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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自查報告(八篇)篇一
我所轄區范圍內有33個村和一個敬老院共計34個參保單位,2012年度參保有效總人數為12863人,其中16-59周歲為10213人,市戶156人,繳費金額總計26100元,農戶10057人,繳費金額總計1428200元;60周歲以上為2650人,市戶30人,農戶2620人。
截止到20xx年6月20日,我所通過逐村入村入戶及向村委會了解情況等方式對轄區內60周歲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金領取人員的領取資格進行查證審核,經認證原有2711名領取人員經審核有2558名符合領取條件繼續享受養老保險金待遇,另有52人因為各種原因未能及時認證報區農村養老保險中心和區農保科暫停享受養老金待遇,101人因為死亡原因取消養老保險金的領取資格,經審查不存在欺詐冒領等違規問題,對養老金待遇享受人員要求各村進行公示,接受村民監督。
5、保費征繳的互相監督制度,對參保人員繳納的保費,由各村協辦員統一收齊出具收據,并于當日內存入**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賬戶,并將存款憑證交回勞動保障所,由勞動保障所向區農保中心換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正式收據,并接受參保人的監督。
最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自查報告(八篇)篇二
大病醫保的推出是國內醫療保障制度的進一步完善。2002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制度出臺并開始試點實施,2007年又建立了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是在基本醫療保障的基礎上,對大病患者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給予進一步保障的一項制度性安排,可以進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醫療保障功能的拓展和延伸,是對基本醫療保障的有益補充。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意義重大、影響深遠,有利于切實減輕人民群眾大病醫療費用負擔,解決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有利于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推進全民醫保制度建設;有利于促進政府主導與市場機制作用相結合,提高基本醫療保障的水平和質量;有利于進一步體現互助共濟,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一)現狀與問題
近年來,隨著新醫改的持續推進,全民醫保體系初步建立。截至2011年底,城鄉居民參加三項基本醫保人數超過13億人,覆蓋率達到了95%以上。其中,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參保(合)人數達到10.32億人,政策范圍內報銷比例達到70%左右。人民群眾“病有所醫”有了基本保障,老百姓敢去看病了。
但我們也看到,目前我國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的保障水平還比較低,制度還不夠健全,比較突出的問題是,人民群眾患大病發生高額醫療費用后個人負擔仍比較重,存在“一人得大病,全家陷困境”的現象。大病醫療保障是全民醫保體系建設當中的一塊短板。與此同時,基本醫保基金存有不少結余,累計結余規模較大。有必要設計專門針對大病的保險制度,解決群眾的實際困難,使城鄉居民人人享有大病保障。
(二)工作模式探索
國務院醫改辦相關負責人近日介紹,目前已有24個省份的部分市縣進行了城鎮居民大病醫保的探索,16個省份中的部分市縣進行了新農合大病醫保的探索,這為大病醫保的推廣提供了有益的經驗。
平安范式 經營公司:平安養老 類型:政企合作型 實施時間:2000年 特點:政府主導和保險公司運作相結合的政企合作。
江陰模式 經營公司:太平洋保險 類型:保險合同型 實施時間:2001年 特點:在基本醫保之外,個人再繳一定比例的資金來購買大病保險產品。
洛陽模式 經營公司:中國人壽 類型:委托管理型 實施時間:2004年 特點:把基本醫保的一些服務委托給商業保險機構來經辦。
楚雄模式 經營公司:人保健康 類型:保險合同型 實施時間:2008年 特點:在基本醫保之外,個人再繳一定比例的資金來購買大病保險產品。
襄樊模式 經營公司:陽光人壽 類型:保險合同型 實施時間:2009年 特點:從基本醫保結余中劃撥一定的比例或額度來購買大病保險產品。
太倉模式 經營公司:人保健康 類型:保險合同型 實施時間:2011年 特點:從基本醫保結余中劃撥一定的比例或額度來購買大病保險產品。
玉溪模式 類型:政府主導型 實施時間:2011年 特點:在基本醫保基礎上,財政再投入資金提高新農合農民大病報銷比例。
平安范式
從2000年開始,平安養老參與了城鎮職工大病醫保試點,并相繼開展了多個城鎮職工、城鎮居民和新農合的大病醫保的項目,涉及十多個省份和60多個市縣,累計服務約3000萬人次。
隨著新醫改持續推進,平安養老積極探索參與城鎮居民和新農合大病醫保的項目。平安養老逐步打造了以廈門為代表的平安范式,即政府主導和保險公司 運作相結合的政企合作方式;城鎮職工、城鎮居民、新農合三者結合的城鄉一體化管理方式;專業風險管控和一站式即時結算相結合的服務方式。目前,在廈門已成 功實現城鎮職工、城鎮居民、新農合一體化的大病醫保管理和服務。平安養老通過“前端合署辦公,后端集中運作”的服務模式,推動實施醫院“先墊付、后結算”的結算模式,通過數據上載等多種形式加快費用結算。
江陰模式
2001年11月太平洋保險江陰新農合業管中心成立,承保江陰市70萬城鄉非從業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險。
2009年,太平洋保險為新農合參保人提供新農合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為患大病、負擔較重的參保人提供減負保障,平均減輕了患大病參保人10%左右的負擔,與新農合基本醫療、醫療救助一起,構成農村醫療保障的安全網。
去年,太平洋保險在江陰設計了總額預付+按病種付費+微觀監控的支付制度,進而在與醫院談判、簽約和執行支付協議方面承擔了重要的職責;還著手建立了對過度醫療與藥品器械流通過程中的不正當促銷行為的監督管理機制,以及新農合基金安全使用管控模式。
洛陽模式
自2004年,中國人壽在新鄉全面經辦新鄉市新農合業務,逐漸確立了“政府組織引導,職能部門監督管理,中國人壽承辦業務,定點醫療機構提供服務”的運行機制,形成了“新鄉模式”、“洛陽模式”。
中國人壽以“管辦分離”為基本管理理念,在管理方法及服務內容上不斷完善創新。2010年利用公司網絡優勢,在洛陽分公司實現了市、縣、鄉三級醫院直補和參保群眾異地就醫結算功能。
目前,中國人壽承保了城鎮職工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保險等6項業務。去年中國人壽增加意外傷害及大額醫療保障,保額由10萬元可累計提高到22萬元。
湛江模式
自2007年,人保健康通過“政府主導、專業運作、合署辦公、即時賠付”的方式,配合湛江基本醫療保險提供補充醫療保險和健康管理服務,承擔基 本醫療保險的就醫巡查和部分費用審核工作。湛江將城鄉居民基本醫療個人繳費部分的15%用于購買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去年,人均保費分為兩檔,分別為9元和 18元(參保人員自愿選擇),籌資渠道為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保障責任起付線為2萬元,封頂線分兩檔分別為10萬元和12萬元,報銷比例按照醫院等級分別為 50%、65%、75%。
人保健康以“管理+經營”思路全面參與湛江市居民社會醫療保障體系建設,逐步形成了湛江模式,即免費管理湛江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保險合同的形式經營城鄉居民大額補助保險、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和城鎮職工大病救助保險。
楚雄模式
2008年和2009年,楚雄州政府分別建立了商業保險承辦城鎮職工、城鎮居民大病補充保險制度,大幅提高醫保補償限額,并于2010年開展了新農合大病補充保險。
楚雄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的補償范圍定位為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補償的病種和醫藥費用范圍。超過醫保補償限額后的自費部分,保費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籌集,不增加財政負擔。城鎮職工群體由個人和企業共同繳費,個人每人每年繳費35元,企事業單位按照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千分之五繳納,賠付比例90%,最高賠 付15萬元;城鎮居民每人每年繳費50元,賠付比例80%,最高賠付6萬元;農民每人每年只需繳費20元,賠付范圍是新農合報銷之后超過3000元以上的 自付住院費用的40%(鄉級醫院65%),最高賠付5萬元。
襄樊模式
2009年,襄樊通過招標方式委托陽光人壽經辦城鎮居民大額醫療項目,逐步形成政府主導,醫保中心、財政部門監督執行,保險公司經辦的商社合作模式。
陽光人壽在總結全國多地醫保政策的情況下,針對性地詳細制定了風險管控措施和數據監控模型,與襄樊市醫保局共同對項目進行管理。在管理過程中堅 持將“六個統一”作為風險管控的核心,即統一征繳、統一政策、統一人員調配、統一系統管理、統一醫療管理、統一支付標準,最終使風險完全在控制外圍之內。
大額補償限額從2009年的3萬-8萬元逐年提高到2012年以來的3萬-9萬元。參保人員從2009年的22萬人逐年提高到2012年的25萬人,保險責任也從單純的大額補充擴充到了意外險。
太倉模式
2011年,太倉引入商業保險機制,利用醫保結余資金開辦社會醫療保險大病住院補充保險,對醫療過程中發生的個人付費部分給予二次補償。
太倉大病補充醫保按職工每人每年50元、居民每人每年20元的標準,從基本醫保統籌基金中直接劃出一部分建立,委托人保健康經辦,為個人自付醫療費用超過1萬元的參保人員提供上不封頂的累進比例補償,職工和城鄉居民享受同樣保障待遇。
該項目起付線為1萬元,即對病人自付費超過1萬元的部分進行補償,單次住院可報費用超過起付線的,可實時結報;單次住院未超過起付線的,按年度 累計可報費用,于結算年度完成后,一次性予以結報。自付1萬元以上的費用分段結報,比例為53%-82%,如1萬-2萬元部分報銷53%,3萬-4萬元報 銷58%,最高50萬元以上可報銷82%,不封頂。
玉溪模式
2010年底,玉溪市政府出臺《提高農民基本醫療保障和健康水平的決定》,實施玉溪醫改新政。從2011年1月起,為全市176萬參合農民人均增資100元,大幅度提高參合農民大病報銷比例。
提高的這100元產生了玉溪模式的核心:提高參合農民普通住院報銷比例,從2011年開始,鄉鎮衛生院報銷比例達95%以上,縣級醫院報銷比例 達65%以上,省、市醫院報銷比例達40%以上,實現了農民在基層醫療機構高比例報銷;提高普通住院報銷封頂線:住院報銷年封頂線由3萬元/人提高到6萬 元/人;提高門診補償封頂線:每年補助200元/人以上。
在玉溪模式下,農民患者住院補償年封頂線為16萬元,鄉鎮、縣區級住院報銷比例分別為95%-100%、80%-90%。
(三)醫改“十二五”規劃
國務院2012年3月印發的《“十二五”期間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劃暨實施方案》指出,要充分發揮全民基本醫保的基礎性作用,重點由擴大范圍轉向提升質量。在繼續提高基本醫保參保率基礎上,穩步提高基本醫療保障水平,著力加強管理服務能力,切實解決重特大疾病患者醫療費用保障問題。
規劃第三大項加快健全全民醫保體系中的第八小項提出: 探索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機制。充分發揮基本醫保、醫療救助、商業健康保險、多種形式補充醫療保險和公益慈善的協同互補作用,切實解決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因病 致貧問題。在提高基本醫保最高支付限額和高額醫療費用支付比例的基礎上,統籌協調基本醫保和商業健康保險政策,積極探索利用基本醫保基金購買商業大病保險 或建立補充保險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加強與醫療救助制度的銜接,加大對低收入大病患者的救助力度。
(四)政府工作推進
最近兩個月,居民大病保險試點可謂動作頻頻。8月24日,國家發改委、衛生部、保監會等六部委聯合下發了《關于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要求各地精心部署,先行先試。
緊接著,9月3日,國務院醫改辦召開“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電視電話會議”,貫徹落實《意見》。9月19日,保監會也專門召開“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會”,下發了《關于規范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業務的通知》,從大病標準、經營條件、產品開發、風險把控等多方面進行明確規范。最新消息保監會已擬定大病保險實施細則并下發各相關部門、各險企征求意見,如不出意外,將于今年國慶節正式實施。《通知》規定,參與大病保險的保險公司總公司注冊資本不低于20億元或近三年內公司凈資產不低于50億元,償付能力滿足相關規定,在國內經營健康險業務在五年以上,連續三年未受監管部門或其他行政部門重大處罰,并具有相關服務網絡建設、專職人員配備、風險管理設定等。《通知》還要求,保險公司開展大病保險時應合理設定利潤上限,并建立風險調節基金等方式對盈虧情況進行調劑,超出的利潤進入基金池。在一個協議期內,雙方可根據當年經營情況,調整下年度保費,同時不得以大病保險名義開展其他商業健康險銷售活動。保障水平方面,《意見》則要求,實際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醫療費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則上醫療費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二、政策分析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采取了政府主導、商業保險機構承辦的方式。相比而言,商業保險機構以保險合同形式承辦大病保險,主要具有幾個優勢:第一,能夠充分發揮商業保險機構的專業特點,加大對醫療機構和醫療費用的制約。第二,可以借助商業保險機構在全國范圍內統籌核算的經營特點,間接提高大病保險的統籌層次,增強抗風險能力,提高服務水平,放大保障效應。第三,利用商業保險機構專業化管理優勢和市場化運行機制,有利于促進提高基本醫保的經辦效率。此外,這也有助于促進健康保險業發展,推動構建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
(一)基本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統籌安排。把維護人民群眾健康權益放在首位,切實解決人民群眾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突出問題。充分發揮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與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等的協同互補作用,加強制度之間的銜接,形成合力。
2、堅持政府主導,專業運作。政府負責基本政策制定、組織協調、籌資管理,并加強監管指導。利用商業保險機構的專業優勢,支持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險的運行效率、服務水平和質量。
3、堅持責任共擔,持續發展。大病保險保障水平要與經濟社會發展、醫療消費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適應。強化社會互助共濟的意識和作用,形成政府、個人和保險機構共同分擔大病風險的機制。強化當年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測算、穩妥起步,規范運作,保障資金安全,實現可持續發展。
4、堅持因地制宜,機制創新。各省、區、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在國家確定的原則下,結合當地實際,制定開展大病保險的具體方案。鼓勵地方不斷探索創新,完善大病保險承辦準入、退出和監管制度,完善支付制度,引導合理診療,建立大病保險長期穩健運行的長效機制。
(二)籌資機制
1、(籌資標準。各地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醫療保險籌資能力、患大病發生高額醫療費用的情況、基本醫療保險補償水平,以及大病保險保障水平等因素,精細測算,科學合理確定大病保險的籌資標準。
2、資金來源。從城鎮居民醫保基金、新農合基金中劃出一定比例或額度作為大病保險資金。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基金有結余的地區,利用結余籌集大病保險資金;結余不足或沒有結余的地區,在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年度提高籌資時統籌解決資金來源,逐步完善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多渠道籌資機制。
3、統籌層次和范圍。開展大病保險可以市(地)級統籌,也可以探索全省(區、市)統一政策,統一組織實施,提高抗風險能力。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覆蓋職工、城鎮居民、農村居民的統一的大病保險制度。
(三)保障內容
1、保障對象。大病保險保障對象為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的參保(合)人。
2、保障范圍。大病保險的保障范圍要與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相銜接。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應按政策規定提供基本醫療保障。在此基礎上,大病保險主要在參保(合)人患大病發生高額醫療費用的情況下,對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補償后需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給予保障。高額醫療費用,可以個人年度累計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超過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判定標準,具體金額由地方政府確定。合規醫療費用,指實際發生的、合理的醫療費用(可規定不予支付的事項),具體由地方政府確定。各地也可以從個人負擔較重的疾病病種起步開展大病保險。
3、保障水平。以力爭避免城鄉居民發生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為目標,合理確定大病保險補償政策,實際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醫療費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則上醫療費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隨著籌資、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斷提高,逐步提高大病報銷比例,最大限度地減輕個人醫療費用負擔。
做好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與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的銜接,建立大病信息通報制度,及時掌握大病患者醫保支付情況,強化政策聯動,切實避免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城鄉醫療救助的定點醫療機構、用藥和診療范圍分別參照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的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四)承辦方式
1、采取向商業保險機構購買大病保險的方式。地方政府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發展改革部門制定大病保險的籌資、報銷范圍、最低補償比例,以及就醫、結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并通過政府招標選定承辦大病保險的商業保險機構。招標主要包括具體補償比例、盈虧率、配備的承辦和管理力量等內容。符合基本準入條件的商業保險機構自愿參加投標,中標后以保險合同形式承辦大病保險,承擔經營風險,自負盈虧。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的保費收入,按現行規定免征營業稅。已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障、補充保險等的地區,要逐步完善機制,做好銜接。
2、規范大病保險招標投標與合同管理。各地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建立健全招標機制,規范招標程序。商業保險機構要依法投標。招標人應與中標商業保險機構簽署保險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合作期限原則不低于3年。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則,合理控制商業保險機構盈利率,建立起以保障水平和參保(合)人滿意度為核心的考核辦法。為有利于大病保險長期穩定運行,切實保障參保(合)人實際受益水平,可以在合同中對超額結余及政策性虧損建立相應動態調整機制。各地要不斷完善合同內容,探索制定全省(區、市)統一的合同范本。因違反合同約定,或發生其他嚴重損害參保(合)人權益的情況,合同雙方可以提前終止或解除合作,并依法追究責任。
3、嚴格商業保險機構基本準入條件。承辦大病保險的商業保險機構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符合保監會規定的經營健康保險的必備條件;在中國境內經營健康保險專項業務5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場信譽;具備完善的服務網絡和較強的醫療保險專業能力;配備醫學等專業背景的專職工作人員;商業保險機構總部同意分支機構參與當地大病保險業務,并提供業務、財務、信息技術等支持;能夠實現大病保險業務單獨核算。
4、不斷提升大病保險管理服務的能力和水平。規范資金管理,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獲得的保費實行單獨核算,確保資金安全,保證償付能力。加強與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經辦服務的銜接,提供“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確保群眾方便、及時享受大病保險待遇。經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經辦機構授權,可依托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信息系統,進行必要的信息交換和數據共享,以完善服務流程,簡化報銷手續。發揮商業保險機構全國網絡等優勢,為參保(合)人提供異地結算等服務。與基本醫療保險協同推進支付方式改革,按照診療規范和臨床路徑,規范醫療行為,控制醫療費用。
商業保險機構要切實加強管理,控制風險,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服務效率,加快結算速度,依規及時、合理向醫療機構支付醫療費用。鼓勵商業保險機構在承辦好大病保險業務的基礎上,提供多樣化的健康保險產品。
最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自查報告(八篇)篇三
大病保險是對城鄉居民因患大病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給予報銷,目的是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使絕大部分人不會再因為疾病陷入經濟困境。2012年8月30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衛生部、財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等六部委《關于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發布,明確針對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參保(合)人大病負擔重的情況,引入市場機制,建立大病保險制度,減輕城鄉居民的大病負擔,大病醫保報銷比例不低于50%。
保障對象
大病保險保障對象為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的參保(合)人。
資金來源
從城鎮居民醫保基金、新農合基金中劃出,不再額外增加群眾個人繳費負擔。
保障標準
患者以年度計的高額醫療費用,超過當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判斷標準,具體金額由地方政府確定。
保障范圍
大病保險的保障范圍要與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相銜接。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應按政策規定提供基本醫療保障。在此基礎上,大病保險主要在參保(合)人患大病發生高額醫療費用的情況下,對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補償后需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給予保障。高額醫療費用,可以個人年度累計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超過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判定標準,具體金額由地方政府確定。合規醫療費用,指實際發生的、合理的醫療費用(可規定不予支付的事項),具體由地方政府確定。各地也可以從個人負擔較重的疾病病種起步開展大病保險。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保障水平
以力爭避免城鄉居民發生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為目標,合理確定大病保險補償政策,實際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醫療費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則上醫療費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隨著籌資、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斷提高,逐步提高大病報銷比例,最大限度地減輕個人醫療費用負擔。
做好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與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的銜接,建立大病信息通報制度,及時掌握大病患者醫保支付情況,強化政策聯動,切實避免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城鄉醫療救助的定點醫療機構、用藥和診療范圍分別參照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的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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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容2013年,我國農村醫療保障重點將向大病轉移。肺癌、胃癌等20種疾病全部納入大病保障范疇,大病患者住院費用實際報銷比例不低于70%,最高可達到90%。
納入大病保障的20種疾病:兒童白血病、先心病、終末期腎病、乳腺癌、宮頸癌、重性精神疾病、耐藥肺結核、艾滋病機會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細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腦梗死、結腸癌、直腸癌。
商業機構承辦內容
按照文件規定,大病保險的基金來源于原有的醫保基金的結余,而且交給商業保險機構來管理,采取向商業保險機構購買大病保險的方式。
承辦大病保險的商業保險機構,必須在中國境內經營健康保險專項業務5年以上;具備完善的服務網絡和較強的醫療保險專業能力;配備醫學等專業背景的專職服務人員;能夠實現大病保險業務單獨核算等等。
同時,要合理控制商業保險機構盈利率,并提供“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確保群眾方便、及時享受大病保險待遇。
商業機構承辦原因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倉、河南洛陽等探索了政府主導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的創新形式,拿出部分資金,由政府制定基本政策,進行大病保險,商業保險機構以保險合同方式承辦,自負盈虧。
第一,能夠充分發揮商業保險機構的專業特點,加大對醫療機構和醫療費用的制約。
第二,可以借助商業保險機構在全國范圍內統籌核算的經營特點,間接提高大病保險的統籌層次,增強抗風險能力,提高服務水平,放大保障效應。
第三,利用商業保險機構專業化管理優勢和市場化運行機制,有利于促進提高基本醫保的經辦效率。
周子君表示,商業保險的試點效果,還不好完全進行評估,但利用商業保險,最好就是利用他們的專業優勢,提高大病保險的運行效率和服務水平和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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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自查報告(八篇)篇四
城鄉居保政策宣傳工作正常開展,主要通過發放宣傳資料、宣傳橫幅、標語等。
1、歷年所有參保人員的參保登記資料齊備。主要包括:《參保登記表》(各級簽章完善)、二代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參保賬號復印件等。
2、所有業務經辦資料齊備,簽章完善。主要包括:征收業務資料(參保登記、參保信息變更、基礎信息變更、人員終止注銷、一次性和中斷補繳申報、零星繳費申報),發放業務資料(待遇申請、待遇暫停、待遇終止、待遇追回、發放賬戶變更、待遇資格認證、月度零報表),轉移業務資料(城鄉居保轉移企保),其他特殊業務資料等。
3、所有城鄉居保資料按照檔案資料要求進行分類、歸集、存放及規范管理。能實現及時、準確查閱相關檔案資料。
1、按季度與村(社區)核對保費收繳情況,是否完善和留存村(社區)上報的參保人員名單及銀行劃賬憑證。
2、按月與當地銀行核對繳費上賬情況,是否完善和留存上報到銀行的參保人員名單、銀行劃賬憑證以及銀行返回的上賬結果。
1、每月將參保人員當月的.繳費代扣成功與否名單和待遇申請成功名單進行分村公示。
2、每月將當月的待遇暫停人員名單及原因進行公示。
3、每年度將參保人員當年度的繳費情況和待遇發放情況進行分村公示。
1、制定待遇領資格認證工作方案。
2、待遇資格認證工作相關業務資料完善,信息系統操作是否及時、一致。
3、待遇資格認證未通過人員及時暫停及注銷。
4、待遇資格認證未通過人員發現的多發養老金人員及時、如實進行追回處理。
1、收據和銀行票據領用、購買、保管由專人負責。
2、收據和銀行票據領用和填開用途及范圍按規定辦理。
3、收據和銀行票據按規定繳銷、銷毀并辦理審批手續,設置領取、使用登記簿。
1、按規定建立計算機場地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2、業務系統與外部互聯網實現安全隔離,專網計算機不能連接互聯網,互聯網計算機不得保存涉密信息。
3、定期對計算機進行巡檢、殺毒及數據備份。
1、及時更改系統登錄賬號的初始密碼。
2、妥善保管自己的系統登錄賬號,做到人離開時及時退出登錄,不得借與他人使用,不得越權操作。
1、妥善保存各類業務及參保電子數據,防止外泄。
2、按規定權限在信息系統進行數據的導入和導出。
1、清楚自身崗位存在的風險點。
2、針對自身崗位風險點制定相關預防和處理措施。
1、在公示繳費金額后未發現有漏報,但各村都存在上報參保人信息錯誤,未及時更正信息,造成參保人參保不成功,有個別村上繳保費不及時,造成當年參保中斷。
2、在調查中發現有部分村上報死亡信息不及時,造成已經死亡人員繼續領取待遇,現已對發現情況的人員養老金進行停放,并對多領取的養老金進行追回處理。
3、系統內還存在很多暫停發放待遇人員,基本都為死亡人員,因種種原因導致群眾不愿意來注銷戶口,現已重新讓村上進行宣傳,通知。
4、每月都有領取待遇人員因金融機構的原因發放失敗,已及時跟相關機構銜接,對有錯誤信息人員進行信息更正。
最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自查報告(八篇)篇五
3月21日,由縣政協副主席李亞燕帶隊,縣政協社會法制委員會組織政協委員一行15人,對我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調研,聽取了人社局、農村商業銀行、桑澗鎮、倉鎮等單位負責人的匯報,召開了由縣農保中心、相關鄉鎮、村委會、農村商業銀行網點工作人員和部分參保、享保群眾參加的座談會。
大家一致認為,實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是統籌城鄉發展的重大舉措,是改善民生的一件大事,是合民意、順民心的造福工程,務必抓緊、抓實、抓細、抓好。
一、基本情況
我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自20xx年7月1日正式啟動以來,人社局根據省、市統一安排部署,堅持把城鄉養老保險工作作為重要的民生工程來抓,開拓創新,多措并舉,縣、鄉、村三級聯動,克服任務重,工作量大,困難多等不利因素,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精神狠抓落實,使我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20xx年度參保人數為54.01萬人,個人繳費7161.63萬元,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104.9%。領取待遇人數為12.9萬人,共計發放養老金8401.44萬元,發放率100%,基金專戶積累1.46億元。目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已全面覆益22個鄉鎮、2個工業園區,累計參保人數達55.5萬人,參保率為99.46%。并已為全縣參保人員制發個人參保存折卡,全面實行養老金銀行代扣代繳工作。
二、主要做法
我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重點抓了以下五個方面工作:
(一)夯實平臺建設,促進工作辦實辦好。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基層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成立了高規格的領導小組,各鄉鎮成立社保所,在全縣上下形成了縣政府主導、人社局主抓、相關部門配合,鄉鎮主辦、村委會(社區)廣泛參與的工作推進機制。同時各鄉鎮還配備了專職工作人員,村級聘任了協理員。縣財政拿出專項資金用于縣、鄉、村三級辦公,并為鄉鎮社保所配備了電腦和必要的辦公設備,統一安裝了信息系統,實現了縣、鄉服務網絡的暢通,為做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奠定了堅實基礎。
(二)大力宣傳發動,促進政策進戶入心。通過多種形式,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進行廣泛宣傳,讓群眾了解政策、掌握政策、理解政策。讓政策進村入戶、深入人心。發放各類宣傳資料50萬份;在網站設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宣傳窗口,讓廣大群眾足不出戶,就能自由查詢個人賬戶,了解政策法規;在定遠電視臺開辟專欄,答疑解惑;表彰先進,以先進帶后進,以身邊人帶動身邊人,全力營造“以點帶面、以人帶人、人人知曉、全民參保”的工作局面。
(三)創新體制機制,促進服務快捷便利。明確縣、鄉、村三級工作職責,在社保所服務大廳實行“一條龍”服務,將規章、服務標準、工作流程、參保繳費、待遇發放流程等統一制牌上墻,做到標識清晰、臺帳完備,確保辦事程序透明,工作服務到位。利用農商行網點遍布城鄉,業務經辦力量強大等優勢,在滁州市率先實現保費由銀行網點直接代扣代繳,增加了參保繳費的靈活性、主動性,最大限度地做到便民、利民,從而提高城鄉居民參保的積極性,又保障了基金的安全、準確及時收繳到位,得到了省市人社系統肯定。
(四)任務落實到位,促進業務高速高效。按照“早謀劃、早開展、早推進”的工作思路,精心組織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金的發放和征繳工作。一是開展了人口的調查摸底工作,為養老金發放提供準確的一手資料。二是明確工作職責,按計劃實施。實行縣領導統一指揮、局領導班子包鄉鎮、鄉鎮班子成員包村,村干部包戶工作機制,級級把關、層層落實,確保此項工作有效推進。三是將政府補貼、集體補助和個人繳的保費全部納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戶儲存,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核算。目前,農村養老保險管理服務中心已將收入戶中的1億元積累資金轉為定期存款,以增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金的收益率,提高了養老保險的共濟性。
三、存在問題
盡管我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鄉鎮之間發展不平衡,還有一定的差距。從調研情況看,仍有一些突出問題不容忽視。
(一)政策宣傳有疏漏,部分干群認識不到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的政策宣傳不夠全面細致。群眾和干部在政策的執行過程中仍有困惑或不理解地方,在具體操作時對群眾提出的疑問由于心里無底不敢明確表態。如:已在外地購房的農民工,已購買保險的村干部、在外打工人員,是否還要繼續參加保險;女孩參加保險,出嫁以后怎么辦等問題。更有甚者,個別鄉鎮從主要領導到具體工作人員以及村干部誤讀有關文件精神,對重度殘疾和計劃生育獨生子女死亡或獨生子女重度殘疾符合參保條件本人不需繳費的對象全部漏登漏保。少數鄉鎮存在網絡故障維修不及時,人死了無法退保;一些參保人不根據自己的經濟狀況全選最低的繳費檔次;也有一些農民擔心政策變化和資金安全,年輕達齡參保人認為養老問題遙遠參保不積極等等問題。
(二)平臺建設較薄弱,人員不穩經濟無支撐。我縣基層平臺比較薄弱。一是鄉鎮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不健全,工作人員經驗不足,人員不穩定,信息管理系統操作不熟練;二是村級辦理員待遇偏低,且多數兼職,變動頻繁,年齡偏大,業務水平偏低,積極性不高;三是各項相關管理工作有待健全,承擔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業務的金融經辦機構服務質量還需提高。這些都制約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再上新臺階。
(三)制度銜接不完善,保費征繳時間不科學。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后,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之間如何銜接轉換,各省、市、縣之間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如何調動續交,這些還需深入研究,總結經驗,積極穩妥地探索出具體辦法,以提高社會養老資源的利用效率,更好地保障人民群眾權益。我縣保費的集中征繳時間不確定,間隔時間不到一年,此項工作有時還與鄉鎮其它中心工作相沖突,基層工作人員疲于奔命,工作成效不佳。
四、對策建議
(一)加大宣傳力度,推動參保工作落實。一是要干部、群眾吃透文件精神,真正理解這是造福工程,強化對所有參保人員的政策教育。二是通過黨校或勞動技校培訓鄉鎮干部和經辦工作人員,讓培訓過的骨干再培訓村兩委和村協管員,村兩委干部和協管員再宣傳到每戶參保對象,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三是利用媒體、黑板報、致參保戶一封信等多種形式讓群眾了解政策,積極參保,變行政干預參保為群眾自覺參保,變干部被動征保費為群眾主動存保費。
(二)加強隊伍建設,健全保險服務網絡。隨著擴面工作的全面開展,參保人數越來越多,推進各項社會保險工作任務艱巨,責任重大。各級黨委政府應加大人力、物力、財力的投入,按照“工作、場地、制度、人員、機構、經費”六個到位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業務工作重心要下移,將社會保險工作平臺延伸到鄉鎮,健全縣、鄉(鎮)、村城鄉居民社會保險服務網絡。要進一步調整充實農保經辦工作人員,鄉鎮應在勞動保障中心確定專職人員,保持人員相對穩定,人員要定編。同時縣鄉應加大經費投入,經費列入預算。要完善城鄉居民社保信息管理系統,增加其實用性和操作性,使其降低業務運行成本和風險,實現縣鄉聯網,業務網上運作,提高工作效率,從而實現城鄉居民社保業務管理的規范化、網絡化、系統化。縣社保中心、農商行均要配備專業維修人員,確保信息化系統能夠長年工作、信息暢通、網絡透明。
(三)協調制度銜接,科學安排工作時機。農村養老保障制度是由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新型合作醫療、農村低保和社會福利、社會救濟等制度組成的完整體系,各項制度功能各異,不可或缺。同時各項制度又存在著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相互促進的關系,搞好各項工作之間的協調和銜接十分重要。因此,在推進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同時,應著眼長遠,立足當前,從最終實現城鄉一體化并與城鎮企業職工養老等城鎮社會保險相銜接的保險格局出發搞好統籌協調。要按照“保基本、廣覆蓋、能轉移”的原則,做到與其它社會保障制度有接口、好銜接、可轉移,并確保轉移過程中參保農民的權益不受損失,真正為城鄉居民筑起一道科學、便捷、順暢、牢固的社會保障防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工作,全縣可同時同步進行,最好安排在春節前開展突擊抓,這樣最科學,最能節約人力、財力,又因春節前農民手中有錢,村干部無需墊資就可完成任務,從而大大減輕工作難度,做到事半功倍。
(四)加強基金管理,確保基金運行安全。人社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的監督職責,加強制度建設,完善城鄉居民社保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查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并定期公布城鄉居民社保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要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運行。
最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自查報告(八篇)篇六
隨著老齡化浪潮洶涌而來,城鄉居民的養老問題變得日益突出和緊迫。構建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是保障城鄉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統籌城鄉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當前,如何建設符合我縣實際的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以完善我縣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我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地發展,是我們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建立新型城
近年來,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社會養老保障體系建設,我縣已建立了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為主體,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等制度為補充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并取得積極成效。截止20xx年底,在全縣11.14萬名常住戶籍人口(城鎮居民2.03萬人,農村居民9.11萬人)中,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有8334人,占7.48%;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有2674人,占2.40%;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有4620人,占4.15%;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有18928人,占16.99%。上述制度的建立,解決了部分居民群眾的養老保障問題,化解了一批影響我縣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的社會問題,為我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創造了良好的社會環境。
然而,從目前情況看,全縣還有約8.15萬名城鄉一般居民(占全縣常住戶籍人口的73.16%),缺乏系統性的養老制度保障;同時,由于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設計思路不盡合理,致使農村原參保人員的養老問題實際上沒有得到妥善解決,加上這一塊,相當于全縣實際上有90.15%的居民群眾沒有得到真正意義上的養老保障。因此,在不斷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并充分發揮其保障功能的基礎上,有必要加快探索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思路,盡快解決廣大城鄉居民的養老保障問題。
第一,建立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要建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就要堅持以人為本,從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入手,注重社會公平,注重經濟社會統籌協調發展,使全縣人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在養老保障方面,只有實現廣覆蓋,使城鄉居民群眾人人享有基本養老保障,才能體現公平,才能實現共享,才能使社會更加和諧。目前,我縣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只覆蓋到城鎮從業人員和農村部分居民,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又缺乏應有的保障功能。因此,探索建立新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實現人人享有養老保障的目標,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堅持以人為本的具體體現,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和客觀使然。
第二,建立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把人民群眾根本利益擺在首位的具體表現。一方面,受工業化、城市化的影響,城鄉大批青壯年向第二、第三產業轉移,人口地域性結構發生較大變化,農村老年農民的日常生活較為困難。另一方面,隨著計劃生育政策的推廣,越來越多的城鄉家庭呈現上養四位老人、下養一個孩子的“四二一”結構,傳統的“養兒防老”的家庭保障功能受到嚴重削弱,城鄉家庭養老功能逐步淡化和弱化,靠代際供養已經難以解決養老問題。再一方面,隨著老齡社會的提前到來,加上目前推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由于覆蓋面窄、參保人數少、保障程度低等缺陷,無法滿足參保人員養老的需要,給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導致我縣城鄉社會養老所面臨的問題日趨突出。因此,隨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推進,這幾年來,城鄉居民要求解決養老保障的愿望越來越強烈,社會各方面的呼聲越來越高。針對這種情況,在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建設過程中,抓緊建立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將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擴展到全體城鄉居民,這一方面充分反映了人民群眾的呼聲和要求,反映了他們的實際需要,維護了他們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廣大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水平,從而緩解廣大居民因老致貧、因老返貧等問題,體現了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時代要求。
第三,建立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養老保險制度自身的發展規律。依據統計學上的“大數法則”,各類保險只有不斷擴大覆蓋面,才能提高保險基金的共濟能力和抗風險能力。“十五”期間,我縣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取得了顯著成效,覆蓋范圍不斷擴大,基金支付能力越來越強,覆蓋范圍從國有、集體單位擴大到了非公經濟組織,從正規就業人員擴大到了靈活就業人員,從城鎮從業人員擴大到了進城務工人員。在這種情況下,將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擴大到全體城鄉居民,符合養老保險制度自身的發展規律,是深化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需要。
鄉居民的養老之憂,正是堅持探索、銳意進取、開拓創新的具體體現,同時也豐富了大社保體系的內涵,必將推動大社保體系的完善和發展。
1、發展歷史及沿革
根據國家"七五"計劃關于"抓緊建立農村社會保險制度"的要求,民政部早在1986年就開始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探索。1992年,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制訂下發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民辦發〔1992〕2號),并在全國有條件的地區逐步推廣。
我縣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發展過程共經歷了三個階段。一是試點探索階段:1995年發布實施的《浙江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浙政發〔1995〕4號)規定,從1995年起,由各級民政部門負責為非城鎮戶口的農村各類人員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根據《暫行辦法》精神,我縣出臺了《關于建立云和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云政辦〔1995〕16號)和《云和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試行)》(云政辦〔1995〕21號),并于1995年4月在云和鎮紅光、沙溪兩個村進行了試點。二是全面推廣階段:1996年底,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開始在全縣鋪開,覆蓋了全縣所有鄉鎮和行政村、11家福利企業及1個零散戶。我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最低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20元,上不封頂(浙政發〔1995〕4號文件規定的月繳納標準分為2、4、6、8、10、12、14、16、18、20元等十個檔次);農保基金主要依靠銀行定期存款實現保值增值,同時,根據銀行定期存款利率的調整情況來確定參保人員的養老金水平。三是整頓規范階段:1998年,國務院將此項工作從民政部門劃歸勞動保障部門。1999年,受宏觀經濟影響,國務院要求停止接受新業務,對“農保”進行整頓規范。我縣的農保工作以保持穩定為原則,做到“工作不斷、隊伍不散、基金不丟”,并于20xx年9月把該項工作從縣民政局下屬的農保處整體劃入縣社保處管理,順利完成了農保機構的職能劃轉。
2、工作現狀
通過十多年的努力探索,我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目前已達到一定規模,在農村也有一定的影響面,但成效一般。到目前為止,全縣共有14個鄉鎮、170個行政村、11家福利企業和1個零散戶開展了農保工作,參保人數有18928人,參保率為20.77%;積累基金341.54萬元,累計支付待遇1.49萬元;在目前符合待遇享受條件的286人中,享受待遇最少的每人每月只有0.21元,最多的每人每月也只有21.42元,月平均待遇為2.20元,月領取額在1元以下的有194人,20元以上的只有2人。由于繳費起點低、待遇標準低,目前我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沒有新保及續保人員,實際上已處于停滯狀態。為維護農保政策和業務的穩定性、連續性以及農村社會的穩定發展,我縣農保工作處于不宣傳、不發動,上門參保不中止的狀態。
三、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
(一)現行農保制度的主要內容
1、參保對象范圍:60周歲以下農村戶籍公民,包括務農務工經商人員及鄉鎮招聘干部、應征入伍青年、民辦教師、醫生和其他各業勞動者等。
2、資金籌集方式:堅持農民自我保障為主和自助與互濟相結合的原則,采取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含國家讓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和儲蓄積累式的辦法進行籌集;最低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20元。
3、資金積累方式:繳費建立個人賬戶,屬于個人所有,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含國家讓利)均記在個人名下。
4、待遇享受規定:我縣參保人員領取養老金的年齡為60周歲,待遇標準按達到領取年齡時個人賬戶的積累總額確定,并根據銀行定期存款利率調整情況來確定參保人員的養老金水平。領取養老金的保證期為十年。
5、基金管理方式:基金以縣為單位統籌,并按國家有關金融政策運營管理,主要依靠銀行定期存款和購買國債的方式實現保值增值。
(二)現行制度設計存在的主要缺陷及分析
1?穩定性和適應性差。首先,我縣現行的農保制度基本上是在民政部頒布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和省政府印發的《浙江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基礎上稍作修改形成的,因缺乏應有的法律效力而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導致本來就心存疑慮的農民更加不愿投保。其次,在城鎮社會保險體系日趨完善的今天,將鄉鎮企業職工、私營企業主和雇員等有勞動關系的群體繼續納入現行農保制度有失公平性。第三,繳費機制設計時盡管考慮到了農民收入季節性和不穩定的特點,但是明顯缺乏彈性。如按1995年我省暫行辦法規定,按月繳費標準一直維持在6—20元之間,但十年前的繳費標準是無法適應如今經濟環境的發展變化的。第四,現行的養老金計發系數按8.8%的利率測算,具有上世紀90年代初期中國經濟高利率和高通脹的鮮明特征。但是隨著國家連續降息,如此高的利率已經是“可望而不可及”了。
2、基金保值增值困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規定,“基金以縣為單位統一管理,主要以購買國家財政發行的高利率債券和存入銀行實現保值增值。”在實際運行過程中,由于缺乏合適的投資渠道和投資人才,都是將基金存入銀行進行管理。但是,由于銀行利率不斷下調(如一年期存款利率已從1995年的10.98%下調至現在的4.14%),再加上通貨膨脹等因素的影響,因此,農村養老保險基金要實現保值已經相當困難,更不用說增值。這就造成政府的包袱加重,出現了參保的人越多而國家賠得越多的尷尬局面。
3、保障功能弱。一方面,由于實行自愿投保,大多數人員采用一次性繳費方式,繳費總額普遍較低。同時,基金積累類似于銀行存款,靠自我積累模式,而養老金待遇則僅靠自我繳費的個人賬戶積累總額來確定。加之,當時是在預定利率12%的情況下制訂政策的,較少考慮到金融風險,結果在政策推出后,銀行利率接連下調。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使資金能夠平衡運行,國家原先承諾的農民養老保險帳戶的利率只好下調(1997年1月下調至8.8%,1998年1月下調至6.8%,1998年7月下調至5%,1999年7月起更下調至2.5%),造成參保人員的保障水平不高,實際收益明顯低于按過去高利率計算出的養老金,使人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信心更是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待遇享受沒有設計增長機制,幾十年同一標準。隨著物價水平的變化,養老金事實上是在不斷地“縮水”之中,不僅難以吸引農民參保,更難以真正起到保障老年農民基本生活的作用。
4、政府責任缺位。原民政部農村養老保險辦公室制定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資金籌集上堅持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但是,一方面,由于在制度設計中沒有硬性規定政府責任的具體機制,而變成了完全依靠個人積累和基金自身的增值來實現保障和收支平衡。面對增值渠道不暢通的現實,以理論上較高的支付系數和實際中缺乏政府投入的事實,基金明顯孕育著較大的財務風險。另一方面,由于大多數集體無力或不愿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給予補助,絕大多數普通農民得不到任何補貼,這種資金籌集方式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際上是一種強制性儲蓄或鼓勵性儲蓄,缺乏社會保障應有的社會性和福利性。
(一)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具備了一定的基礎條件。
1、較高的養老意識為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提供了思想基礎。
由于多年來各類養老保險宣傳以及社會高度信息化,廣大城鄉居民對養老保險有了基本認識并產生較為強烈的要求。一是城鄉居民的養老意識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要求出臺新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或完善現行“農保”政策)、依靠養老保險實現養老的意愿較為強烈。二是通過社會保險信息的廣泛傳遞,廣大城鄉居民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比較羨慕,從而增加了對養老保險制度的認識和要求。三是商業保險公司的大力宣傳,使廣大城鄉居民多了一份比較。絕大部分居民感覺商業養老保險有吸引力但繳費額較高,希望政府能承辦低繳費額的“政府福利型”養老保險業務。這都為盡快建立并完善科學合理又適應廣大城鄉居民繳費能力的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提供了必要的思想基礎。
2、相關政策法規明確了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政策走向。
(1)《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條規定,“國家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黨的xx大早已經明確提出“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農村養老、醫療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20xx年中央一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積極發展現代農業扎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中,除了繼續重點“關注”農業保險外,還以農村人身保險為突破口,首次出現了“探索建立多種形式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等表述。
(3)黨的“xx大”報告提出的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奮斗目標的新要求之一,是“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基本建立,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同時,要求在“加快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時,要“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努力使全體人民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推動建設和諧社會”,要“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
(5)20xx年云和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通過的《政府工作報告》,把“重視社會公平正義,構建和諧社會”列入今后五年要抓好的七個方面重點工作之一,提出要“繼續完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基本社會保障制度”。
3、多年實踐所積累的管理經驗奠定了良好的工作基礎。
我縣現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組織比較健全,隊伍比較穩定,管理基礎工作比較規范,經過十多年的實踐和探索,也積累了一定的經驗,這為下一步建立和完善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奠定了基礎。
(二)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經濟條件還比較薄弱。
建設新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除了要考慮社會認同程度、制度發展方向、現有工作基礎等方面因素外,重點要考慮地方財政支持能力、城鄉居民承受能力以及制度本身保障功能及其所能帶來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隨著城市化、工業化進程的加快,我縣經濟持續快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據統計,從20xx年到20xx年,全縣生產總值從8.01億元增長到22.41億元,年均遞增11.9%;人均生產總值從7530元增長到20xx8元,年均遞增11.7%;農業占三產結構的比重,已經從24.6%下降到12.5%。然而,從目前情況看,農業占有生產總值的比重仍然較大,農業人口占全縣總人口的比重高達82%,同時,財政收入只有2.82億元(其中地方一般預算收入只有1.65億元),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只有14556元,農民人均純收入也只有4267元。因此,我縣經濟社會仍將以發展第二和第三產業為主,離“以城帶鄉、以工促農”的要求還有一定差距,政府財政支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能力還不夠強,城鄉居民的經濟承受能力仍然較弱,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必需的物質基礎還較為薄弱。
以上分析表明,我縣建設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已經具備了一定思想認識基礎和工作經驗,制度建設的政策走向也已經較為明確。雖然目前的經濟條件還比較薄弱,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從執政為民和關注民生的角度出發,我們應主動創新,穩妥謀劃,積極探索建立符合我縣實際情況和適應民生需求的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一)指導思想
按照政府組織引導、群眾自愿參加的原則,通過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方式籌集資金,建立以儲蓄積累與享受待遇調整機制為核心的“低門檻、多層次、廣覆蓋、可接軌”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新模式,為新型城鄉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提供必要的支持與保障。
(二)基本原則
1、循序漸進、突出重點的原則。從近期看,隨著城市化、工業化進程加快,越來越多的城鄉居民進入二、三產業,或者季節性、階段性地從事非農產業。因此,當前這個階段要有所側重,重點解決好大齡農村人員(男45周歲以上、女40周歲以上)的養老問題,對此年齡段以下的人員,可通過積極創造條件,將其逐步納入城鄉社會養老保障體系。從長遠看,隨著政府財政和農民經濟承受能力的提高,養老保障體系的容納能力會不斷增強。所以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要從適應戶籍和職業轉移的需要、適應城鄉一體化的發展趨勢角度來設計,以利于今后的溝通和銜接。
2、保障水平與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相適應的原則。從我縣實際來看,首先,區域之間也還存在著經濟不平衡,各鄉鎮以及同一鄉鎮的各個村之間的經濟情況存在不小的差異性,由此造成城鄉居民的收入和消費支出存在著較大不同。其次,城鎮居民的生活方式與農村居民畢竟有所區別,農村居民或多或少還擁有著可以作為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源的土地,相對而言,他們的生活費用中需要由現金支出的比例相對低一些,而城鎮居民的衣食住行基本上都要用現金來獲取。同時,這兩個群體的醫療需求也存在較大距離。因此,當前設計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時,要著眼于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實際情況和需求,通過養老保險來為他們年老以后的生活提供必要的資金補助,同時繼續立足于土地保障、家庭保障等多種方式相結合,多層次、多方位地解決其養老問題。
3、多渠道籌集資金、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的原則。設計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時,必須彌補原先制度設計中缺乏政府投入機制的不足。繳費可以以個人為主,村集體視自身經濟情況給予適當補助。同時,加大政府投入力度,明確政府繳費補貼的具體比例,并對經濟困難群眾予以適當傾斜。
4、簡潔直觀、便于接受的原則。居民群眾是最講實際的群體,需要的是能看得見、摸得著的實際利益。因此,新制度的設計必須簡單直觀,具有靈活性,讓城鄉居民真正感覺到實惠,這樣才易于群眾的接受和參與。
(三)具體設想
1、制度定位。新制度應該定位在建立我縣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而不是對現行農保制度進行補充和完善。新制度出臺后,應該明確暫停受理老農保業務,通過制度銜接,逐步消化老農保,以利于推進新型養老保險。
2、范圍對象。新制度的實施對象界定為在云和縣行政區域內16周歲至60周歲、具有我縣常住戶籍的城鄉居民。由于生產經營方式的轉換,城鄉居民中已經有部分參加了現行的各類政府性養老保險,所以重點解決對象是除已參加政府性養老保險以外的其他城鄉居民中的大齡人員(男性45周歲以上、女性40周歲以上)。
3、繳費標準。考慮到城鄉居民收入不穩定的特點,參保時年齡未滿60周歲的人員采取按年繳納的方式繳費,繳費金額按繳費基數乘以繳費比例確定。首先,根據我縣城鄉居民的經濟承受能力和縣財政的支持能力,同時考慮到有關統計數據的公布時間有一定的滯后性,一方面,繳費基數可按上上年全縣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或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確定;另一方面,繳費以個人為主,村集體視其自身經濟狀況給予適當補助(個人和村集體經濟的繳費比例不低于8%),同時縣財政可按不低于上上年全縣農民人均純收入或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標準進行補貼,并向經濟困難的群眾適當傾斜(縣財政按不低于5%的比例給予補貼)。其次,為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也為了提高城鄉居民的參保繳費意識,可確定繳費年限為20xx年。再者,參保時年齡已滿60周歲的城鄉居民,由于年紀較大,逐年繳納不現實,所以可采取一次性繳費方式,繳費金額按繳費時上上年全縣農村居民月人均純收入或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規定的比例和繳費月份確定,繳費月份具體標準視年齡增長情況逐年遞減。
4、帳戶管理。為確保養老金計發基數的確定性,可將個人繳納部分和村集體補助部分用來建立個人繳費帳戶。同時,為提高基礎養老金的計發水平,可將縣財政補貼中的一部分用于建立參保人員補貼帳戶(比如縣財政補貼5%,其中3%補貼到個人),并按規定與個人繳費賬戶儲存額本息合并計算養老待遇。另外,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可將縣財政補貼部分的其余部分(比如縣財政補貼5%中的2%部分),用于建立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借以逐步提高參保人員的待遇水平。
為確保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和增值,也為了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養老保險個人繳費賬戶、補貼賬戶和統籌帳戶每年可參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計帳利率標準計息一次。參保人員自領取養老金之月開始,其個人繳費賬戶儲存額再參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領取養老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的計息規定辦理。
參保人員異地(跨統籌地)遷居,其養老保險個人繳費賬戶儲存額本息,能轉移的,轉移遷入地社會保險機構;不能轉移的,可一次性退還本人。
5、待遇享受。設計待遇時要把握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待遇計發辦法采取繳費確定型,根據繳費賬戶積累總額確定待遇標準;二是設置養老金調整機制,養老金根據我縣經濟發展水平、基金支付能力及銀行利率變動等因素適時調整,所需資金從統籌基金中列支。
具體來說,月養老金起領標準為繳費賬戶積累總額乘以待遇計發系數。假定參保人員領取養老金的保證期為20xx年,則年滿60周歲人員的待遇計發系數為1/156;60周歲以上人員的待遇計發系數則與其繳費月份保持固定的比例關系。參保人員死亡后,其養老保險個人繳費賬戶儲存額本息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6、制度銜接。本著平穩過渡、操作方便的原則,新制度可以與原農保、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人員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在一定條件內銜接,新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員的個人繳費賬戶和補貼賬戶儲存額本息可以按有關規定折算過渡,以利于今后城鄉保障方式的融合。
(四)費用測算
鑒于我縣實際,在設計我縣建設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時,一方面,城鎮居民的保障水平應低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另一方面,鑒于大部分農村居民的生產和生活還可以借助耕地來實現基礎保障,其保障水平可略低于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從目前情況看,我縣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3707.8元(其中單位繳納2648.4元,個人繳納1059.4元),月平均養老金享受標準為1164.32元;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四個檔次的平均繳費標準為每人2.7萬元(其中 政府補助1.375萬元,個人和集體繳納1.325萬元),月平均享受待遇為150元。
按照上面的具體設想,如果我縣在20xx年開始實施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按個人和村集體經濟的繳費比例不低于8%測算,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的繳費標準分別為每人每年297.3元和1025元;按政府補貼5%測算,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可得到的補貼標準分別為每人每年185.8元和640.65元;經過20xx年,也就是到20xx年,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可以享受的月養老金分別為90.2元和311元。 據統計,全縣未參加政府性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有3000多人,16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的農村居民有6.3萬人,60周歲以上的農村居民約有1.2萬余人。按以上標準,要讓全縣所有城鄉居民都能享受到養老保障,今后5年縣政府約需支出9300多萬元的配套補貼資金,約年均投入1860萬元;。如果將政府補貼標準提高到10%,則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可以享受的月養老金分別為114.8元和395.9元,今后5年縣政府約需支出1.86億元的配套資金,即年均需投入3600萬元;如果將政府補貼標準提高到15%,則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可以享受的月養老金分別為139.4元和480.7元,今后5年縣政府約需支出2.79億元的配套資金,即年均需投入5580萬元。到底以何種方案為妥,需根據全縣社會經濟發展和城鄉居民的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而定。
最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自查報告(八篇)篇七
隨著老齡化浪潮洶涌而來,城鄉居民的養老問題變得日益突出和緊迫。構建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是保障城鄉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統籌城鄉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當前,如何建設符合我縣實際的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以完善我縣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我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地發展,是我們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
近年來,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社會養老保障體系建設,我縣已建立了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為主體,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等制度為補充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并取得積極成效。截止2019年底,在全縣11.14萬名常住戶籍人口(城鎮居民2.03萬人,農村居民9.11萬人)中,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有8334人,占7.48%;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有2674人,占2.40%;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有4620人,占4.15%;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有18928人,占16.99%。上述制度的建立,解決了部分居民群眾的養老保障問題,化解了一批影響我縣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的社會問題,為我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創造了良好的社會環境。
然而,從目前情況看,全縣還有約8.15萬名城鄉一般居民(占全縣常住戶籍人口的73.16%),缺乏系統性的養老制度保障;同時,由于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設計思路不盡合理,致使農村原參保人員的養老問題實際上沒有得到妥善解決,加上這一塊,相當于全縣實際上有90.15%的居民群眾沒有得到真正意義上的養老保障。因此,在不斷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并充分發揮其保障功能的基礎上,有必要加快探索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思路,盡快解決廣大城鄉居民的養老保障問題。
第一,建立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要建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就要堅持以人為本,從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入手,注重社會公平,注重經濟社會統籌協調發展,使全縣人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在養老保障方面,只有實現廣覆蓋,使城鄉居民群眾人人享有基本養老保障,才能體現公平,才能實現共享,才能使社會更加和諧。目前,我縣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只覆蓋到城鎮從業人員和農村部分居民,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又缺乏應有的保障功能。因此,探索建立新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實現人人享有養老保障的目標,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堅持以人為本的具體體現,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和客觀使然。
第二,建立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把人民群眾根本利益擺在首位的具體表現。一方面,受工業化、城市化的影響,城鄉大批青壯年向第二、第三產業轉移,人口地域性結構發生較大變化,農村老年農民的日常生活較為困難。另一方面,隨著計劃生育政策的推廣,越來越多的城鄉家庭呈現上養四位老人、下養一個孩子的“四二一”結構,傳統的“養兒防老”的家庭保障功能受到嚴重削弱,城鄉家庭養老功能逐步淡化和弱化,靠代際供養已經難以解決養老問題。再一方面,隨著老齡社會的提前到來,加上目前推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由于覆蓋面窄、參保人數少、保障程度低等缺陷,無法滿足參保人員養老的需要,給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導致我縣城鄉社會養老所面臨的問題日趨突出。因此,隨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推進,這幾年來,城鄉居民要求解決養老保障的愿望越來越強烈,社會各方面的呼聲越來越高。針對這種情況,在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建設過程中,抓緊建立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將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擴展到全體城鄉居民,這一方面充分反映了人民群眾的呼聲和要求,反映了他們的實際需要,維護了他們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廣大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水平,從而緩解廣大居民因老致貧、因老返貧等問題,體現了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時代要求。
第三,建立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養老保險制度自身的發展規律。依據統計學上的“大數法則”,各類保險只有不斷擴大覆蓋面,才能提高保險基金的共濟能力和抗風險能力。“十五”期間,我縣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取得了顯著成效,覆蓋范圍不斷擴大,基金支付能力越來越強,覆蓋范圍從國有、集體單位擴大到了非公經濟組織,從正規就業人員擴大到了靈活就業人員,從城鎮從業人員擴大到了進城務工人員。在這種情況下,將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擴大到全體城鄉居民,符合養老保險制度自身的發展規律,是深化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需要。
鄉居民的養老之憂,正是堅持探索、銳意進取、開拓創新的具體體現,同時也豐富了大社保體系的內涵,必將推動大社保體系的完善和發展。
1、發展歷史及沿革
根據國家"七五"計劃關于"抓緊建立農村社會保險制度"的要求,民政部早在1986年就開始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探索。1992年,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制訂下發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民辦發〔1992〕2號),并在全國有條件的地區逐步推廣。
我縣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發展過程共經歷了三個階段。一是試點探索階段:1995年發布實施的《浙江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浙政發〔1995〕4號)規定,從1995年起,由各級民政部門負責為非城鎮戶口的農村各類人員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根據《暫行辦法》精神,我縣出臺了《關于建立云和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云政辦〔1995〕16號)和《云和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試行)》(云政辦〔1995〕21號),并于1995年4月在云和鎮紅光、沙溪兩個村進行了試點。二是全面推廣階段:1996年底,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開始在全縣鋪開,覆蓋了全縣所有鄉鎮和行政村、11家福利企業及1個零散戶。我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最低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20元,上不封頂(浙政發〔1995〕4號文件規定的月繳納標準分為2、4、6、8、10、12、14、16、18、20元等十個檔次);農保基金主要依靠銀行定期存款實現保值增值,同時,根據銀行定期存款利率的調整情況來確定參保人員的養老金水平。三是整頓規范階段:1998年,國務院將此項工作從民政部門劃歸勞動保障部門。1999年,受宏觀經濟影響,國務院要求停止接受新業務,對“農保”進行整頓規范。我縣的農保工作以保持穩定為原則,做到“工作不斷、隊伍不散、基金不丟”,并于2019年9月把該項工作從縣民政局下屬的農保處整體劃入縣社保處管理,順利完成了農保機構的職能劃轉。
2、工作現狀
通過十多年的努力探索,我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目前已達到一定規模,在農村也有一定的影響面,但成效一般。到目前為止,全縣共有14個鄉鎮、170個行政村、11家福利企業和1個零散戶開展了農保工作,參保人數有18928人,參保率為20.77%;積累基金341.54萬元,累計支付待遇1.49萬元;在目前符合待遇享受條件的286人中,享受待遇最少的每人每月只有0.21元,最多的每人每月也只有21.42元,月平均待遇為2.20元,月領取額在1元以下的有194人,20元以上的只有2人。由于繳費起點低、待遇標準低,目前我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沒有新保及續保人員,實際上已處于停滯狀態。為維護農保政策和業務的穩定性、連續性以及農村社會的穩定發展,我縣農保工作處于不宣傳、不發動,上門參保不中止的狀態。
(一)現行農保制度的主要內容
1、參保對象范圍:60周歲以下農村戶籍公民,包括務農務工經商人員及鄉鎮招聘干部、應征入伍青年、民辦教師、醫生和其他各業勞動者等。
2、資金籌集方式:堅持農民自我保障為主和自助與互濟相結合的原則,采取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含國家讓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和儲蓄積累式的辦法進行籌集;最低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20元。
3、資金積累方式:繳費建立個人賬戶,屬于個人所有,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含國家讓利)均記在個人名下。
4、待遇享受規定:我縣參保人員領取養老金的年齡為60周歲,待遇標準按達到領取年齡時個人賬戶的積累總額確定,并根據銀行定期存款利率調整情況來確定參保人員的養老金水平。領取養老金的保證期為十年。
5、基金管理方式:基金以縣為單位統籌,并按國家有關金融政策運營管理,主要依靠銀行定期存款和購買國債的方式實現保值增值。
(二)現行制度設計存在的主要缺陷及分析
1?穩定性和適應性差。首先,我縣現行的農保制度基本上是在民政部頒布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和政府印發的《浙江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基礎上稍作修改形成的,因缺乏應有的法律效力而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導致本來就心存疑慮的農民更加不愿投保。其次,在城鎮社會保險體系日趨完善的今天,將鄉鎮企業職工、私營企業主和雇員等有勞動關系的群體繼續納入現行農保制度有失公平性。第三,繳費機制設計時盡管考慮到了農民收入季節性和不穩定的特點,但是明顯缺乏彈性。如按1995年我省暫行辦法規定,按月繳費標準一直維持在6—20元之間,但十年前的繳費標準是無法適應如今經濟環境的發展變化的。第四,現行的養老金計發系數按8.8%的利率測算,具有上世紀90年代初期中國經濟高利率和高通脹的鮮明特征。但是隨著國家連續降息,如此高的利率已經是“可望而不可及”了。
2、基金保值增值困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規定,“基金以縣為單位統一管理,主要以購買國家財政發行的高利率債券和存入銀行實現保值增值。”在實際運行過程中,由于缺乏合適的投資渠道和投資人才,都是將基金存入銀行進行管理。但是,由于銀行利率不斷下調(如一年期存款利率已從1995年的10.98%下調至現在的4.14%),再加上通貨膨脹等因素的影響,因此,農村養老保險基金要實現保值已經相當困難,更不用說增值。這就造成政府的包袱加重,出現了參保的人越多而國家賠得越多的尷尬局面。
3、保障功能弱。一方面,由于實行自愿投保,大多數人員采用一次性繳費方式,繳費總額普遍較低。同時,基金積累類似于銀行存款,靠自我積累模式,而養老金待遇則僅靠自我繳費的個人賬戶積累總額來確定。加之,當時是在預定利率12%的情況下制訂政策的,較少考慮到金融風險,結果在政策推出后,銀行利率接連下調。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使資金能夠平衡運行,國家原先承諾的農民養老保險帳戶的利率只好下調(1997年1月下調至8.8%,1998年1月下調至6.8%,1998年7月下調至5%,1999年7月起更下調至2.5%),造成參保人員的保障水平不高,實際收益明顯低于按過去高利率計算出的養老金,使人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信心更是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待遇享受沒有設計增長機制,幾十年同一標準。隨著物價水平的變化,養老金事實上是在不斷地“縮水”之中,不僅難以吸引農民參保,更難以真正起到保障老年農民基本生活的作用。
4、政府責任缺位。原民政部農村養老保險辦公室制定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資金籌集上堅持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但是,一方面,由于在制度設計中沒有硬性規定政府責任的具體機制,而變成了完全依靠個人積累和基金自身的增值來實現保障和收支平衡。面對增值渠道不暢通的現實,以理論上較高的支付系數和實際中缺乏政府投入的事實,基金明顯孕育著較大的財務風險。另一方面,由于大多數集體無力或不愿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給予補助,絕大多數普通農民得不到任何補貼,這種資金籌集方式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際上是一種強制性儲蓄或鼓勵性儲蓄,缺乏社會保障應有的社會性和福利性。
(一)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具備了一定的基礎條件。
1、較高的養老意識為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提供了思想基礎。
由于多年來各類養老保險宣傳以及社會高度信息化,廣大城鄉居民對養老保險有了基本認識并產生較為強烈的要求。一是城鄉居民的養老意識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要求出臺新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或完善現行“農保”政策)、依靠養老保險實現養老的意愿較為強烈。二是通過社會保險信息的廣泛傳遞,廣大城鄉居民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比較羨慕,從而增加了對養老保險制度的認識和要求。三是商業保險公司的大力宣傳,使廣大城鄉居民多了一份比較。絕大部分居民感覺商業養老保險有吸引力但繳費額較高,希望政府能承辦低繳費額的“政府福利型”養老保險業務。這都為盡快建立并完善科學合理又適應廣大城鄉居民繳費能力的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提供了必要的思想基礎。
2、相關政策法規明確了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政策走向。
(1)《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條規定,“國家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黨的xx大早已經明確提出“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農村養老、醫療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2019年中央一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積極發展現代農業扎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中,除了繼續重點“關注”農業保險外,還以農村人身保險為突破口,首次出現了“探索建立多種形式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等表述。
(3)黨的“十七次大會”報告提出的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奮斗目標的新要求之一,是“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基本建立,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同時,要求在“加快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時,要“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努力使全體人民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推動建設和諧社會”,要“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
(5)2019年云和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通過的《政府報告》,把“重視社會公平正義,構建和諧社會”列入今后五年要抓好的七個方面重點工作之一,提出要“繼續完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基本社會保障制度”。
3、多年實踐所積累的管理經驗奠定了良好的工作基礎。
我縣現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組織比較健全,隊伍比較穩定,管理基礎工作比較規范,經過十多年的實踐和探索,也積累了一定的經驗,這為下一步建立和完善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奠定了基礎。
(二)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經濟條件還比較薄弱。
建設新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除了要考慮社會認同程度、制度發展方向、現有工作基礎等方面因素外,重點要考慮地方財政支持能力、城鄉居民承受能力以及制度本身保障功能及其所能帶來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隨著城市化、工業化進程的加快,我縣經濟持續快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據統計,從2019年到2019年,全縣生產總值從8.01億元增長到22.41億元,年均遞增11.9%;人均生產總值從7530元增長到20198元,年均遞增11.7%;農業占三產結構的比重,已經從24.6%下降到12.5%。然而,從目前情況看,農業占有生產總值的比重仍然較大,農業人口占全縣總人口的比重高達82%,同時,財政收入只有2.82億元(其中地方一般預算收入只有1.65億元),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只有14556元,農民人均純收入也只有4267元。因此,我縣經濟社會仍將以發展第二和第三產業為主,離“以城帶鄉、以工促農”的要求還有一定差距,政府財政支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能力還不夠強,城鄉居民的經濟承受能力仍然較弱,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必需的物質基礎還較為薄弱。
以上分析表明,我縣建設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已經具備了一定思想認識基礎和工作經驗,制度建設的政策走向也已經較為明確。雖然目前的經濟條件還比較薄弱,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從執政為民和關注民生的角度出發,我們應主動創新,穩妥謀劃,積極探索建立符合我縣實際情況和適應民生需求的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一)指導思想
按照政府組織引導、群眾自愿參加的原則,通過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方式籌集資金,建立以儲蓄積累與享受待遇調整機制為核心的“低門檻、多層次、廣覆蓋、可接軌”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新模式,為新型城鄉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提供必要的支持與保障。
(二)基本原則
1、循序漸進、突出重點的原則。從近期看,隨著城市化、工業化進程加快,越來越多的城鄉居民進入二、三產業,或者季節性、階段性地從事非農產業。因此,當前這個階段要有所側重,重點解決好大齡農村人員(男45周歲以上、女40周歲以上)的養老問題,對此年齡段以下的人員,可通過積極創造條件,將其逐步納入城鄉社會養老保障體系。從長遠看,隨著政府財政和農民經濟承受能力的提高,養老保障體系的容納能力會不斷增強。所以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要從適應戶籍和職業轉移的需要、適應城鄉一體化的發展趨勢角度來設計,以利于今后的溝通和銜接。
2、保障水平與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相適應的原則。從我縣實際來看,首先,區域之間也還存在著經濟不平衡,各鄉鎮以及同一鄉鎮的各個村之間的經濟情況存在不小的差異性,由此造成城鄉居民的收入和消費支出存在著較大不同。其次,城鎮居民的生活方式與農村居民畢竟有所區別,農村居民或多或少還擁有著可以作為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源的土地,相對而言,他們的生活費用中需要由現金支出的比例相對低一些,而城鎮居民的衣食住行基本上都要用現金來獲取。同時,這兩個群體的醫療需求也存在較大距離。因此,當前設計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時,要著眼于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實際情況和需求,通過養老保險來為他們年老以后的生活提供必要的資金補助,同時繼續立足于土地保障、家庭保障等多種方式相結合,多層次、多方位地解決其養老問題。
3、多渠道籌集資金、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的原則。設計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時,必須彌補原先制度設計中缺乏政府投入機制的不足。繳費可以以個人為主,村集體視自身經濟情況給予適當補助。同時,加大政府投入力度,明確政府繳費補貼的具體比例,并對經濟困難群眾予以適當傾斜。
4、簡潔直觀、便于接受的原則。居民群眾是最講實際的群體,需要的是能看得見、摸得著的實際利益。因此,新制度的設計必須簡單直觀,具有靈活性,讓城鄉居民真正感覺到實惠,這樣才易于群眾的接受和參與。
(三)具體設想
1、制度定位。新制度應該定位在建立我縣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而不是對現行農保制度進行補充和完善。新制度出臺后,應該明確暫停受理老農保業務,通過制度銜接,逐步消化老農保,以利于推進新型養老保險。
2、范圍對象。新制度的實施對象界定為在云和縣行政區域內16周歲至60周歲、具有我縣常住戶籍的城鄉居民。由于生產經營方式的轉換,城鄉居民中已經有部分參加了現行的各類政府性養老保險,所以重點解決對象是除已參加政府性養老保險以外的其他城鄉居民中的大齡人員(男性45周歲以上、女性40周歲以上)。
3、繳費標準。考慮到城鄉居民收入不穩定的特點,參保時年齡未滿60周歲的人員采取按年繳納的方式繳費,繳費金額按繳費基數乘以繳費比例確定。首先,根據我縣城鄉居民的經濟承受能力和縣財政的支持能力,同時考慮到有關統計數據的公布時間有一定的滯后性,一方面,繳費基數可按上上年全縣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或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確定;另一方面,繳費以個人為主,村集體視其自身經濟狀況給予適當補助(個人和村集體經濟的繳費比例不低于8%),同時縣財政可按不低于上上年全縣農民人均純收入或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標準進行補貼,并向經濟困難的群眾適當傾斜(縣財政按不低于5%的比例給予補貼)。其次,為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也為了提高城鄉居民的參保繳費意識,可確定繳費年限為2019年。再者,參保時年齡已滿60周歲的城鄉居民,由于年紀較大,逐年繳納不現實,所以可采取一次性繳費方式,繳費金額按繳費時上上年全縣農村居民月人均純收入或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規定的比例和繳費月份確定,繳費月份具體標準視年齡增長情況逐年遞減。
4、帳戶管理。為確保養老金計發基數的確定性,可將個人繳納部分和村集體補助部分用來建立個人繳費帳戶。同時,為提高基礎養老金的計發水平,可將縣財政補貼中的一部分用于建立參保人員補貼帳戶(比如縣財政補貼5%,其中3%補貼到個人),并按規定與個人繳費賬戶儲存額本息合并計算養老待遇。另外,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可將縣財政補貼部分的其余部分(比如縣財政補貼5%中的2%部分),用于建立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借以逐步提高參保人員的待遇水平。
為確保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和增值,也為了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養老保險個人繳費賬戶、補貼賬戶和統籌帳戶每年可參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計帳利率標準計息一次。參保人員自領取養老金之月開始,其個人繳費賬戶儲存額再參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領取養老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的計息規定辦理。
參保人員異地(跨統籌地)遷居,其養老保險個人繳費賬戶儲存額本息,能轉移的,轉移遷入地社會保險機構;不能轉移的,可一次性退還本人。
5、待遇享受。設計待遇時要把握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待遇計發辦法采取繳費確定型,根據繳費賬戶積累總額確定待遇標準;二是設置養老金調整機制,養老金根據我縣經濟發展水平、基金支付能力及銀行利率變動等因素適時調整,所需資金從統籌基金中列支。
具體來說,月養老金起領標準為繳費賬戶積累總額乘以待遇計發系數。假定參保人員領取養老金的保證期為2019年,則年滿60周歲人員的待遇計發系數為1/156;60周歲以上人員的待遇計發系數則與其繳費月份保持固定的比例關系。參保人員死亡后,其養老保險個人繳費賬戶儲存額本息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6、制度銜接。本著平穩過渡、操作方便的原則,新制度可以與原農保、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人員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在一定條件內銜接,新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員的個人繳費賬戶和補貼賬戶儲存額本息可以按有關規定折算過渡,以利于今后城鄉保障方式的融合。
(四)費用測算
鑒于我縣實際,在設計我縣建設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時,一方面,城鎮居民的保障水平應低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另一方面,鑒于大部分農村居民的生產和生活還可以借助耕地來實現基礎保障,其保障水平可略低于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從目前情況看,我縣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3707.8元(其中單位繳納2648.4元,個人繳納1059.4元),月平均養老金享受標準為1164.32元;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四個檔次的平均繳費標準為每人2.7萬元(其中 政府補助1.375萬元,個人和集體繳納1.325萬元),月平均享受待遇為150元。
按照上面的具體設想,如果我縣在2019年開始實施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按個人和村集體經濟的繳費比例不低于8%測算,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的繳費標準分別為每人每年297.3元和1025元;按政府補貼5%測算,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可得到的補貼標準分別為每人每年185.8元和640.65元;經過2019年,也就是到2022年,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可以享受的月養老金分別為90.2元和311元。 據統計,全縣未參加政府性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有3000多人,16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的農村居民有6.3萬人,60周歲以上的農村居民約有1.2萬余人。按以上標準,要讓全縣所有城鄉居民都能享受到養老保障,今后5年縣政府約需支出9300多萬元的配套補貼資金,約年均投入1860萬元;。如果將政府補貼標準提高到10%,則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可以享受的月養老金分別為114.8元和395.9元,今后5年縣政府約需支出1.86億元的配套資金,即年均需投入3600萬元;如果將政府補貼標準提高到15%,則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可以享受的月養老金分別為139.4元和480.7元,今后5年縣政府約需支出2.79億元的配套資金,即年均需投入5580萬元。到底以何種方案為妥,需根據全縣社會經濟發展和城鄉居民的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而定。