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系。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合同的訂立的原則有哪些篇一
1、勞動合同的主體合法,
即勞動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備合法資格,勞動者應是年滿16周歲,身體健康,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公民,可以是中國人、外國人、無國籍人。用人單位應是依法成立或核準登記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具有用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我國有關勞動法規對勞動合同主體中的一些問題做了如下規定:
(1)廠長(經理)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聘任(委任)的,應與聘任(委任)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公司制的經理和有關經營管理人員,應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
(2)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的黨委書記、工會主席等黨群專職人員也是勞動者的一員,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但在訂立勞動合同的方式上,對尚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黨委書記、工會主席可以和廠長、經理一樣,與其所在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簽訂勞動合同。
(3)實行租賃經營(生產)、承包經營(生產)的企業,依據租賃合同或承包合同,承租人、承包人如果作為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該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人時,可代表該企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4)派出到合資、參股單位的職工如果與原單位仍保持勞動關系,應當與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原單位可就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在與合資、參股單位訂立勞務合同時,明確職工的工資、保險、福利、休假等有關待遇。
(5)用人單位應與其富余人員、放長假的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但其勞動合同與在崗職工的勞動合同在內容上可就不在崗期間的有關事項作出規定。
(7)請長病假的職工,在病假期間與原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8)原固定職工中經批準的停薪留職人員,愿意回原單位繼續工作,原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9)對于用人單位招(接)收的大中專畢業生,按有關規定簽訂了服務合同或其他協議的,未到期的仍應繼續履行,并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的內容合法。
(1)必備條款。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第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工作內容;
第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勞動報酬;
第五,勞動紀律;
第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第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2)可備條款。
第一,試用期條款。
第二,保守商業秘密和有技術秘密條款。
第三,禁止同業競爭條款。
其他可備條款還有第二職業條款,違約金和賠償金條款、補充保險、福利條款等。
除以上必備條款和可備條款外,我國勞動法還規定了禁止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條款,即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規定的,由公安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
3、勞動合同訂立的程序和形式合法。勞動合同訂立的程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強迫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的形式依規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
(二)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82)
平等是指在訂立勞動合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命令與服從的關系;自愿是指勞動合同的訂立及其合同內容的達成,完全出于當事人自己的意示,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示強加于對方,也不允許第三者非法干預;協商一致是指經過雙方當事人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簽訂勞動合同。
合同的訂立的原則有哪些篇二
在訂立合同的時候,我們應該遵守哪些原則呢?平等自愿?我們的合同法中有沒有對合同訂立應該遵守哪些原則作出具體的相關規定呢?現在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分析合同訂立有哪些原則,幫助您更好的理解我們的合同法,在訂立合同的時候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合同法規定了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訂立合同自愿原則、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平等原則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當事人,在權利義務對等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達成一致,以實現互利互惠的經濟利益目的的原則。這一原則包括三方面內容:
1.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法律上,合同當事人是平等主體,沒有高低、主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與被命令者、管理者與被管理者。這意味著不論所有制性質,也不問單位大小和經濟實力的強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對等。所謂“對等”,是指享有權利,同時就應承擔義務,而且,彼此的權利、義務是相應的。這要求當事人所取得財產、勞務或工作成果與其履行的義務大體相當;要求一方不得無償占有另一方的財產,侵犯他人權益;要求禁止平調和無償調撥。
3.合同當事人必須就合同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自愿原則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則,合同當事人通過協商,自愿決定和調整相互權利義務關系。自愿原則體現了民事活動的基本特征,是民事關系區別于行政法律關系、刑事法律關系的特有原則。民事活動除法律強制性的規定外,由當事人自愿約定。自愿原則也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合同自愿原則就越來越顯得重要了。
自愿原則是貫徹合同活動的全過程的,包括:
第一,訂不訂立合同自愿,當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決定是否簽訂合同;
第二,與誰訂合同自愿,在簽訂合同時,有權選擇對方當事人;
第三,合同內容由當事人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自愿約定;第四,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變更有關內容;第五,雙方也可以協議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約定違約責任,在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愿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總之,只要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的規定,合同當事人有權自愿決定。
公平原則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要公平合理,要大體上平衡,強調一方給付與對方給付之間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負擔和風險的合理分配。具體包括:
第二,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風險的合理分配;
合同的訂立的原則有哪些篇三
平等原則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當事人,在權利義務對等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達成一致,以實現互利互惠的經濟利益目的的原則。這一原則包括三方面內容:
1.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法律上,合同當事人是平等主體,沒有高低、主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與被命令者、管理者與被管理者。這意味著不論所有制性質,也不問單位大小和經濟實力的強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對等。所謂“對等”,是指享有權利,同時就應承擔義務,而且,彼此的權利、義務是相應的。這要求當事人所取得財產、勞務或工作成果與其履行的義務大體相當;要求一方不得無償占有另一方的財產,侵犯他人權益;要求禁止平調和無償調撥。
3.合同當事人必須就合同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自愿原則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則,合同當事人通過協商,自愿決定和調整相互權利義務關系。自愿原則體現了民事活動的基本特征,是民事關系區別于行政法律關系、刑事法律關系的特有原則。民事活動除法律強制性的規定外,由當事人自愿約定。自愿原則也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合同自愿原則就越來越顯得重要了。
自愿原則是貫徹合同活動的全過程的,包括:
第一,訂不訂立合同自愿,當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決定是否簽訂合同;
第二,與誰訂合同自愿,在簽訂合同時,有權選擇對方當事人;
第三,合同內容由當事人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自愿約定;第四,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變更有關內容;第五,雙方也可以協議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約定違約責任,在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愿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總之,只要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的規定,合同當事人有權自愿決定。
公平原則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要公平合理,要大體上平衡,強調一方給付與對方給付之間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負擔和風險的合理分配。具體包括:
第二,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風險的合理分配;
合同的訂立的原則有哪些篇四
即勞動合同必須依法訂立,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原則。合法原則的具體要求如下:
1.勞動合同的主體合法。即勞動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備合法資格,勞動者應是年滿16周歲,身體健康,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公民,可以是中國人、外國人、無國籍人。用人單位應是依法成立或核準登記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具有用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我國有關勞動法規對勞動合同主體中的一些問題做了如下規定:
(1)廠長(經理)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聘任(委任)的,應與聘任(委任)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公司制的經理和有關經營管理人員,應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
(2)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的黨委書記、工會主席等黨群專職人員也是勞動者的一員,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但在訂立勞動合同的方式上,對尚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黨委書記、工會主席可以和廠長、經理一樣,與其所在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簽訂勞動合同。
(3)實行租賃經營(生產)、承包經營(生產)的企業,依據租賃合同或承包合同,承租人、承包人如果作為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該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人時,可代表該企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4)派出到合資、參股單位的職工如果與原單位仍保持勞動關系,應當與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原單位可就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在與合資、參股單位訂立勞務合同時,明確職工的工資、保險、福利、休假等有關待遇。
(5)用人單位應與其富余人員、放長假的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但其勞動合同與在崗職工的勞動合同在內容上可就不在崗期間的有關事項作出規定。
(6)用人單位應與其長期被外單位借用的人員、帶薪上學人員、其他非在崗但仍保持勞動關系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學期間,可就勞動合同中某些相關條款經雙方協商予以變更。
(7)請長病假的職工,在病假期間與原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8)原固定職工中經批準的停薪留職人員,愿意回原單位繼續工作的,原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9)對于用人單位招(接)收的大中專畢業生,按有關規定簽訂了服務合同或其他協議的,未到期的仍應繼續履行,并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的內容合法。勞動合同的內容是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勞動權利義務的具體規定,其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包括國家的勞動法律、法規,也包括國家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規。
勞動合同的內容具體表現為勞動合同的條款。一般分為必備條款和可備條款。
(1)必備條款。必備條款是法律規定的生效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勞動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第一,勞動合同期限;第二,工作內容;第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第四,勞動報酬;第五,勞動紀律;第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第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2)可備條款。可備條款是法律規定的生效勞動合同可以具備的條款。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可備條款,缺少可備條款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成立。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可備條款包括:
第一,試用期條款。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不得約定違反法律規定的內容。試用期內勞動者的'工資等待遇可以與正式職工有所差異,但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勞動條件和勞動標準之下使用被試用者。試用期滿,被試用者即成為正式職工。
試用期一般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的勞動者。在原固定工轉制過程中,用人單位與原固定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不再約定試用期。對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我國勞動法作了限制性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的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第二,保守商業秘密和專有技術秘密條款。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勞動者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專有技術秘密的義務,一般還可以約定在終止勞動關系后的一年以內勞動者繼續承擔保守原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專有技術秘密的義務。
第三,禁止同業競爭條款。即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掌握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一定期限內(一般不超過3年),不能到與原用人單位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業務。做這種約定的同時,用人單位應給予勞動者一定經濟補償。否則,該約定無效。
其他可備條款還有第二職業條款,違約金和賠償金條款、補充保險、福利條款等。
除以上必備條款和可備條款外,我國勞動法還規定了禁止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條款,即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規定的,由公安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
3.勞動合同訂立的程序和形式合法。勞動合同訂立的程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強迫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的形式依規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
合同的訂立的原則有哪些篇五
合法原則,是指訂立勞動合同的行為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合法是勞動合同有效并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前提條件,它的基本內涵應當包括以下方面:
(1)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必須合法。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主體合法,即當事人必須具備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是指必須具備法人資格或經國家有關機關批準依法成立,必須有被批準的經營范圍和履行勞動關系權利義務的能力,以及承擔經濟責任的能力;個體工商戶必須具備民事主體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勞動者的主體資格,是指必須達到法定的最低就業年齡,具備勞動能力。任何一方如果不具備訂立勞動合同合同的主體資格,所訂立的勞動合同違法。
(2)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必須合法。目的合法,是指當事人雙方訂立勞動合同的宗旨和實現法律后果的意圖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就業,獲得勞動報酬;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是為了使用勞動力來組織社會生產勞動,發展經濟,創造效益。
(3)訂立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內容合法,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確定的具體的權利與義務的條款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工作內容、工資分配、社會保險、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以及勞動安全衛生等多方面的內容,勞動合同在約定這些內容時,不能違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
(4)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與形式合法。程序合法,是指勞動合同的訂立,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所規定的步驟和方式進行,一般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步驟,具體方式是先起草勞動合同書草案,然后由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協商一致后簽約。形式合法,是指勞動合同必須以法律、法規規定的形式簽訂。《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明確了訂立勞動合同的'形式,并對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行為追究責任,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還要承擔賠償責任。
2、公平的原則
《勞動合同法》增加“公平”為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則,是要求在勞動合同訂立過程及勞動合同內容的確定上應體現公平。公平原則強調了勞動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對勞動合同內容的約定,雙方承擔的權利義務中不能要求一方承擔不公平的義務。如果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內容顯失公平,那么該勞動合同中顯失公平的條款無效。如因重大誤解導致的權利義務不對等,對同崗位的職工提出不一樣的工作要求,對勞動者的一些個人行為作出限制性規定等,對于勞動者,顯失公平的合同違背了勞動者的真實意愿。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勞動合同無效。
3、平等自愿的原則
(1)平等,是指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雙方當事人是以勞動關系平等主體資格出現的,有著平等的要求利益的權利,不存在命令與服從的關系,任何以強迫、脅迫、欺騙等非法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均屬無效。這一原則賦予了雙方當事人公平地表達各自意愿的機會,有利于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2)自愿,是指訂立勞動合同必須出自雙方當事人自己的真實意愿,是在充分表達各自意見的基礎上,經過平等協商而達成的協議。這一原則保證了勞動合同是當事人根據自己的意愿獨立作出決定的;勞動合同內容的確定,必須完全與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相符合。采取暴力、強迫、威脅、欺詐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
4、協商一致的原則
協商一致,是指當事人雙方依法就勞動合同訂立的有關事項,應當采用協商的辦法達成一致協議。這一原則是維護勞動關系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基礎。這條原則重點在“一致”,只有通過協商達到統一,才能真正體現平等自愿的原則。如果在訂立勞動合同時,雙方當事人不能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勞動合同就不能成立。
5、誠實信用的原則
誠實信用,是合同訂立和履行過程中都應遵循的原則。《勞動合同法》增加“誠實信用”為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則,表明當事人訂立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誠實,雙方為訂立勞動合同提供的信息必須真實。雙方當事人在訂立與履行勞動合同時,必須以自己的實際行動體現誠實信用,互相如實陳述有關情況,并忠實履行簽訂的協議。當事人一方不得強制或者欺騙對方,也不能采取其他誘導方式使對方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思而接受對方的條件。有欺詐行為簽訂的勞動合同,受損害的一方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在國外,雇員隱瞞重要事實,即使雙方已經簽訂勞動合同,雇主也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我國《勞動法》沒有相應的規定,《勞動合同法》在明確了以欺詐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同時,對當事人存在這種情形的,允許另一方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