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漢語詞語,公文的一種格式,是指對上級有所陳請或匯報時所作的口頭或書面的陳述。優秀的報告都具備一些什么特點呢?又該怎么寫呢?這里我整理了一些優秀的報告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抓捕工作報告 不批準逮捕決定篇一
檢不捕[]號
____________:
你______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______號文書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______,經本院審查認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決定不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______。請依法立即執行,并在三日內將執行情況通知本院。
年月日
(院印)
第三聯送達偵查機關
一、本文書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制作。為人民檢察院在偵查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時,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決定不批準逮捕時使用。
二、本文書共四聯,第一聯統一保存備查,第二聯附卷,第三聯送達偵查機關,第四聯偵查機關退回后附卷。
抓捕工作報告 不批準逮捕決定篇二
**市慈善總會**分會工作匯報
**分會成立于20xx年7月9日,該分會是在**村扶貧基金會的基礎上成立的。**分會以促進相互關心,緩和社會矛盾,擔負救濟扶貧、維護社會穩定責任為宗旨,開展助醫、助學、助殘、助老四大塊工作。機構設會長1名,副會長1名,秘書長1名,理事9名,由秘書長負責分會日常工作,每年年底定期召開一次理事大會,總結本年度工作開展情況和討論慈善救助相關事宜,不定期開展若干次理事會議,討論專題救助事宜。分會從成立至今,共募捐117萬余元,支出47萬元,共救助270人次,目前還有70萬余元的資金。一般每年均能募捐到14-15萬元。
一、廣開籌資渠道,壯大慈善基金。
捐款數量每年穩中有升,近三年分別募捐了14.28萬元、14.6萬元、14.95萬元。今年,募捐活動開始之后,前來詢問募捐事宜的村民絡繹不絕,均想為慈善事業貢獻自己一點力量。
二、打造慈善品牌,增強救助實效。
事會議,根據救助原則和標準,排摸村貧困學生家庭困難情況,救助面達100%。對貧困高中生,每年補助3000元,大專4000元,本科5000元,每年落實助學金3萬元以上。到目前為止已經資助了5位大學生、1位高中生到畢業,4位還在資助。三是積極開展助老、助殘等送溫暖活動。針對老年人、殘疾人這些弱勢群體,**分會每年拿出2萬元資金,在春節來臨前,為他們送上棉被、大米、食用油等生活用品。同時,分會成員還上門走訪,排摸危房,對存在一定安全的房屋,安排工作進行修繕,使他們能度過一個安心的春節。慈善分會的救助活動,使老百姓有所依靠,社會矛盾得到了緩和。
三、注重制度建設,探索發展機制。
一是建立了學習制度。分會注重自身隊伍建設,旨在建立一支思想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的慈善工作者隊伍。村慈善分會,要求秘書長平時及時學習和貫徹市慈善總會下達的各項文件精神,理事會成員至少每季度一次學習業務知識。使分會成員能及時掌握業務知識,完成各種救助工作。二是實行公示制,使賬目明明白白。分會對每一筆受捐和每一份救助,均張榜公布,切實做到賬目清楚。三是建立造血制度。分會在對困難家庭開展經濟救助的同時,利用分會理事會成員均屬有一定經濟實力或社會地位的人員,針對受救助家庭成員情況,或介紹其入廠從事力所能及的崗位,或幫助其參與培訓成為行業能手,在輸血的同時為其造血。
抓捕工作報告 不批準逮捕決定篇三
我代表……做報告,請各位代表審議。
一、 過去工作回顧
二、 未來工作展望
通讀全篇,我們可以發現工作報告有如下幾個特征:
1、總結的客觀性
2、措施的可行性
3、執行的約束力
4、明確的目的性
這幾點,在以下的探討中我們會有更深的認識。
在過去工作回顧這部分,常常談及主要業績、主要體會、存在的主要問題這三點。我們知道,只有認真分析總結經驗教訓,才能更好地為下一步工作提供參考依據。業績是肯定成績,鼓舞人心的;體會是交流心得,再接再厲的;問題是發現不足,予以改進的。
在未來工作展望這部分,常常是先分析形勢,然后明確任務。分析形勢是我國由來已久的、報告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可以讓員工知道當前的情況,增強他們的歸屬感。明確任務時一定要具體:首先是基本情況。需要對前期計劃執行情況進行概要說明,從而根據下階段的特點,找出當前執行計劃的有利條件和不利因素,以確保新的工作計劃建立在切實可行的基礎上。其次是經預測和論證,客觀地把工作計劃分解到各具體部門,使之成為各部門的具體任務,包括對工作數量、質量、效率、經濟效益等的要求。最后是步驟和措施。它要求寫明“怎樣做”的問題,包括指揮機構的建立、制度的形成、責任部門的分工協作、時間安排等。它要盡可能具體、詳盡,便于檢查,以確保工作計劃在執行中環環相扣,銜接自如。
抓捕工作報告 不批準逮捕決定篇四
犯罪嫌疑人陳某某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且其深刻追悔,無逮捕之必要。
本律師依法會見了犯罪嫌疑人陳某某,其供述:無非是土地問題才關到這里,我現在也不想爭了,我舉手投降,我知道爭不過。高陽供銷社起訴我侵占土地一案,他們提交的關鍵證據土地使用證沒有當庭質證,從始至終也不給我看,所以我認為判決不公,才不愿意執行判決。后來我于20xx年和20xx年去北京找最高人民法院上訪,最高人民法院給我條子,說是立了案,讓我直接回來找下面解決,并且交代我三個月去北京反饋一次,最長不要超過六個月。并且在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后,我還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就是因為對該案還是存有疑問。但是他們都不重視我說的疑點,土地使用證還是不給我看。如果(高陽鎮供銷社)證據充分、事實清楚,我當然服從判決,立即就主動拆除(建筑物)了。我一個老百姓,雖然不懂法,但也講事實,又不是不講理的,判決公道我肯定執行,把房子拆了。我被拘留當天,書記員要來強制拆除我的房子,我當時就要求他們把對方的土地使用證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批文給我看。但他們不給我看,還把我抓起來了。
以上犯罪嫌疑人供述呈現了三個核心內容:
其一,主觀方面,犯罪嫌疑人陳某某不執行判決并非出于一般的“老賴”的惡意,而是認為判決存疑有望撥正才不予執行,并沒有明知判決生效無疑仍拒絕執行的主觀故意。犯罪嫌疑人在終審判決后認為仍沒有看到對方提交的土地使用證等關鍵證據而申請再審、找最高人民法院上訪等行為表現出其對于判決本身不服,不論該種不服是緣于判決真的有問題還是由于其自己欠缺相應法律知導致理解不周,都是對判決本身有疑問,仍抱有希望能撥正。我們不討論判決本身是否有問題,即便假定就是犯罪嫌疑人自身知識欠缺導致對判決理解不周才有了“不執行判決”的主觀故意,但此種不執行判決的故意明顯區別于一般意義上“老賴”們的不執行判決的故意。前者的心理狀況反應為對判決的不服,后者的心理狀況反應為對判決的藐視。當然并不能簡單地因犯罪嫌疑人不服判決才不執行而機械地歸納為其不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因為確實判決不以當事人是否心服口服而影響其效力,只要程序走完判決生效那就是必須執行的。但是一般老百姓理解不到這個層面,本案犯罪嫌疑人沒看到對方提交的關鍵證據土地使用證,他始終認為自己很冤,所以無法理解上述概念,因而從期待可能性上來說,其主觀方面有責性也是較小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在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妨害公務案件過程中,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正確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認真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本案犯罪嫌疑人認為自己沒有看到對方關鍵證據,對判決存疑,就可以不執行判決,就是清清白白不會涉嫌犯罪的,而不是明知判決無疑仍拒不執行或者明知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判決屬于犯罪行為仍然拒不執行,其雖也有“不執行判決”的故意,但該種故意在主觀惡性上顯著輕微。因此,懇請貴院在審查批捕時適當考慮上述通知的意見,結合本案犯罪嫌疑人主觀狀態的具體情況,充分考慮“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
其二,退一步講,即便不討論犯罪嫌疑人陳某某主觀故意的問題,在客觀方面,犯罪嫌疑人陳某某未采用過激行為拒不執行判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客觀行為在于以消極或者積極的方式回避或者抗拒生效判決、裁定的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列舉了一些涉案行為:(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從該通知的列舉中,我們可以看出除了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消極不執行的以外,其他基本是采用積極手段導致判決無法執行。更有甚者,除了轉移或損害標的物,還以暴力方式進行抗拒。我們認為,此種涉嫌犯罪的行為情節相對惡劣。而本案中,相較之下,犯罪嫌疑人陳某某在客觀行為上曾經不主動拆除涉案建筑物、在強制執行當天只是要求看對方提交的關鍵證據土地使用證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批文,雖然可能要求略有不當,但是該行為方式本身并不惡劣,顯著輕微,危害不大。
更何況,現狀是盡管犯罪嫌疑人陳某某自己不去拆除涉案建筑物,有關部門還是可以依法予以強制執行,并且事實上目前已經強制拆除了。這說明就算犯罪嫌疑人陳某某不去執行,有關部門也還是有權依法付諸實踐進行強制執行,在此種情況下仍選擇多次要求陳某某自己去拆除,我認為其合理性可能需要商榷:一個老百姓,心靈深處就始終認為某物件是他本人的,盡管有判決要求他毀掉,但是從人之常情來想正常人也難下痛心親自拆除,還不如有關部門拆。這就像我國自古以來的一個法律制度“親親相隱”制度要表達的意思一樣,讓一個親人去協助自己的親人入獄實在下不了那個手。因此,考慮到這點,我認為本案犯罪嫌疑人陳某某消極不執行判決的客觀行為的情節也是顯著輕微的。
其三,追悔態度方面,犯罪嫌疑人已經深刻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不當,多次追悔,并且稱愿意舉手投降、不想再爭,說明其犯意不足、悔意甚深。
綜上所述,本律師認為,犯罪嫌疑人陳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主觀故意有別于一般的“老賴”、主觀惡意微乎其微、客觀行為上情節顯著輕微,且能深刻追悔,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139條至144條之規定,本案犯罪嫌疑人陳某某是否可能應按犯罪處理仍有疑問,確無逮捕之必要,特請求貴院依法作出不予逮捕的決定。謝謝!
辯護人:浙江律師事務所周律師
六月二十四日
抓捕工作報告 不批準逮捕決定篇五
一、在過去的一段時間里,我因為個人主觀上的惰性,和一些對學習方面的厭倦,而屢屢不去上課或早退,并抱著僥幸的心理以為老師不會發現。這是一種十分幼稚而可笑的不成熟行為,這是在虛度自己的大學生活,浪費自己的時間和生命,辜負了老師和家長的期望。老師在發現我這樣的行為之后,沒有放棄對我的期望,對我進來交流溝通教育,諄諄教導讓我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我一定會在以后的學習生活中予以改正。
二、在經過老師的教導之后,和同學的幫助之下,我真正地認識到了自己曠課不去上課的錯誤,并在實際行動中將自己的行為切實地加以改正,已經能真正地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不曠課,這條大學生日常行為的基本準則。
雖然有時候心里還是會有懶惰的心思作祟,想著不去上一節課應該也沒多大關系吧,但最終我都能以自己的決心戰勝懶得,從而帶著自豪愉快的心情去上課,我為自己感到驕傲。
三、最近的課程我一節也沒有落下,我為自己感到高興。同時我也感受到,一天一個星期不曠課很容易,但要做到一學期一年并且永遠守時守紀不曠課,這需要自己有堅定的決心和頑強的毅力,并讓自己在學習生活中對學習有濃厚的興趣,這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曠課的問題。要做到上好每節課,必須保證自己有充沛的精力,這首先要從有規律的生活作息做起,每天都能早睡早起,不熬夜不睡懶覺,這才能保證上課的質量。
四、最近我一直保持著良好的作息時間,從而保證了完整的上課出勤。每天寢室熄燈后就能入睡,早上7點便起床,和同學去食堂吃過早飯,帶著愉快的心情去教室上課。經常都是第一個到教室,有時候比老師還早。老師看到我們都是一驚,然后便露出會心的微笑。這是對我守時守紀的肯定,更加堅定了我的決心。
正是在這樣的良師益友的教育和幫助下,我才能走出大學生活的迷茫期,回歸到積極向上的學習生活中。
五、冬天到了,很多同學因為天氣轉涼的緣故都喜歡躲在被窩里睡覺而直接不去上課。看到這樣的場景總是會聯想到以前自己也都是這樣。一時的懶惰總能拖延的很久且愈演愈烈然后變成慣性,現在想來的確很浪費光陰。
近日在空閑時間去圖書館走了走,發現里面的書對自己的專業課很有幫助,才意識到學校圖書館的作用,就連其他專業或者業余的書看來也增廣了自己很多見識。我想在大學里還有很多需要自己學習的方面。
六、到期末了,發現自己在這學期的表現相比以前有所改善。以前覺得落下幾堂課對最后考試關系不大,自堅持去上課并且不遲到后,深刻感受到所學知識都是在于積累,不再覺得到了期末對課程很生疏甚至一無所知,且對考試也少了些慌張。
所有的事都在于堅持和積累。習慣是慢慢養成的,好的壞的都是,且差的習慣容易形成卻難以克服,因此在老師的教導下我將會逐漸摒棄掉曠課的惡習向良好積極的學習生活方式努力。
抓捕工作報告 不批準逮捕決定篇六
具體下列條件的,應當逮捕
1.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犯罪事實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中的一個。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二)檢察機關1.人民檢察院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當批準或者決定逮捕。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為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為的事實。
(1)有證據證明犯有數罪中的一罪的;
(2)有證據證明實施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
(3)共同犯罪中,已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犯罪嫌疑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存在;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的刑罰;
3.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的必要。
(四)例外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辦法。
二、逮捕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