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內容應包括勞動雙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內容與職責、工作時間與休假、薪酬與福利、勞動保護與安全等方面的內容。怎樣寫合同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合同應該怎么制定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違約責任篇一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合同中違約條款的。約定甚為重要。
違約責任的約定切勿只是“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等等,如此約定必須承擔舉證責任,否則無法主張賠償,因此違約責任條款應該明確違約責任實現程序、數額或計算方法,最簡便明了的方式就是直接約定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元。
違約金條款可與相關的如數量條款、質量責任條款、付款條款、遲延交付責任條款一并約定。違約金條款一般約定為:甲方應當……,未……的,應當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元。
示例如下:
乙方遲延10日交付貨物,或不符合第五款第四項要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元。
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違約責任篇二
一、中國誠信的含義及誠信原則的繼承
有著五千年文明史的中華民族自古以來就是名揚天下的禮儀之邦,有著崇尚誠實守信的傳統美德,并把誠實守信作為人處世,接人待物的倫常規范。一些流傳至今、廣為傳誦的成語典故,如“一言為定,一諾千金,信誓旦旦,言而有信,一言既出、駟馬難追,言必行、行必果”等等就濃縮了對誠信重要性認識的精華。追溯到先秦儒家。孔、孟、荀子把誠信從做人之道擴展到治世之道,具有促進道德完善、家庭和睦、國家興旺和天下安寧的多種社會功能。三國時,誠信的當時模式“義”幫助蜀國在三分天下中有了一席之位,之后又日漸形成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誠信文化;利用人格誠信關系,自明清以來,中國人逐漸沖破了“要想富,男力田女織布”的重農思想,開始“求富于市”,在尋求財富的漫長過程中人們總結出一條不可違背的法則“君子愛財,取之有道”思誠者,人之道也”,這個“道”就是商業經濟和資本運作的規律。為此商人們一直堅持義利并重,講求誠信“利從誠中出,譽從信中來”認為這樣做才是走了正道,才是誠商正賈,才能取得好的效益。商品經濟發展過程中歷來將誠實守信,童叟無欺作為重要的商業道德。
作為法律上的誠信原則的倫理基礎是“誠”和“信”,作為個人的內在德性的“誠”,也就是誠實,這種誠實在人與人的交往中體現;信則是個人對他人產生的信任。古往今來,誠實和信用都是人與人所要遵循的基本道德規范。兩千多年以前,孔子就強調“民以誠而立”,并將“信”與“仁、義、禮、智”并列為儒家道德的基本范疇。誠實和信用也往往被作為區分善惡的分水嶺,是支撐社會的道德支支點。儒家文化“言必行,行必果”信用被中國傳統道德提升為立人與立國之本。
我國的“誠實信用原則”是在近代民事立法中仿效了大陸法系的傳統,從德國、日本等國繼受了這一術語。誠實信用原則源自羅馬法學家所崇尚的“善意與衡平”等自然法思想,在實踐中來自于羅馬法中的誠信契約和誠信訴訟。所謂誠信契約,是指債務人不僅要承擔契約規定的義務,而且要承擔誠實,善意的補充義務。由誠信契約發生的訴訟稱為誠信訴訟,在誠信訴訟中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權,不受契約字面表述的約束,而可依照公平正義的原則進行裁判,并可以對當事人的約定進行干預,在現代的合同立法中將這一思想加以援用和發展。
二、淺析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與功能
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同時由于誠實信用原則本身內含法律之公平正義之價值,因此在對有關模糊性,不周延的法律規定解釋時,依誠實信用原則加以解釋,并通過這一解釋達到法律具體化之目的。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能因其所使用的文義詞句不當,未能將其真實意思表達清楚;或者因為法律知識懂得少,而未能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關系,使合同難以正確履行,從而發生糾紛,因合同條文不清發生爭議以后,法院法官或仲裁機關通過事實和法律,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考慮合同的性質和目的,合同簽約地的習慣等探求出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以正確、合理地解釋合同,以闡明事實之應有的法律含義,以及法律應有的價值含義,從而使案件得到公正的裁決。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當事人按照合同完成約定的義務,如交付貨物、提供服務、支付報酬或價款、完成工作、保守秘密等。在社會生活中,人們之所以要磋商和訂立合同,以自己的某種具有價值的東西去與別人交換,無非是期望能獲得更大的價值,創造更多的財富。而這一價值能否實現完全有賴于雙方訂立的合同能否真正得以履行。如果僅僅是訂立了合同而沒有實際履行合同,那么不但為爭取簽約的所有努力都會付之東流,而且還可能招致經濟上和信譽上的嚴重損失。因此,履行合同是實現合同目的最重要和最關鍵的環節,直接關系到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因此也使履行問題成為合同法實踐中最容易出現爭議的問題。
誠實信用原則確立的是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參與交易的各方當事人所應嚴格遵守的一種最基本的行為準則和道德觀念。它要求行為人本著真誠、真實、恪守信用的原則和精神,以善意的主觀意識和行為方式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履行自己的義務。《合同法》頒布之前,我們通常所說的“重合同、守信用”就是這一原則的相關內容在合同關系中的體現。
《合同法》不僅將誠實信用原則確立為本法的基本原則,同時還將這一原則確定為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基本原則,顯見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并已成為貫穿整個《合同法》的基本理念。因此,在具體的合同業務操作中,正確理解和適用誠實信用原則,對于合同當事人恰當地履行自己的權利義務,保障己方的合法權益,以及律師處理相關的糾紛案件都具有重要的實際指導意義。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此規定可以理解為在合同履行問題上將誠實信用作為基本原則的確認。從字面上看,誠實信用原則就是要求人們在市場活動中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以“誠實商人”的形象參加經濟活動。從內容上看,誠實信用原則并沒有確定的內涵,因而有無限的適用范圍。即它實際上是一個抽象的.法律概念,內容極富于彈性和不確定,有待于就特定案件予以具體化,并隨著社會的變遷而不斷修正自己的價值觀和道德標準。
三、實際生產生活中誠實守信的作用
從社會學角度來說,人們之所以能夠進行交易就在于相互之間建立了一種信任。我把商品賣給你,你再把錢給我,交易完成。我先把商品放心大膽的交到你手上,乃是基于我相信你會對我支付相應的價款。如果別人都說你耍無賴,是一個不講信用的小人,恐怕我也不會放心的先把商品交給你。也許可以說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能阻止這種情況的出現,但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不會涵蓋所有的交易領域,而且在此情況下,由于缺乏信任,賣方也有可能懷疑買方的錢是不是真錢,買方懷疑賣方的貨是不是假貨。所以說信用是市場經濟秩序的基礎。沒有信用也就沒有商品經濟。
信用秩序的主要功能在于建立和保持一種可以大致確定的預期,以便利市場交易主體的相互交往和行為。只有在確定的預期的情況下。我們才會進行一切社會交往和活動,我們才會放心大膽的把錢存入銀行,而不擔心被國家吞掉;我們才會放心的與人交易,不會擔心對方攜款(物)私逃。由此可見信用在市場經濟中的地位有多大。但在現代社會里人們的預期在制度上很難得到保障,以前由于“熟人社會”,人口的流動性小,靠社會的輿論和道德觀念就可以保障人們的這種預期。但在如今流動性極強的社會中,單靠道德觀念已不能保證,所以人們一方面通過事先了解對方的財產、聲譽確立合理的預期,另一方面在出現糾紛后,法律能提供相關的制度來保障人們的合理預期,于是,誠信原則有了它的現實的土壤。可以通過誠信原則這一彈性條款確立相關的法律制度。
四、當今社會存在的信用缺失問題
當今眾多國人對古人的誠信品質有所繼承,但沒能很海鷗地發揚光大。特別是社會、經濟高速發展的今天,我國又正處于快速轉型期,經濟社會制度都還不健全,法規也不完善,傳統的人格誠信已幾近支離破碎,現代的系統誠信尚具雛形,企業的市場交往、文化積淀、商業聯系還處于發展過程中,未完全成型。在這樣的社會大背景下,誠信的缺失相當嚴重,形勢不容樂觀。
隱藏在經濟繁榮背后的是市場狀況的混亂無序。近幾年來,股市中的個別上市公司的造假事件以及企業之間形成的三角債關系層出不窮,惡意拖欠資金、合同欺詐,以次充好,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泛濫。甚至法院這種權威的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也不能得到很好的尊重,打官司完全是去爭一個管轄地。這種狀況人為加大了市場運行成本,使交易不暢,甚至于逐步萎縮,市場經濟面臨危機。不講誠實信用的現象逐漸由少到多,從個別到普遍,眾多國人卻在市場經濟的大潮中,在金錢、名利、聲望中迷失了自我,丟棄了誠信,使全國上下誠信度嚴重缺失,打造誠信已迫在眉睫。
五.針對信用缺失問題幾點建議:
1.在立法領域必須把誠實信用原則的相關立法建立健全起來。加快民法典的建設,把誠實信用原則在各單行法方面的應用具體化,加強可操作性是維護誠實信用原則的重要步驟。這樣做可達到如下效果:
(1)能夠有效界定民事行為及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使民事行為的責任明晰。
(2)針對地方保護主義的危害應杜絕政府對經濟的過分干預,從而抑制企業的僥幸心理,減少短期經濟行為。
(3)完善司法救濟制度,使法官的自由載量更加透明,操作性更強。
2.建立履蓋全社會的信用登記制度和監督制度。其目的在于使公眾了解企業和其他經濟主體的信用記錄,對不履行合同的當事人,違規操作造成資產損失的企業及從業人員以及逃廢債務的企業開列“黑名單”,從而判斷與對方交易的風險,擁有好的信用記錄檔案,人人樂于與之交易,信用記錄就可以成為市場經濟主體的最大無形資產。
3.加強教育宣傳,立足于全民思想道德素質的提高,從思想觀念上端正對誠信的意識觀念看法,使自覺崇尚誠信蔚然成風。
治病得先找出病因,然后對癥下藥,便藥到病除。誠信的缺失主要癥結在于利益所趨,或是為了錢,或是為了名,或是為了利,貪圖眼前一己之私,鼠目寸光,貽誤終身,危害社會。針對這種情形,就要利用好各個媒體、載體加大教育宣傳攻勢,幫助形成正確的價值觀、人生觀、道德觀,引導人們高瞻遠矚、立足長遠、放眼未來,最起碼做到“君子愛財、取之有道。讓小到幼兒園小朋友、大到老年人,男女老少都紅紅火火地學起來,讓那感人的詞句、有趣的故事在市民中廣為流傳,讓自覺崇尚誠信蔚然成風。
六、總結
誠實信用原則是整個市場經濟的道德論理基礎,在我國市場經濟逐步完善的過程中,強化誠實信用意識,建立誠信體系,對于我國的市場經濟建設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作為市場經濟的參于者。每個市場主體都必須以誠實信原則來要求自己在合同的訂立履行,終止后相關事務的處理以及合同糾紛的解決等方面都應以誠信、公平等理念來指導行為,以維護誠實信用原則的崇高地位,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
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違約責任篇三
某公司與一建筑公司簽訂《機械設備租賃合同》,約定某公司提供機械設備給建筑公司使用,某公司應在9月20日之前將租賃設備交付到建筑公司指定地點,建筑公司應支付某公司設備進場費、拆卸、安裝、運輸費等費用共計1萬元,設備租賃費用為每月3萬元,經安裝驗收合格后開始計算,費用計算截至到某公司收到建筑公司要求歸還設備的書面通知為止,且以建筑公司與施工方簽訂的開停工單為準,租賃費按月支付,每月10日前支付上個月的租賃費。
《機械設備租賃合同》還約定,建筑公司逾期繳納租金,應當按每日萬分之二支付違約金,建筑公司逾期不支付租賃費用超過20天,某公司有權停止設備運轉,建筑公司逾期支付租金超過50天,某公司有權解除合同,自行收回設備,并要求建筑公司另外支付與月租金相同的費用作為違約金。
根據合同約定,不足一個月的租賃費用按照每月28天折算。
某公司起訴稱,自己已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自己的合同義務,但建筑公司尚欠**萬元租賃費未付,且超過合同約定的50天,還應支付違約金一個月租金,請求判令建筑公司給付租賃費11萬元、相應違約金,承擔本案訴訟費。
建筑公司應訴稱,己方已在設備使用結束后及時向某公司發出結算通知,某公司提交的證據亦表明其已經收到通知,因此,己方不存在違約,某公司如對結算金額有異議,應該先行結算并可對結算后的爭議部分提出主張,但某公司拒絕結算,因此逾期結算的責任應該由其承擔,己方并不違約。請求判定己方并無違約行為,駁回某公司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
根據法院審理,經歷一審及二審后,法院依法作出終審判決。
某公司與建筑公司簽訂的《機械設備租賃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依照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依照《機械設備租賃合同》之約定,租賃費應按月支付,每月10日前支付上個月的租賃費,而在本案中,雙方是否結算并非建筑公司支付租賃費之前提條件,建筑公司至今尚欠某公司租賃費****元尚未支付,其未能依照上述約定及時向利亞達公司支付租賃費,其行為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判決建筑公司給付某公司租賃費****元;
解析:
違約責任只能產生于有效合同。有效合同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產生了能為法律所承認和保護的權利與義務。任何一方當事人如果違反了合同中約定的能為法律所承認與保障的義務,即構成違約責任。如果合同無效、未成立,或被撤銷,則合同當事人預先約定的權利義務并未為法律確認與保護,則在此情形下,當事人違反尚未產生履行效力的合同,并不構成違約。因此,合同是否有效是法院判決首先要確認的法律關系。在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再確認合同是否約定違約條款,雙方當事人是否有違約行為,是否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本案合同已經約定,建筑公司支付上一月租金的義務要在每月10日前履行,在此,雙方并未針對租金的實際履行再附加任何其他條件,尤其是建筑公司在訴訟中主張的“結算”行為更無體現。因此,建筑公司擅自添加“結算”過程即是要單方面修改合同,在對方不接受的情況下,此修改行為無效,不能作為約束合同雙方的有效條款。某公司完全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要求建筑公司適時支付租金。
由此可見,簽訂租賃合同時,雙方主體要充分考慮租賃物、租賃期間、租賃場地、工程變化等方面的具體情況,對合同中涉及的各個要素進行全面、細致的規劃和協商,以免出現不必要的糾紛。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違約責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當事人可以預先或事后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和幅度,但這種約定不得顯失公平。違約金過高或低于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的,法院可以依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降低或提高,以體現法律公平性的要求。
本案中,合同對于違約金的約定出現了兩種情況,某公司要求的違約金數額是依據“與月租金相同的費用作為違約金”這一條款;以此計算的違約金數額較大。而建筑公司請求依據“按每日萬分之二支付違約金”來計算違約金,這屬于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予以適當減少”的情形。法院最后酌情判定依照雙方在合同中達成的另一合意,即“按每日萬分之二支付違約金”來計算違約金,以較少的`比例支持了違約金的支付。
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違約責任篇四
2.乙方船舶起航后未電報通知甲方準備卸船時間,所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
3.乙方違章裝、卸造成貨物損壞,應賠償實際損失,并向甲方償付損失部分價款%的違約金。
1、貨運事故是指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貨物毀損或滅失。貨運事故發生后,承、托雙方應編制貨運事故記錄。
2、貨物運輸途中,因第三方責任造成貨物毀損或滅失的,承運人應先行向托運人賠償,再由其向第三方追償。貨物已投保的,承運人應不遲延的通知托運人,并采取一切方便協助托運人獲得賠付。若承運人怠于履行通知義務和協助義務,應賠償托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3、承運人能夠證明是由于《合同法》第311條規定的原因造成貨物毀損、滅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托運方責任
1.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托運的貨物,托運方應按其價值的%償付給承運方違約金。
2.由于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錯報笨重貨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斷裂、貨物摔損、吊機傾翻、爆炸、腐蝕等事故,托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由于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它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污染腐蝕、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托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在托運方專用線或在港、站公用線、專用鐵道自裝的貨物,在到站卸貨時,發現貨物損壞、缺少,在車輛施封完好或無異狀的情況下,托運方應賠償收貨人的損失。
二、承運方責任
1.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配車(船)發運的,承運方應償付托運方違約金元。
2.承運方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如果貨物逾期達到,承運方應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3.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運方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包裝費、運雜費)賠償托運方。
4.聯運的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應由承運方承擔賠償責任的,由終點階段的'承運方向負有責任的其它承運方追償。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的運輸,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承運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1)不可抗力;
(2)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
(3)貨物的合理損耗;
(4)托運方或收貨方本身的過錯。家電產品配送合同書(郵政專用)[適用各方][實務合同]第十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責任。
1、不按時與乙方結算配送費用,每超一天償付給乙方當月結算費用1%的違約金,但由于乙方提供的結算單據不及時除外。
2、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的承運車不能及時返回,甲方應根據當次加付運費10%作為補償金。(規定卸貨時間為2小時)
3、甲方有負責為乙方營造良好的服務環境,如甲方員工在貨物配送過程中發生以下現象之一的,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違約元/次。
(1)不按預約時間裝卸貨物。
(2)裝卸貨物當中有野蠻裝卸行為,乙方指出,甲方工作人員不及時更改。
(4)甲方發錯貨,造成乙方承運貨物到達商場后,商場拒收,返程運費由甲方支付。
4、由于在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而招致貨物破損、爆炸,造成人身傷亡的,甲方應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責任。
(二)乙方責任
1、乙方如送貨到達時間每晚于規定時間一天,應向甲方支付當次運輸費10%的違約金(阻車、修路、交通管制除外),若乙方送達目的地錯誤,應自費將貨物送達甲方要求的目的地,因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2、經雙方確認,貨物在運輸途中造成的破損、遺失、短缺等任何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賠償值按批發價計算,且乙方不得擅自拆除貨物并重新包裝,因以上原因造成甲方違約或其他損失后,由乙方負責賠償。
3、乙方有責任為甲方提供優質服務,如乙方員工在貨物配送過程中發生以下現象之一的(屬于乙方責任造成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200元/次,同時乙方應按本合同繼續履行合同。
4、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的運輸,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損壞的,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1)不可抗力;
(3)甲方或收貨人本身的過錯。
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違約責任篇五
甲方因工作需要,決定選派乙方參加______專業技術培訓,為確保乙方圓滿完成培訓學業并按時返回甲方工作,根據《_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及甲方的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如下協議:
一、甲方同意乙方赴______(地點)參加由______機構組織的______專業技術培訓,培訓時間: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
二、乙方應在本協議規定的培訓機構和專業接受培訓,不得任意變更。
三、培訓費用支付。培訓學費共計人民幣______元,可由甲方先行支付。
四、乙方通過培訓后,未取得合格成績者,培訓費用由乙方個人進行全部承擔。
五、乙方培訓后至少為甲方服務__年,若乙方違反勞動合同、違反甲方規章制度或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導致培訓后為甲方的服務期限不滿,乙方需支付違約金給甲方,違約金的計算方法:
違約金=因培訓所產生的費用總額*未服滿服務期/約定服務期
因培訓所產生的費用包括:培訓之學費、辦理相關證件費用、培訓期間所發生的住宿、膳食、交通等費用;乙方脫產培訓時單位支付的工資和獎金,也是培訓費用的組成部分。
六、乙方應自覺遵守培訓方的各項規定和要求,凡因違規違紀產生的損失和責任由乙方承擔。
七、乙方培訓后應及時返回并向甲方報到,并應整理出一套完整的學習資料及時交于甲方,不得截留。
八、乙方在接受培訓后需將所學用于實踐工作,為甲方創造相關效益,并按照甲方要求承擔甲方相應的內部培訓工作。
九、乙方無逾期不歸和受訓期從事超越學習范圍的業余活動行為,無擅自更改培訓方向與內容等行為,圓滿完成學業,在向公司行政報到后一周內,甲方予以報銷除學費外的交通費、書雜費、住宿費等其它因參加培訓乙方墊付的費用。
十、乙方多次參加專業技術培訓,其服務期在前次服務期滿后之日,后一次計算開始計算。
十一、本協議未盡事宜,以國家法規和甲方規章制度和文件、慣例為準。如發生任何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以司法程序在甲方所在地解決。
十二、本協議作為勞動合同書的附件,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十三、本協議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一式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違約責任篇六
乙方:_________
鑒于:甲方獲xxx批準,對其資產進行了重組(以下簡稱“重組”)并作為發起人依據中國法律成立了乙方。甲方向乙方注入重組前屬于甲方及其下屬企業或單位的主營業務,包括石油、天然氣的勘探和開發、煉油、化工、管道運輸、產品銷售、有關科研機構以及相關的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以下統稱“核心業務”)。根據重組,甲方對外合作勘探開發石油資源的業務無償劃入乙方,并獲國家批準將其已簽訂的對外合作勘探開發陸上石油資源協議(詳見附件一)的權益,轉讓給乙方。據此,雙方協議如下:
第1條權益的轉讓
1.1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外
(b)甲方應在本合同簽署后三十日內,將石油協議及其他一切有關文件交付乙方;
(c)乙方在此按本合同之規定,接受轉讓權益,并承擔與轉讓權益有關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1.2甲方繼續作為石油協議的一方當事人,并根據國家授權繼續行使石油協議項下由國家石油公司享有的權利(詳見附件二),監督管理石油協議的執行。
1.3石油協議所規定的需要向國家報請審批的文件,甲方應在收到乙方書面要求后的三十日內,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交該等審批文件。
1.4甲方授權乙方
(a)管理國內有關石油和天然氣勘探和開發的對外合作業務。
(b)負責石油協議執行過程中有關法律文件、轉讓合同、補充合同、石油協議終止合同、石油協議修改合同的談判,征得甲方同意,并由甲方簽約后執行。
1.5乙方有權依照本合同的規定享有石油協議項下原由甲方享有的獨立的經營權,并有權委派管理人員或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執行石油協議。
1.6乙方在執行石油協議的過程中,有權根據石油協議的規定自主決定投資計劃及融資方案,就其經營自負盈虧。
1.7乙方有權通過簽訂承包合同或其他類似合同再委托其子公司、地區公司、分公司或關聯公司實施石油協議,但乙方必須就承包方或受托方的經營行為承擔責任,同時,該等合同不得影響甲方在本合同項下仍享有的權利的行使。
第2條合同執行期限
2.1本合同的有效期限自本合同簽署之日起至本合同附表所列的全部合同執行完畢時止。如果國家法律、條例和法規另有規定,雙方將根據法律、條例和法規之規定,對本條所述的合同執行期限進行相應修訂。
第3條雙方的義務
3.1甲方保證乙方不受因為甲方履行本合同的義務和責任而引起的索賠、訴訟或費用開支造成的損害。
3.2乙方保證甲方不受因為乙方履行石油協議的義務和責任而引起的索賠、訴訟或費用開支造成的損害。
第4條雙方進一步的保證
4.1甲方和乙方有義務采取進一步的其他必要的行為,包括簽署其他有關的協議或合同或文件,以確保實現本合同的宗旨和規定的內容。
第5條變更與終止
5.1當客觀條件發生變化,一方認為有必要對本合同進行修改或變更且另一方認為合理可行時,雙方可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以書面形式對本合同進行修改或變更。
5.2下列任何一種情況發生時,本合同應當終止,除非雙方另有同意:
(a)本合同期限屆滿,或
(b)本合同有效期限內雙方達成終止合同,或
(d)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或有管轄權的法院或仲裁機構所做出的終止本合同的判決、裁定或決定而終止本合同。
第6條資產所有權
6.1本合同生效后,在石油合同有效期內該等合同項下所形成的全部資產(不包括資料、信息)歸乙方所有。
第7條雙方的陳述與保證
7.1甲方的陳述和保證:
(a)甲方是依法成立的企業,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現持有有效的營業執照。
(b)甲方一直依法從事經營活動,并未從事任何超出法律規定的營業范圍的活動。
(c)甲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審批(如需要)以及內部授權程序都已獲得或完成,簽署本合同的是甲方的有效授權代表,并且本合同一經簽署即構成對甲方有約束力的責任。
(d)甲方簽署本合同沒有違反勘探開發合同中有關轉讓條款的規定。
(e)甲方簽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并不違反其訂立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其公司章程,亦不違反任何法律、法規或規定。
7.2乙方的陳述和保證:
(a)乙方是依法成立的股份制企業,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現持有有效的營業執照。
(b)乙方一直依法從事經營活動,并未從事任何超出法律規定的營業范圍的活動。
(c)乙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都已完成,簽署本合同的是乙方的有效
授權代表,并且本合同一經簽署即構成對乙方有約束力的責任。
(d)乙方簽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并不違反其訂立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其公司章程,亦不違反任何法律、法規或規定。
第8條不可抗力
8.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及其它自然災害、交通意外、罷工、騷動及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8.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十五日內以手遞或掛號空郵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8.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甲乙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
第9條其他規定
9.1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未經另一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或義務。
9.2本合同及其附件構成雙方全部合同,并取代雙方以前就該等事項而達成之全部口頭或書面的合同、合約、理解和通信。
9.3本合同任何一條款成為非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并不影響本合同其它條款的有效力及可強制執行性。
9.4本合同或其附件的修訂僅可經書面合同并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字且需經雙方采取適當的法人行動批準而作出。
9.5除非另有規定,一方未行使或延遲行使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權力或特權并不構成對這些權利、權力或特權的放棄,而單一或部分行使這些權利、權力或特權并不排斥任何其它權利、權力或特權的行使。
9.6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約束力,如同已被納入本合同。
第10條通訊
10.1一方根據本合同規定作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訊應采用書面形式并以中文書寫,并可經專人手遞或掛號郵務發至以下規定的另一方地址,或傳真至另一方規定的傳真號碼,通知被視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應按以下的規定確定:
(a)經專人交付的通知應在專人交付之日被視為有效。
(b)以掛號郵務寄出的通知應在付郵(以郵戳日期為準)后第7天(若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節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被視為有效。
(c)以傳真形式發出的通知應被視作于傳真完畢的時間作出,唯發件人應出示傳真機就其所發出的文件而打印的報告以證明有關文件已經完滿地傳給對方。
10.2若一方更改其通訊地址或傳真號碼,應盡快按本條規定書面通知另一方。
第11條適用法律和爭議的解決
11.1本合同應適用xxx法律并應根據xxx法律解釋。
11.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甲、乙任何一方均可將該等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仲裁委員會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12條附則
12.1本合同以中文書寫。
12.2本合同正本一式九份,在雙方授權代表簽署、加蓋公章并呈報xxx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后生效,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2.3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附件一對外合作勘探開發石油資源協議清單(略)
附件二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保留的權利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在其轉讓附件一所列的23個石油合同項下的權益給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股份公司”)后,仍保留以下權利:
2.油氣田總體開發方案的報批,需經集團公司行文上報有關政府部門審批;
3.協調對外合作油氣田的跨界問題(不包括與股份公司所管轄的油氣田的跨界問題);
4.從石油合同開始執行之日起,在石油作業中所獲
得的資料的所有權歸集團公司,資料的保密期由集團公司確定;
5.批準勘探期的延長(不包括第一、二階段的延長);
6.確認面積撤銷;
7.石油合同項下的中方留成油
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違約責任篇七
乙方: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為實現雙方優勢互補,特達成如下培訓合作協議:
1.甲乙雙方定期進行經驗交流,互相推廣培訓課程:
根據課程內容,甲乙雙方可互相交換和推薦培訓師資;此項費用單議。
3.其他形式合作:
甲方培訓教室建成后,乙方負責推廣并優惠使用;
乙方利用其資源優勢承攬企業相關內容培訓和整體培訓項目,有甲方負責實施;
其他實現雙贏的合作事項和合作方式;
4.在甲乙雙方合作過程中,如有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5.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由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違約責任篇八
律師解答:
你沒有按照合同所說的,提前十五天通知房東,當然需要續交十五天房租,這些是從押金里扣除的。
另外再看看你手里的合同,盡量找些對你有利的條款出來。說實話,對房東而言,你沒有提前十五天通知到,給他造成的損失可不止是十五天的房租。違約的10%,也會從押金里扣除。不過,你可以盡量爭取跟房東和平終止合同,找出一個好的對策來。
很多情況下,合同在簽署的時候沒有特別注意,等事情臨頭的時候才發現對自己不利的地方太多了。簽署的時候,一定注意了!
二、出租人的義務及違約責任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因擅自變更合同內容給承租人造成損失,出租人應承擔賠償責任。“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出租人應按買賣合同約定的期限、方式支付價款。若因價款不能支付或支付不及時造成租賃物不能交貨或延期交貨,出租人又不能提供與買賣合同約定相符的租賃物,對違約做出補救措施,承租人有權拒收租賃物或終止融資租賃合同,或對延遲交貨合同約定提出賠償請求。
“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出租人把租賃物的所有權轉讓給第三人時,融資租賃合同對第三人仍然有效。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合同法第二百五十條)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合同執行完畢,租賃物所有權轉讓給承租人的,應及時按合同約定辦理租賃物所有權的轉移手續;若合同約定返還租賃物,出租人應及時接受承租人返還的租賃物。
訂立融資租賃合同時,出租人收取租賃保證金或接受其他形式擔保的,在合同履行完畢時,出租人應將抵扣租金后剩余的租賃保證金返還承租人,或解除擔保。
三、承租人的義務及違約責任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這個義務是承租人最基本的義務,而且應當是絕對支付租金的義務。出租人一旦按照承租人對租賃物和出賣人的選擇及確認的條件向出賣人支付了貨款,它就完成了對承租人承擔的最主要的責任,承租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拒付租金。國際融資租賃公約第十二條第六款也明確規定“承租人不應因為不交貨、交貨延遲或交貨不符而享有對出租人的其他請求權,除非這些是由出租人的行為或不行為所造成的”,“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收回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還。”(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不足部分,出租人可以以債權人身份向承租人追償。
承租人應按買賣合同約定接受并檢驗租賃物,“承租人享有與領受租賃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但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無權終止撤消買賣合同。因承租人未及時行使接受租賃物的義務造成的損失,出租人不負任何責任。
承租人按融資租賃約定占有和使用租賃物。未經出租人同意不能有租賃物轉讓、抵押、拍賣等侵害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的行為。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承租人應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因承租人使用保管不當致使租賃物滅失的,應負賠償責任。合同約定承租人應保險而未投保的,承租人應就應保未保而未能獲得的賠償額負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足抵償應付租金額的,出租人有權追償。超出部分,承租人可請求返還。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拆改租賃物,并因此給出租人造成損失,承租人應負賠償責任。“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條)承租人利用租賃物從事非法活動,出租人不負責任,并有權終止合同,收回租賃物,并要求賠償損失。
“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條)承租人有義務并在向法院申明的同時妥善保管租賃物,并及時通知出租人。
承租人應承擔占有使用租賃物而負擔的義務。如關稅、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等,除非國家法律法規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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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違約責任篇九
第五百八十五條【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違約責任篇十
當事人一方違約合同后,需要對另一方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如不履行合同義務,要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在合同中可以同時約定違約金和定金,但只能選擇一種。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第一百一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條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第一百一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第一百二十條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