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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大全(16篇)

時間:2023-10-20 01:21:32 作者:薇兒

環保標語廣泛應用于各類宣傳活動、宣傳品、公共場所等,起到警示和提醒的作用。深入思考環保問題的本質,從而編寫出有深度的環保標語。下面是一些深入人心的環保標語案例,讓我們共同感受環保力量的傳遞和引領。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一條根據《教育法》、《工會法》和《湖南省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相關規定,結合校園實際,特制定本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二條長沙麓山國際實驗校園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校園黨總支領導下的教職工民主管理校園的權力機構。

第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以科學發展觀思想為指導,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群眾、個人三者的關系,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用心性。

1、討論審議校園工作報告、財經報告和校園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等。

2、討論決定教職工績效考核和工資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及其它與教職工切身利益有關的方案和事項。

3、討論透過校園有關規章制度。

4、對校園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見和推薦。

5、評議和監督校園行政領導干部和職能部門的工作。

6、依法參與校園的民主管理,維護教教職工的正當權益。

第六條校長室及所轄職能部門要用心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保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提議和決定的實施,處理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提案,理解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評議和監督。教職工代表大會要教育教職工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職責感完成各項任務,尊重和支持以校長為首的行政干部團隊行使職權,維護其管理權威。

第七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能夠連選連任。

第八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工會小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候選人當選須獲選舉工會小組會員的過半數同意。凡是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人數一般控制在全校教職工總人數的10—20%之間,教師代表應占代表總數的60%以上。行政干部的代表名額分配到有關工會小組,以普通教職工身份參加選舉。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資格處理、撤換、增補按《湖南省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執行。

4、有權向校園領導和職能部門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推薦;。

5、有權對校園和職能部門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狀況提出詢問。

1、學習并遵守國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2、認真做好本職工作,自覺遵守校園各項規章制度,在校園發展中起到帶頭作用;。

3、用心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認真貫徹會議決議,宣傳會議精神;。

5、為人師表,辦事公正,不斷增強主人翁意識,提高參與民主管理的素質和潛力。

第十一條根據教職工代表大會需要,可設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參加會議。

第三章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至五年為一屆,期滿換屆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召開1-2次,會期根據實際狀況確定。

第十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由校園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和教職工代表組成。

第十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要有三分之二的應到會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或決定要有超過應到會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贊成票方能透過或生效。

第十五條結合校園實際狀況,教職工代表大會可分別召開教師代表大會和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各自相關事項。

第十六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根據校園中心工作和教職工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聽取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后提請大會透過。

第十七條對教職工代表大會透過的決定和決議,校園領導和全體教職員工務必認真執行;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透過的方案、辦法、制度等,由校長公布實施。各職能部門都要采取有效措施,貫徹落實。

第十八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應向全校教職工公布,理解群眾監督。

第十九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以學部或工會小組為單位設立代表小組。

第四章工作機構。

第二十條教職工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由校園工會委員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任務,在校園黨總支的領導下負責做好下列工作:。

2、負責征集和整理教職工代表的提案;。

3、負責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

3、聽取和反映教職工的合理化意見和推薦,保障教職工民主權益;。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的調整權和解釋權屬長沙麓山國際實驗校園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自20__年11月1日起生效。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為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公司民主管理制度化、規范化,依據《勞動法》、《工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下同)是我公司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群眾審議重大決策、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力機構。

第二條公司職工代表大會理解公司黨支部的思想政治領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單位和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力,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三條職工代表大會務必以職工為本,以充分發揚民主、依法行使職權、促進公平正義、維護團結穩定為宗旨,保障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第四條職工代表大會應用心支持行政行使經營管理決策的職權;行政要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支持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保障職工代表大會行使職權,執行職工代表大會依法作出的決議和決定。

(一)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并與本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均可當選為本單位的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總數按職工總人數的10%調節。

(二)職工代表的產生,務必有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參加,采取無計名投票方式進行民主選舉,候選人獲得應到人數半數以上贊成票方可當選。

(三)職工代表的結構應以一線職工為主體。一線職工代表一般不低于50%,領導干部代表不超過代表總數的30%,先進人物、青年職工、女職工代表應占必須比例。

職工代表在職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有權參加職代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各項活動;因參加職代會組織的有關活動而占用生產或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依法行使職權時,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職工代表在勞動合同期間,除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因嚴重失職給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外,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確需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事先征求本單位工會組織的意見。

職工代表應認真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現代企業管理知識,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技術業務素質和參與管理的潛力;密切聯系群眾,代表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企業的規章制度,保守公司商業秘密,做好本職工作;認真執行職代會的決議,完成職代會交付的工作任務;為企業可持續發展和不斷壯大用心獻計獻策。

(一)職工代表對本公司的職工負責,職工有權監督職工代表履行職權的狀況。

(二)職工代表調離、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退休或死亡,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

(三)職工代表在受到紀檢監察、公安、司法機關審查期間,其代表資格暫時中止。職工有權對觸犯法律、受到行政或黨紀處分及有其他不稱職行為的職工代表提出罷免申請,罷免的民主程序由職代會或工會確定并履行。

(四)職工代表出現缺額時,應依照規定的民主程序和結構要求及時補選產生,下一次職代會上確認。

第十條職代會的表決方式:。

職代會進行民主選舉和審議透過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務必采用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一般事項也可采用其他表決方式,但須獲得應到職工代表過半數贊成透過。

(一)職代會一般每屆3年,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能夠與職工大會合并召開)。每次會議務必有全體職工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

(二)凡提交職代會審議、討論的各類報告、方案、規定等有關事項,在不泄露商業秘密的前提下,一般應在正式會議召開前印發給職工代表。

第十二條職代會的日常民主管理工作制度。

(一)在職代會閉會期間,本級工會主持日常工作,就需要臨時解決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問題,以及對職代會審議透過的方案在實施中發生的個別需要作部分修改或補充的問題進行協商處理,履行民主程序。

(三)職代會也能夠組織部分職工代表透過向有關部門詢問、查閱報表資料、提合理化推薦等形式,對本單位重大決策的執行狀況、職工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等資料進行檢查,督促相關部門對有關問題進行及時改善。

(四)職工代表培訓制度。要重視職工代表的培訓工作,組織全體職工代表在任職期內分期分批參加法律法規、現代企業管理、民主管理等業務知識的培訓,提高職工代表的綜合素質。

工會對職代會的各種文字材料,要組織專人,分門別類,建檔歸案,并加強日常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有案可查。

第十四條各級工會委員會作為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承擔下列工作:。

(一)組織職工選舉職工代表;。

(五)理解和處理職工代表的申訴和推薦,維護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1、學校工會和教代會主席團對教代會涉及的有關問題,應進行廣泛的專題調查和研究,并及時寫出調研報告。

2、定期或不定期地采取多種形式,組織教職工代表或教代會各小組組長與學校領導,就教職工普遍關心的問題,特別是學校的改革發展問題以及與教職工切身利益有關的問題,直接進行交流溝通,以達成共識。

3、在召開每次教代會前兩周和閉會兩周內,分別向市教育工會報告召開教代會預報會和開會情況。

4、對換屆當選的教職工代表,進行教代會及民主管理基本知識培訓,每次教代會開會前,結合主要議題,進行專題培訓。

5、教代會會議文件、會議資料等,按照文書檔案管理規范立卷歸檔,由學校檔案管理部門統一管理。

6、教代會的評價指標主要有下列內容:學校黨政對教代會工作的重視程度;教代會四項職權的'落實程度;教代會工作經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的實施程度;代會工作機構的工作情況。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職代會制度是醫院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醫院黨支部領導下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也是醫院領導廣泛聽取教職工意見,促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二、每年召開1~2次會議,每次大會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大會決議或選舉應有半數以上的代表透過,方為有效。召開職代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不實行常任制。

(1)聽取、審議院長的工作報告。

(2)討論和透過醫院改革方案,職工獎懲條例、獎金分配方案、群眾福利等有關醫院管理和發展的重大問題。

(3)審議透過醫院財務預算、決算,或重大經濟決策和醫院重大基建投資,大型設備儀器購置等重大活動。

(4)監督和評議醫院中層以上干部。

(5)其它需要職代會討論的重大活動。

四、職代會閉會期間,遇有需臨時討論的重要問題,可由工會推薦召開職代會聯席會議。并向下一次職代會報告,予以確認。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4、有權向學校領導和職能部門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5、有權對學校和職能部門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情況提出詢問。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為推進公司民主管理制度化、規范化,依據《勞動法》、《工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下同)是我公司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群眾審議重大決策、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力機構。

第二條公司職工代表大會理解公司黨支部的思想政治領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單位和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力,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三條職工代表大會務必以職工為本,以充分發揚民主、依法行使職權、促進公平正義、維護團結穩定為宗旨,保障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第四條職工代表大會應積極支持行政行使經營管理決策的職權;行政要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支持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保障職工代表大會行使職權,執行職工代表大會依法作出的決議和決定。

(一)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并與本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均可當選為本單位的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總數按職工總人數的10%調節。

(二)職工代表的產生,務必有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參加,采取無計名投票方式進行民主選舉,候選人獲得應到人數半數以上贊成票方可當選。

(三)職工代表的結構應以一線職工為主體。一線職工代表一般不低于50%,領導干部代表不超過代表總數的30%,先進人物、青年職工、女職工代表應占必須比例。

職工代表在職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有權參加職代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各項活動;因參加職代會組織的有關活動而占用生產或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依法行使職權時,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職工代表在勞動合同期間,除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因嚴重失職給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外,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確需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事先征求本單位工會組織的意見。

職工代表應認真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現代企業管理知識,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技術業務素質和參與管理的潛力;密切聯系群眾,代表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企業的規章制度,保守公司商業秘密,做好本職工作;認真執行職代會的決議,完成職代會交付的工作任務;為企業可持續發展和不斷壯大積極獻計獻策。

(一)職工代表對本公司的職工負責,職工有權監督職工代表履行職權的狀況。

(二)職工代表調離、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退休或死亡,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

(三)職工代表在受到紀檢監察、公安、司法機關審查期間,其代表資格暫時中止。職工有權對觸犯法律、受到行政或黨紀處分及有其他不稱職行為的職工代表提出罷免申請,罷免的民主程序由職代會或工會確定并履行。

(四)職工代表出現缺額時,應依照規定的民主程序和結構要求及時補選產生,下一次職代會上確認。

第十條職代會的表決方式:。

職代會進行民主選舉和審議通過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務必采用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一般事項也可采用其他表決方式,但須獲得應到職工代表過半數贊成通過。

(一)職代會一般每屆3年,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能夠與職工大會合并召開)。每次會議務必有全體職工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

(二)凡提交職代會審議、討論的各類報告、方案、規定等有關事項,在不泄露商業秘密的前提下,一般應在正式會議召開前印發給職工代表。

第十二條職代會的日常民主管理工作制度。

(一)在職代會閉會期間,本級工會主持日常工作,就需要臨時解決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問題,以及對職代會審議通過的`方案在實施中發生的個別需要作部分修改或補充的問題進行協商處理,履行民主程序。

(三)職代會也能夠組織部分職工代表通過向有關部門詢問、查閱報表資料、提合理化推薦等形式,對本單位重大決策的執行狀況、職工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等資料進行檢查,督促相關部門對有關問題進行及時改善。

(四)職工代表培訓制度。要重視職工代表的培訓工作,組織全體職工代表在任職期內分期分批參加法律法規、現代企業管理、民主管理等業務知識的培訓,提高職工代表的綜合素質。

工會對職代會的各種文字材料,要組織專人,分門別類,建檔歸案,并加強日常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有案可查。

第十四條各級工會委員會作為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承擔下列工作:。

(一)組織職工選舉職工代表;。

(五)理解和處理職工代表的申訴和推薦,維護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1、討論審議學校工作報告、財經報告和學校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等。

2、討論決定教職工績效考核和工資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及其它與教職工切身利益有關的方案和事項。

3、討論通過學校有關規章制度。

4、對學校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見和建議。

5、評議和監督學校行政領導干部和職能部門的工作。

6、依法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維護教教職工的正當權益。

第六條校長室及所轄職能部門要積極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保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提議和決定的實施,處理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提案,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評議和監督。教職工代表大會要教育教職工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完成各項任務,尊重和支持以校長為首的行政干部團隊行使職權,維護其管理權威。

第七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八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工會小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候選人當選須獲選舉工會小組會員的過半數同意。凡是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人數一般控制在全校教職工總人數的10―20%之間,教師代表應占代表總數的60%以上。行政干部的代表名額分配到有關工會小組,以普通教職工身份參加選舉。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資格處理、撤換、增補按《湖南省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執行。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一條根據《教育法》、《工會法》和《湖南省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相關規定,結合校園實際,特制定本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二條長沙麓山國際實驗校園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校園黨總支領導下的教職工民主管理校園的權力機構。

第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以科學發展觀思想為指導,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群眾、個人三者的關系,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

1、討論審議校園工作報告、財經報告和校園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等。

2、討論決定教職工績效考核和工資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及其它與教職工切身利益有關的方案和事項。

3、討論通過校園有關規章制度。

4、對校園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見和推薦。

5、評議和監督校園行政領導干部和職能部門的工作。

6、依法參與校園的民主管理,維護教教職工的正當權益。

第六條校長室及所轄職能部門要積極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保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提議和決定的實施,處理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提案,理解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評議和監督。教職工代表大會要教育教職工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職責感完成各項任務,尊重和支持以校長為首的行政干部團隊行使職權,維護其管理權威。

第七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能夠連選連任。

第八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工會小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候選人當選須獲選舉工會小組會員的過半數同意。凡是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人數一般控制在全校教職工總人數的10—20%之間,教師代表應占代表總數的60%以上。行政干部的代表名額分配到有關工會小組,以普通教職工身份參加選舉。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資格處理、撤換、增補按《湖南省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執行。

4、有權向校園領導和職能部門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推薦;

5、有權對校園和職能部門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狀況提出詢問。

1、學習并遵守國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2、認真做好本職工作,自覺遵守校園各項規章制度,在校園發展中起到帶頭作用;

3、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認真貫徹會議決議,宣傳會議精神;

5、為人師表,辦事公正,不斷增強主人翁意識,提高參與民主管理的素質和潛力。

第十一條根據教職工代表大會需要,可設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參加會議。

第十二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至五年為一屆,期滿換屆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召開1—2次,會期根據實際狀況確定。

第十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由校園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和教職工代表組成。

第十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要有三分之二的應到會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或決定要有超過應到會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贊成票方能通過或生效。

第十五條結合校園實際狀況,教職工代表大會可分別召開教師代表大會和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各自相關事項。

第十六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根據校園中心工作和教職工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聽取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后提請大會通過。

第十七條對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定和決議,校園領導和全體教職員工務必認真執行;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方案、辦法、制度等,由校長公布實施。各職能部門都要采取有效措施,貫徹落實。

第十八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應向全校教職工公布,理解群眾監督。

第十九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以學部或工會小組為單位設立代表小組。

第二十條教職工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由校園工會委員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任務,在校園黨總支的領導下負責做好下列工作:

2、負責征集和整理教職工代表的提案;

3、負責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

3、聽取和反映教職工的合理化意見和推薦,保障教職工民主權益;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的調整權和解釋權屬長沙麓山國際實驗校園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自20xx年11月1日起生效。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3、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認真貫徹會議決議,宣傳會議精神;

5、為人師表,辦事公正,不斷增強主人翁意識,提高參與民主管理的素質和能力。

第十一條根據教職工代表大會需要,可設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參加會議。

第三章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至五年為一屆,期滿換屆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召開1-2次,會期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由學校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和教職工代表組成。

第十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要有三分之二的應到會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或決定要有超過應到會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贊成票方能通過或生效。

第十五條結合學校實際情況,教職工代表大會可分別召開教師代表大會和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各自相關事項。

第十六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中心工作和教職工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聽取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后提請大會通過。

第十七條對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定和決議,學校領導和全體教職員工必須認真執行;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方案、辦法、制度等,由校長公布實施。各職能部門都要采取有效措施,貫徹落實。

第十八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應向全校教職工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九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以學部或工會小組為單位設立代表小組。

第四章工作機構。

第二十條教職工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由學校工會委員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任務,在學校黨總支的領導下負責做好下列工作:

2、負責征集和整理教職工代表的提案;

3、負責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

3、聽取和反映教職工的合理化意見和建議,保障教職工民主權益;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的調整權和解釋權屬新建鄉中心幼兒園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自**年11月1日起生效。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一條根據《教育法》、《工會法》和《湖南省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相關規定,結合校園實際,特制定本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二條長沙麓山國際實驗校園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校園黨總支領導下的教職工民主管理校園的權力機構。

第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以科學發展觀思想為指導,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群眾、個人三者的關系,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用心性。

1、討論審議校園工作報告、財經報告和校園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等。

2、討論決定教職工績效考核和工資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及其它與教職工切身利益有關的方案和事項。

3、討論透過校園有關規章制度。

4、對校園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見和推薦。

5、評議和監督校園行政領導干部和職能部門的工作。

6、依法參與校園的民主管理,維護教教職工的正當權益。

第六條校長室及所轄職能部門要用心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保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提議和決定的實施,處理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提案,理解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評議和監督。教職工代表大會要教育教職工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職責感完成各項任務,尊重和支持以校長為首的行政干部團隊行使職權,維護其管理權威。

第七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能夠連選連任。

第八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工會小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候選人當選須獲選舉工會小組會員的過半數同意。凡是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人數一般控制在全校教職工總人數的10—20%之間,教師代表應占代表總數的60%以上。行政干部的代表名額分配到有關工會小組,以普通教職工身份參加選舉。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資格處理、撤換、增補按《湖南省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執行。

4、有權向校園領導和職能部門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推薦;

5、有權對校園和職能部門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狀況提出詢問。

1、學習并遵守國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2、認真做好本職工作,自覺遵守校園各項規章制度,在校園發展中起到帶頭作用;

3、用心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認真貫徹會議決議,宣傳會議精神;

5、為人師表,辦事公正,不斷增強主人翁意識,提高參與民主管理的素質和潛力。

第十一條根據教職工代表大會需要,可設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參加會議。

第三章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至五年為一屆,期滿換屆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召開1-2次,會期根據實際狀況確定。

第十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由校園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和教職工代表組成。

第十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要有三分之二的應到會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或決定要有超過應到會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贊成票方能透過或生效。

第十五條結合校園實際狀況,教職工代表大會可分別召開教師代表大會和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各自相關事項。

第十六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根據校園中心工作和教職工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聽取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后提請大會透過。

第十七條對教職工代表大會透過的決定和決議,校園領導和全體教職員工務必認真執行;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透過的方案、辦法、制度等,由校長公布實施。各職能部門都要采取有效措施,貫徹落實。

第十八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應向全校教職工公布,理解群眾監督。

第十九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以學部或工會小組為單位設立代表小組。

第四章工作機構。

第二十條教職工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由校園工會委員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任務,在校園黨總支的領導下負責做好下列工作:。

2、負責征集和整理教職工代表的提案;

3、負責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

3、聽取和反映教職工的合理化意見和推薦,保障教職工民主權益;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的調整權和解釋權屬長沙麓山國際實驗校園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自11月1日起生效。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根據《公司法》規定:“企業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本公司在實行總經理負責制的同時,實行公司黨組織領導下的.職工代表大會制。

為保障與發揮工會組織和職工代表大會在審議企業重大決策、監督行政領導、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等方面的權力和作用,切實保證、監督總經理任期目標的實施,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職工代表大會是公司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群眾審議重大決策和監督行政領導,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第二條職工代表大會必須接受公司黨組織的思想政治領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自己的權力。

第三條職工代表大會應保證總經理在企業中處于中心地位,起中心作用。積極支持總經理行使經營管理決策和統一指揮生產活動的職權;總經理要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保障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行使職權。

一、審議建議權。

定期聽取和審議總經理的工作報告,對企業發展規劃、經營方針、年度計劃、改制方案、基本建設方案、重大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計劃、職工培訓計劃、財務預決算、承包和租賃經營責任制方案等方面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查同意或否決權。

審查同意或者否決企業的工資改革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勞動保護措施、獎懲辦法及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

三、審議決定權。

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醫療保險和其它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四、評議監督權。

在上級工會的指導下,評議、監督企業各級領導干部,有權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

五、推薦和選舉權。

在上級工會的指導下,有權推薦和選舉企業的領導干部。

第六條總經理對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范圍內決定的問題有不同意見,可以提請復議。復議后仍有不同意見,總經理應當按決定執行,并可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職工代表大會對總經理在其職權范圍內決定的問題有不同意見時,可以建議總經理加以修改,雙方意見不能統一時,可以報告上級工會。

第七條在職工代表大會上,可由總經理代表行政,工會主席代表職工簽訂集體合同,并建立民主協商制度。為企業發展的共同目標,互相承擔責任與義務,保證貫徹執行。

一、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的本公司職工,均可當選為代表。但當選的代表,應是模范地遵守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令,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熱愛企業,辦事公道,密切聯系群眾,能熱心為群眾辦事,敢于和善于同不良傾向作斗爭,為多數群眾所擁護者。

二、職工代表的產生,應以部門為單位,依照職工代表的條件和分配的代表名額由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三、職工代表大會的名額,按本公司職工總數的(10%---30%)確定。職工代表應有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其他方面的職工組成。其中女職工和青年職工代表應占一定比例;管理人員一般為職工代表總數的五分之一;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干部,分配到相關單位,由職工選舉產生。

一、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每(2—3)年改選一次,可以連選連任。

二、職工代表對選舉單位的職工負責,選舉單位的職工有權監督和依照規定的程序撤換本單位的職工代表。

三、職工代表在任期內因單位內工作調動,代表資格仍然有效;調出單位,代表資格自動取消。

二、有權參加對企業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有權參加對企業行政領導人員的質詢。

三、對職工代表行使民主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一、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技術業務和參加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聯系群眾,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是公有制企業中職工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通過民主選舉,組成職工代表大會,在企業內部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一種制度。它是中國基層民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企業、職工三者的利益關系,在法律范圍內行使職權,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和主人翁地位,調動職工積極性,辦好社會主義企業。

為保障職工的民主管理權利,充分發揮職工的積極性,創造性,提高企業的科學管理水平,促進企業經濟發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企業實行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兩會合一的制度.企業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條職工代表大會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支持董事長,總經理行使經營管理決策和統一指揮生產活動的職權,引導職工積極參與本企業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共謀企業發展.

第五條職工代表占職工總數的5%至10%。代表的比例構成是:工人代表占50%;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占50%;男女職工代表占一定比例。

第六條職工代表每三年或五年改選一次,與工會會員代表選舉同時進行,可以連選連任。

第七條職工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

職代會作出決議,決定必須有應到會職工代表過半數同意才有效。

召開職代會由企業工會委員會組織和籌備。

第十條聽取企業關于經營方針,發展規劃,年度計劃,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職工培訓計劃的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審議通過集體合同,工資協議,勞動安全衛生協議,并聽取履行情況的報告。

第十二條審議討論企業獎懲辦法,勞動保護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規章制度等問題。

第一條為保障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的民主管理權力,充分發揮職工的積極性、智慧和創造力,辦好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發展社會主義經濟,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企業在實行廠長負責制的同時,必須建立和健全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下同)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與發揮工會組織和職工代表在審議企業重大決策、監督行政領導、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等方面的權力和作用。

第三條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企業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職工代表大會接受企業黨的基層委員會(含不設基層委員會的黨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的思想政治領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利益關系,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

第五條職工代表大會應當積極支持廠長行使經營管理決策和統一指揮生產活動的職權。

第七條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定期聽取廠長的工作報告,審議企業的經營方針、長遠和年度計劃、重大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計劃、職工培訓計劃、財務預決算、自有資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并就上述方案的實施作出決議;二、審議通過廠長提出的企業的經濟責任制方案、工資調整計劃、獎金分配方案、勞動保護措施方案、獎懲辦法及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三、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職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四、評議、監督企業各級領導干部,并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對工作卓有成績的干部,可以建議給予獎勵,包括晉級、提職。對不稱職的干部,可以建議免職或降職。對工作不負責任或者以權謀私,造成嚴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議給予處分,直至撤職。五、主管機關任命或者免除企業行政領導人員的職務時,必須充分考慮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職工代表大會根據主管機關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薦廠長人選,也可以民主選舉廠長,報主管機關審批。

第八條職工代表大會對廠長在其職權范圍內決定的問題有不同意見時,可以向廠長提出建議,也可以報告上級工會。

第九條在職工代表大會上,可以由廠長代表行政、工會主席代表職工簽訂集體合同或共同協議,為企業發展的共同目標,互相承擔義務,保證貫徹執行。

第十條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的企業職工,均可當選為職工代表。

第十一條職工代表的產生,應當以班組或者工段為單位,由職工直接選舉。大型企業的職工代表,也可以由分廠或者車間的職工代表相互推選產生。

第十二條職工代表中應當有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領導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職工。其中企業和車間、科室行政領導干部一般為職工代表總數的五分之一。青年職工和女職工應當占適當比例。為了吸收有經驗的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可以在企業或者車間范圍內,經過民主協商,推選一部分代表。職工代表按分廠、車間、科室(或若干科室)組成代表團(組),推選團(組)長。

第十三條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每兩年改選一次,可以連選連任。職工代表對選舉單位的職工負責。選舉單位的職工有權監督或者撤換本單位的職工代表。

第十四條職工代表的權利:一、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有權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對企業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有權參加對企業行政領導人員的質詢;三、因參加職工代表大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而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對職工代表行使民主權力,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十五條職工代表的義務:一、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技術業務水平和參加管理的能力;二、密切聯系群眾,代表職工合法利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做好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各項工作;三、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企業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做好本職工作。

第十六條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有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企業的領導干部。其中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應超過半數。

第十七條參加企業管理委員會的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推選產生。參加企業管理委員會的職工代表要向職工代表大會匯報工作,接受職工代表大會監督。職工代表大會有權撤換參加管理委員會的職工代表。

第十八條職工代表大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經廠長、企業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的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通過。

第十九條職工代表大會應當圍繞增強企業活力、促進技術進步、提高經濟效益,針對企業經營管理、分配制度和職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問題確定議題。

第二十條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范圍內決定的事項,非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一條職工代表大會可根據需要,設立若干精干的臨時的或經常性的專門小組(或專門委員會,下同),完成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事項。其主要工作是:審議提交職工代表大會的有關議案;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職工代表大會的授權,審定屬本專門小組分工范圍內需要臨時決定的問題,并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予以確認;檢查、督促有關部門貫徹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職工提案的處理;辦理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其他事項。專門小組進行活動需要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但需經廠長同意。各專門小組的人選,一般在職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請非職工代表,但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各專門小組對職工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由企業工會委員會召集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并向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予以確認。聯席會議可以根據會議內容邀請企業黨政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參加。

第二十三條企業工會委員會作為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承擔下列工作:一、組織職工選舉職工代表;二、提出職工代表大會議題的建議,主持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議的組織工作;三、主持職工代表團(組)長、專門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四、組織專門小組進行調查研究,向職工代表大會提出建議,檢查督促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發動職工落實職工代表大會決議;五、向職工進行民主管理的宣傳教育,組織職工代表學習政策、業務和管理知識,提高職工代表素質;六、接受和處理職工代表的申訴和建議,維護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七、組織企業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條上級工會有指導、支持和維護職工代表大會正確行使職權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車間(分廠)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組等形式,對本單位權限范圍內的事務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力。車間(分廠)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由車間(分廠)工會委員會主持。

第二十六條班組的民主管理,由職工直接參加,在本班組的工會組長和職工代表的主持下開展活動,也可以根據需要推選若干民主管理員,負責班組的日常民主管理。

第二十七條本條例原則上適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運輸、郵電、地質、建筑施工、農林、水利等企業。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由中華全國總工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條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一)職工代表大xxx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是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基本制度。它的主要任務是:

1、參與單位重大決策;

2、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3、監督單位領導干部。

(二)職工代表大會xxx黨組織的思想政治領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公司和職工三者利益關系,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

(三)職工代表大會應當積極xxx經營班子行使經營管理決策和統一指揮經營活動的職權。

(一)按照法律規定有政治權xxx職工,均可當選為職工代表。職工代表應當是擁護黨的方針、政策和政府法令,作風正派,公平正義,有一定的參政議政能力,在群眾中享有較高威信的職工。

(二)職工代表的選舉,以部門為單位按照分配的代表名額和比例結構,由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三)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選一次,可以連選連任。職工代xxx的職工負責,職工有權監督或者撤換職工代表。

(四)職工代表人數視情確定比xxx總人數的10~30%,不得少于30名。

(五)職工代表應體現代表性和群眾性。職工代表的組成:基層人員占代表總數的70%,中層管理干部、黨政工領導干部占代表總數的30%。專業技術人員、青年職工和女職工代表應占適當的比例。

4、對職工代表行使民主權力,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處分職工代表xxx工會委員會同意。

2、密切聯系群眾,代表職工合法利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3、認真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做好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4、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xxx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做好本職工作。

(八)職工代表大會新建或換屆,應成立職工代表資格審查小組,其成員由工會委員會提出。它的任務是:

1、審查代表是否依法享有政治權xxx在職職工;

2、審查代表的產生是否符合民主程序;

3、審查代表比例結構是否符合規定;

(九)職工代表xxx或部門時,由代表推薦原部門補選缺額代表。

(十)工會委員會有權撤換在任期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代表:

1、因違法亂紀受到處分的;

4、不能履行代表義務,失去原選區職工信任的.。

(十一)根據需要,職工代表大會可邀請列席代表出席會議。列席代表一般是指因名額限制而未能當選代表的中層以上管理干部,人數不得超過職工代表總數的20%。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有發表意見和提出建議的權利,無表決權和選舉權。

(一)職工代表大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經總經理、公司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職工代表大會的召開,一般應分為組織籌備、預備會議、正式會議和貫徹落實會議精神四個階段。

(二)職工代表大會中心議題,應當xxx發展、規范經營管理、搞好安全生產和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針對在企業管理、體系建設、勞動人事、分配制度、勞動條件、職工教育和職工生活福利等方面的重大事項來確定。

1、黨政工聯席會議提出中心議題的意向;

2、工會廣泛征求職工代表和職工群眾的意見;

3、工會與行政溝通,進行協商;

4、提請同級黨組織討論。

(三)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內容,應圍繞職工代表大會中心議題來征集。征集職工代表大會提案有下列工作程序:

1、在職工代表大會召開前15天,由工會下發《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征集表》至各代表組;

5、提案工作小組對提案的落實情況應組織督促檢查;

6、提案工作小組對未立案的提案返還提案人,并說明原因;

7、提案工作小組對提案的立案、督辦、落實情況應形成書面材料,為在下次職工代表大會上做專題報告準備。

(四)預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1、選舉大會主席團;

2、報告大會籌備工作情況和代表資格審查情況;

3、提出會議中心議題、議程和專門工作小組成員名單的建議;

4、通過代表資格審查情況的報告;

5、通過會議中心議題和議程;

7、決定大會其他有關事項。

(五)職工代表大會正式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聽取報告,組織審議,依法表決,形成決議。正式會議分為三個階段:

(3)工會或行政做關于職工代表大會決議落實、提案處理等情況的報告。

(2)職工代表大會秘書處匯總整理各代表小組的意見,轉交行政有關部門進行修正。

(1)各項議案的修正情況,分別向主席團會議和職工代表大會作說明;

(2)確認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聯席會議處理的有關問題的決定;

(3)民主評議領導干部結果的報告;

(4)進行大會決議、決定的表決;

(5)大會總結。

(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對重大決策事項的審議建議權;

2、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項的審查同意或否決權;

3、對職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項的審議決定權;

4、對領導干部的評議監督和獎懲建議權;

5、對行政領導人的民主推薦或選舉權;

(二)審議建議權的內容,一般包括:

1、公司的經營方針;

2、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3、財務預決算;

4、職工培訓計劃;

5、重大項目投資;

6、基礎設施建設。

(三)審查同意或否決權的內容,一般應包括:

1、經濟責任制方案;

2、工資改革方案;

3、內部分配方案;

4、職工獎懲辦法;

5、勞動保護措施方案;

6、有關職工社會保險各項改革方案;

7、其他重要規章制度的建立、修訂和廢除。

(四)審議決定權的內容,一般應包括:

1、職工福利資金使用方案;

2、職工公積金方案;

3、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行使以上三項權利的基本工作程序是:

1、行政提出重大決策的目標、措施和依據的書面方案;

5、對重大決策方案實行預告制,經職代會聯席會議審議,可作3~6個月的試行,視試行情況再做修正,提請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正式實施。

(五)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通過。

(六)民主評議干部權。

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干部工作,應在同級黨組織領導下由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組織實施,每年進行1次。評議的主要對象、評議的內容、評議的等次、評議的工作程序按有關規定進行操作。對經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為優秀的和不合格的領導干部,可提出獎懲的建議。

(七)推薦選舉權。

主管機關任命或免除企業行政領導人員的職務時,必須充分考慮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

(一)職代會與黨、政、工組織之間的關系是:互相依靠、互相支持、密切合作、齊抓共管,把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指導方針,通過民主管理渠道落到實處。

(二)職工代表大會必須接受同級黨組織的思想政治領導,在規定的范圍內依法行使職權。職工代表大會向黨組織報告的主要內容有:

4、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民主管理工作中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

5、民主管理日常監督檢查中遇到的重要事項。

5、開展協商懇談活動,爭取行政對職代會工作的支持和配合,依法正確行使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權力,督促行政有關部門貫徹落實職工代表大會做出決議的實施和提案的處理,接受職工代表對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

(四)工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主要承擔下列任務:

1、向職工宣傳民主管理知識,提高主人翁意識,依法行使民主權利;

2、組織民主選舉職工代表,提出大會中心議題、議程的建議,做好大會的各項籌備工作;

3、發動群眾,廣泛征集提案;

4、提出大會主席團、專門工作小組成員的建議名單;

5、做好大會期間的各項組織工作和大會秘書處工作;

8、反映職工代表和群眾的意見、要求與建議;

9、制訂職工代表培訓計劃,不斷提高職工代表的素質;

10、組織企業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一條全體教職工均有代表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教職工代表按職工人數的20-30%的比例民主選舉產生,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教師應不少于代表總數的百分之五十。

第二條召開教代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由學院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干部,教師代表不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三條教代會每四年為一屆,按時換屆,特殊情況,經批準可提前或推遲換屆。

第四條教代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會的表決必須有全體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開會,應向代表說明,取得多數代表同意。遇有重要問題,或根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要求,可以提前召開大會或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學院教代會根據需要,可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其成員可以由各代表團醞釀提名,大會選舉產生。如因退休、調離,可提出申請增補,經院工會審議,另增選代表。專門工作委員會行使教代會通過的,按本條例規定的有關職權。

第七條教代會工作機構,應盡職盡責完成好下述工作任務:

(一)宣傳好黨的群眾路線和依靠教職工辦教育的方針、政策,宣傳和解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性質、作用和任務。

(二)組織教職工選舉教職工代表,組織教職工代表學習黨和國家的政策法規、法令和管理知識。

(三)提出召開代表大會的方案和議題的建議。

(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會議期間的組織工作和校務公開制度。

(六)組織教職工代表傳達會議精神,發動教職工和群眾實現大會提案。

(七)組織教職工代表團或工作委員會檢查大會決議和提案的落實情況。

第八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決議事項,必須經過全體代表半數以上的票數通過,方可生效。

第九條本規則經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院黨委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本規則由臨沂大學教育學院(教師教育學院)黨政聯席會負責解釋。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企業,職工代表人數按照25人至50人確定;1000人以上不足1萬人的企事業,職工代表人數按照50人至100人確定。也能夠根據企業規模,按5%——20%的比例確定代表人數。

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并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能夠當選為職工代表。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能夠連選連任,任期與職工代表大會屆期相同。

職工代表中一線職工和科技人員的比例為70%以上。女職工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業女職工占全體職工人數的比例。

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3年或者5年,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每次會議務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選舉和審議透過重大事項,務必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一般事項也能夠采用其他方式表決,均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透過。

3、監督企業實施勞動法律、法規和履行群眾合同的狀況;。

4、選舉、罷免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以及參加平等協商的職工方代表;。

5、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經企業與企業工會組織協商確定需要由職工代表大會行使的其他職權。

三、工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1、職工代表競選制度。采取職工自薦、聯名推薦、分會民主推薦三種報名方式;參選職工進行競選演說,由選區職工按代表名額進行無記名投票選舉。

2、職代會的會前預審和會后報告制度。會前一周向上一級工會進行會前預審;提交職代會審議、審查、透過、決定的各項議案,提前15天發給職工代表預審;職代會結束后一周內,將職代會材料報上一級工會備案。

3、職代會票決制度。職代會選舉和審議透過的重要事項,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解決,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透過方可有效。

4、職代會質量評估制度。建立職代會質量評估委員會,收集歸納職工代表對大會的意見和評價,構成評估報告,對職代會質量評估狀況進行公開。

5、職工代表巡視制度。在職代會閉會期間,對職代會決定和透過的事項、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等問題,進行巡視,對巡視狀況進行分析和研究,歸納整理并構成書面材料,向職工群眾公開。

6、職工代表述職制度。在職工代表所在選區內述職,理解本選區內職工群眾的評議。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公司及所屬各單位。

3工作要求。

3.1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和協調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3.2各級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3.3職工代表大會理解同級黨組織的領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企業、職工三者利益關系,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

4管理資料和程序。

4.1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審議推薦、審議透過、民主選舉、

民主評議、審查監督等五項職權。

4.1.1審議推薦權。

4.1.1.1本單位經營管理狀況、發展規劃和重要決策。

4.1.1.2本單位制訂、修改、決定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要事項。

4.1.1.3工會與企業就經濟性裁員、群體性勞動糾紛和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職業危害等事項進行群眾協商的狀況。

4.1.1.4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工作狀況和聯席會議協商處理的事項。

4.1.1.5本單位財務預決算,重組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申請破產或者解散等重要事項。

4.1.1.6法律法規規定和單位與工會協商確定的其他事項。

4.1.2審議透過權。

4.1.2.1涉及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保險福利等事項的群眾合同草案。

4.1.2.2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群眾合同草案。

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4.1.2.4本單位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收益分配的原則和辦法、職工生活福利制度和改革改制中的職工安置方案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4.1.2.5法律法規規定和單位與工會協商確定的其他事項。

4.1.3民主選舉權。

4.1.3.1民主管理專門委員會(小組)成員。

4.1.3.2董事會和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

4.1.3.3法律法規規定和單位與工會協商確定的其他人員。

4.1.4民主評議權。

4.1.4.1董事會和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

4.1.4.2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以及經營管理人員。

4.1.4.3法律法規規定和單位與工會協商確定的其他人員。

4.1.5審查監督權。

4.1.5.3群眾合同和專項群眾合同履行狀況。

4.1.5.4本單位勞動安全衛生標準執行、社會保險費交繳、

職工教育培訓經費提取使用等狀況。

4.1.5.5法律法規規定和單位與工會協商確定的其他事項。

4.2在職工代表大會上,由總經理代表行政、工會主席代表職工簽訂群眾合同,為企業發展的共同目標,雙方共同承擔職責和義務并保證合同履行兌現。

代表應具有必須的政治覺悟和政策水平,業務技術知識和管理潛力;有較強的職責感,做好本職工作,關心企業、遵守紀律、聯系群眾、辦事公道。在職工中有必須威信。

4.3.1.1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采取無記名投票差額選舉的方式,由職工直接選舉產生。選舉前以由各基層工會組織醞釀提名候選人,候選人數額比應選代表名額多10%。

4.3.1.2代表應有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領導干部等方面的職工組成。其中一線工人和管理人員不少于70%;中層以上領導干部不超過30%。青年和女職工占適當比例。

4.3.1.3公司領導、本部部門主任代表分配到各選區,參加直接選舉。

4.3.2代表名額分配:以職工總數比例的3%產生。

4.3.3代表實行常任制,一般與本屆工會委員會相同,可連。

選連任。

代表對選舉單位的職工負責,選舉單位職工有權監督或撤換本單位代表。

4.3.4代表在公司范圍內調動仍保留資格。離退休、病故及調出本公司系統范圍的代表,其資格自行撤銷。根據需要,代表資格撤銷的單位經公司工會委員會同意,可補選同等數額的代表。

4.3.5代表資格須經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方能有效。

4.3.6代表按各自的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代表團推出正副團長各一人。

4.3.7根據需要,可邀請未當選為代表的單位(項目部)為列席代表參加會議,還可邀請離退休老職工、職工家屬及其他人員為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在會上能夠發表意見,但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3.8.1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4.3.8.2對涉及本單位發展和職工權益的重要事項有知情權、推薦權和參與權。

4.3.8.3參加與職工代表履職相關的培訓、檢查等活動。

4.3.8.4因履職活動而占用生產、工作時間,按照正常出勤。

享受應得的待遇。

4.3.9.1學習、宣傳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提高自身素質,增強參與民主管理的潛力,做好本職工作。

4.3.9.2聯系選舉單位職工,表達職工的意愿和要求。

4.3.9.3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做好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4.3.9.4及時向選舉單位職工通報參加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狀況,理解評議監督。

4.3.9.5模范遵守單位規章制度,保守商業秘密。

4.4組織制度。

4.4.1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候選人名單提交大會預備會議選舉產生。

4.4.2主席團推薦執行主席1名,秘書長一名。

4.4.3主席團職責。

4.4.3.1審議透過大會的議題、議程。

4.4.3.2主持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

4.4.3.3聽取工作機構的工作匯報和代表團長對議案的審查意見,提出大會決議草案。

4.4.3.4處理大會期間的其他事項。

4.4.4公司職代會每年一次,在年初與工作會、黨建會合并舉行,會議須有2/3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

4.4.5遇有重大事項或特殊狀況,經公司行政、工會或1/3以上職工代表的提議能夠召開職代會臨時會議。臨時會議也能夠決定提前或延期召開大會。

4.4.6職工代表大會選舉和做出決議須有代表總數的半數透過方為有效。選舉和透過的形式由主席團確定。

4.5會議議題。

4.5.1會議議題應圍繞加快企業發展,提高經濟效益,增強企業活力,促進技術進步,針對企業經營管理、分配制度和職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問題開展。職工代表個人提出的有關事項,經主席團審議確認后,也可作為會議議題。

4.5.2會議議題在大會預備會上透過方可確立。

4.5.3凡準備提交大會討論審議的報告、計劃、方案和制度,一般應在會前5至7天提交公司工會。

4.5.4在職工代表大會籌備和召開期間,設立相應的組織,負責起草會議文件、宣傳和會務準備。成員由黨政工及有關部門的領導和工作人員組成。

4.5.5大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由公司工會。

召集職工代表團長和專門工作委員會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并向下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給予確認。聯席會可根據會議資料邀請公司黨政領導和有關負責人及其他有關人員參加。

4.5.6根據需要,職工代表大會設以下不脫產的專門工作委員會。

4.5.6.1提案征集、審理工作委員會。

4.5.6.2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委員會。

4.5.6.3職工福利委員會。

4.5.6.4評議監督干部工作委員會。

4.5.6.5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委員會。

4.5.6.6宣傳教育工作委員會。

視狀況,還可增設其他專門工作委員會。

4.5.7各專門工作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1至2人,成員7至15人。各委員會一般由比較熟悉對口業務、政策,有必須組織活動潛力,辦事公道、群眾威信較高的職工代表組成。也能夠聘請有工作經驗、業務專長的非職工代表參加,但須經職工代表大會透過。各專門工作委員會中的職工代表應超過委員會的半數。

4.5.8各專門委員會的主要任務。

4.5.8.2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大會授權審定屬于本工作委員會職責范圍內需要臨時決定的事項,并負責向下次大會報告、征得確認。

4.5.8.3收集核實有關提案,督促有關部門及時研究處理。

4.5.8.4檢查督促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

4.5.8.5承辦大會交辦的其他事宜。

4.5.9各專門工作委員會一般每季活動一次。每次活動有記錄,定期向大會報告工作。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對職工代表大會負責。

5主要風險與關鍵控制。

5.1主要風險。

應建而未建立職代會制度,不按時召開職代會或不執行職代會決議、打擊報復職工代表的行為。

5.2關鍵控制。

各單位要自覺遵守本制度,建立健全職代會制度,不走形式、不走過場,切實把職代會制度作為企業民主管理的重要途徑。

6附則。

6.1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6.2本制度由政工部(工會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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