3.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4.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后果;。
5.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醫療事故處理申請書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與患者關系: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_______。
單位: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申請時間:________________。
醫療機構名稱:________________。
醫療機構地址:________________。
有關事實:________________。
請求理由:________________。
具體請求: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衛生局。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第四十八條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第四十九條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
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五十一條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第五十二條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
第六章罰則。
第五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處理醫療事故過程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有關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四條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未及時組織調查的;。
(五)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審核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的。
第五十五條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并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第五十六條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
(二)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為患者提供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服務的;。
(三)未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和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的;。
(四)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記搶救工作病歷內容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封存、保管和啟封病歷資料和實物的;。
(六)未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的;。
(八)未在規定時間內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
(九)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事故的;。
(十)未按照規定進行尸檢和保存、處理尸體的。
第五十七條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接受申請鑒定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虛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受賄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
第五十八條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
(一)承擔尸檢任務的機構沒有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尸檢的;。
(二)涂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的。
第五十九條以醫療事故為由,尋釁滋事、搶奪病歷資料,擾亂醫療機構正常醫療秩序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依照刑法關于擾亂社會秩序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條本條例所稱醫療機構,是指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
縣級以上城市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依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規定開展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發生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但是,其中不屬于醫療機構的縣級以上城市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發生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行使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由衛生行政部門承擔的受理、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和賠償調解的職能;對發生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的該機構及其有關責任人員,依法進行處理。
第六十一條非法行醫,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不屬于醫療事故,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賠償,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二條軍隊醫療機構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據本條例制定。
第六十三條本條例自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國務院發布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處理結案的醫療事故爭議,不再重新處理。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第三條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第四條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有關醫療事故的概念《辦法》第二條作了明確的規定。根據這個規定,認定醫療事故必須具備下列五個條件:
1、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是經過考核和衛生行政機關批準或承認,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各類衛生技術人員。因診療護理工作是群體性的活動,構成醫療事故的行為人,還應包括從事醫療管理、后勤服務等人員。
2、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有診療護理工作中的過失。
過失,是指行為人由于疏忽大意和過于自信的兩種心理狀態所造成的危害結果。過失與故意的屬性根本不同,醫療事故屬于過失,不是故意。此外,尚有因技術水平和經驗不足造成的技術過失,與疏忽大意和過于自信過失有所不同,在實踐中有加以區別的必要。
疏忽大意過失:是指在醫療事故的發生中,根據行為人相應職稱和崗位責任制要求,應當預見到和可以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對病員的危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未能預見到,或對于危害病員生命、健康的不當做法,應當作到有效的防范,因為疏忽大意而未能做到,致使危害發生。如不執行或不正確執行規章制度和履行職責,對危重病員推諉、拒治;對病史采集、病員檢查、處理漫不經心,馬虎草率;或擅離職守;或遇到不能勝任的技術操作,既不請示,也不請人幫助,一味蠻干;或擅自做無指征和有禁忌癥的手術和檢查等,而造成了對病員的危害結果。
過于自信過失:是指行為人雖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給病員導致危害結果,但是輕信借助自己的技術、經驗或有利的客觀條件能夠避免,因而導致了判斷上和行為上的失誤,致使對病員的危害結果發生。
構成醫療事故過失行為,必須具有違法性和危害性雙重特點。
違法性:在醫療事故中主要是指違反診療護理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這些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約定俗成大家都在實踐中遵循的。但違法并不等于犯罪,這點要正確的理解和解釋。
危害性:是危害行為的基本屬性。在實踐中不能因為行為人有一般過失行為就與醫療事故關聯,必須視其行為實際上是否造成了對病員的危害。
醫療技術事故,指根據行為人的相應職稱或相似情況下的一般水平,限于能力不及或經驗不足,發生診療護理工作中的失誤,導致不良后果的。
3、必須是發生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包括為此服務的后勤和管理)。
4、給病員造成危害的結果,必須符合《辦法》第二條規定,即"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及這種程度,不認定為醫療事故。屬下列情況者應區別對待:
在胸腔、腹腔、盆腔、顱內及深部組織遺留紗布、器械等異物;開錯手術部位,造成較大創傷;或造成嚴重毀容等,可認定為醫療事故。但反應輕微,或體內遺留的異物微小,不需再行手術,或異物被及時發現、取出,無明顯不良后果者,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其中在體腔、術野遺留物給患者雖造成痛苦和創傷,但是再手術取出后并未致殘或遺有功能紊亂,在事故分級標準中劃為醫療事故。《辦法》中未寫此類醫療過失為醫療事故是為了減少矛盾,而在事故分級標準中把這些情況劃為事故,是為嚴格醫療質量管理,確保醫療安全,保護患者利益和尊重既往處理的慣例。
5、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必須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否則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在多因一果時,要具體分析各自原因的不同地位和作用。如病人死亡、殘疾或功能障礙與疾病本身的自然轉歸常有密切關聯。有時因疾病重篤、復雜或已處晚期,而責任者的過失行為只是處于非決定性的地位,甚至是處于偶合地位,這些都要作具體分析,尤其是在事故定性、定級和對責任者處分時要慎重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